没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房子可以把所有权给别人吗?

没买房的人注意啦!共享房子来上海啦!
这个时代变化太快了,快到你无法想像,共享单车到共享充电宝到共享豪车,共享经济或将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
有位著名地产商说:想拥有房子的观念过时了。
没想到现在,共享经济的终极大boss登场了,共享房子来了!!!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黄石、淮安6个城市明确被列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北京住建委也明确表示:共有产权住房可落户、可上学!
什么是共享房产?
“共有产权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类型之一,原来叫自住型商品房。
实际上是商品房。但是产权由政府和住户共同持有,其销售均价会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
就是由政府和购房人来凑份,购置一套房产。
而购房人在购买付款时,可以承担较少的房款费用从而来置办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就是说你现在买15000元/米的商品房有困难,钱不够,现在政府出面,给你修房子,然后以一个优惠价(有可能不到商品房的一半价格)。
你买70%、80%,剩下的留在政府手里,房子你住,政府也不会收你的房租。
当然,物业、水电气你自己承担哈,等你有钱了,你再把政府收了那30%、20%的买回来,这个房子就完全属于你了!
简单粗暴直接告诉你,和租房的区别就是:租房的房产证没有你的署名,而共有产权住房可以有你的名字!
房子所属权属于谁?
当然可以属于你!
买房初期,购房人与政府、住房协会或其它社会非盈利机构按出资份额共同享有产权。
买房之后,随着收入的提高、财富的积累,购房人可逐步增购产权,直至最终完全占有产权。
所有权归属的区别
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
个人产权占比
0 到100% 之间的任意数值
最低收入群体
中高收入群体
中低收入群体
共有产权房购买条件
1.政府组织建设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无自有产权住房和其他用途房屋的本市各县(区)城镇户籍家庭,其中居住地在本市各县(区)的非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主申请人已经在居住地连续缴纳一定年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在居住地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租改售”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本市各县(区)城镇户籍家庭。
注:非当地城镇户籍的家庭,需提供用工单位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用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劳动(聘用)合同。
共有产权房价格如何?
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以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等基础上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已实际租住2年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改售”的价格,可以在核定的销售价格基础上下浮动5%。
这个房子能卖吗?
不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共有产权住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不得申请购买完全产权,未取得完全产权,不得上市交易。
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满5年,可申请购买完全产权。
届时,按同时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向政府支付政府所占份额的房款。
同时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当地税务部门当年存量房交易价格评税系统价格为基准。
共有产权住房,对一般家庭来说,简直是福音啊!
特别是对于上海这种高房价的城市,落户、上学的惠民政策让沪漂的人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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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在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户主是否是该房屋的合法拥有人?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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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户主是否是该房屋的合法拥有人?
如果我的父母要处理遗产,目前办理不了房产证我有一处老房子,户主是我?如果该房产将来被拆除,是否只有我有权享受拆除补助呢。常年租给别人居住,并且我一直缴纳房款。由于是老房子,这处房产是否被列为遗产之内,是否只有我才是该房产的合法使用者呢
  不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动产的生效要件为登记。《物权法》如下规定: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采纳率:100%
如果你爷爷的那该房产你爸的兄弟姐妹均有继承权。如是你爸的你的兄弟姐妹均有继承权你说的户主只是户口本上的户主吧,与房产的所有者是两码事。如是祖上未分割的户产。房屋拆迁补助与拆迁赔偿是两码事,要看产权是谁的。赔偿是对房产消失的赔偿。补助是对房屋居住者的搬迁费用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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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人民日报: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房子不塌一直归产权人
(原标题:人民日报: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房子不塌一直归产权人)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最重要的财产可不容一点马虎!70年后,我们的房子还属于我们吗?70年后,我们的房子还属于我们吗?到期后,我们又该做点啥?我们为您梳理。为什么房屋产权有40年、50年和70年之分?房屋产权由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分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有啥区别?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权属年限最高为70年,工业用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最高为50年,商用建筑用地最高为40年。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就一直是的。但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住宅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一、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
二、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通过调查了解,第一种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可,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会拆迁。不管是40年、50年还是70年,都有到期的时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只要房子还能住,就都得续签土地。这就是关键了,怎么续签?续签金额怎么计算?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土地到期后按照当时的楼面毛地指导价格,依一定比例缴费。(原载于1月26日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原标题为《70年产权到期后,房子到底归谁?答案看这里!》,有删节)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齐栋梁_NF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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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法律咨询之一)未办产权证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吗?遇
【接到咨询】:我叫景旭,1992年我家以人口多住房困难为由,申请建造房屋,经批准在我家老房子西侧加建两间房屋,房屋建好后没有按规定去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2009年4月我家居住的区域规划拆迁,拆迁人在核定我家房屋面积时,以我家1992年建造的西侧两间房屋没有房产证为由,将这两间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我拿着建房申请及批准文件到土地管理局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时,他们又告知该地房屋已经被批准拆迁,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请问:我家后建的两间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吗?房管局不给我办理产权证合法吗?这两间房屋应不应算拆迁面积?
【笔者解答】: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你咨询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你建房时经申请和批准,因此后建的两间房屋是合法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
其次,土地管理局和房屋管理局不给你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若对后建的两间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无法达成补偿协议,你可以通过拆迁裁决方式予以解决,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面积予以确认。
【原因分析】: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的规定内容进行建设,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以及改建的建筑物,具体来说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永久性建筑。本案中景旭家的房屋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只是没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合法性。
既然是合法的建筑,为什么景旭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相关部门又拒绝办理呢?这是因为,此时该房屋已经被列入拆迁范围,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的规定,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管理部门不予以登记,因此,土地管理局和房屋管理局不给景旭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是正确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应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而房地产的建筑面积一般是按照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为准,由于景旭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故应按照建房申请时的申请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相结合的办法处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批准面积时,应以实际面积为准;实际面积等于或大于批准建造面积时,应以建房申请批准的面积为准,实际多建的建筑面积因没有获得批准应属于违章建筑,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不应获得补偿。
【一点看法】:违章建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没有产权证的房子不等于违章建筑。拆迁人在进行房屋拆迁调查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而不能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将没有产权证的房子就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此外,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以登记为准,我们在生活中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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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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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该规定,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无效(注:法院判决一般都认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无效。但是,准确的讲,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不成立,而非无效)。&&& 那么,在房屋买卖中,如果房屋出售方伪造所有权人的签字出售该房屋(出售方无代理权,无权处分),合同是“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呢还是“因非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呢?其实,合同有效,合同又无效。 1、出售方和买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有效。(1)如果出售方和房屋所有权人长相极像,又非法持有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这一般只可能存在双胞胎兄弟或姐妹之间),买房人有理由相信房屋出售方即是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出售方和买房人之间有效;(2)如果房屋出售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出售该房屋(如持有伪造的公证委托书),但签了所有权人的名字(严格讲应当签房屋出售方自己的名字,但是很多当事人对于代理行为应当签谁的名字搞不清楚,买房人也经常误以为要签房屋所有权人的名字),则该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出售方和买房人之间也是有效的;(3)如果房屋出售方和所有权人长得不像,也没有伪造的(公证)委托书,买房人没有理由相信房屋出售方是所有权人,也没有理由相信房屋出售方有代理权,则买房人是恶意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出售方无权处分),但是,买房人和房屋出售方为了各自利益而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损害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则该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2、房屋所有权人和买房人之间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1)如果不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房屋所有权人和买房人之间的合同即是无效的,且这是一般情形;(2)如果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则房屋所有权人和买房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附:朱某某与上海长风物业有限公司、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刘某某育有一儿朱某义、一女朱某某,朱某刚系朱某义之子。位于上海市长风一村XXX号XXX室系争房屋系因动迁而被安置的房屋,原承租人为刘某某,家庭成员登记为刘某某、朱某某母子。朱某刚系知青返沪人员,1989年左右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入住。2000年5月,系争房屋办理公有住房购买手续。根据朱某刚提供的《本户人员情况表》记载,家庭成员为朱某刚与刘某某。根据《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记载,系争房屋权利人确定为刘某某,并委托刘某某办理购买手续,“同住成年人”一栏有“朱某刚”字样的签名与印章,对此朱某刚称不是其本人所签,刘某某称系朱某某冒签,朱某某称系朱某义代签。当月8日,刘某某作为购房人与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上海长风物业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在上述合同上盖章确认。刘某某在支付了包括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234元、首期维修基金852元和相关手续费、工本费共计13,237元后登记成为系争房屋产权人。日,朱某某通过与刘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形式成为系争房屋共同共有产权人之一,合同约定朱某某以215,000元购买系争房屋,双方在同年11月21日前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其他关于交房时间、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均未作明确约定。该房价款朱某某虽认为支付过,但未提供支付凭证。现朱某刚涉讼,请求确认刘某某与朱某某于日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刘某某与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风物业有限公司于日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均无效,并恢复公有住房状态。&&裁判原文节选:一审【案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114号】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系争房屋原为刘某某承租的公有住房,根据本市租赁公房购买产权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及18周岁以上成年同住人均有资格购买房屋,且在上述人员中确认权利人并签署协议书。朱某刚作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本人未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字,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委托他人处理系争房屋购买产权事宜,加之原审庭审中刘某某自认购房一事未告知朱某刚,朱某某亦未举证证明朱某刚对购房事宜知情,故法院对朱某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因刘某某依据《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与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侵犯了朱某刚的合法权益,该合同应属无效,系争房屋应当恢复原公有住房性质,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办理恢复系争房屋租赁关系的手续,并将收取的相关款项,包括实际支付购房款12,234元、房屋首期维修基金852元共计13,086元退还刘某某。朱某某作为与对方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在对房屋产权状况充分了解的情形下,仍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取得了房屋产权,且合同中除了房款以及过户时间外,其他买卖的重要条款均未作约定,朱某某亦未能提供其支付房价款对价的证据,不能认定朱某某系善意取得系争房屋产权,故刘某某、朱某某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之特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由于系争房屋历经两次买卖,由刘某某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刘某某与朱某某共同共有的产权房,故系争房屋应当首先恢复至刘某某名下,再恢复公有住房状态。&&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38号】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日,系争房屋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签署时,对于《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朱某刚”的签名,朱某刚本人否认系其本人亲笔签名,对此刘某某无异议,并自认有关购买产权的事宜未告知朱某刚,而上诉人却曾称肯定系朱某刚父亲代签,亦曾表示其不清楚是否朱某刚本人所签。鉴于有关公有住房产权购买时,朱某刚亦系成年同住人之一,朱某刚否认其在上述协议书上签过字的主张,其他案庭成员均未对此提出异议,仅对是否由他人代签产生争议,故上述协议书上“朱某刚”字样的并非其本人所签,事实清楚,原审法院未准许朱某刚要求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并无明显不当。由于系争房屋的公有住房产权购买合同中,难以认定朱某刚的意思表示真实,故原审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理由充分。因此,在上述无效的合同基础上,刘某某、朱某某之间再行签署系争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中不仅相关的主要条款不明确,且又无足够的证据证实双方已切实履行了支付房款等主要合同义务,缺乏真实意思表示的条件,故原审法院认为该合同亦无效,本院予以认同。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对于《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朱某刚”的字样是否是上诉人所签,进行鉴定的申请,因与有关本案双方的争议缺乏足够的关联,本院难以准许,其有关其他上诉诉请,亦因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纳。&&&&本微信公众号相关文章延伸阅读【点击标题即可链接到原文,对没做超链接的标题可在关注本公众号后在“查看历史消息”中查看原文】: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连锁买卖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何认定?调整违约金,谁来举证实际损失?法院可自由裁量?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房人未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补足定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房地产买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违约?合同可否解除?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民法上“胁迫”的认定——和房屋买卖密切相关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卖房人在网签前或过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未要求审查合同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买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卖房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受胁迫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买房人欠付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卖房人无权解除合同?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国企违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买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房屋两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 房价疯涨,卖房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 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转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是房屋买卖还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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