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解除与律师事务所签的解除委托协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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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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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只需要填写一份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就可以了以下文件仅供参考: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处理事宜。现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年月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2、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退还甲方缴纳的律师费。(注:乙方实际收取律师费计人民币)。同时,本协议也作为收据使用,甲方不另外出具收据。3、乙方办理案件所需的调查复印查档差旅及其他开支计人民币由甲方承担。(注:甲方已经交纳)4、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即终止代理关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务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得再继续代理甲方事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5、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应将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份(已交法院的份除外)返还乙方(注:乙方已经返还)。6、乙方仍对甲方所委托事务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代理关系终止而终止。7、双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负责,如有损失各自承担,并不争议。8、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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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无委托书的代理合同有效吗?我是买方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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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能是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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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律师解除委托协议律师不退费怎么办?
与律师解除委托协议律师不退费怎么办?
53b63ba42***
河北 - 石家庄
你们当初签订的委托协议上应该是有规定的,你看看是不是有
回复时间: 17:38
5条律师回答
看合同约定
回复时间: 12:36
看具体情况而定
回复时间: 17:56
按约定处理
回复时间: 09:58
按你们的委托合同办理。
回复时间: 11:00
结合协议约定确定,如果委托人违约,则可以不退费。
回复时间: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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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苏州用户的咨询对委托合同解除的处理
某市宏丰信用社于日与该市青松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青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宏丰信用社通过诉讼途径向借款人甲公司追回借款,包括一、二审诉讼及申请执行事项,代理费计10万元,并约定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若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代理费10万元的30%的违约金。签订合同后,青松律师事务所便指派律师代理宏丰信用社参加了案件的诉讼活动。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甲公司偿还宏丰信用社借款本息、承担诉讼费用,并以其抵押物优先受偿。该判决书生效后,青松律师事务所即代理宏丰信用社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正在拍卖抵押物过程中,宏丰信用社于日向青松律师事务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仅支付诉讼阶段的按收费标准所规定的代理费6万元。青松律师事务所致函宏丰信用社: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无故终止合同,贵社现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实属违约行为,应全额支付代理费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双方对此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青松律师事务所于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宏丰信用社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代理费10万元、违约金3万元。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此即为委托合同因一方当事人原因而终止,及终止后的法律后果。
  对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应从如下方面理解:(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说明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解除合同方面的权利是一样的,都有同样的解除权。(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说明委托人或受托人在解除时,不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即产生委托合同终止的效力。(3)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说明当事人一方在委托合同存续的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无论委托合同是否定有期限,也无论委托事务处理到什么程度,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说明当事人解除合同时,不须提出什么理由,也不需要为此举证,只要当事人单纯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解除委托合同的效力。尽管在实务中,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往往要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但是其理由如何以及是否成立,只是对解除合同时的责任承担有影响,对委托合同的解除效力则并无影响。
  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具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若其滥用,必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在本案中如何适用呢?
  1.委托代理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宏丰信用社与青松律师事务所所签订的合同中,笔者认为,除约定“不得无故终止合同,若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代理费30%的违约金”无效外,其余均为有效。这是因为,依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之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无故终止合同”,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亦即法律赋予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本案合同中却限制了当事人此项权利的行使,故当为无效,委托人宏丰信用社完全有权终止委托合同的履行。又因为依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任意解除合同,法律规定是赔偿损失,故排除了违约金在委托合同中的适用。
  2.委托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任意解除。依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解除事由无须限制。在本案中,委托人宏丰信用社向青松律师事务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该通知送达于青松律师事务所即发生解除委托合同的效力。
  3.因委托合同的解除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而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在本案中,宏丰信用社解除委托合同,给青松律师事务所造成减少4万元律师费,此4万元律师费即为其损失,应当由宏丰信用社予以赔偿。(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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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代理工程中,风险代理协议的解除给律所造成损失,律所是否应获得代理费,以及如何计算?
日期: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149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
负责人徐金生,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玮,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浦玲,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各庄支行。
负责人李岩,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玮,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浦玲,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江,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林,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以下简称大兴支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各庄支行(以下简称庞各庄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兆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7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路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寒松、法官刘婷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兆所在一审中起诉称:日,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蓝石所)与大兴支行、庞各庄支行分别签订了委托蓝石所代理北京银湖庄园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银湖庄园)借款合同纠纷3个案件的《执行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支付的代理费以每次回收货币进账的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次回收货币金额的7%支付代理费。支付时间为每笔资金存入甲方指定账户30日内甲方将相应代理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蓝石所接受委托后,从诉讼阶段直至执行阶段均尽职尽责地履行了代理工作。蓝石所的代理律师通过多方工作将具有很大执行障碍的标的物以协议购买的方式由银湖庄园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装备研究院(以下简称海军装备院)达成了购买意向。蓝石所的律师为案件的执行奔波无数次,包括最初的查封,为评估机构作辅助配合工作,续封土地,与海军装备院和被行人协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执行庭及院领导书面汇报等,在一中院的执行案卷中留下了蓝石所律师的大量工作痕迹,大兴支行、庞各庄支行最终收回权益还是海军装备院支付的购买土地款。大兴支行、庞各庄支行向蓝石所发出《关于解除代理协议的通知》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2007年11月底,大兴支行、庞各庄支行向蓝石所发出1个月内必须完成评估、拍卖、实现执行案款的要求,否则解除代理关系的函。此函实际上是大兴支行、庞各庄支行设置根本不能完成的障碍,大兴支行、庞各庄支行也清楚债权的实现只是时间上的问题。2008年1月,大兴支行、庞各庄支行向蓝石所发出解除代理协议的函,其中所述理由&案件进展十分缓慢,&&,给我单位不良资产的双降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并非合同条款中解除合同的理由。大兴支行、庞各庄支行变更代理人后,没有做任何有&新意的、突破性&的工作,大兴支行、庞各庄支行拿到第一笔执行案款是在变更代理人9个月后,其拿到执行案款与变更代理人无关。消除影响一中院执行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兴法院)裁定书的情况是:日,海军装备院与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七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因海军装备院支付款项需经过海军总部、军委职能部门批准方可付款,日城建七公司收到了海军装备院支付的补偿款800万元,至此影响一中院执行的障碍消除。日,大兴支行、庞各庄支行向一中院递交变更授权委托书,新的代理人并未做任何新的工作,依然是蓝石所代理人的执行思路及最初确定的变卖价格,即由海军装备院出资5000万元购买一中院查封的土地,大兴支行、庞各庄支行于日、7月1日、7月28日,分三次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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