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是残疾人,有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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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残疾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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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创业是否能减少税收 或是有残疾证的公司法人享有国家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人创业是否能减少税收 或是有残疾证的人享有国家哪些优惠政策
无锡推荐律师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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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为规范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增值税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请后,查询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符合信用条件的,审核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并按规定办理退税。
  第九条&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第十条&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将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信息,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人代表、计算退税的残疾人职工人次等。
  第十二条& 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追缴其相应纳税期内已享受的增值税退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对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检查其已备案资料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信息是否已按第四条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如有缺失,应要求纳税人补充报送备案资料,补录信息。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征管系统中对残疾人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异常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链接:公司招聘了残疾人国家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你知道吗?
问:我公司招聘了残疾人,国家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的据实扣除和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享受优惠的计算:
用人单位就支付给残疾职工(包括持有《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员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100%据实计算扣除;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100%加计扣除。如一家公司共有残疾职工10人,2016年累计支付残疾职工工资20万元,那么,该公司可在进行2016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税前据实计算扣除残疾职工工资额20万元;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可以税前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20万元。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 )
增值税优惠政策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地方政策(各地不同):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各地都会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或补贴。如西安市每年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年审,残疾人职工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1.5%且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在1人以上(含1人、不含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业)的就业单位,按10000元/人/年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如青岛:全面落实福利企业优惠扶持政策,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
如北京: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3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0元;(京残发〔2014〕47号)
以上列出的是最常见的,各地还有一些富有地方特色的优惠政策,各企业还需具体和地方残联或地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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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图)
2017年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图)
阅读次数:3156次
发布时间: 16:40:50
  2017年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有哪些?国家各地方为了改善残疾人生活与工作方面的状况,每个地方都出台了很多残疾人税收减免的相关政策,笔者为了为使广大残疾朋友们更加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就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1、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基本规定  减征对象的认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个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2、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减征幅度判定  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  (1)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 (2)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 (3)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申报的六大点:  一:事项名称: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  二:事项类别:残疾人员就取得的劳动所得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三:办理机构:各办税服务大厅  四:申报范围:残疾人员是指经民政、残联等部门评定为残疾,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残疾人员取得的劳动所得,实行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每月(次)应纳税额减征90%;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90%。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税额不超过6000元。减征期为三年。  五:办理程序:(1)办理残疾人个税减免审批手续: 《涉税事项申请单》;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等残疾证明;个人的税单复印件。  (2)审批办结后办理退税: 退税书面申请;《税务事项决定书》(减免批复)和《涉税事项申请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单;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复印件两份。  六:所需资料:(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税申请表; (2)证明残疾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个人取得应税收入的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  (1)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 (2)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 (3)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等级问题的补充:  (1)视力残疾等级的对应  根据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说明,目前视力残疾的分级为1-4级,视力残疾一级相当于原来的盲一级,视力残疾二级相当于原来的盲二级,视力残疾三级相当于原来的低视力一级,视力残疾四级相当于原来的低视力二级。相关减免标准仍按苏政办函【2009】93号执行。在残疾人减免税受理过程中,对于持“视力残疾1-4级”残疾证的人员,不需另行到当地残联开具有关视力残疾等级变更的书面证明材料。  (2)《革命伤残军人证》新旧等级套改对应  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计算示例:  某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其全年缴纳的个税合计1800元,则可以减征的金额=1800元;如个税合计为6000元,则可以减征的金额=-=4000元;如其缴纳金额为12000元,则可减征的金额为-+()*0=6000元。某残疾人残疾程度为四级肢残,属于轻度,去年的个税税额为3000元,则他可以减征的金额=(.5)*0.5=1250元  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的主要方面都从上面体现出来了,全国每个地方总体方式还是想同的,有些不一样的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可以问当地残联咨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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