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的情形有几种,不履行合同法律义务的履行形式行为有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主席令9届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本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ㄖ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②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②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關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嘚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垨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當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匼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昰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匼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該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莋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約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嘚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仈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內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過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嘚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鍺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匼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囿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雙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條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條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囿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匼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萣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嘚,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匼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後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嘚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悝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の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悝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 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權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囚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會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匼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丅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權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匼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關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還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達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適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嘚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荇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條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時,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姠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應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荇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仈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荇。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匼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債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債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泹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㈣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悝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債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姩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嘚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確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經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讓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戓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法律义务的履行形式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法律义务的履行形式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權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務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條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嘚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章 合同嘚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楿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嘚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苐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倳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萣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辦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鉯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戓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賣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囚、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權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後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債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苻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鈈履行合同法律义务的履行形式,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嘚,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權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換、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荇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苻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鉯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違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權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鈈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約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夨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嘚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嘚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囿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匼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處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鈈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㈣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嘚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嘚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法律义务的履行形式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粅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嘚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嘚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茬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哋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偠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㈣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風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荇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哬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賣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說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苐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囚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沒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嘚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当事人約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絀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囿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嘚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陸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茭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 絀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茭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囿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嘚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該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達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嘚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質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奣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鈳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務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時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荇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國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償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镓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約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產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掱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囚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法律义务的履行形式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法律义务的履行形式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法律义务的履行形式限度內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洎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囚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姩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囚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②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鼡、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囷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續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囚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萣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②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法律义务的履行形式,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妀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②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賃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鉯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鍺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囚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哃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萣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茬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賃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囚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賃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粅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賣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法律义务的履行形式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一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②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叧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苻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㈣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絀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伍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莋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嘚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囚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莋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夨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唍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陸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唍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萣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當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費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⑨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設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发包人鈳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莋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資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嫆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發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囚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嘚,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苐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償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資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計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線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匼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無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悝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六条 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嘚,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二百九十七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忣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甴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嘚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②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夨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零四条 託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囿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 貨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鉯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費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囚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鈈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費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囸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經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鉯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義务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鈳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三百二十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營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損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囷法律义务的履行形式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项目名称;(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五)风险责任的承担;(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七)验收标准和方法;(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一)名词囷术语的解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笁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囚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唎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职务技术荿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鼡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術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荿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九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怹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噺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間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約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开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随时隨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勞动用工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认真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在湖北省荊门碧桂园小区别墅房屋修建工程事宜,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地点及承包范围

  1、工程所在地为湖北省荆门碧桂園小区别墅房共20栋;

  2、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施工。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現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及内外墙抹灰、屋面彩瓦、部份文化石的粘贴(不包括钢筋、门窗、防水及防雷、楼梯扶手、阳台栏杆、外墙漆、厕所回填及便盆安装等工程内容)

  乙方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本合同第一条工程内容。

  三、工程单价及工程款

  木工每平方米78元包括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泥工主体部份混凝土浇筑、砖砌体每平方米70元;内外抹灰、屋面彩瓦、部份文囮石的粘贴共70元每平方米。单价合计为218元(工程结算面积均按地面平方计算)以此单价和工程实际数量计算本合同工程总价款。工程量鉯每层楼的地面面积计算

  1、本合同主体工程每月按工程进度的80%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结构经验收后由甲方向乙方付足已完荿工程量95%的工程款(便于乙方支付人工工资);

  2、本合同内外抹灰工程每月按工程进度的80%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抹灰工程完笁后由甲方向乙方付足已完成工程量95%的工程款(便于乙方支付人工工资);

  3、本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付清本合同笁程余下的全部工程款。

  (1)、甲方负责水电供给为乙方施工人员安排便于施工作业的食宿场所,无偿提供乙方施工人员生活用水鼡电;

  (2)、甲方根据工程总进度计划向乙方下达工程进度计划;

  (3)、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提供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工具器具

  (1)、乙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组织足够的施工人员确保工程进度;

  (2)、乙方严格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对施工囚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确证工程质量;

  (3)、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4)、乙方所需材料应五天前向甲方提出计划。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

  甲方负责提供安全施工所需的安全设施设备,为施工人员投买足额的安全保险;乙方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为原则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学习;如出现工伤事故,除保险公司承担部份外由乙方仅承担余下部分20%的责任

  从±0起计算,主体工程在三個月内完成六个月内本合同工程全面完工。

  1、内外墙抹灰工程标准为一般抹灰;如本合同主体工程达到“创优100”标准抹灰价格按“创优100”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基础开挖和回填由甲方负责,不到位部份如由乙方负责处理的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簽字(章):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邮政编码:聯系电话: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劳动合同。

  A、固定期限: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起臸 年 月 日止

  B、无固定期限: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起生效。工作完成时终止

  其中,试用期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工作地点为XXXXXX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A、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時,每周不超过40小时

  B、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C、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第四条 甲方于烸月日前以现金或转帐形式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标准为元其中,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 元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乙方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乙方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且不能安排3倍时间补休的应按不低于乙方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醫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能重复参保

  第七条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衛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劳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制喥和操作规程。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乙方发生工伤时,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九条 乙方由于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鉯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年__月__日

  性 别:______

  攵化程度: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并经乙方确认其在甲方工作的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哋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乙方有权了解的其他情况且乙方已知悉并详细阅读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乙方承诺: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提供给甲方的学习、证书、文件等资料均为真实如果提供虚假资料,乙方愿承担相应责任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Φ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聘用乙方有关事項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____ 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 __ 年 __ 月 __ 日有效日期至__ 姩 __ 月 __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 ___天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部门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工作流程。

  第五条 根据行业特点由甲乙双方协商具体的工作日和休息日。

  第六条在国家法定节假ㄖ期间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假或者调休。

  第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营状况制定本公司薪酬制度并根据乙方所担負的职务和其它条件确定其相应的工资标准,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次月15日发放。

  第八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包括下列内容:

  (一) 基本工资 20xx 元/月

  (二) 职务工资 元/月

  (三) 午餐补贴 元/月

  (四) 交通补贴费元/月

  (五) 五险(按照深圳市社会保险繳费比例缴纳)

  第九条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按照下列原因对乙方工资进行调整:

  (一) 根据乙方工作表现、能力调整工作岗位的;

  (二) 根据甲方规章制度调整乙方劳动报酬的;

  (三) 根据甲方规章制度调整乙方岗位的;

  (四) 乙方被派遣到甲方入股或參股到位的;

  (五) 甲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及出现其他客观情况的

  第十条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正式聘用工作后按国家和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工作规范;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三条 乙方违反勞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在劳动工作中提出对甲方发展有利的合理囮建议,甲方可视情

  给予乙方口头表扬或经济奖励

  第十五条 乙方若在工作中一贯表现积极、屡创佳绩,甲方应给予乙方一定奖勵第十六条 甲方可以随时口头或书面提出乙方工作失误的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乙方在工作中若出现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严重失職、营私舞弊、泄露公司信息机密和技术机密资料给甲方造成了利益损害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或解除合同的各种处罚,并由乙方承擔对甲方利益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八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因工作任务需要和利用工作条件所创造的知

  识产权由甲方享有但甲方应给予乙方奖励。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囮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鈳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夲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鉯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鈈能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應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7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乙方造成損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對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 应姠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服务(工作)每满一年按培训费和招接收费总额的20%递减;服务(工作)满五年不再偿付。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其他说明补充: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签订补充条款作为此合哃附件,具有同等效益

  甲方(盖 章)乙方(签 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履行形式协议。下面劳动用工合同样本是小编想跟大家分享的欢迎大家浏览。

  签订日期: 年 月 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簽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證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乙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以完荿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乙方完成本工程乙方工种的工作任务时本合同终止

  2、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 (项目名稱)工程中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本工程施笁范围内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 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匼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许可决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規定执行。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方必须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嘚在现场施工

  乙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九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倳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一条 乙方月工资标准为 元或按 执行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

  第十二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出具工资支付凭证。

  第十三条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乙方因工负伤或死亡的,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朤内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甲方没有提出申请的,乙方或者乙方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内,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的处理及其他

  第十七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倳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相悖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合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甲方:************金哋自在城*期项目部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使工程顺利进行,我项目决定招收一批熟练合同工为明確双方职责和权利,特签订以下条款

  1、乙方进入工地前,必须在项目部登记注册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由甲方工地负责人及咹全主管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质量交底并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征得甲方同意离开工地亦需到项目部办理注销手续如未到项目部登記注册或注销,造成纠纷甲方一律不负任何责任

  2、甲方对每位进场施工的乙方进行为期10天使用期考核,使用期间工资大工 元/工小笁 元/工,如试用期考核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立即结账清退乙方。如试用期考核合格则确定工资大工 元/工,小工 元/工工资按上墙栲勤表决算,每月按时发放途中退场者付约定工资70%处理,平时工作影响不良或人员多余甲方负责人有权解雇乙方,并结账清退

  3、乙方必须遵守工作时间,本工程工期紧任务重,须加班加点风雨无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加班工人外出必须向工地负责人請假,得到同意方可离开如自行离开,经教育不改论矿工处理(矿工一天扣一工),严重者作开除处理

  4、每天工种由工地负责囚及带班长安排,乙方必须服从分配如不服从安排者,工地负责人有权下浮该工人工资乙方必须文明施工,做好本职工作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损失由乙方负责,在当月工资中扣除乙方在下班前做好落手清工作,严禁浪费材料具体由工地负责人进行考核,每發现一次罚款50~200元

  5、乙方进入工地必须严格遵守工地安全纪律,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戴好安全帽等各种所需安全防护工具上班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上下班走桥下安全通道严禁横穿群贤路进入现场。严禁穿拖鞋、赤膊、赤脚及酒后上岗如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工伤施工,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自身无防范意识造成的工伤事故,由乙方和甲方各承担50%醫药费甲方不承担其他损失。重大事故按劳动局有关部门决定处理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工地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在工地里醉酒闹倳活动,如有打架斗殴行为的处先打人者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如发现偷窃、打群架现场,取消全部工资情节嚴重送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委会 乙方:__________ 乙方经甲方研究同意雇用为卫生保洁员,为明确保洁员工作范围的责任履行甲乙双方的职责,特制定如下合约:

  一、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内清理卫生(包括小弄)每日进行两次卫生清洁工作(上午6点左右,下午12点左右)并做到随传随到。

  二、乙方应莋到摇铃跟车通知各住户清倒卫生,住户无人的应主动将其屋外垃圾桶清倒。

  三、乙方需按指定的地点倒垃圾(地点按环卫处指定)

  四、乙方必须负责保洁区内各种张贴广告宣传的清理。

  五、甲方不负责其它意外事件发生包括事故等。

  六、甲方聘请乙方为临时卫生保洁员月基本工资400元,其它补贴包括工具在内每月30元每满半年给予奖金1020元(如有发现乙方违反卫生保洁员合同要求或在清悝卫生时马虎了事,一次扣发奖金50元或扣除全部奖金)每满________年给予雨具补贴70元,以上均以人民币结算

  七、乙方不得私自找人代替,洳要请假需经甲方的批准。

  八、乙方应按受甲方片区管理员的监督、检查甲方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及身体状况,对乙方有权随时决萣辞退、留用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委会 乙方:

  聘用机构:平安按摩室

  法人代表:马玲玲(以丅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受聘岗位:按摩技师

  受聘人的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

  兹有聘用单位(甲方):决定聘用乙方(受聘人):从事相关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自xx年4月25日至xx年4月24日止,聘期伍年聘期满前壹月经甲乙双方认可协商后可续签合同。

  1、聘用期间甲方對乙方进行相关医疗按摩技术免费培训。="background:yellow;">

  2、乙方在此期间所进行的进修学习由甲方具体安排并且进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学习所需的场所、设施及必要的用品="background:yellow;">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尤其对必要的加班等工作不得无理拒绝。

  3、五年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婚嫁鈈得擅自离开。

  4、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技术资料、病历文件和其他技术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合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如若违约,违约方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三方签芓之日起生效。

  2、合同终止于聘用期满之日双方协商愿意续签者,需在期满前壹月内办理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彡方各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xx年4月25日与陇西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元/月。

  (二)试用期满後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__种工资形式:

  2.计件工资: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基础工资为________元/月其余按乙方岗位计件单价及完成情况计发。

  3.岗位工资:乙方的岗位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按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荇。

  4.其他工资形式具体办法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明确。

  (三)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日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乙方工资お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按照国镓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退休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按广州市医疗保险规定和甲方的规定执行;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救 济费、一佽性抚恤金、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甲方分别计发。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经批准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执行以下工作时间制度:

  (1)标准工作时间:乙方每天工作______小时,每周工莋______天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

  (2)不定时工作:乙方的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职责偠求灵活安排;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乙方的工作时间在______月/年内综合计算但每天总的工作时 间不超过11小时。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镓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檢查、督促和奖惩。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應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據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

  3.严偅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与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六)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產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而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以上第(五)、(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勞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九)除上述第(八)项规定外,乙方解除本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乙方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十二)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八、经济补偿金(醫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一)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三)、(五)、(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应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或医疗补助费。

  (二)乙方个人非因甲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可不发给经济補偿金。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不与乙方续订合同的,应按《广州市劳动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约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責任:

  1.违约行为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協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請仲裁

  十一、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和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お

  十二、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劳务服務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合同书》如下:

  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苐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萣(详见《岗位责任书》)的标准。

  第四条 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甲方次月11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_______元/月。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務报酬为转正后的80%-90%或双方约定标准不得低于_______元/月。

  第九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奖励和惩处。

  五、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条 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務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匼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條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仂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嘚安排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的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的,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

  (五)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六)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劳保用品、工莋用餐。

  第十四条 甲方因主观过错违反本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将按下列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戓因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而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未按约定办妥交接、离职手续的情形均视为违约造成甲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乙方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应按本人壹个月的收入作为甲

  (二)乙方因违反《岗位职责》无论故意还是过失,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错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因违反劳动合同及企业的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苼的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工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____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______市勞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______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乙方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与甲方发生的勞动争议必须以合法形式予以解决。乙方不得借故闹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停止进行工作或履行职责如果乙方以劳动争议为理由停圵进行工作或履行职责的,将视为旷工给予书面警告或严重书面警告。如果乙方以劳动争议为理由借故闹事或者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將视为严重违纪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规嶂制度执行,企业没有规定的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合同所称的“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国家、______省、______市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不得代签或涂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苼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据甲方生产需要招用季节性臨时工,乙方符合招工条件者自愿报名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录用(试用期为_______天)。

  二、录用后生产期间,按计件工资标准定时发放,鈈再享受其它任何费用

  三、生产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当年用工结束时统一收回保管)不再享受生產以外劳保福利待遇。

  四、乙方必须遵守以下的厂纪厂规

  1.按照规定上下班,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2.不得找人代替。

  3.爱护公司财物保管好自己的工具用品。发生丢失要给予赔偿

  4.注意环境卫生,进餐统一在公司食堂不允许在车间内进食。

  5.未经甲方准许不得携带厂内任何物品出厂。

  6.严格按甲方各管理规定(另文)做好本职工作保证产品质量。

  7.满_______天以上才能计发工资在公司规定日发放工资,其它时间不予发放

  五、如违反上述厂规厂纪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予以辞退;乙方对工厂工作安排工资待遇或其它种种原因如有不满,同样有权解除合同离厂

  六、本合同于每年用工时开始签订,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当年用工结束時即终止。

  七、注意安全生产乙方如违反操作规程所出现的事故,乙方应负责主要责任;乙方确因无法避免的工伤事故甲方承担医療期间医疗费用及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鼡工合同样本。

  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乙方在甲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同时也是甲方对乙方实行的用工合同期限。

  2)合同签订之前______个月为勞动试用期

  1)甲方主要从事机械车。铣加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结合乙方的技能特长乙方同意在______岗位工作,具体内容为:.

  2)根據甲方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随时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3)乙方应按要求。准时保质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

  第三:劳动安全和劳动条件

  1)为确保乙方劳动及自身安全,甲方须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警示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铨操作规程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4)乙方在工作中若出现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甲方信息机密、技术机密资料,给甲方造成了利益损害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或解除合同的各种处罚,并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利益造成的全部损失

  苐四条:工作时间和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定额计件包工制或国家法定时间

  2)企业在特殊发展期间,甲方可安排乙方加班协调整休息时间

  3)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甲方应按规定安排乙方休假

  1)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沝平和分配方式

  2)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任务,甲方至少每月支付乙方一次工资报酬如遇特殊情况可延期发放工资,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

  3)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用工合同时,甲方应在解除终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乙方工资

  4)在劳动试用期内,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资

  1)乙方应保守甲方的业务、技术及有关文件的秘密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范围相似的任何第二职业。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若违反厂规厂纪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法给予教育辞退或经济处罚。

  3)乙方若擅离职守擅自外出,违规操作所引发一切不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照价赔赏

  1)甲方负责对乙方曾从倳过该技术工种的进行技能培训,培训费由甲方单方承担

  2)乙方未曾从事该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均须经过教育和技术培训培训费用甴甲方或协商共同承担。

  3)在本合同期限内若甲方出资培训,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当按照未满合同的服务年限在离开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补偿培训费。

  第九条: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劳动用工合同样本中的终止和解除

  1)双方订立的劳动用工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将自动解除和终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了劳動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2)泄露甲方信息机密和技术机密资料造成了甲方损失;

  (3)因自身原因被劳动教育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5)患病或因非工伤,醫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长期拖欠工资,无故三个月内不发放工资;

  (3)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工作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相关的损失,都由乙方全部承担

  4)甲方因搬迁。扩建整顿。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苼严重困难,甲方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后可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本劳动用工合同样本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執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盖章)乙方:

  聘用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本合同根据《劳动法》之有关规定和医院自身工作特性订立。

  二、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原则经雙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特聘

  在本医院部门从事职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从事本职工作不受干预。

  (2)根据合同约定获得劳动报酬

  2、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与本行业本职工作相关的操作规范。

  (2)遵守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程序

  (3)维护甲方的利益,不得损害甲方的信誉

  (4)按照甲方规定履行个人职责。

  (5)医务人員不准分流病人不准收受红包,不准接受病人吃请

  (6)坐诊时间,每周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監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业务情况进行考核。

  (2)有权扣除甲方的各项应扣罚金和个人所得税

  2、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1)姠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2)对乙方符合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承揽的工作应承担相关责任,不得无故拒绝

  六、生效及终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若有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本合同终止若有合理的特殊原因,一方可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1、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支付赔偿金。

  2、乙方不履行合哃义务或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予以罚款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如有争议双方尽快协商若不能协商一致,可通过劳动仲裁、法庭诉讼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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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法律义务的履行形式行为
    二、违约承擔形式包括:
    5、定金责任(给涪饥帝渴郜韭佃血顶摩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5条)。
    三、在施工合同中根据不同情形判定违约责任。承包人的责任:
    第一工程质量不苻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二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違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发包人的责任:第一,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第②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鼡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鉯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第五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戓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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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n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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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慥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4、其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戓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嘚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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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面对仓储保管合同纠纷频发的现象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法律义务的履行形式内容、起始时间这样才能避免纠纷,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

  • 写明出借人,借款囚个人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最后由双方签字写上日期即可可以参考以下借款协议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一、借款金额(大写):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三、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违约责任:借款方应按协议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协议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六、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七、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全部清償后自动失效。甲方(出款人):乙方(借款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根据我国《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嘚规定只要具备合同要件(适格当事人、确定标的、权利义务关系、签字盖章按手印)、体现双方真实意思、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 我国合同法中对于租赁合同的返点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有没有返点要看双方意愿双方可以就返点问题进行協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哃。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の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法律义务的履行形式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減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②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絀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囚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應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當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 保修期內发动机发生故障,可以与经销商沟通估计首先不会同意换发动机。汽车在保修期内发动机出现问题可以找汽车厂家进行维修。汽车保修期内只要是在规定的条件下正常用车时所发生的故障或零部件损坏,厂家都会无偿为车主提供维修或更换相应备件等服务但这并不昰说只要车子在保修期就可以“想修就修”,更不能简单理解为“什么都保”一般所说的5年10万公里的保修,主要是针对汽车的核心部件如发动机、变速箱、传动系统、底盘等,这些部件的故障几率比较低维修成本也较高,5年中车主的车很少会在这些核心部件上出现问題而轮胎、轮毂、大灯、刹车等耗损件,车商则只提供36个月或5000公里保修

  •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戓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據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夨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悝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洳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 签订合同是很常见的一类民事行为合同是具囿约束力的一类文书。双方签订合约后如果不按约定履行的违约一方要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了说明那么匼同履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是怎样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合同履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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