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遗产税征收标准房屋征收的价格与曾被征收过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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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培训试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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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征收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遗产税征收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那么,遗产税如何征收呢?遗产税税率是怎么算的?
您的位置: &
您了解遗产税吗?遗产税其实是一种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它和其他税一样有自己的起征点、税率、征收标准等。房屋遗产税是多少?房屋遗产税如何征收?今天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有关遗产税的知识,欢迎大家浏览!房屋遗产税
房产继承有遗产税吗?遗产税是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房屋遗产税如何征收的?征收对象是什么?有哪些标准?多包括一些什么费用?本篇,小编将为您一一解答。
法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被誉为 “向世袭财富开刀的人”。他近日在中国进行演讲时表示,“最近中国推行的反腐行动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同时建议中国除了个人所得税之外,还应该征收遗产税、房产税等资本税。”中国现在是否适合征收遗产税?笔者并不乐观。
房产遗产税是解决中国目前房价的最终方案,同时有利于国家公平与社会福利。房产遗产税是怎么征收的呢?今天吉屋小编来和大家说说这个房产遗产税的问题。
据悉,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起草《遗产税》,将于十二五期末也就是2016年正式开征。如今,一套房子就价值数百万,可谓遗产税与我们每个家庭都密切相关。
最新消息:遗产税将于2016年正式开征
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起草《遗产税》,将于十二五期末开征。
遗产税的开征将对扩大内需起到不...
赠与的话是不用交税的 只需要换换证就好了
现在中国没有开征遗产税,我国在20世纪40年代曾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初期,曾经设立过遗产税,但由于条件不具备而没有开征。1993年、1996年、1998年以及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都提出我国准备开征遗产税。这项工...
满足以下两点就没有房产税:1、期限需满5年、2、被继承人名下并无其他房产。
目前国家尚未对房产继承税和房产遗产税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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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位同学学习过此题,做题成功率60.0%
根据最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日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在全社 会引起巨大反响.为此,高一(1)班同学上网收集到如下的信息:“新拆迁条例”在许多方面有所调整 &新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旧拆迁条例名称变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部分内容变化强制搬迁强制拆迁为公共利益方可搬迁没有界定公共利益拆迁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没有具体规定补偿程序明确禁止暴力征收,禁止断水、断电、断气没有禁止暴力征收注:强制执行,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根据执行文件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1)新拆迁条例更多地体现了以人为本。运用政治生活的有关知识,说明我国政府为什么要坚持以人为本?(6分)(2)运用政治生活的有关知识,分析国务院新拆迁条例中如何坚持政府工作基本原则的?(4分)(3)根据收集的信息,同学们积极讨论,并最终达成共识: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要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要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渠道进行维权。请回答有序参与和无序参与的区别?(4分) &
本题难度:一般
题型:解答题&|&来源:2011-江苏省盐城市伍佑中学高一下学期期中考试政治题
分析与解答
习题“根据最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日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的分析与解答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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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日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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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分析,习题“根据最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日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主要考察你对“问答题”
等考点的理解。
因为篇幅有限,只列出部分考点,详细请访问。
与“根据最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日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相似的题目:
阅读上述材料,运用辩证唯物论的相关知识,说明我国为什么要发展低碳经济?(12分)材料一:有专家称:“19世纪是发展经济的世纪,20世纪是军事征服世界的世纪,21世纪是文化建设新时代的世纪。”当今社会,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已成为衡量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材料二:“江南佳丽地,金陵帝王州。”钟灵毓秀的江苏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但目前江苏文化的现实影响力与经济社会发展领跑全国的状况还很不相称。省委省政府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建设“法治江苏”、“平安江苏”、“诚信江苏”、“绿色江苏”,把“文化江苏”建设作为构建和谐江苏的重大战略任务。省委省政府要求,在“文化江苏”的建设中要防止主观决策和经验主义,在实践中不断解放思想,促进“文化江苏”和和谐江苏的建设。结合材料一、二,说明建设“文化江苏”应怎样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13分)&&&&
(14分)材料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的影响下,我国境内外部分“东突”势力进行了以制造恐怖、暴力事件为主要手段的分裂破坏活动,一些“东突”组织公开宣扬要通过暴力手段达到分裂的目的。?材料二: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穆斯林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新疆的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广大穆斯林)享有广泛的政治自由权利,他们是反对恐怖主义的。我们一定要把反对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宗教和民族区分开来。?(1)我国为什么要把反对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宗教和民族区分开来?(7分)????(2)我国政府是怎样处理民族与宗教问题的?(7分)?
材料一:五千年来,无数华夏子孙,为了民族、国家、正义、公理,不屈强豪,不畏险阻,不计名利。他们,秉承的是夸父追日、精卫填海、杜鹃啼血、愚公移山般的奋发踔厉、坚忍不拔、兢兢业业、爱国爱民的胸怀和志趣。他们,是民族和国家的脊梁。材料二:日晚,天安门广场国庆60周年联欢晚会上,堪称世界之最的“光立方”表演,美轮美奂,精彩绝伦,奉献上一场经典的视觉盛宴。所有动作全靠官兵移动、蹲立、摇动呈现,有的手臂和脸部被道具划伤,膝盖被地面磨破,关节肿痛更是“流行病”,但没有一人叫苦叫累,没有一人降低训练标准。为了熟记音乐节拍,许多战士将节拍写在道具、手臂上,训练时背,吃饭时背,睡觉躺在被窝里还在背,有的甚至连说梦话都在数着节拍……(1)上述两则材料体现什么精神?其基本内涵是什么?(6分)(2)运用所学过的知识回答,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怎样弘扬这种精神?(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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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案件中有关被拆迁人的诉权
正确认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案件中有关被拆迁人的诉权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相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充分与周延。如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更有效地救济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法院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案件(以下简称征收案件)的重点和难点,首当其冲便是诉权保护问题。征地拆迁律师王庆,与被拆除人共同学习,有关房屋征收行政案件中有关被拆迁人的诉权法律知识,这往往是被拆迁人容易忽略的问题,即使有律师介入代理过程中,也有可能忽略的,所以有必要作为被拆迁人全面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诉权。一、征收案件的受案范围及排除(一)受案范围除了《征收条例》明确规定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外,其实以下行政行为也具有可诉性。1.对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行为根据《征收条例》第24 条第2 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否则不予补偿。可见,从认定行为关系到未登记建筑能否获得补偿,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具有可诉性。关于处理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征收条例》并未明确。一般认为,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二是对一般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 条的规定,两种处理情形主要涉及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行为,对当事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行政机关违法采取措施迫使被征收人强制搬迁、拆除房屋的行政事实行为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1 条的规定,使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法律行为扩展到事实行为,即不仅包括了行政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了行政事实行为。因此,在房屋征收中行政机关采取违法措施(如《征收条例》第31 条列举的违法情形)侵犯被征收人人身权、财产权,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 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被征收人直接就违法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的规定,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3.行政补助和行政奖励《征收条例》第17 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偿和奖励行为属于行政给付的范畴,是直接涉及到被征收人权益增损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不服的,被征收人应有权提起行政诉讼。4.房屋征收补偿中的行政不作为(1)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职责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为了避免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征收条例》对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各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做了明确规定。如公布征收方案、调查登记结果、补偿情况等。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则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被征收人提起履行职责之诉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不予办理征收房屋范围内建设行为的相关手续的。《征收条例》第16 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扩建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对此,被征收人认为相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不履行办理相关手续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3)其他损害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不作为。如房屋征收过程中遭遇非法暴力强拆,被征收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不及时出警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强拆,当事人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受案范围的排除1.行政程序尚未终结的不成熟行政行为《若干解释》第1条第2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般认为,该规定的理论依据为“成熟原则”理论。对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法院不予审查。一般而言,判断行政行为是否成熟的标准为:从实质上,看行政行为是否对相对人产生了实际不利的影响;在形式上,则看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形成最后的决定。房屋征收中存在一系列相互关联、彼此承接的行政行为。有些行政行为尚在行政程序运作之中,尚未对于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司法权介入的时机还不成熟,对此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这些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1)征收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主要包括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就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2)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行为。根据《征收条例》第15 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登记一般在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是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进而确定补偿金额的前提和基础。调查登记的结果作为评估的参考因素,需经过评估行为才能体现为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调查登记并非独立的行为,未对被征收人产生实质影响。对于调查登记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评估的复核、鉴定程序予以解决;也可以在补偿决定或补偿协议案件中,将其作为事实问题一并审查、确定。(3)暂停办理房屋建设手续的通知。根据《征收条例》第16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实施新建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有观点认为,该通知行为在法律上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且其作出需具备一定的法定要件,故其具有可诉性。我们认为,该暂停通知属于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可诉,理由是:首先,该通知的对象系办理建设手续的规划、土地、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而非被征收人。该通知的作用需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力方可实现,属于尚在行政程序中的行为,不直接对被征收人发生法律效果。其次,对于相关行政机关不办理建设手续的行为,当事人提起履行之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在案件审查中对暂停通知一并审查,从而可以有效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这些不予受理的阶段性行为,应在审查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时,视情形一并进行审查。2.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公告有观点认为,公告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它的做出主体是做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被征收人,对被征收人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且不具备反复适用性,实践中可能出现违法的情况,应通过行政诉讼予以救济。我们认为,公告行为更多的表现为一种送达方式,并未对被征收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会对被征收人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况且,这些行为经过司法审查亦无实质意义,徒增混乱,浪费司法资源。至于公告可能产生的违法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司法审查达到救济权利、监督行政的目的。如征收公告主要可能影响被征收决定案件的起诉期限问题,征收决定只进行公告而没有送达的,则起诉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既送达又公告的,起诉期限应当按有利于起诉人的方式计算。三、征收案件的原告资格问题征收案件中,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作为行政征收的行政相对人,自然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必赘述。下文重点对其他相关人的原告资格进行分析。(一)征收案件均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1.公有住房承租人公有住房(包括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是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体现的是政府对就业者广泛实行的变相工资分配方式,具有浓厚的社会福利性质。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是一种“类所有权”或“相似所有权”。在以往拆迁实践中,公有住房承租人一般以被拆迁人的身份获得安置补偿。为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做法应继续坚持。同时被征收房屋为公有住房的,鉴于承租权的性质,承租权人作为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可以略低于私有房屋产权人,具体标准应由各地方规定。2.被征收人的继承人与受遗赠人被征收人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及依附于此的获得补偿的权利。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多人时,在遗产分割前,为共有关系,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独自或共同提起行政诉讼。3.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已实际交付使用的买受人买受人虽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实际入住的,严格来讲,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买受人只能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而后获得所有权。由于房屋征收,该转移登记已无必要。如果买受人坚持主张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进而获得被征收人资格的,出于维护法律关系稳定、保护交易安全等因素的考量,可认定该买受人为实际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具有相应的原告资格。4.预告登记权利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经过预告登记的权利,虽然表面上具有债权性,但这种债权由于登记的公示力,具备了对世性,成为“物权化”的债权。尽管预告登记权利人尚不具备物权人的地位,但除了征收等特殊情形,其几乎必然取得该物权,其地位相当于实际物权人。因此,预告登记权利人具有相应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5.地役权人《征收条例》第13 条第3 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设立的地役权亦将随之灭失。根据《物权法》第121 条规定,因不动产被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征收条例》在征收补偿中并未明确对地役权人的补偿。我们认为,房屋征收直接导致地役权的灭失,应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补偿。因此,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均会对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地役权人具有提起相应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6.抵押权人被征收房屋的抵押权人也具有补偿决定诉讼的原告资格,但不具有起诉征收决定的原告资格。理由是:抵押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对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具有直接支配性。根据《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抵押财产被征收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补偿金。因此,抵押房屋被征收过程中,涉及房屋补偿的行政行为(如补偿决定)将影响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抵押权人一般应具有起诉这些行政行为的原告资格,但补偿金额高于房屋担保的债权金额时除外。另外,由于抵押权只支配房屋的交换价值,而不涉及房屋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能。征收决定直接导致房屋所有权的灭失,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房屋被征收的,抵押权仍代位存在于征收补偿金上,因此,并不影响抵押权人的权利。因此,抵押权人不具备起诉征收决定的原告资格。(二)征收案件中原告资格的排除1.私有房屋的承租人与公有住房承租人有别的是,作为私有住房的承租人一般不能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理由主要有:从《征收条例》的规定看,征收的对象系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只针对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与承租人无关。此其一。其二,根据《合同法》第94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国家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出租人(被征收人)具有单方解除权,可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相关纠纷应通过《合同法》解决。当然,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行政事实行为侵犯承租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的,承租人可就该行政事实行为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经营用房承租人的原告资格值得探讨。有观点认为,《征收条例》第17 条第1 款规定,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如房屋征收时未解除租赁关系的,征收人宜将承租人列为第三人。承租人认为补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赋予承租人原告资格。我们认为,该观点有待商榷。首先,从《征收条例》第17条第1款的规定看,获得补偿的主体仅为被征收人。其次,将经营用房屋对外出租,本身就是一种经营行为。因房屋被征收而导致无法继续出租,可视为“停产停业”。因此“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由房屋出租人(所有权人)获得,而与承租人无关。因此,承租人不具有起诉征收决定的原告资格。2.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转移登记也未实际入住的买受人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如作为合同标的的房屋被征收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出卖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因此引发的纠纷当循着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作为享有债权的买受人,不具备相关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3.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订立补偿协议后,则丧失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其理由是:首先,征收决定系补偿协议的前提,当事人订立补偿协议的合意中,即包含了对征收决定合法性的认可。签订补偿协议后再起诉征收决定,是对补偿协议的反悔,有违诚信原则。其次,在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中,被征收人的核心权利为获得公平补偿权。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表明被征收人的补偿权已通过这种合意方式实现,可以说,补偿协议实际上切断了被征收人与征收决定的利害关系。被征收人与征收决定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起诉征收决定的原告资格。被征收人的补偿权因补偿协议的问题,应通过相应的民事诉讼解决。最后,以合意方式解决行政管理问题,体现了民主参与原则,应予鼓励和倡导。既然已进该程序,则应按照行政合同的处理规则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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