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大量闲置预交话费怎么处理理

非施工单位造成的窝工费和机械闲置费如何计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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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施工单位造成的窝工费和机械闲置费如何计算?
找甲方。  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有相应资质、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比如,建设单位自营工程的施工队、房修队、国营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队、市政公司及集体施工企业等组织机构,都可以叫做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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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闲置费单价确定要求1、窝工人工单价确定要求:若机械为施工单位自有机械,则机械闲置费单价按机械的折旧费/天计算,若机械为租赁机械。2:窝工费和机械闲置费计算时取费只计算规费及税金,不计算利润和管理费。4、计算方法:窝工人工费不得以用工人工费计算,可以按合同约定的窝工人工费计取或按用工人工费单价的比例计取,则机械闲置费单价按机械的租赁/天计算。3、窝工费和机械闲置费计算时取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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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要交闲置费-中新网
闲置土地不动工
当心要交闲置费
  南方日报讯 (记者/尹辅华)一年前,作为全省首个获批开展土地生态利用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顺德,出台了《闲置土地认定相关问题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对全区闲置土地进行登记、处理。10日记者从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获悉,该局经过认定,拟对杏坛镇嘉铭塑料厂发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公告,共计元,这也是在公布操作指引后,该部门通过官网首次公布闲置土地处理对象。
  在省国土厅官方网站发布的全省《1980年―2014年闲置土地信息》里,顺德闲置土地处理信息量排在佛山市五区之首。对此顺德区政府已表态,出台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是因为顺德土地开发强度接近50%,但是又有大量闲置土地,严重影响公平环境的搭建和招商引资的力度。
  此次顺德区国土部门发布公告称,之前已通过登报方式向杏坛镇嘉铭塑料厂发出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该局拟按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元。
  “为了保证执法公正性,这个企业可以在接下来的两个月时间中,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企业要求听证,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实际上,早在一年前顺德出台《闲置土地认定相关问题操作指引》后,就给予有闲置土地“嫌疑”的开发商申诉缓冲期,在适用该“指引”范围内已有未批先建建筑物的土地,必须在一年有效期内完成是否属闲置土地的认定及补充协议;逾期对未批先建部分,一律视为未动工建设,并严格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对于今后如何处理闲置土地,该区国土部门认为,因为区政府将“指引”设置有效期仅为一年,各镇街在去年8月完成所涉地块是否属闲置土地的认定程序,并于年底前完成签订补充协议。而逾期的话,将对未批先建部分均视为未动工建设,并严格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除了会严格执行征缴土地闲置费外,还可能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且随着上月出台顺德“土地公开交易十五条”新政,在今后“全区一盘棋”的土地市场管理格局下,只会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理力度。
【编辑:马榕】
>房产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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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倒底是个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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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张伟老师帖子中把土地闲置费处理定为“企业所得税持有合同说”和“土地增值税持有行政行为说”。
& && & 张伟老师依据是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 & 国税函(2010)220号四、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 && & 土地闲置费是指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照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闲置土地的费用。
& && & 按照《土地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开发商也好,建设单位也好,对土地拥有的都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从法理上来说:不管土地处于何种状态,国家都有权对其实施监管,履行其宏观调控职能。征收土地闲置费,正是政府对土地宏观调控职能的体现,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充当监管角色。
& && & 但是土地闲置费也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条款内容。
& && &这样说来,土地闲置费到底是依法而来(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还是依合同而来(属于民商法合同法范畴)?如果是行政法规则其属于行政处罚!!如果是民商法规则是合同行为!!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日发布)),把行政合同列为行政行为之一。依据该通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案由应当定为土地行政合同纠纷,应该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 &&& 这样说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属于行政法规性质和行政诉讼范围。
& && & 国税发(2009)31号将土地闲置费定性为企业开发成本,而国税函(2010)220号将土地闲置费定性为企业的开发费用。且不是说它们税种之间的差异,这样两种规定让企业如何做会计处理?
& & 我认为应该是属于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这个与开发产品行为无关,在企业属于营业外支出。
&&看来国税发(2009)31号也有错误的地方??或者是国税发(2009)31号特意例外规定呢?
[ 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14:13 编辑 ]
这正是我看完张伟老师帖子的疑问啊 ,谢谢海大师
海老师,按《物权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商法规合同行为。
我看了《物权法》。它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一级合同的相关规定。
[ 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13:25 编辑 ]
&物权法&规定了4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1号文土地闲置费可以计入成本。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与税法形成差异。
个人认为:土地闲置费属行政收费,不属行政处罚。企业所得税作为开发成本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规定不得计算扣除额。
原帖由 zjgdtc007 于
14:31 发表
个人认为:。企业所得税作为开发成本税前扣除,土地增值税规定不得计算扣除额。
所谓行政收费是对人人都强制收的,所谓行政处罚是只对个别人强制收的。土地闲置费应该属于行政处罚!!!
no,行政收费并非对人人都强制征收,有很多的对个人的行政收费,你都没交吧。行政处罚是有行政处罚法来规范的,此处不属于行政处罚。
{uch3} {uch3} {uch3}
个人认为:属于行政处罚没错,虽然形式上在出让合同上约定,但这应该是由行政规章授权的,不然就是可协商变更的啦。
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支出科目也是没错的。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点有所不同,31号文,让你先做调整,等于提前纳税,站在税局的立场上, 这是很正常的税局思维,没错的,等开发完毕,再调减所得就是啦。
会计是会计,税务是税务,严格的说,会计不是根据税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
哈哈,明明有规定 ,但是大家感情上转不过弯来。
土地闲置费属于行政处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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