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起诉书可以起诉吗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
2010年某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在某处加工厂及设备出售给被告,共作价100万元;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付款80万元,剩余20万元在日前付清。如李某不能及时付清款项,要按每日千分之三加收”。&签订后,截止日,被告尚欠原告10万元一直未付。原告于日起诉,主张被告自日至起诉之日即日共违约730天,应承担违约金219000元(100000元×3‰×730天)。被告李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及所欠款数额没有异议。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也没有异议,但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依法减少违约金。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属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转让厂房、设备向被告交接,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偿付欠款,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某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减少,原告方未就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损失实为合同相对方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本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千分之三,应当认定为过高。故依法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予以调整,判令被告李某应承担的违约金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三十计算。【评析】本案涉及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与违约金约定过高时的调整方法两个问题。一、判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正确处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合同自由是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现代合同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特别是在商事审判中,人民法院更应当谨慎介入当事人自治的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对于因合同自由而引发的追逐暴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公平、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以实现合同自由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平衡,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第一百一十四条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约定违约条款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体现了缔约自由。同时,依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亦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违约责任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其本质是对因违约而受损失的当事人以补偿。因此,若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而不加干预,在一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获取暴利。二、违约金过高情形下的法律释明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首先要对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对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较之违约方就损失事实和相关证据都具有更强的证明能力,因此,不应过分强调违约方的举证责任。违约方如果能就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这一问题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就应当认定完成了证明义务。此时,应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守约方,令其证明损失的数额及违约金的合理性。三、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地区找律师
400-6012708
热门成功案例
专业权威律师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优质解答确定要将该版块隐藏吗?你可以在“栏目设置”中将其恢复。
添加关注成功!
你可以去查看你关注的人与关注你的人
确定要移除此人吗?移除后,此人将不在你的列表中显示,也不能接收你的动态。
是否要取消关注?
请输入登录信息&&
梅鑫华律师的博客:
访问人数:329704
博客等级:
搜房网币:
&&&&梅鑫华律师,长期担任各种不同行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问,已承办了大量各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战经验的贯通能力。业务专长于房地产、经济、公司等法律事务。严谨、务实、高效是该律师的办案作风。&&&&手
机:&&&&E-mail:mxh-
搜房博友(过客)
搜房博友(过客)
搜房博友(过客)
&&请您后再发表留言
我的分类文章
我的最新文章
我的热门文章
最新关注我的人
关注博客发文动态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如有支付定金,可请求依法参照定金调低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如有支付定金,可请求依法参照定金调低。
&&&& 梅鑫华律师
原告:温某
被告:易某
第三人:深圳某中介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日签订编号为NO809851《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某房产,价格为人民币105万元,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逾期义务超过7天,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按总房款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3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经原告和第三人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置之不理。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编号为NO809851《房地产买卖合同》。
2、被告支付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万元。
3、被告返回原告定金人民币3万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包制。
经查,定金人民币3万元托管在第三人处。
&[被告意见]:
我代理被告辩称:
一、编号NO.8059851《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涉案房产是被告与丈夫甘灌祥婚后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事前未经甘灌祥同意且事后又未未经甘灌祥追认的情况下,被告私自转让房产,应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二、退一步说,即便合同有效,由于被告从未收到原告支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3万元,原告也从未向被告支付过购房定金人民币3万元,故原告没有履行支付购房定金的义务,原告自己违约。
三、被告既没有委托中介公司卖房,也没有指定中介公司监管定金,更没有指定监管帐号。原告如有证据证明其将款项存入他人帐号,原告可另行向他人追回,与被告无关。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定金人民币3万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如果法庭认定被告违约,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万元明显偏高,请求法庭调低违约金。
[法院认为]:
编号NO.8059851《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总房款20%,违约金约定的数额过高,且原告没有提交被告违约造成其实际损失的证据材料,被告也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整,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本院依法对违约金的数额予以适当减少,被告应支付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合同解除,定金人民币3万元应当由第三人直接返还原告。
[案件结果]:
(2010)深罗法民三初字第704号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日签订的编号为NO809851《房地产买卖合同》。
2、被告支付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
3、第三人返还原告托管定金人民币3万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 (9623) | 评论 (1) |
前一篇:后一篇:
&&请您后再发表评论
&分享到微博&
搜房网用户可以先再评论
内容:请登录
转载成功!
文章分类:
我的所有文章
创建新的分类:
博文已成功转载!
对不起,您的账号尚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评论不能同步到微博!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能不能以违约金约定过高起诉要求法院调整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能不能以违约金约定过高起诉要求法院调整
我有更好的答案
并作出裁决,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能。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违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予以调整。过高的标准为超过违约损失的30%以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
法院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增加违约金以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作出裁决可以以违约金约定过高起诉要求法院调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为您推荐: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当前位置: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
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调整
作者:颍东法院 郝芝宏&&发布时间: 11:10:59
  【案情】
  日,阜阳某酒业公司与赵某签订一份《模具制图加工协议》,约定:赵某为阜阳某酒业公司加工装酒用产品模具,并负责制图及模具结构的设计和调试。模具制作费75000元,协议有效期限自日至日。协议还约定,如承揽方未按约定的各个阶段进度完成模具制作及送样,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协议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阜阳某酒业公司向赵某支付加工费75000元,但赵某却没有按照约定向阜阳某酒业公司交付制作的模具。日,阜阳某酒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支付的制作费7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5000元。庭审时,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双方约定的每天1%的违约金过高,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并作出适当调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在违约方没有主动提出要求减少违约金比例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其释明,如果违约方不提出减少违约金比例,或者违约方没有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主动进行审查,并就违约金比例进行调整,否则,法院则依司法权干预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法》虽未规定法院可以主动对过高违约金予以调整,但也未明确禁止,因此,对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调整申请,法院也应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违约金进行适当的调整。
  上述案例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原告没有举证因被告违约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因此,双方约定每延误一天,按协议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约定标准明显略高,尽管原告在诉讼时自愿放弃了部分违约金,但放弃后的违约金仍然略高。对于违约金的调整,人民法院一般不以职权主动调整,但如果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裁判将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并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进行调整,尤其是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由于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加工制作的是装酒用产品模具,因被告违约,没有向原告交付模具,客观上确已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但这种损失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而无法确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双方所签合同的性质、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违约程度及原告的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定以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元违约金为宜,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赵某返还阜阳某酒业公司模具制作费75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元,合计10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笔者认为,在违约金的问题上,法院既应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又应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由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以此来谋求暴利。综合考虑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及现行法律规定,应确立“以不主动干预为原则,以主动干预为例外”的机制,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最大程度追求司法的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唐利飞【原创】合同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标准
  [案情简介]  原告江苏某钢铁公司与被告扬州某电气公司双方签订一份滑触线(炼钢天车上使用的电缆)买卖合同,货款总额为145万元。合同约定,原告先预付30%的货款后,被告即应在该合同签订后20日内交付全部货物,同时双方还签订了相关的《技术协议》,作为货物交付验收的标准。双方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如果被告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则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被告承担货款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30%即435000元的预付款,但被告逾期交货,且只交付了少部分货物,原告在验收过程中又发现,被告所交货物存在规格不符等质量问题,原告当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该问题,后被告经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后继供货义务,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超额货款并承担290000元违约金(即145万元的20%)。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判令被告退还超额的货款,并按已付货款的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位计算违约金(期间为原告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之间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款项之日)。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如何调整的问题。被告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规定,对违约金原则上以不超过实际经济损失的30%为准,原告在庭审中仅自称有损失,但并未举证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以及其损失与被告违约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请求法院不依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而应根据实际损失予以确定违约金。原告认为,被告迟延交货,且交付的部分货物经现场检验发现,其规格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绝履行合同,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其他工程进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了违约金比例,应按该比例要求被告承担,不必再举证证明原告自身的实际损失。法院基本采集了被告的调整主张,直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并未举证证明其损失多少,其实际损失无法认定,故综合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判令被告退还超额的货款,并按已付货款的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位计算违约金(期间为原告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之间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款项之日)。本律师认为,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性质应为填补损失兼具有惩罚性,当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合同一方可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据实予以调整。在实际调整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衡量诸多相关因素而判定,而最根本的依据即在于“违约金造成的损失”,同时还要考虑到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另外,还应当着重考虑到的是,合同法第113条的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举证责任上,本律师认为,在违约方提出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后,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给予守约方一次举证机会,即要求守约方限期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予以举证。因为在诉讼之初,守约方并不能知道违约方是否要求调整违约金,而人民法院也不宜在未经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主张调整违约金,为公平起见,应赋予守约方对实际损失的再次举证权利,才可以公正稳妥地解决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律师提醒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收集因合同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江苏董运弟律师事务所田浩轩律师提供)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