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减持新规规出来前能跑光么

YES OR NO?关于减持新规你必须知道这些!
【深度解读】减持新规对银行理财参与定增市场的影响
文章来源:金钜策股微信公号
国泰君安中小盘:孙金钜、任浪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同时上交所、深交所发布配套的《实施细则》,定增股东解禁减持同受限,引导定增加速回归长期价值投资。
减持新规主要从拓展监管范围和新增减持要求两个方面加严了减持的规定。
拓展监管范围方面,一是由原来的大股东和董监高拓展到了大股东外的首发前股东、定增股东、大宗减持或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可交换债换股股东、股票权益互换股东等股东;二是减持方式由原来集合竞价、协议转让拓展到了大宗交易、类协议转让。
新增减持要求方面,一是在原有的减持限制比例下新增大股东和特定股东三个月内集中竞价减持不得超过总股本1%,大宗交易减持不得超过总股本2%,定增股东解禁后首年集中竞价减持不得超过定增股份的50%;二是新增并加严了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的信披要求。
多角度、全方位限制集中大量减持,引导重要股东长期投资。此次减持新规将大股东外首发前股东、定增股东、大宗减持或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可交换债换股股东、股票权益互换股东等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将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类协议转让的监管空白补充,基本上杜绝了上市公司重要股东集中清仓式减持的所有渠道。重要股东短期减持受限后将引导股东更加注重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二级增持股票不受限制,鼓励投资者直接在二级市场交易。
新增减持要求,2017年市场减持压力将大减。大股东和特定股东3个月内集中竞价减持均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大宗交易减持不得超过2%。这将大大减少限售股解禁后市场的减持压力,2017年首发原股东解禁规模9436亿,定增解禁规模1.43万亿,合计2.37万亿,减持新规后,整体减持压力将逐步后移,2017年减持压力将大减。
定增解禁减持同样受限,加速引导定增回归长期价值投资。定增投资者解禁后首年集中竞价减持不得低于定增股份的50%,将进一步延长定增投资的时间周期到两年以上。投资周期的延长将导致定增市场吸引力的下降,叠加近期定增市场折价率持续低位,整体市场已开始出现浮亏的现象,定增市场资金将加速退出,作为定增流动性补偿的折价率有望提升。发行期首日定价+解禁后减持受限,定增项目发行难度进一步提升,定增规模将进一步缩减。定增市场在再融资新政后正在逐步回归长期价值投资,不过由于资金退出速度较慢,监管趋严项目供给有限,导致定增市场仍旧供不应求,折价率持续低位。减持新政后,定增投资周期延长将加速部分资金的退出,折价率有望回升至合理水平,加速引导定增回归长期价值投资。
减持新规后,那些减持将受限?
1.1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大宗“过桥”式减持
此前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3个月内减持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现在增加了大宗交易3个月内减持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更关键的是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之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基本上颠覆了目前大宗转让的生态,让大宗受让方不敢轻易接盘。
1.2 定增股东解禁之后的减持
此前定增股东解禁后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卖出,现在被纳入了减持新规的监管对象。集中竞价交易而言,3个月内减持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减持超过定增股本的50%;大宗交易而言,3个月内不得减持超过总股本的2%,大宗交易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以很难找到大宗接盘方;协议转让而言,单个协议转让方受让股份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定增股东全部也不一定有5%,5%以上受让之后减持得按大股东的来),且受让后6个月内减持同样也要遵守关于减持比例的要求,即使是6个月后,由于减持的是定增股份,还需要继续遵守减持新规。所以对于定增股东而言,很难找到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的受让方,这就会导致定增投资者的锁定期延长1年,尤其是目前市场上的定增基金期限会由原来的的1.5年(1年锁定,0.5年建仓和退出)拖长到2.5年以上(1年锁定+1年减50%+0.5年建仓和减另外50%),将极大的影响定增基金的流动性。
对于目前已经解禁了尚未卖出的定增股份,新规后的减持同样要适用新规。
1.3 大股东以外的首发原股东的减持
此前大股东以外的首发原股东解禁后减持不受限,现在同样纳入监管,集中竞价3个月内减持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现在增加了大宗交易3个月内减持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因此,大股东之外的首发原股东退出时间将延长,对于Pre-IPO基金以及创投基金影响较大。针对新规可能对创投资金退出成本增加的问题,证监会表示做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后续将进一步研究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机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对于大股东意外的首发原股东目前手上已经解禁了尚未卖出的首发前股份,新规后的减持同样要适用新规。
1.4股权质押、可交债转股、收益互换股东的减持
此前此类股东减持不受限制,现在纳入监管范围,受减持新规影响。股权质押来说,因为质押股份的流动性下降了,因此股权质押的融资比例必然会下降,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获得的融资额将下降,有利于金融降杠杆,对那些大股东股权质押比例比较高的公司影响会比较大。可交换债转股而言,减持受限之后转股的退出成本提升,这将极大地限制为配合大股东减持而发行的可交债,可交债发行将受到抑制。收益互换股东减持受限,同样由于股票流动性的影响会导致股票收益互换受到一定抑制。
1.5董监高辞职之后清仓式的减持
此前董监高可以通过辞职,在辞职6个月之后减持就不再受限制。新规规定了董监高在任职届满之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的限制规定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即即使辞职也得等任职届满后的6个月之后减持才不受限。
新规全方位限制集中大量减持
2007年以来上市公司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均体现为净减持,特别是14年这波牛市之后,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减持规模快速增长。高峰期2015年全年减持规模5479亿,即使股灾期间出台了“不减持”禁令且鼓励大股东和董监高增持,2015年重要股东实际增持3290亿,仍净减持了2189亿。此外在集中竞价之外仍有重要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不过在2017年以来重要股东在二级市场的净减持情况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好转。
此次减持新规是继股灾期间的“不减持”禁令及2016年1月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之后对于大股东、特定股东、董监高减持监管的进一步完善和升级。此次监管范围由原来的大股东和董监高拓展到了大股东外的首发前股东、定增股东、大宗减持或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可交换债换股股东、股票权益互换股东等股东,同时将减持方式由原来集合竞价、协议转让拓展到了大宗交易、类协议转让,基本上封堵了上市公司重要股东集中大量减持的所有通道,引导投资者更加注重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转向长期价值投资。同时重要股东在二级市场增持的股票减持不受此限制,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投资者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减少在通过其他市场的套利行为。
限制减持规模,2017年减持压力大减
大股东和特定股东3个月内集中竞价减持均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大宗交易减持不得超过2%,协议转让单个受让方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且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同时定增股东在解禁后首年内集中交易减持不得超过定增股份的50%。多条规定限制减持规模,大大降低了限售股解禁后市场整体的解禁压力。2017年首发原股东解禁规模达9436亿,同比2016年增长23%,定增股东解禁规模则达到了1.43万亿,同比2016年增长了40.3%。减持新规的出台直接限制了新解禁的首发原股东和定增股东的减持,市场整体的解禁压力后移,2017年的减持压力将大减。
定增加速回归长期价值投资
定增投资者解禁后首年集中竞价减持不得低于定增股份的50%,同时减持同样受新规的其他条款限制。新规一方面延长了定增投资的时间周期到两年以上,一方面对大比例参与定增的投资者限制了其退出的流动性。投资周期的延长将进一步导致定增市场吸引力的下降,叠加近期定增市场折价率持续低位,整体市场已开始出现浮亏的现象,定增市场资金将加速退出,作为定增流动性补偿的折价率有望提升。大比例参与定增的投资者退出的流动性受限,未来定增的发行对象上将更加分散。
发行期首日定价+解禁后减持受限,定增项目发行难度进一步提升,将进一步抑制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定增规模预计将进一步缩减。定增市场在再融资新政后正在逐步回归长期价值投资,不过由于资金退出速度较慢,监管趋严项目供给有限,导致定增市场仍旧供不应求,一年期定增折价率持续低位。减持新政后,定增投资周期延长将加速部分资金的退出,折价率有望回升至合理水平,加速引导定增回归长期价值投资。
《极简版减持新规,简到奔溃!小白也能看懂》
文章来源:上交所投教
ID:sse_edu
一、减持“新规”指什么?
上交所据此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的,你没看错,减持“新规”可以说是“极速落地”并生效!
至于为什么说是减持“新规”?原来,在日,证监会曾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一年多来,随着市场情况不断变化,现行减持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一些上市公司股东集中减持套现。针对这些问题,无论是证监会还是交易所在5月27日发布的“新规”都进行了更具针对性的调整和规范。
二、交易所出台《实施细则》主要是出于怎么样的考虑呢?
通俗地说,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就是“卖股票”。
三、交易所的《实施细则》施行后,哪些人的交易行为会受到影响?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此后的证券交易会受到影响吗?
上市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和董监高虽然人数少,但却对公司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有重要影响。为了保证市场公平,不让“关键少数”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交易秩序,侵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实施细则》专门针对这三类主体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
可以说,《实施细则》的出发点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防范无序减持,促进市场稳健运行,要说影响,那就是会进一步保护咱们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这么看,是不是要为监管层和交易所大大的点个赞呢!
四、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有减持行为,投资者怎么会知道呢?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实施细则》建立起了关于减持的完善的预披露制度,将大股东、董监高纳入减持预披露的适用范围,通过“事前披露”、“事中披露”和“事后披露”这“三板斧”对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了优化完善。
有了“预披露”制度,减持行为可以在“阳光下进行”,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获得了保护。
在这儿,也提示咱们投资者要养成多多留意上市公司公告的习惯,尤其是这里提到的减持公告。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官方网站和APP查阅上市公司公告,及时了解减持信息,为自己做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事实上,减持股份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减持行为并不代表对公司前景的不看好,建议投资者理性对待减持行为,不盲从、不跟风,做理性投资人。
五、《实施细则》对大股东减持都规定了哪些要求呢?
大股东的减持行为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实施细则》对此做出了明确规范。
不同于广大中小投资者主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卖股票——
《实施细则》为鼓励大股东增持股份,对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的减持行为不做限制,但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股票减持则要遵守“新规”。考虑到大股东集中减持股份,可能对该股票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带来冲击,《实施细则》也对减持数量进行了明确限制。
总的来说,《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行为的规范考虑得还是非常全面详尽的,比如,制定了防范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等规避监管要求的规范,细化了减持的披露要求......对于这些内容,后续问题中我们一一解读啊!
六、刚刚提到了“过桥减持”,这指的是什么呢?《实施细则》对此有调整吗?
针对这种情况,《实施细则》作出了相应规定,要求通过大宗交易转让股份的出让方也须遵守关于减持数量限制的规定,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应遵守关于6个月禁止转让的限制规定。这样,“过桥”的方式显然不能规避监管规定,不规范的转让行为得到有效防范。
七、那对通过协议转让进行的减持,《实施细则》又有什么规定呀?
上交所在2016年1月发布的“减持通知”,对协议转让的最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及后续义务等事项作出了规定。这次《实施细则》在保留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就本次新增的特定股东减持等事宜作出了补充规定。尤其是新增规定通过协议转让受让特定股份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与出让方在随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比例的要求。6个月后,则不受此限,但如果受让方构成5%以上股东或者减持特定股份的,仍应遵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实施细则》对特定股东的规定比较详尽,主要思路就是对协定转让的双方进行规范,无论是出让方,还是受让方,都要遵守关于减持时间和数量上的相关规定。这里不再赘述了。
八、媒体上有时会有关于限售股解禁后减持的报道,对此,《实施细则》有没有相应的规范呢?
通常来说,限售股存在锁定期,解禁后,相关股东存在“赚一票”后“全身而退”的想法,《实施细则》也新增了关于减持这两类特定股份的规范,减持恐难肆意妄为。
九、看得出《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范考虑得还是很周全的。实践中,还有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为了减持股份干脆就辞职“跑路”了。对此,《实施细则》怎么规范的?
对此,《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原任期时间及其后的六个月内,仍应当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且实际离职之后的半年内不得减持。看来,“一走了之”并不能规避关于减持的监管要求。这样的规定,可以说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董监高辞职后的减持股份行为。
十、对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出现的违规减持股份行为,交易所会怎么处理呢?
不用担心,《实施细则》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交易所将切实加强对股份减持的监管,对违规减持行为严肃查处,绝不手软。
具体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就包括对相关股东、董监高予以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
对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减持行为,从重从快予以处分;
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减持行为,将上报中国证监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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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市场担忧的减持潮问题,证监会将关注点放在集中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这两种减持方式上。不过,对于大宗交易这个主要减持途径,减持新规却“一字未提”。
(原标题:大宗交易占大股东套现半壁江山 减持新规留了后门?)
上周,证监会终于出台,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解禁潮”以及安抚市场此前的担忧。在规定中,减持新规对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减持都有所约束和限制,但对于通过的减持限制则只字未提。《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对近年来及董监高(以下统称重要股东)减持数据统计后发现,恰是重要股东减持的主要途径,2015年全年占比将近50%。如此高比例的减持通道,没有相应的减持限制,难免令投资者担心大宗交易成为重要股东减持“后门”。减持新规出台上周出台的减持新规对重要股东通过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方式的减持,都做出相关约束和限制。1月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并且,大股东在3个月内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同时,如果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而失去大股东地位,则需在减持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要求。此外,沪深交易所也发布通知为规定“打补丁”,再度细化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规定,要求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大宗交易是减持主要方式从上述新规中可以明显看出,对于市场担忧的减持潮问题,证监会将关注点放在集中竞价交易和协议转让这两种减持方式上。不过,对于大宗交易这个重要股东主要减持途径,减持新规却“一字未提”。《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仅以2015年数据来看,通过大宗交易的减持几乎占到重要股东减持数量的半壁江山。根据统计,2015年全年沪深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减持股份数共计为390.62亿股,而其中有187.88亿股正是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如此算来,大宗交易在全部减持数量中占比达到48%。值得注意的是,月,沪深两市重要股东减持股份数共计为368.01亿股,占全年比重高达94.21%,2015年下半年减持数量剧减正是受到2015年7月出台的减持禁令影响,尤其是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数据更是缩减明显。具体来看,在重要股东减持股份数最多的5月,大宗交易占减持总数的比例为56.6%,达到57.52亿股;大宗交易占减持总数比重最高值出现在2015年2月,当月减持总数和大宗交易减持数分别为28.09亿股和20.97亿股。如果将时间轴拉长,恐怕大宗交易在减持中的比重更大。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1月5日曾披露,“从近年来实际情况看,大股东减持60%是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进行的,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金额占总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市场担心“过桥减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也曾表示,引导其(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途径减持。令人疑惑的是,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是否一样呢?多位投行人士和律师向记者表示,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并不是一回事。一般来说,大宗交易的交易金额要小于协议转让,而在转让金额的确定方面,协议转让是由交易协议的各方商议确定。《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减持新规公布后,已有大股东选择通过大宗交易来转让股份。1月10日晚间,披露,公司大股东张杰拟向方略资本、千合资本600万股安妮股份股票,比例为3.08%,而其选择的方式正是大宗交易。对于减持新规,有不少市场人士担心是否会有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情况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对自由”的大宗交易极有可能成为股东减持的重要途径。在减持新规出台前,就有大宗交易资深人士向记者表达担忧,“与当前股价相比,重要股东在大宗交易上与接盘机构的交易价格通常都是有折价的。而接盘机构在大宗交易低价获得股票后,完全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出货”。也在研报中提到,根据机构投资者的反馈,他们担心减持新规“关了大门,而减持则从侧门溜走”,“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转让之后,大宗交易接盘者直接在二级市场卖出,或者多次转手“化整为零”,最后仍反映为二级市场的抛压。虽然证监会的减持新规也有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不过,从目前来看,大宗交易也可能存在类似的“化整为零、曲线减持”情况,有分析人士认为,这也需要相应的监管完善到位。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减持股份行为,明确具体监管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1月9日发布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标准一旦建立了之后,大多数时间并不用总管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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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市场里,主力决定着大市走向。散户能赚钱的方法就是跟庄操作。
要做股票,先看大盘,如果把握不好节奏,想在市场生存,真的很难。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左越 胡敏超
责任编辑:钟齐鸣_NF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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