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套二手房房屋交接确认书交易中心确认书已经下来了对方一直不来迁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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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套二手房竟然入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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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是王金超得而复失的房子。   “不到20岁,我就进城打工,辛苦打拼到现在,手头总算有了积蓄,一直想在县城买一套房子。房屋转让合同都签过了,契税也缴过了,不动产统一发票也都开过了,可到要办理房产证时,房管局工作人员突然告诉我,法院对我买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听到这话,我的头嗡地一下,差点晕倒!”  9月20日,记者到郏县采访,该县渣元乡仝楼村36岁的进城打工农民王金超,情绪激动地对记者说。  善意购房房钱两空  据王金超介绍,在该县干土石方工程的李某,2013年9月曾向他借款10多万元,至今除偿还利息外,本金一直未归还。2015年12月初,他来到李某的家——位于郏县县城广厦庄园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向李某要钱,李某说无钱可还,但是承诺王金超,只要他再拿出19万元,李某就将这套房子过户给他。商定之后,王金超于当月就住进了这套房。随后不久,王金超即向该小区物业缴纳了2016年全年的物业管理费。  “日,我将19万元钱交给李某,李某给我打了购房款收条。日,我与李某夫妇到县房管局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备案号为日我向县地税局缴纳了购房契税。1月20日我向地税局缴纳了房产测绘费,并于当日完成该房的丈量测绘。到1月21日上午,就在房管局准备为我办理房产证时,工作人员突然接到一个电话。随后,工作人员告诉我,接到法院对该房屋查封的通知,房产证停止办理。我立即赶到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找到查封该房屋的执行法官询问。这位执行法官说,对于我的购房情况需要调查一下,然后就是漫长的等待。4月28日,郏县人民法院两位法官到广厦庄园小区我买的房子里对情况进行了解,并做了询问笔录。”  王金超接着说,没想到的是,在没有给出任何解释和回复的情况下,法院于7月底8月初又分别对该房屋进行了两次网上拍卖。8月30日,在家中无人且法官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法院雇用民工对该房屋撬门别锁,将家具等物品从房屋中搬出。等他到了现场,才有民工给法官打电话,大约20分钟后,法官才赶到现场。但是,法官并不听他的解释,随后就把该房屋的房门贴上了封条。  无处居住重返乡下  王金超说:“这处房子被查封后,自己在县城无处居住不说,更主要的是,苦了自己的两个正在县城上初中和小学的孩子。我和妻子共有3个孩子,大孩子上初中二年级,二孩子上小学四年级,三孩子上小学二年级。三个孩子中,有两个在县城上中学和小学,一个在老家上小学。原来我想让三个孩子都到县城来上学的,这下倒好,啥都别想了。”  “尽管两个在县城上学的孩子平时住校,周一到周五不回家,可是一到双休日,两个孩子都要回到家里来。因为我购买的房子被法院查封,县城里的家没有了。现在一到双休日,我就不得不从老家跑10多公里来到县城,把两个上学的孩子接到农村老家。一来一回得跑30来公里。因为在县城没有房子住了,所以我自己白天每天都要跑10多公里到县城打工,到了晚上还得再跑10多公里回到乡下的老家。真是折腾人呀!”  职能部门谁该担责  9月21日上午,记者分别到郏县房管局、郏县人民法院了解情况。  郏县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说,依据《房屋转让合同》,日前,乙方(王金超)已经一次性将购房款全额支付给了甲方(李某),即在1月9日将房款给李某的。在为王金超办理房屋转让合同、进行房屋过户的程序上,房管局完全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办理,没有任何过错。接到法院裁定后,房管局立即停止了对该房屋房产证的过户办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法院下达裁定的日期是1月8日,给房管局送达裁定的日期是1月20日,裁定的下达和送达日期,中间相差了12天。这不仅给房管局的工作带来了被动,而且也给购房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法院裁定下达后能够立即送达房管局,购房人或许不必再支付19万元的购房款。  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该案的执行法官说,申请执行李某的案件在郏县人民法院有两起,其中一起是聂某申请执行李某的。这起案件,日法院立案,1月8日法院下达执行裁定,1月20日法院将裁定送达房管局,4月19日,对该房屋的房产评估报告出来,8月11日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网上拍卖成交。8月15日拍得人将全款交到法院,8月22日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接着,王金超对此曾经提出异议,8月25日立案,8月29日被驳回。  对于法院的解释,王金超哭笑不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我不知道郏县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下达执行裁定之前,对这套房屋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是如何进行调查的?我与李某协商购房在前,聂某申请执行李某在后,我在2015年12月初已经住进该房屋。法院为何不调查清楚?我是善意购房,现在房钱两空,这难道都是我的错?有关部门就没有一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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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可是房主不迁户口怎么办?
1、按现行政策,迁移户口必须经过本人同意,不能强制迁走原户主的户口。2、鉴于目前法律层面规定并不明确,法院对于没有明确约定户口迁出条款的二手房户口迁出纠纷一般很难立案。即使法院受理后判决原房主迁出户口,如对方无处落户,执行起来难度也很大。3、为了避免造成被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核实房屋名下是否有他人的户口,如果有,买卖双方明确约定原房主户口迁出时间,而且尽量将原房主户口迁出的时间约定在房屋主要价款尚未支付、房屋过户完成前,同时约定逾期不迁户口需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便依法维权。4、另外,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处理办法,大部分地区的方案是原主不迁出,不影响买家的迁入和正常使用户籍(比如把这种户口落到地区公户上、户口空挂等),具体请咨询该物业所管辖的派出所。所以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双方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再尝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例如追究中介机构失职等)。可参考新华网刊登的案例:《买二手房惹上麻烦:原房主不迁户口 自己户口办不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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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让他办理户口空挂,你就可以落户了
什么叫户口空挂?怎么办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ol>刚完成了一个房子交易啊,期初写合同就把这个写在合同里面了,压一部分尾款,也可以挂你户口。取决于,你之前和房东说好没有,没有单据证明的话,不迁走不给如果现在你钱全部给他了,那就麻烦了,其实就是说下次交易的时候接盘的人不乐意,你自己居住是不影响的
原户主不主动将户口迁走的话,是没有办法将原户口强制迁移的。根据现行法律,户口迁移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原因很简单,户口迁移问题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根据司法不干涉行政的原则,因此户口迁移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但是类似问题也不是不可以避免,在此给大家做两点建议:一、如果可以,最好在买房交涉过程中或者在签订购房协议前就要求出卖方将户口迁出,迁出后再交付卖房款。或者可约定在迁出前只支付部分卖房款,余款待迁出后再支付。二、如果户口不能及时迁出的,那么可以在购房协议中约定具体迁出的时间,及未及时迁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出卖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那么买受方可依据此条款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这就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了。
买房和户口有关系吗,二手房也能带户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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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买二手房跳过中介与房主私自交易,就不需要付佣金了吗?
今年年初王先生想买一套二手房,在某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源,最后却私下与该房产的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售价总额98万元。很快王先生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入住该套房子。
中介公司知道后要求王先生支付佣金,在遭到王先生拒绝后,中介公司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这里有个重点,王先生与中介公司签了《看房确认书》,并且确认书写明如果王先生与房主私下成交的话,需向该中介公司支付该房产总价值2%的佣金。
法院会支持中介公司的诉求吗?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本案中的中介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看房确认书》并提供房源带王先生实地看房,王先生与房主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时中介与王先生的居间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又因为该房屋的价格、买卖合同的签订、房屋过户等都是由王先生自己来完成的,因此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中介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该房产总价2%的佣金过高,故判决王先生按照房产成交总价的1.2%支付给中介公司佣金11760元。
客户跳单,在房产中介行业已经不是新鲜事。不是所有中介公司都能如愿讨回佣金,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客户都能幸运的顺利办理过户手续并入住。
面对跳单频发,我们应该怎么办?
一、事前防范 给业主客户“打针”
1、告知业主和客户“跳单”的利弊,特别是客户“跳单”,对客户一点好处也没有,价格不好谈,还会加大交易的风险。房地产的过户也是一件麻烦的事情,如果没有专业知识的辅助,办理手续也会很不顺利。
2、对于新获得的房源,特别是在网上获得的房源,经纪人一定要先亲自看一下房,并且与业主面对面交流,尽量让他感觉你为他解决问题的诚意,并且让其填写出售房屋登记表,最好拿到出售房的钥匙。
3、对于新来的客户不要立即带他看房,应先了解他的真实目的,通过观察客户的言行及其他途径,搞清楚他对你的工作是否理解,是否尊重你的劳动,是否真心诚意想委托你。
签《看房确认书》,看房前一定要要求客户签《看房确认书》!《看房确认书》是有法律效应的,只要签了中介与客户的居间合同关系就成立了,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遇到客户跳单,这样也能最大程度的保护我们自身的利益。
二、事中防范
去看房时,应让客户出示身份证复印件,因为客户在登记信息时,很多信息不是真实的,万一出现“跳单”事件,确保能找到客户本人。和客户签署一个简单的看房合同,也是为了防止跳单的。
但是签署这样的委托合同或者看房合同,事先要对客户说清楚,不要让客户觉得紧张或者不舒服。同时,要尽可能不让客户和业主直接接触。这样做应该会杜绝很多跳单事件,更是为了防止业主联合买房人一起“跳单”。
不是所有的客户都会愿意签《看房确认书》,所以必要的时候我们还需要一些其他的手段。据了解,有的工具软件已经自带视频带看功能,在带客户看房的时候直接将客户拍摄进画面中,并配上自己和客户及房屋的简单信息作为配音,再保存至相关房源,就相当于一条视频带看确认书的签订。必要的时候拿出来也是能当证据的,说不定还更有说服力!
三、事后救济
一旦发生“跳单”的事情,不要只顾着愤怒,要学会通过有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首先要及时和对方协商,并且做好打官司的准备,搜集足够的证据。最重要的就是《看房确认书》,有了《看房确认书》,即使对方“跳单”,没有经过你私下交易或经过别的经纪人做成了交易,你也可以依法向其收取佣金,因为作为中介的主要工作已经完成,法院也一定会支持你的诉请。
同时,提升自身的服务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和客户的接触过程中,不管客户对房源是否满意,我们都要全心全意去服务。除了优质的房源,优质的服务客户也是能感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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