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国美苏宁哪个可靠、苏宁、国美的品牌形象由哪个公司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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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国美的运营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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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营”,那苏宁和国美呢?
来源:创事记
编者按:苏宁易购:“自营应等于苏宁云商或苏宁电器自己销售经营”。
一起消费者维权诉讼裁定,还原了“自营”的真相。
日前,朝阳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范某诉商城网站(jd.com)涉嫌消费欺诈案件。
经法院开庭审理,消费者范某在商城网站(所属主体为“北京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的“自营”商品,销售方并非“北京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而是“天津海荣贸易有限公司”。
因此,朝阳法院以“北京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非适格被告为由,一审裁定驳回了范某的起诉。
至此,包括消费者范某在内的广大消费者才知晓原来“自营≠商城自己经营”,虽然,这并不等于说“自营≠自己经营”,但是,目前的“真相”还是出乎大多数的固有认知。
那么,也有“自营”业务的苏宁易购、在线等电商平台,它们的“自营”业务又是怎样的情况呢?
苏宁易购:“自营应等于苏宁云商或苏宁电器自己销售经营”。
苏宁易购()的网站显示,其是苏宁电器旗下新一代B2C网上购物平台,现已覆盖传统家电、3C电器、日用百货等品类。
域名注册显示,苏宁易购网站使用的域名,该域名的持有者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而苏宁易购的网站备案信息显示,网站名称为“苏宁易购”,网站首页地址为“;”,网站域名为“”,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即“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由后者于日更名而来。
由此可见,不论从域名注册信息看,还是从网站备案信息看,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苏宁易购()的归属者都是“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苏宁易购()网站标注为“自营”的商品应视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苏宁电器”自己销售经营。
如果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苏宁电器”安排相应子公司或门店公司送货、开发票的话,“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网站所有者,对于标注“自营”的商品,也应承担销售者责任或连带责任。
在线:“自营=在线参股公司自己销售经营”、“本店=重庆华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营”
在线(.cn)的网站信息显示,其集团旗下综合B2C购物网站,是集合B2C、B2B2C、自有品牌、团购等多种领域的综合化购物平台。
域名注册显示,在线网站使用的域名.cn,该域名的持有者为“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而在线的网站备案信息显示,网站名称为“网上商城”,网站首页地址为“.cn”,网站域名为“.cn”等5个域名,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由此可见,不论从域名注册信息看,还是从网站备案信息看,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线或网上商城(.cn)的归属者都是“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那么,在线或网上商城实际是由谁负责运营或经营的呢?
在线的网站信息显示,网站由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北京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向消费者提供任何服务,由上海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北京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北京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均由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新锐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
因此,在线网站上标注的“自营≠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己销售经营”,而是“自营应等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销售经营”。
但在实际发货中,如果是由集团相应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货或开具发票,北京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在线网站的经营者,应承担销售者责任或连带责任。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在在线网站上还有标注“本店”的经营者,而在线网站公示的经营这信息显示,“本店=重庆华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营”,而对于该标注下的网店经营,在线网站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仅需承担网络交易平台责任。
不过,相比苏宁而言,在线的股权结构相对复杂很多,这可能与集团自身的股权结构复杂以及过往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或挑战有很大关系。
按照工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简单说,类似、在线、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自营”业务应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开展。
但实际情况是,1)苏宁易购网站的“自营”业务可能是由平台所有者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负责销售经营;2)商城或网站上标注“自营”或“自营”的业务不是由平台所有者北京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经营;3)而在线网站标注“自营”的业务不是由平台所有者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经营,可能是由其授权的参股公司或电器相关子公司负责销售经营。
因此,在这三家有“自营”业务的电商平台来说,如果平台上标注“自营”业务的实际经营者不是网站所有者或网站经营者的话,那么,标注为“自营”业务则有明显的不当嫌疑。
由于商城或网站与自营业务负责公司北京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并无直接的股东或投资关系,因此,其自营“标注”行为明显违反《网络交易管理法》第二十九规定。
而按照《网络交易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九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安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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