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有遗属丧葬费的国家标准补偿后买养老保险,遗属丧葬费的国家标准费还可以领吗

潍坊事业机关养老保险遗属人员申领困难补助金
【导语】:潍坊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潍坊事业机关养老保险遗属人员申领困难补助金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潍坊本地宝为您带来的整理。  参保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1、遗属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2、遗属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无经济来源、生活特别困难和遗属与已故人员关系证明;  3、参保单位出具的遗属与已故人员关系证明;  4、遗属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5、身份证复印件;  6、户籍所在地政府最新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文件。  注:社保经办机构审查单位报送的材料,由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表》,确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潍坊养老保险指南  》》》》》潍坊本地宝为您整理了更多关于潍坊养老保险查询、领取、参保、缴费、转移和变更等相关信息,详情请查看本地宝指南  潍坊本地宝(weifbdb)微信公众号开通潍坊养老保险查询啦!可在线咨询养老保险办理、养老金补缴(补交)、退休金转移等问题的查询等。扫描下面二维码,关注潍坊本地宝微信公众号(weifbdb),发送关键词“养老保险”,还可以查询福州社保卡的新用法指南!还有更多常见的生活办事查询功能哦~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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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深网 版权所有个人享受新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 将停止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_网易财经
个人享受新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 将停止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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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西安2月24日电(刘冰)近日,有网友向陕西省省长娄勤俭留言,询问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后是否还能领取生活补助。省煤业化工集团回复称,根据陕人社函〔号文件规定:从享受新的养老保险之月起,原有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将停止发放。
点击图片进入留言
【网友留言】
我父亲是陕西省白水县白水煤矿职工二期矽肺已退休,于2012年病逝!2013年12月份以前还有每月860元的抚血金,我母亲买了养老保险后就停发了。蒲白矿局里说只能选择一种,也没有文件解释。这合理吗?
【官方回复】
网友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已经省煤业化工集团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你母亲每月领取860元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从2014年1月起每月领取1000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根据陕人社函〔号文件规定:从享受新的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原发放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停止发放,因此白水煤矿社区从2014年1月起停发了遗属生活补助。
【网友留言仅代表个人意见,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原标题:个人享受新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将停止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本文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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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重复领取遗属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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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许君丽报道
通讯员陈鹏远
本报12月11日讯近日,记者从环翠区人社局了解到,11月份,环翠区人社局先后两次收回,因遗属人员重复领取的遗属补助费共计26060元。
王某既是工伤职工又是退休人员,今年9月去世后,其亲属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等遗属补助费。但11月份,环翠区人社局追回被多领的遗属补助费15030元,其家人对此很不解。
对此,环翠区人社局的工作人员解释,既享受丧葬补助金又享受抚恤金待遇,遗属不能申领双份丧葬补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9条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工作人员所追回的遗属补助费是遗属人员多领取的。据悉,11月份,环翠区人社局先后收回两名遗属人员重复领取的遗属补助费26060元。
同时,对于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必须是由死者生前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父、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下同)、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未满上述年龄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已年满16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习的,或因残、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上述人员若同时存在,可填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分别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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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悲伤之余,丧葬费别忘记领取!2017年丧葬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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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是遗属对死者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赔偿。
近日有网友向法律哥咨询:我公司有一名员工因病不幸去世,在岗期间我公司一直依法为其缴纳各类保险。由于情况特殊,企业先行垫付了丧葬费,请问垫付的怎样办?
法律哥解答: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业人员丧葬费及遗属待遇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已垫付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需提供垫付资金的有效凭据,用人单位及遗属共同填写《企业垫付在职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费、救济费申请表》并签字。
垫付救济费的,还应提供经市、区(县)人社局审批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认定表》。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应当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费、救济费金额划转到单位账户。
各项费用的领取标准是多少呢?
1.丧葬费:各地标准不同,一般是一次性死亡时上年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个月。不过有的地方为了推行 殡葬改革,需要提供火化证明才能申领丧葬费。
2.一次性救济费:发死者生前10个月上年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单位或家属拿有关死亡证明,到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结算领取。
3.按月享受生活救济费:这个生活救济补助每人每月都有几百元啊(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有不同标准)!仔细看看有哪些符合申请条件的,一定要及时申请!办这个要提供遗属和死者的关系证明材料、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等,具体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标准为准。
如何领取丧葬费?
配偶或者子女都可以领取,一方领取后应当将此款转给实际支付丧葬费的一方,如领取费用的一方不予支付,预先垫付方可以向法院起诉。遗属领取抚恤金时,需向参保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遗属填写并由有关单位盖章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以及医院或公安机关等开具的死亡证明。
遗属领取丧葬费需要带死者火化证明(或土葬证)原件,申领人身份证原件,申领人和死者关系的证明或证件(一般为户口薄或结婚证),申领人姓名开户的工商银行银行卡原件交给死者原单位人事部门,原单位会为遗属到当地人事局工资管理部门或社保局填表盖章送批。一周后会把丧葬费通过银行转入领取人的工行银行卡中。
编辑: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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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发布日期:&&& 作者:
梁永正、梁艳诉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西青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辑 总第11辑)
发布日期:&&
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是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在适用法律时应以从新为原则,以有利于劳动者为兼顾。
社保经办机构认为无实施细则,不能具体操作的情况,应属于其内部问题,不能转嫁于劳动者或其家属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十七条
原告梁永正、梁艳诉称:刘某某系原告梁永正的妻子、梁艳的母亲,于2002年到第三人天津市金维仁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7月23日病故。刘某某在职期间第三人一直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刘某某病故后,原告找被告和第三人要求支付刘某某的丧葬费,二单位都明确表示不予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照1953年1月23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刘某某两个月工资的丧葬费和9个月工资的直系亲属救济费即抚恤金。
再根据2012年2月29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4号)第三项内容规定:2012年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520元计算,刘某某的丧葬费为7040元,抚恤金为31680元。
二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家人刘某某的丧葬费704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抚恤金3168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西青分中心辩称:第三人原职工刘某某于2008年11月至2012年7月在第三人处参保缴费。刘某某2012年7月23日病故,其夫梁永正、其女梁艳于2012年12月20日以行政诉讼状的形式向西青分中心提出申请领取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照天津市政策规定,社保基金只对离退休人员死亡支付丧葬费,对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支付一次性救济费。按照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对支付标准等具体事项作出规定。目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相关政策和具体细则尚未出台。被告经请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195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5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至今仍在沿用,并没有废止。为了保障职工权益,对于在职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仍由企业支付。综上,被告作为经办机构不能超越职权经办业务,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第三人天津市金维仁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述称:刘某某系其单位职工,2008年11月至2012年7月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7月23日刘某某因病死亡。对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要求,因第三人已按规定为刘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第三人与被告为合同关系,按保险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原告要求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应由被告支付。第三人支持原告依法保护其合法的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第三人原职工刘某某的丈夫和女儿,刘某某于2008年11月至2012年7月在第三人处工作,并按法律规定向被告缴纳了养老保险。于2012年7月23日在职期间病故。2012年9月26日二原告向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第三人支付刘某某的丧葬费。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驳回了二原告的申请。后二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口头要求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无果,于2012年12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青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责令被告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西青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告梁永正、梁艳履行行政核定和行政给付的法定职责。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作为西青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本案第三人的职工刘某某在2008年11月至2012年7月期间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2012年7月因病去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二原告作为刘某某的遗属,具有领取丧葬补助金的权利,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被告庭审中陈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但对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并无具体实施细则。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对离退休人员的死亡支付丧葬费、救济费和丧葬补助金,故二原告起诉要求支付的相关费用不能由被告支付。对被告的上述意见,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并未对死亡人员是否为退休人员作出限制性规定,故法院对被告的意见不予支持。对于二原告要求的抚恤金,因二原告均系成年人,是否符合领取的条件,由被告按照我国及天津市现行的法律政策予以确定。对于原告应领取的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数额,由被告依据现行法律政策的规定条件予以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2010年7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1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也是相关问题在现阶段最高层级的法律规定。从制定到实施,国家对社会保险进行研究探索,已建立起了初步的社会保险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在法律层面进行了规范,为了体现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对一些老的作法作了新的规定。但新法施行后,老的规定并未明文废止,两者之间对于相关问题或规定的不一致、或不明确具体,反映在具体经办机构在工作中还延用相关的规定,这样就形成了矛盾和冲突。社保的相关问题都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要从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的立法意图出发,在适用法律时以从新为原则,以有利于劳动者为兼顾。社保经办机构认为无实施细则,不能具体操作的情况,应属其内部问题,不能转嫁于劳动者或其家属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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