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申报怎么处理长时间不申报企业

单位的社会保险,有人离职,需要中断社保,但是网上一直说不在申报时间,那中断社保的申报时间是?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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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其法定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义务,须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要求。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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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0月31日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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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的精彩评论。拟IPO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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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该怎么办?
作者:林日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金融部&许多企业存在未为全体员工全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拟IPO公司也不例外。近年来,由于证监会对拟IPO公司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的审核趋严,在IPO的进程中,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常要求拟IPO公司提供三年一期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并要求尽快开始依法缴纳,对于此前欠缴的部分可能要求实际控制人出具兜底承诺。如此种种,使社保公积金问题成为令中介机构和拟IPO公司都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试图总结社保公积金问题的解决方案,以供大家参考。&目录:1.典型反馈问题2.从IPO角度,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什么后果?要缴纳到什么样的程度?3.除可能造成IPO实质性障碍之外,未足额缴纳社保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还包括:4.拟IPO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该怎么办?5.中介机构如何发现及解决拟IPO公司的社会保险欠缴问题? 6.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涉及的底稿材料有哪些?7.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撰写法律意见书和说明书等申报材料中相关章节呢?8.承诺函模板9.合规证明文件模板10.退休返聘人员11.参与新农合\新农保的职工12.用工未满30日的新员工及实习生13.出具承诺函并在外地缴纳社保的员工14.参考案例15.参考法规&正文&1.典型反馈问题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总人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的实际缴纳人数和未缴纳比例。(2)发行人未严格按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的具体原因,是否损害发行人员工利益,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法》、《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和被政府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3)未缴纳情况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对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障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经和/或将要釆取措施予以纠正及纠正的具体时间。(4)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证监会对“002853皮阿诺”之反馈意见)&2.从IPO角度,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什么后果?要缴纳到什么样的程度?证监会在对绝大多数拟IPO公司进行审核时会提出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反馈问题,尤其在创业板IPO审核中,几乎到了每家必问的程度。券商和律所作为保荐人和法律顾问,必须真实、准确且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披露出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反应出以下问题,则可能被否:公司员工利益收到重大影响、欠缴金额对当期业绩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欠缴可能引发重大纠纷或行政处罚。&实践中,在已过会案例中:在金额方面,社保公积金缴纳金额至少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对社保公积金缴纳金额的最低要求;在人数方面,可以不为以下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退休返聘人员、参与新农合\新农保的职工、用工未满30日的新员工及实习生、出具承诺函并在外地缴纳社保的员工(不建议采用此解释)。&3.除可能造成IPO实质性障碍之外,未足额缴纳社保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下列规定:&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解读:可以见得,欠缴可能面临的处罚很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次月补缴时需要多缴纳10%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还可能遭受强制划拨社会保险费、强制担保、扣押、查封、拍卖资产的不良后果。&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从该法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后者是《宪法》第四十五条赋予我们的权利。说难听一点,不缴纳社保,是违宪。&4.拟IPO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该怎么办?&&其一,收集能够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合法合规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有些地区的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及要求比较特殊,例如允许较低的缴纳比例等,拟IPO公司应获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件等,作为缴纳行为合法合规的证明;尽量获取主管人保局出具的合规证明,合规证明相当护身符,既可以排除重大违法违规的嫌疑亦可以降低将来被追溯处罚的风险。&其二,为未缴纳社保的员工提供替代性的福利政策以降低对员工利益的不良影响(例如公益性帮扶基金、住宿解决方案),避免造成劳动纠纷;&其三,收集员工属于退休返聘、参与新农合、新农保、未缴纳时点属于实习期的情况的相关证据。退休返聘的证明文件可以为员工原单位出具的说明文件、员工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已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证明文件等。参与新农合、新农保的可以通过相关缴纳凭证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新农保卡及网上系统查询页截图等方式证明。未缴纳时点属于实习期的可以提供在学证明及劳动合同等证明文件。&其四,尽量预防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在IPO过程中尽量避免诉讼及劳动仲裁,以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劳动纠纷可以为社保问题降低压力;获取员工出具的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文件及其已在外地缴纳社保的证据。&5.中介机构如何发现及解决拟IPO公司的社会保险欠缴问题? &首先,应当对拟IPO公司说明证监会对IPO公司社会保险缴纳合规性的具体要求,说明律师、券商及会所的角色是协助公司进行IPO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拟IPO公司不宜隐瞒。&其次,应当了解拟IPO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员工人数及工资发放情况;对口部门为拟IPO公司人事部门及财务部门。&再者,应当了解拟IPO公司的社会保险缴纳人数和金额,收集底稿;对口部门也是拟IPO公司人事部门及财务部门。&最后,根据收集到的底稿及访谈记录核对拟IPO公司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是否符合证监会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应提出解决方案,例如在差额较大的情况下进行补缴,或由相关部门人员出具证明或承诺函以降低风险(参见1.拟IPO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该怎么办?)。&6.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涉及的底稿材料有哪些?&基本情况: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工资表及社会保险费用明细表,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回单;人事制度:核查公司的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规定;访谈记录:走访公司员工的工作生活场所,抽访部分员工形成记录;其他:承诺函、说明函、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7.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撰写法律意见书和说明书等申报材料中相关章节呢?&在《招股说明书》及《法律意见书》社会保险部分常位于“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员工及社会保障情况”中,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按回答反馈意见的顺序或单列一节并排版在意见书较靠后的位置。该章节内容编排可参考以下模板:&发行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情况l&社保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列举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人保局开具的证明的主要内容】l&关于公司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被追缴承担补交责任的承诺【列举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承诺的主要内容】l&发行人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及合规情况(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①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②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的有关规定③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有关规定【说明缴纳标准】(2)发行人报告期内缴纳及合规情况【缴纳人数、缴纳金额、欠缴人数及金额说明、未曾受处罚的说明】l&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见参考案例】l&发行人各期未缴纳金额及其占成本、利润的比重【根据欠缴金额计算比重】l&关于不存在损害员工利益及与员工之间不存在纠纷的说明【说明已获得员工承诺及不存在劳动争议及诉讼】l&欠缴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的说明【总结上述问题,并得出结论】&8.承诺函模板&社保兜底承诺函模板:实际控制人-承诺函本人作为&&&&&的实际控制人,作出以下承诺:若&&&&&或其控股子公司因被劳动保障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则由此所造成&&&&&&或其控股子公司之一切费用开支、经济损失,本人将全额承担,保证&&&&&&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签字:&&&&&&控股股东-承诺函本公司作为&&&&&的控股股东,作出以下承诺:若&&&&&或其控股子公司因被劳动保障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则由此所造成&&&&&或其控股子公司之一切费用开支、经济损失,本公司将全额承担,保证&&&&&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盖 &&&&&&&&&章:&&&&&法定代表人签字:&&&&&&9.合规证明文件模板证明XXXX已依法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其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前述各项社会保险费。自XXXX年XX月XX日以来未发生违反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未曾受到社保主管部门的处罚。盖 &&&&&&&&&章:&&&&&(XX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退休返聘人员&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务合同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包括三类: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仍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的;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退休返聘之所以不需要缴纳社保,主要是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逻辑图&11.参与新农合\新农保的职工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建立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农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以农民为参保主体的新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个人缴一部分、集体补一部分、政府贴一部分的筹资模式。&根据目前IPO审核的口径,拟IPO公司中参加“新农合”、“新农保”的职工及“退休返聘”的职工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证监会不会因以上人群不缴纳社保而否决IPO申请。&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另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仅与基本医疗保险对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仅与基本养老保险对应,新农合、新农保不能覆盖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因此,员工已参加“新农合”及“新农保”是否能够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仍然存在不确定性。&12.用工未满30日的新员工及实习生&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13.出具承诺函并在外地缴纳社保的员工&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亦可作为解释拟IPO公司欠缴情况的说辞,笔者认为此类人数不宜过多,因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出具的承诺效力不同意民事关系,用人单位仍存在因此涉入劳动争议的风险。14.参考案例逻辑图&603665 康隆达7、欠缴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的说明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及未足额代扣代缴社保及公积金的情形,该情形不符合《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但公司已采取了其他措施以保障及完善员工的相关权利,不存在严重损害员工利益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社保或公积金缴纳事项和员工发生重大纠纷,亦未受到社保及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发行人对足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对业绩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即使被要求足额补缴,对当期业绩亦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了兜底承诺,如发生补缴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形,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确保发行人及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综上,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报告期内未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形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002853皮阿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1,184人、1,344人、1,362人和1,373人,社会保险(五险)的实缴人数分别为962人、1,251人、1,272人和1,256人,未缴纳比例分别为19%、7%、7%和9%,期末社会保险缴纳比例未达100%主要原因是制造业人员有一定的流动性,当月新入职员工部分人员在次月才能完成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并缴纳费用;住房公积金的实缴人数分别为0人、277人、697人和765人,未缴纳比例分别为100%、79%、49%和44%。&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各期末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比例为81%、93%、93%及91%,报告期内,除存在2013年未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因前述原因未为个别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外,发行人已为其他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2014年至今各期末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21%、51%、56%,截至日,除存在因前述原因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外,发行人已为其他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且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已为员工提供免费宿舍;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损害员工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被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或违反劳动法规及住房公积金法规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若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后认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前述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会责令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限期缴存;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缴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马礼斌先生可依其作出的承诺代为缴付。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初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因农业户口或已购住房非农业户口的部分员工不愿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未为该等员工缴交住房公积金,但已采取了为该等员工提供免费宿舍等措施,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且通过测算所涉金额较小,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3. 发行人若需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存在2013年未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个别员工自行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外,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已为其他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针对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为员工提供免费住宿、进一步劝说等措施予以纠正,截至2016年末,发行人已为839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已达61%。4.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从事的业务包括定制厨柜、定制衣柜及其配套家居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侵权之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已基本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已为全部愿意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被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或违反劳动法规及住房公积金法规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603178 &&圣龙股份公司拥有境外子公司SLW公司,根据Doerner, Saunders, Daniel & Anderson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SLW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工资、薪酬和各项福利计划已满足当地法律法规的最低要求。公司拥有境外子公司圣龙股份德国,设立该子公司的目的在于招募当地的技术人才,加强自身的研发实力,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圣龙股份德国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日,公司境内员工人数与缴纳社保人数存在差异原因如下:(1)7人为退休返聘员工,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保;(2)24人为新入职员工,社保手续尚在办理中;(3)7人通过中介公司自行缴纳社保,并由公司提供报销;(4)3人因个人原因放弃缴纳社保。除上述原因之外,公司已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保。&300619 金银河在外购买社保,?综上,经核查,截至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已达退休年龄或在外购买社保的除外)购买了社保。&603345 安井食品&公司主营业务为火锅料制品、速冻面米制品等速冻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所属行业及业务模式决定了车间生产的一线工人及市场推广及销售员工数量较大,该二类员工绝大部分属于非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就业流动性较大。并且由于公司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进一步加大了人员流动性。因此该部分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存在诸多障碍,且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将降低个人当月实际收入,该部分人员主观上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整改措施:针对报告期内公司未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公司做出承诺如下:(1)公司将于前,为所有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在职员工开立社保及公积金账户,并至迟于2017年1月前为前述在职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公司将于日前,依照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全部非全日制在职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另外,自日起,对于新招聘的员工,在招聘时明确告知,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与公积金,入职时务必提供办理社保及公积金所需材料,如未能按时上交材料,则不能办理入职手续。截止日,公司在册员工8,612人,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无需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员工之外,公司应缴纳社保人数为7,256人,社保已开户人数6,976人,完成率达96.14%。公司应缴纳公积金人数4,576人,公积金已开户人数4,427人,完成率达96.74%。15.参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END-上班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树友们回到工作状态了吗?别怕,梧桐树下送你一套干货大礼包笑对新年挑战。1.&2016年新三板公开转让说明书2.&2016年IPO招股说明书3.&2016年并购重组报告书4.&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反馈意见汇总5.&2016年并购重组反馈意见汇总6.&2016年重组委公告汇总7.&2016年IPO发审会公告汇总8.&2016年新三板法规汇总9.&IPO案例库2016年精品原创文章10.&梧桐树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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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投诉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该如何处理?| 劳动法库
文︱尚波,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欠费投诉(指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投诉,包括未缴、少缴、漏缴等情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该不该受理,受理之后该如何处理?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以前,本不成问题;但在《社会保险法》颁布后,成了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下面围绕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探讨了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该如何处理欠费投诉的问题,以期与同行交流,欢迎批评指正。&一、该不该受理&在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很多劳动保障监察员认为《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在社保费征缴的三个关键环节(登记、申报、缴费)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只管登记的事,申报和缴费的事(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负责。理由是:该法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核定;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征收机构(即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且第63条赋予征收机构(即地税机关)强制征收的手段。&所以,如果(且只有)用人单位没有为投诉人办理社保登记,对于欠费投诉予以受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责令用人单位补办登记。有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则认为,对所有欠费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均不应再受理,投诉人应该找征收机构(地税机关)投诉,由征收机构(地税机关)受理处理。&还有不少劳动保障监察员认为,关于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主体,《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已经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的规定作出了调整,明确规定由征收机构(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法》属于上位法,上述两个条例规定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已经失效,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由征收机构(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该不予受理。&这些观点似乎都很有道理。&实践中,有不少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欠费投诉不予受理,请劳动者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而征收机构有很多理由不愿受理,既不接劳动者的投诉,也不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转送的投诉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认为征收机构推诿、不作为。&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方,对于欠费投诉案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由经办机构(该地即征收机构)责改、强征,劳动监察具体实施处罚,分工较为明确。&因为仅涉及社保经办和劳动监察两个机构,两机构同属人社系统,协调协作问题相对简单。如南宁市人社局专门发文,明确欠费投诉由经办机构受理。上海市、青岛市的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召开专门会议协商,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两家都应受理;劳动者投诉,由先行受理的机构受理查处。&而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由于分工不明导致争议、推诿不断,且涉及主体更多(多了地税机关),沟通协调难度更大。从本人调查的六七个省(区、市)来看,没有一个地方的人社、地税两家联合发文或形成会议纪要,对由谁来受理查处以及相关分工协作关系予以明确。&那么,是不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只管登记的事,不再管申报和缴费的事?是不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不应再受理欠费投诉?&本人认为,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全面、正确地理解《社会保险法》第63条和第86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编写,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对第63条的释义中指出:“应当说明的是,《社会保险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比,前者在责令限期缴纳和补足的主体方面已经作了适当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没有赋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样的权力,只是赋予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有责令限期缴纳和补足的权力。为了便于实际操作,也考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主体已经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社会保险法》明确赋予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也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不足”。&从该释义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并不构成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的否定,而仅仅是补充,即征收机构“也可以”责令限期缴纳和补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依然有效。同理,《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的新规定并不构成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的否定,后者依然有效。&其次,还应该注意到《社会保险法》的其他条款规定。&该法第83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第82条第2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对第82条的释义:“各部门、机构对所属各自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当受理,不得推诿。受理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投诉人,经核实没有问题的也应当告知投诉人……”,“各部门、机构应当公布本部门、本机构的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为举报人、投诉人提供便利条件。”&显然,人社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后并没有变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该继续受理欠费投诉。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只管登记的事,不应再受理欠费投诉,是对《社会保险法》的误解。&再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7条第2款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显然,人社部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并没有失效,而是继续有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原有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第四,从理解受理与查处区别的角度来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本人认为,查处是面向违法主体的;受理主要是面向投诉人的。受理之后,若有查处职权,应依法查处,没有查处职权应提请、移交有权部门依法查处(这也就是《社会保险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与补足、行政强制(查询、划拨、征收滞纳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以及行政处罚(罚款)都属于查处,并没有明确征收机构是否需要面向投诉人,受理劳动者投诉。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需要面向投诉举报人,受理欠费投诉举报的职责是很明确的。&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10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的职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所以,认为人社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受理欠费投诉是很牵强、站不住脚的。&二、受理后如何处理&对于欠费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之后如何处理,如何适用法律呢?&有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投诉人社会保险登记),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处理,先责令改正(即办理登记),逾期不改的,依据该条规定处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处理,或者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30条处理,或者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处理。&有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认为,欠费投诉案件,可先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处罚。有的认为,可直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据该条处罚。&本人认为,在主动监察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处理。但对于欠费投诉案件,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处理并不是最佳选择。因为,如果投诉人已经离职,责令用人单位为投诉人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已经没有意义;如果投诉人在职,补办社会保险登记与投诉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目标还有距离,用人单位有可能只按要求补办登记,但并没有为投诉人申报、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需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继续做出后续处理(责令申报、缴费)。&同理,如果用人单位为投诉人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但未按规定申报(如申报基数不实导致少缴、未按时申报导致漏缴月份等),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30条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处理,同样可能出现整改不彻底的问题,用人单位按要求申报但仍不缴费,需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继续做出处理(责令缴纳或者补足)。&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方,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处理也不合适。因为该条中,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地税机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能依据该条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经征收机构(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此处的“有关行政部门”指地税部门,所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不能依据该条后半部分实施处罚。&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逾期不改的,应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处罚,还是提请征收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强制征收、处理处罚?应该选择后者。因为前者执行力度有限,违法成本过低,起不到警示教育作用。由征收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强制征收、处理处罚,执行力度大、效果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该提请征收机构强制征收、处理处罚。&所以,最合理的处理路径和法律适用应该是: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责令限期为投诉人补缴社会保险费;逾期不改的,请社保经办机构核定补缴数额;之后书面通知并移交地税机关,请地税机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强制征收、处理处罚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在强制征收执行到位后,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这应该是一条最便捷、最高效的路径。当然在请社保经办机构核定补缴数额之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该查清投诉人的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工资数额。&需要指出的是,办理欠费案件,要求更高,协调、协作是案件办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或缺,与办理其它案件明显不同。办理其它案件,如收取押金、超时加班、无故拖欠工资、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能根本不需要其它机构的协作,自己一家就可以处理到位。但对于欠费案件,因为核定缴费数额是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能,(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区)征收是地税机关的职能,所以在办案过程中需要请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或欠缴数额;在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后,用人单位逾期拒不改正的,需要请地税机关实施强制征收和行政处罚。&三、结论和相关建议&《社会保险法》有新内容,赋予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区的经办机构以强制征收权,加大欠费单位的法律责任,但人社部门的职责并没有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该受理欠费投诉案件。认为该法实施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应再受理欠费投诉是对该法的误解。&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区和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区在处理欠费投诉案件时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处罚逾期拒不改正的行为,但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不能如此适用法条。&为取得更佳的执法效果,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欠费投诉案件与处理主动监察的案件适用法律有所不同。在处理主动监察中发现的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案件时,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作出处理,但处理欠费投诉案件选用该条文就不很适宜。&由于职权的分散设置,核定、征收分别是其它机构的职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办理欠费投诉案件时,需要主动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机关予以协助。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得到严格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纷繁复杂,形似迷宫,对执法工作造成了不少困扰。尤其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以后,作为执法者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认识上极不统一,尤其是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对执法者来说,在不知不觉中“不作为”的风险也显著增加。&各级人社部门应通过发文、会议、培训等形式,进一步明确人社部门在办理社会保险违法案件中的职责,以减少推诿扯皮,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执法培训力度,以澄清模糊认识,提高执法能力和办案效率,促进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作为社会保险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区的人社部门应该主动与地税机关沟通,通过联合发文、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在办理欠费投诉案件中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流程,以促进欠费投诉案件的快速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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