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挂牌新三板终止挂牌公司的股份怎样进行会计核算

您的位置:&&&&&&&&& > 正文
新三板挂牌公司如何进行转板
13:43&&来源: |
  新三板挂牌公司如何进行转板?新三板挂牌公司要进行转板,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之前,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股份转让。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对挂牌公司&转板&的需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坚持开放发展的市场化理念,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可以自主选择进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
  关于&转板&的条件:
  挂牌公司成功&转板&的关键是能够满足交易所市场的准入条件,而交易所市场的准入条件将在很大程度上与首次公开发行核准条件相衔接。
  因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逐步完善市场功能体系,满足挂牌公司发展的需求,同时将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进一步促进与其它市场的有机衔接。
  关于&转板&的操作:
  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之前,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股份转让。
  如中国证监会核准挂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证券交易所同意挂牌公司股票上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关于新三板挂牌的知识拓展
  新三板挂牌操作流程
  依据相关、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上市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的操作流程如下:
  1、新三板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2、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
  3、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操作,须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进行推荐。申请股份挂牌操作流程的非上市公司应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4、配合主办报价券商尽职调查。
  5、新三板挂牌操作流程,主办报价券商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6、新三板挂牌操作流程,协会备案确认。
  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
  7、股份集中登记。
  8、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9、挂牌交易。
  拟挂牌公司或者已挂牌公司更换主办券商的操作流程
  拟挂牌公司在申请挂牌前更换主办券商的,与主办券商自行商定,无须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需要在推荐公司挂牌后,对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鼓励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建立长期稳定的持续督导关系,除主办券商不再从事推荐业务或者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两种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因特殊原因确需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双方应协商一致,且有其他主办券商愿意承接督导工作,事前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说明合理理由。
  在具体操作流程中,挂牌公司应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内部决策程序,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自挂牌以来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等事项进行核查,召开内核会议进行表决并形成内核意见。
特色通关:基础班+冲刺班;赠送基础班纸质讲义特色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精品班精品通关: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精品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实验班实验通关:个性化辅导,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定制班定制通关:大数据智能教学精准定位定制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机考模拟系统
题型紧贴考试,提升考试能力,千余道题目全真模拟演练
直播学习包
含法条直播+答题技巧直播,每月一期名师直播答疑服务
电子书真题、指南、讲座、法条。看书、做题、云笔记功能一应俱全
200-400元&
法律职业资格相关栏目推荐
··············
法律教育网微信公众号向您推荐考试资讯、辅导资料、考试教材、历年真题、法律常识、法律法规等资讯,只有你想不到,没有我们做不到!
《刑事诉讼法》
《刑法学》
《民事诉讼法》
··········
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7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420被浏览180249分享邀请回答8247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5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400-633-1888
当前位置:
南京宁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推荐挂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招标公告
南京宁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推荐挂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招标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
加入日期:截止日期:地 区:江苏省内 容:CBL_91370关键词: 资产评估
&招标公告正文
南京宁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推荐挂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NJYPFG
为提升企业知名度及业绩、优化并增值企业资产,本着树立品牌、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以南京宁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母体实施股份制改造,2019年12月底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
现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为南京宁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企业整合、股份制改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推荐挂牌服务。
南京永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此项目的招标工作。
一、招标人
名称:南京宁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西路66号
二、招标代理
名称:南京永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88#竹山大厦三楼
三、招标项目
名称:南京宁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推荐挂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
合同估算价:约30万元。
四、服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配合主办券商完成招标人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等工作。
2、企业整合所需的审计报告,股改基准日财务报表审计。
3、股改基准日股本验证。
4、挂牌申报财务报表审计。
5、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上述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1)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了反映被审计单位相关期末的财务状况、相关期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6、审核及其他鉴证业务
在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审计工作的基础上,视南京宁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经股改的股份公司)挂牌新三板的需要,及监管部门等要求出具的上述财务报表涵盖期间的其他专项报告和专项说明等相关文件。
7、对经整合后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进行评估;
8、所有评估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9、评估目的,拟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挂牌;
10、投标书安排的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必须与现场保持一致,若不一致,招标人有权取消业务或扣减30%的费用;
11、根据招标人及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本项目企业整合、股份制改造、推荐挂牌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服务。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依法设立、连续执业3年以上;
2、具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资格、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金融审计业务资格,投标人派驻会计师应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熟悉企业改制、新三板挂牌业务,具有相应资质及相关经验;
3、具有评估师法定业务资格、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期货评估业务资格及相关经验,熟悉企业股改、新三板挂牌业务;
4、具有较强的行业执业经验与能力,投标人近年(自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间)参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成功挂牌1家以上经验。
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组织联合体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为联合体牵头人,必须附有联合体协议书。(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
6、无不良记录,近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
六、相关事项
【报名相关事项】
1、报名时间:公告之日起至日止(北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5:00)
2、报名地点: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88#竹山大厦三楼南京永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
3、联系人:何玉红  电话:025-
4、报名形式:现场报名。
5、报名需提交的材料(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
(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相应的资格、资质证书复印件;
(3) 联合体(联合体投标的)协议(原件现场核查)
(4)投标人近两年参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成功挂牌1家以上经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投标人授权投标报名委托书原件,投标报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经招标代理审核后归还)。
6、报名成功现场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费:500元/套。
【投标相关事项】
1、投标地点: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88#竹山大厦三楼南京永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2、截标时间:日9:00时(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
3、开标时间:日9:00时(北京时间)(暂定)。
4、开标地点: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88#竹山大厦三楼南京永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5、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玉红、姚海萍  电话:025-、有关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将在本公告发布媒体发布(网址:http://zb.)进行及时公告,请投标人予以及时关注,也可以与我公司联系。
&相关的其他招标项目信息
中标展示专区
·青海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南京虚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
·北京天泰北斗科技有限公司中标
·佛山市中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河南省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中标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中标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中标
·安徽艺源建筑艺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标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中标
·广州泰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标
·北京安新海创科技有限公司中标
·江西大族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
华东:       
华北:     
东北:   
华南:   
西北:     
西南:     
华中:   
客户咨询:400-633-1888      信息发布电话:010-    传真号码:010-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青东商务区A座七层(100089)
北京智诚风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伟业咨询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66& 实务汇编丨关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的全总结(下)
实务汇编丨关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的全总结(下)
国枫律师事务所
四、对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说明的要求
(一)相关规定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行业务细则(试行)》(股转系统,)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董事会应当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3号,日)
第二章& 定向发行说明书
第八条& 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六)募集资金投向;
3.《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63号,日)
一、挂牌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有哪些监管要求?
答:……还应当满足以下监管要求:
(一)募集资金的使用
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挂牌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
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挂牌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三)股票发行方案的信息披露要求
1.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流动资金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测算的过程。
(2)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披露募集资金偿还贷款对挂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3)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结合项目立项文件、工程施工预算、采购协议及其他资金使用计划量化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
(4)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收购的,应当对标的资产与挂牌公司主业的相关程度、协同效应进行说明,列明收购后对挂牌公司资产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5)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非股权资产(是指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的,发行前挂牌公司应当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在发行方案中披露交易价格,并有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的支持。
(6)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具体用途及剩余资金安排;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与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性,募集资金金额是否与挂牌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等。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募集资金用途、合理性、必要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及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
2.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投入资金金额以及对挂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中就挂牌公司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等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小结
根据股转系统于日公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相关规定,对于在该文发布前挂牌公司募集资金无具体指引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根据该问题解答中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具体要求,股转系统对于挂牌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募集资金被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无法通过专户监管的三大问题进行了重点的规制,并通过对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进一步明确,为规范挂牌公司合理定增及使用募集资金,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股转系统对于募集资金的自主监管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公司董事会作为专户监管主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银行共同进行资金的专户监管机制,增强了募集资金使用及存放的管控力。
五、对定向发行的其他规范性要求
(一)认购协议中的特殊条款
《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63号,日)
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以下简称“特殊条款”)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
答: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存在特殊条款的,应满足以下监管要求:
(一)认购协议应当经过挂牌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认购协议不存在以下情形:
1.挂牌公司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
2.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
3. 强制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
4.挂牌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与挂牌公司约定了优于本次发行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
5.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挂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挂牌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挂牌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条款。
7.其他损害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条款。
(三)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完整披露认购协议中的特殊条款;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分别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股票发行”中就特殊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综上,对于认购协议中存在特殊条款的,监管机构在秉持股东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对底线要求进行了明确,即不得通过特殊条款的设置而侵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公司治理的公平、平等原则,不得违反公司法、其他上位法的基本要求。并且,监管机构同时明确了主办券商及律师的监管及核查义务。通过该种规制,在保持股转系统“包容/创新”的主旨要求下,也同时保证了“自律/高效”的基本准则。
(二)特殊类型挂牌公司的融资
1.《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63号,日)
三、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不包括“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能否进行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业务?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收购(包括发行股票构成收购)等业务,如涉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有哪些监管要求?
答:根据《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应当暂停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业务。
收购人在收购挂牌公司时,如收购人控制的企业中包含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或收购人自身为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应当承诺完成收购后不将其控制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注入挂牌公司。被收购的挂牌公司不得经营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业务,但以募集资金之外的自有资金购买或者投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相关资产,在购买标的或者投资对象中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且不成为投资对象第一大股东的除外。
非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以所持有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相关资产进行认购;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参股或控股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如果其股东或子公司为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应当承诺不以拆借等任何形式将募集资金提供给该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使用。非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可以以募集资金之外的自有资金购买或者投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相关资产,但在购买标的或者投资对象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不得成为投资对象的第一大股东。
管理机构股票发行应当满足《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监管要求。
2.《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36号)
三、关于信息披露及监管的要求
(二)挂牌期间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及监管要求
1.已挂牌的“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合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在此基础上,可以进行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业务。
2.已挂牌的私募机构。对监管和信息披露提出以下4个方面的要求:(1)股票发行,每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发行前净资产的50%,前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不得再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得以其所管理的基金份额认购其所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并购重组,如收购人收购挂牌公司的,其所控制的企业中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承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完成收购后,不以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向挂牌公司注入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资产;……
3.已挂牌的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不属于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挂牌公司,其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参股或控股其它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三)对私募基金的核查要求
1.《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股转系统,日)
二、在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
答: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挂牌公司报送的股票发行融资备案材料中,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分别核查挂牌公司股票认购对象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分别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专门说明。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股转系统,日)
一、私募投资基金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登记备案要求有何变化?
答: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在企业申请挂牌、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情况提出了相关要求。
为提高审查效率,为(拟)挂牌公司提供挂牌、融资和重组便利,自本问答发布之日起,在申请挂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登记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已完成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备案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上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在审查期间未完成登记和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完成登记或备案的承诺函,并明确具体(拟)登记或备案申请的日期。
二、中介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承诺有何督导要求?
答:主办券商或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过程中,需持续关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承诺履行情况并将承诺履行结果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承诺履行结果应说明具体完成登记备案的日期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或私募基金编号。
此前公布的问题解答口径与此不一致的,以本问答为准。
综上,根据股转系统于日新发布的机构问答,私募基金在挂牌公司进行定增时是否完成备案将不作为监管机构审查的前置条件,但对于未能在定向增发审核时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出具相应的承诺并在后续予以切实履行。
(四)股份支付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股份支付》(股转系统,日)
一、是否所有的挂牌公司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的情形时,均应适用于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
答:……因此,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在股票发行业务中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情形的,均应适用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并相应进行账务处理。
二、在股票发行中,一般什么情形需要就是否适用股份支付进行说明?
答:在股票发行中,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一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就本次股票发行是否适用股份支付进行说明:
1、向公司高管、核心员工、员工持股平台[1]或者其他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公司股票公允价值的;
2、股票发行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3、发行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
4、全国股转系统认为需要进行股份支付说明的其他情形。
三、在股票发行中对是否适用股份支付发表意见时,都需要说明哪些问题?
答: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就是否适用股份支付发表意见时,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说明:
1、发行对象
说明本次股票发行的对象,例如公司高管、核心员工、员工持股平台、做市商或者其他外部投资者等。
2、发行目的
说明本次股票发行的目的,并说明是否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或者以激励为目的。
3、股票的公允价值
说明挂牌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并说明公允价值的判断方法。公允价值的论述应当充分、合理,可参考如下情形:A.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并考虑波动性;B.无活跃交易市场的,可以参考如下价格:
(1)采用估值技术。估值方法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并根据股份支付协议的条款的条件进行调整。可以使用的估值方法包括现金流折现法、相对价值法以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也可聘请估值机构出具估值报告。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恰当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2)参考同期引入外部机构投资者过程中相对公允的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价格不公允的除外,例如,由于换取外部投资者为企业带来的资源或其他利益而确定了不合理的发行价格应当被排除掉。
挂牌公司需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确定公允价格,对公允价格的论述应当合理、充分并可量化,而非只有定性的说明。
主办券商应当结合本次股票发行的对象、发行的目的、股票的公允价值和发行的价格,判断是否需要适用股份支付并说明具体的账务处理方法。
综上,在符合相应股份支付情形的定向增发项目,主办券商需要根据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进行相应的核查及计算。
作为新兴的证券市场,其面向中小企业并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主旨使得新三板在各项制度方面与A股市场相比都有着天然的灵活性与创新性,新三板“自律/高效/包容/创新”的宗旨也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政策空间和机制创新的机会。
定向增发作为目前新三板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能够合理利用定向增发的规则,并为企业成长提供必不可少的资本基础,是挂牌企业如何在新三板中脱颖而出的一个重要表现。正是基于新三板逐步成长中的制度完善过程,新三板早期的定向发行程序呈现出短、平、快的特点,并且可以通过连续发行实现短期内的股价抬升与快速融资的目的,新三板的一些企业尤其以私募企业为主,通过对早期定向增发制度下的合理安排,实现了资本量的剧增,并为其后续打开新的资本运作路径提供不可缺少的帮助。例如、中科招商、、仁会生物等,通过新三板的定增融资进行市值管理并带动其投资业务,从而帮助相应的企业进一步提升其业务优势。
但随着新三板扩容趋势的逐步减缓,监管机构对于新三板各项业务规则也逐步予以完善,从本文对于定向发行监管政策的梳理,新三板的定向增发程序及募集资金的管控均日趋完备与严格,尤其在目前金融监管日益严格的大背景下,对于私募类的挂牌企业融资审核更为审慎,因此,在目前新三板尚未开放竞价交易的背景下,新三板的定向增发尽管与A股市场相比仍然更为灵活,但需挂牌企业注意符合逐步完备的监管要求,并对合法合规性的要求进行合理的规范预期。
__________________
[1]该项问答的发布时间为日,在股转系统后续的规范文件中已经对持股平台作为发行对象进行了禁止,请予以注意。
转发本文,请注明作者及文章来源
&智善微课法律服务不再是闭门造车的传统模式智善将集中各个垂直领域各个横向分布的专家分享他们在自由时间中的知识盈余每周三晚八点智善微课等你来本周第二十三期带给大家的是欧灿辉律师的分享以下是分享正文(想听语音版的点击最下方“阅读原文”)各位关注智善的朋友们,晚上好,我是欧灿辉,来自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现在负责京师(武汉)证券事务部,马上中秋节了,在这里提前祝大家中秋快乐,家好月圆。今天要跟大家...&【新朋友】点击标题下面蓝色字“王俊东“关注。 【老朋友】点击右上角,转发或分享本页面内容。来源:投行闲云;这篇文章原公号是分上、中、下三篇的,接下来我可以再把中、下也发出来哈上市公司监管系列法律法规庞杂系统,主要涵盖证监会、沪深交易所两个层次;秉承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贯原则,可以从很多纬度窥见目前上市公司监管系列法律法规在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本文仅为冰山一角,还望抛砖引玉。本文结合《公司法》...&很多挂上牌的新三板企业是通过定向增发来满足几个核心的目的:首先第一个目的是融资,第二个目的是满足企业资本的基本运作,可以通过定向增发来做一些并购、资产重组、借壳等相关的资本运作。第三个核心目的就是战略发展,通过定增来引进外部的战略投资方。第四个核心目的就是市值管理,新三板挂牌以后,企业通过定向增发来提高股价,提升企业市值。近来我所承做了微核股份839810、宏洲新材833691、超凡股份83318...&一、综合规定  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保荐业务属于国内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流的传统通道业务,主要包括IPO、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优先股等(公司债已不需保荐),核准制的现实同时稳步推进注册制的大背景下,保荐业务更加注重信息披露并加强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本文主要包括首发、股权再融资、优先股及承销业务等部分法律法规,篇幅所限,部分内容简化处理,但窥一斑可知全豹,还望斧正,主要分为以下板块:(1)保荐法律法规汇总(2)持续督导期间一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全部来自于腾讯微信公众号,属第三方自助推荐平台。《实务汇编丨关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的全总结(下)》的版权归原作者「国枫律师事务所」所有,文章言论观点不代表慢钱头条的观点, 慢钱头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需删除可联系QQ:
文章来源:
关注国枫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国枫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grandwaylaw
手机扫描上方二维码即可关注国枫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国枫律师事务所最新文章
精品公众号随机推荐
违规或不良信息
广告、钓鱼诈骗
内容不完整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三板挂牌的好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