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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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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法兰克福能成为欧洲中央银行所在地吗?
自从今年2月7日欧共体各国正式签订了欧洲联盟条约以来,计划在1998年7月l日之前建立的欧洲中央银行的行址问题成一r欧共体各国讨论的热门话题。 从建立欧洲中央银行被提_卜议事日程起,德国人就一直有意争取法兰克福作为该行的所在地,但在行动上一直小心翼翼,深怕太露骨会触怒法国和荷兰等邻国,从而勾起这些国家对当年“德意志帝国”的痛楚回忆。直到最近这种情况才有了变化。德国总理科尔不久前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一次发言中,直言不讳地赞成把法兰克福作为未来欧洲中央银行的所在地。目前,围绕欧洲中央银行的选址问题,各成员国正展开激烈斗争,毕竟未来的欧洲中央银行的所在地具有政治和经济上的象征意义。欧洲中央银行届时将集中欧共体各成员国的黄金和外汇储备(作为妥协该储备仍可能由各国自己管理),发行统一货币。这意味着各成员国将部分交出制定货币政策的主权。随着今年晚些时候召开的欧共体首脑会晤将对此作出决定,这场角逐正趋向白热化。 按道理,欧共体的每一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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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央银行的创建过程 1969年、欧共体提出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计划”。1971年,正式成立了“欧洲经济货币联盟”。但因受1973年爆发的世界性石油危机的影响,欧共体各成员国都急于要克服本国的经济困难,当时“欧洲经济货币联盟”计划并没有取得什么进展。此后,1978年4月在哥本哈根、7月在不来梅举行了两次欧共体国家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州货币体系”的决议。日,欧共体各国首脑在巴黎举行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正式宣布:“欧洲货币体系”于日起生效。这不仅是欧共体国家在货币金融领域以及在经济一体化方面的重要进展,而且也是欧洲共同体在国际货币金融领域进行联合于预和抗衡的重要进展。 1989年4月,“德洛尔报告”第一次提出了关于欧洲中央银行的具体设想。日,欧共体都柏林首脑会议作出了1 992年底建立欧洲中央银行的决定,确定了欧洲货币联盟进人第二阶段的时间表。 1990年5月,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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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6月至2005年5月,欧洲央行始终维持2%的基准利率不变。这是欧元区国家二战以来最低水平的利率,且已经持续24个月不变。与统一的利率同时存在的是欧元区各个成员国国内经济状况存在不均衡,不但经济增长率存在差异(参见表1),各行业市场也存在不均衡,以房地产市场为例:法国房价2004年升幅超过16%,远高于欧洲其他国家,其自1998年以来的累计涨幅更是高达71%;德国房地产市场却连续几年低迷,2004年现房价格甚至跌去了2%。面对经济失衡,欧洲中央银行为什么没有调整利率?欧洲联合的反对派认为这是央行无能为力的表现。也有观点认为:欧洲央行纵然大权在握,却也只能开出“一剂药方”,如何能够适应12个“病情各异”的成员国呢?[1]那么,到底是利率不需要调整还是在各国经济冷热不均的情况下无法制定统一的利率政策?要判别央行的行为正确与否,首先应该明确央行的职责所在。一、欧洲中央银行(ECB)的职责及政策执行欧洲中央银行的中心职责就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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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收存款的负债方日本央行支付利息。日本央行于日、29日召开的转观欧洲各国,从2014年6月开始将部分金融政策决策会议上决定,日本央行将首次引入政策利率(图1三个层次中的存款便利利率)下“负利率与量化、质化宽松政策”,对民间金融机调为负值的ECB(ECB)也在日构存于日本央行的部分存款适用负利率。如图举行的政策委员会上宣布了一系列的追加宽松1所示,该项决定的主要内容如下:日本民间银政策,其中包括进一步扩大上述利率的负值幅度行存于日本央行的存款以及法定准备存款分为(-0.3→-0.4%)。此外,在欧洲还有一些没有三个层次:基础余额;(1)宏观合计余额(2)和政策利加入欧元区甚至没有加入欧盟的国家,比如丹率余额,(3)其中,对“政策利率余额”部分施行麦、瑞典、瑞士、匈牙利也从2012年之后,相继尾-0.1%的利率。换言之,该决定使得在通常的随ECB的该项措施,将政策利率(或是多个政策资金借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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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制度架构欧元区,还需要就一些货币事务进行协商,现在的ESCB的决策机1.1体系框架构是一种过渡安排。从制度架构上讲,欧洲中央银行体系(ESCB)由两大部分组2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运作框架成:一是欧洲中央银行(ECB)本身,二是欧盟25国中央银行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负责履行美国的中央银行的职责,这(NCBs),暂没加入欧元区的中央银行现在仍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个系统是根据《联邦储备法》于1913年成立的。其主要职责有:①的成员,但他们具有特殊地位,即允许其制定并实施符合本国经济制定并负责实施有关的货币政策;②对银行机构实行监管,并保护发展状况的货币政策。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模式基本上类似于美联储消费者合法的信贷权利;③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④向美国政府、模式,欧洲中央银行本身相当于美联储董事会,欧元区25国中央银公众、金融机构、外国机构等提供可靠的金融服务。行相当于美国的12家储备银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还有另外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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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洲中央银行与美联储货币政策目标的比较(一)欧洲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1.公开市场操作是欧洲中央银行最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其目的是引导市场利率、管理市场流动性以及为货币政策的导向传递信号。它的实施有四种方式,其中最重要的是短期融资操作,即通过证券回购方式定期(每周)向金融体系提供短期资金(为期两周);其它三种方式分别是:(1)长期融资操作;(2)微调性操作;(3)结构性操作。欧洲中央银行在进行上述四种形式的公开市场操作时,将使用五种金融工具,即回购交易、直接交易、发行债券、外币调期和吸收定期存款,其中最重要的是回购交易。2.存贷款便利是欧洲中央银行为了控制隔夜市场利率、暗示其货币政策的基本立场而设立的。在这种便利下,欧洲中央银行可以向市场提供或者吸纳大量资金,使市场利率不致超出中央银行所确定的上下限范围。欧洲中央银行事实上为短期市场利率制定了一个波动范围:上限是贷款便利利率(伦巴德利率),下限是存款便利利率(贴现率),界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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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中国人民银行入宪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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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入宪路径分析
【英文标题】 Research on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into Constitution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中央银行;宪法;国家调节权
【英文关键词】 Central B The C National Adjustment Power
【期刊年份】 【期号】 4
【页码】 35
【摘要】 中央银行通过不断地演变,已经成为制约政府货币扩张的有效力量,世界晚近宪法中纷纷对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予以规定,使其市场调控力获得合法性。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1995年获得法律上的独立性。但这样一个重要的国家机关却在宪法中找不到根据,其地位经由法律确定之后却被修宪者遗忘,不能不说这是一个重大的宪法缺陷。中国人民银行入宪有两种路径选择,一种是简单地加入到宪法第18条;另一种则是在宪法中明确将其定性为独立机构。
【英文摘要】 The central bank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restricting monetary expansion of government through continuous evolvement. The independence of central bank has regulated in most Constitutions in recent years, which established its legality in market regulation.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has become the real central bank in 1983,and obtained its legal independence in 1995. However, such an important state organ has no legal basis in the Constitution. Although its status has confirmed by law, it is the significant defect in the Constitution that People’s Bank of China was forgotten in previous constitution amendments. There are two path choices for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into the Constitution, one is to simply add the regulation in Article 18 of the C and the other is to explicitly stipulate it as an independent agency in the Constitution.
【全文】【】 &&&&   
  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逊在《经济学》一书中,曾援引维尔?罗杰斯的一句诗:“自从开天辟地以来,曾经有三件伟大的发明:火、轮子和中央银行。”市场起决定作用的国家都有一个强大的中央银行,能够独立地履行货币政策。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明确要求:“凡未设立中央银行的国家应尽快建立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应摆脱各国政府政治上的控制,实行稳定的金融政策”。美国经济1933年以来之所以一直能够保持稳定持续增长,没有出现大的动荡,中央银行功不可没。格林斯潘担任美联储主席期间,其对美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影响甚至要超过美国改革开放后,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取得了一定的独立性,可以相对独立地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为中国经济保持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避免陷于通货膨胀的困境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其在宪法中意外地缺位,这与其现有法律地位是不相称的。最近有报道称新一轮金融体制改革有可能建立构建“超级央行”,进一步提高其法律地位。[1]如此,解决人民银行的宪法地位就更为迫切。本文试图通过考察中央银行功能流变,比较各国中央银行的宪法地位,寻找中国人民银行的入宪路径。
  一、中央银行的功能流变与权力特性
  (一)中央银行的功能流变
  历史上,中央银行一开始大都以私有银行和股份银行的形式出现,其最初设立功能是为战争进行融资,扮演着类似政府银行的角色,但是同时,它们也承担着商业银行部分职能。之后,这些私有银行和股份银行演变成了公共机构,当然,也有部分中央银行自始以公共机构的形式出现。[2]但严格来讲,现代中央银行的出现是根源于早期商业银行自主发行货币、独立开展贷款和结算等业务与日益复杂的经济形势之间的内在矛盾。早期商业银行各自都有独立的货币发行权,因而市场上流通着各式各样的货币,随着市场的日渐成熟,市场交易逐渐丰富起来,不同样式的货币构成了商品或服务从“地区性贸易”走向“远途贸易”[3]的巨大障碍。并且,随着银行的不断增加,市场上的货币也随之膨胀,导致货币严重过剩。亚当?斯密对此解释道:“如果所有银行都理解而且注意本身的利益,流通界就不至于纸币过剩。不幸的是,所有银行未必都理解本身的利益。流通界纸币过剩的现象就常常发生了。”{1}(P.277)另外,由于各商业银行都是独立发放贷款,当接收的存款被大量用于放贷,尤其是用于长期贷款时就会产生很大的金融风险,由于银行是负债经营,银行的倒闭往往会造成巨大的社会混乱。由此,成立一个统一的中央银行,由其统一发放货币,行使货币发行权,承担商业银行最后贷款人角色,帮助和拯救中小银行,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一需求。中央银行成为“信用制度的枢纽”{2}(P.648),中央银行最初的功能主要是维护银行信用,维持金融秩序,主要表现为集中统一行使货币发行权,实际上充当着行业公会的作用。
  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自身蕴含的内在缺陷逐渐暴露出来,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也从理论走向了实践。中央银行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机构,并主要承担金融调控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中央银行从行业公会职能承担者上升到国家宏观调控职能承担者,地位发生了根本转变。一方面,中央银行要通过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运用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制度、公开市场业务制度等货币政策工具,对整个市场进行有目的的调节和控制,其主要调控对象是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水平。另一方面,中央银行要实行金融监管,维护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到现代,不少国家把金融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但2008年的金融危机似乎又扭转了这一趋势。2010年6月,英国宣布1998年设立的独立于央行的金融服务局,将监管职能收归英格兰银行;2012年6月,欧盟首次赋予了欧洲央行监管权力{3}。当然,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承担着一定的金融服务职能。例如,代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搜集整理国民经济信息数据等。总而言之,现代中央银行的主要功能在于调控、监管、服务,可以说中央银行制度就是政府调控市场的结果。
  如果说“一部中央银行史,首先是一部货币发行权逐渐走向集中、垄断和独占的历史”[4],那么其次则是一部金融调控权逐渐生成并走向成熟的历史。
  (二)中央银行及其权力的独立性与非行政性
  在自由市场的发展历程中,周期性通货膨胀反复出现,银行倒闭事件也经常发生,深刻影响着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为保障货币稳定,中央银行对“独立性”的要求逐渐强烈。尤其是一战后,许多国家出现了恶性通货膨胀,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专门作出决议,指出中央银行,尤其是发钞银行,必须不受政治压力,应仅依据审慎的金融路线而行动。此后至大萧条的发生,中央银行一直以追求独立性为特征。[5]以独立性为建构方向的中央银行在实践中也的确受到了良好的成效。“实证研究表明,不论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经济国家,中央银行独立性指数与通货膨胀率之间普遍存在负相关关系”。[6]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德国、美国、瑞士等国,货币政策的大部分职能交给独立于政府的中央银行来履行,而具有独立性的中央银行往往被看做是‘非政治的’和技术性的机构”{4},有学者在研究德国中央银行时对其独立性带来的效应就给予了正面评价,指出“德意志联邦银行是欧洲最具独立性的中央银行,它的有效运作是德国取得长期繁荣稳定的保障”[7]。
  如前所述,中央银行最初的角色仅仅相当于行业公会:维护银行业内正常的竞争秩序,保护、拯救弱小银行使其免于倒闭,并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承担调控整个市场的大任。随着制度的不断演变,中央银行为挽救危机银行而设立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制度等机制被发现对市场冷热有明显的刺激作用,遂逐步上升为国家调控市场货币供应量的手段,中央银行也从一个从事货币发行、保护弱小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演变为调控整个市场的宏观调控者,其权力远远超越于行业公会,超越于普通行政机构,并独立于政府。由此可见,中央银行自始就不是一个行政机构,至今也没有完整地纳入到政府体系之中。
  如果中央银行不属于传统的行政机关,那么它又该归入何处?经典意义上的权力分类都采纳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这种权力分类理论的依据是把一项公共事务分为决策、执行到裁决三个运行阶段,应当说非常周延,基本上将所有权力都涵盖其中。因而孟德斯鸠的理论不仅为长期研究政治哲学、法哲学的人所津津乐道,也为初涉权力理论的人不假思索地欣然接受。然而,理论的周延却最终被实践的创新所打破。1887年,在人民党主义的推动下,美国国会颁布《州际商业法》,设立了州际商业委员会,赋予其对铁路运输价格进行管制的权力,限制铁路所有者对农产品运输的价格歧视行为。这个机构独立于总统,具有制定运输政策和决定运输价格的权力,具有执行该政策的行政权,还具有裁决由此而引起的争端的司法权{5}。州际商业委员会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孟德斯鸠权力分类理论的合理性,也打破了政府不干预私人事务的自由市场逻辑。1913年《美联储法案》通过,美联储随之成立。美联储是美国的中央银行,采用的也是三权一体化模式。对此,运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难以解释,有学者试图通过“将重心由静态的‘权力’转移到动态的政治行动”来对三权分立理论予以改造,认为这样“中央银行等不能被纳入三权分立理论的相当独立的机构也可以被纳入新的理论中了”{6}。这种学术努力虽然具有一定创新意义,但却没有在规范层面真正解决中央银行权力属性问题。弗里德曼曾把中央银行的权力看作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8]笔者也曾专门撰文对这种新的权力现象进行了总结,并从经济法的研究进路将其概况为“国家调节权”{7}。经由历史溯源可以发现,自由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是较少干预私人事务的,政府被认为是“守夜人”。当市场经济从自由阶段发展到社会阶段后,出现了市场无法解决的缺陷,需要国家来干预、调控,这种国家调节经济的权力无法归入到传统的行政权当中,属于第四种权力。其中最为典型、最有代表性的现象就是独立的中央银行的出现。
  1990年,美国哈佛大学的学者利用实证方法,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程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哈佛报告。报告认为,中央银行的独立程度与经济的良性发展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只有保持中央银行高度的独立性,才能在低通货膨胀的条件下,实现适度的经济增长和低的失业率{8}。总之,保持中央银行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市场经济经过不断进化而产生的一项制度文明。把中央银行置于现有的权力架构体系之外,是保障其独立性的重要创新,使其得以摆脱纷繁复杂的权力干预,超然地履行货币政策,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独立于行政之外的中央银行可以有效抑制执政者为追求任期内政绩而滥发货币的冲动。早在19世纪,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指出:“如果政府想要钱,就有义务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如通过征税、发行及出售国库券、投资贷款或从国内众多银行中的任一家借款;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允许其从拥有创造货币权力的机构中筹得。”[9]然而,通常情况下,政府及政府首脑为了赢得更多的选票,追求高就业率及高增长率,向市场投放大量货币成为一种天然冲动。然而,稍有经济学常识的人都会明白,货币大量投放市场将会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长远来看,人均实际购买力将会不断下降,最终导致严重的经济危机。如果中央银行像其他政府部门一样,完全受命于政府,执政者基于政绩驱动必然会想尽一切办法逼迫央行尽量多地投放货币。至于是否会出现经济危机,政府首脑一般不太关心:一是因为其自信会有解决办法;二是因为是否真的出现并不确定;三是因为市场有滞后性,他相信不会在其任期内出现经济危机,至于其任期后是否“洪水滔天”他概不关心。尤其是现代政府普遍实行任期制,加剧了政府首脑的短期货币冲动。我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归地方政府管辖时期,就普遍存在受地方政府压力而多发货币的现象。所以,经济增长与货币稳定(物价稳定)之间经常存在激烈冲突。要想保持货币稳定,使中央银行能够有节制地发行货币,就必须使其摆脱政府的控制,保持独立性,不受经济增长目标的左右。弗里德曼亦主张通过制定一部具有“刚性”约束力的“货币宪法”来规范约束具有通胀嗜好的货币当局。[10]所以,独立的中央银行有着重要的控权功能,它有效控制了政府的经济权力,控制执政者为追求个人政绩滥发货币的冲动。谈到控权,学界只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却不知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权对政府经济发展权的控制。自从美联储产生以后,美国就经常出现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和总统“唱对台戏”的情形。1987年里根总统提名格林斯潘担任美联储主席,但格林斯潘上任后却并没有投桃报李,反而反里根的经济刺激政策而行之,将联邦利率提高了0.5个百分点。类似的故事在老布什、克林顿、小布什时期均发生过。1992年老布什在大选中因没能履行经济承诺输给克林顿时,就曾将这个罪责归因给格林斯潘。如果不是当时他坚持实行上调利率措施,美国国内的失业率和经济指标会更好看。“我再次任命了他,可他让我失望了。”{9}
  尽管,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并没有对美联储做出专门规定,但《联邦储备法》却对其独立性做了巧妙而有效的安排,如中央银行直接向国会负责,而不需要听命于内阁或财政部。在人事制度上,美国总统有权任命美联储主席,但是没有权力罢免他。联储主席的任期可以比总统长得多。《联邦储备法》以法律形式赋予了中央银行在决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方面的独立性。[11]中央银行因此成为独立于总统的第四部门,中央银行调节市场的权力成为最为典型的第四种权力。[12]
  二、中央银行宪法性地位的比较分析
  随着中央银行功能的演变及其对独立性要求的提高,有必要在制度上检视其宪法性地位的存在情况。宪法并不单纯指向冠之以“宪法”的法律文本,如果某一法律文件(charta)构成一个国家法制体系的基础,体现了法律体系建构中核心的价值判断和政治抉择,由于该法律在法律体制中处于最重要的(magna)地位,因此就可以被界定为某种意义上的“magna charta”(宪章/宪法){10}。因此,中央银行宪法性地位的可能由宪法来确认,也可能由其他宪法性法律来确认。
  (一)由宪法确认中央银行的地位
  不少颁布成为宪法的国家都在宪法中对中央银行及其权力、地位进行了相关规定。对中央银行宪法地位的分析,一方面可以从形式上进行观察,即分析中央银行在宪法体例上所处的位置,另一方面可以从实质上进行观察,即分析宪法对中央银行在权力、性质、运作等方面的实体性规定。
  1.智利中央银行
  智利中央银行(The Central Bank of Chile)系根据日的486号法令而创立的,是当年政府委任的一个顾问团所提出的、重建智利货币金融体系的四项计划之一。[13]《智利共和国政治宪法》[14]第十二章对中央银行进行了专门规定。该法第97条规定,设立一个自治的、财政自主的技术性机构,称中央银行。但有关中央银行的体制、组织形式、职能和权限范围等却并没有在宪法当中予以明确,而是由其《中央银行基本法》进行规定。迄今为止,智利相继出台了四部《中央银行基本法》,中央银行的自主性地位逐步增强。从智利宪法的体例上来看,中央银行是与政府、国会、共和国审计署、国防委员会、宪法法院等进行并列安排的,虽然这并不足以说明其与政府、国会等地位等同,但至少可以说明中央银行并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也不是国会的下属机构,而是一个基于“技术性”需要进而获得自治性与自主性需要的独立机构。
  2.斯洛文尼亚中央银行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也没有将中央银行同国民议会、国务委员会、共和国总统、政府等一道在“国家制度”中进行规定,而是被涵盖在“公共财政”一章当中。从已经检索到的世界各国有关中央银行规定的宪法文本来看,《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是最为简洁和最为典型的。该宪法在第152条分三款对中央银行进行了规定:斯洛文尼亚设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在业务活动中是独立的,直接对国民议会负责。中央银行由法律设立。中央银行行长由国民议会任命。斯洛文坦尼亚中央银行的宪法性地位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解读:其一,从宪法体例安排来看,中央银行与总统、政府乃至议会等国家机构不在同一序列当中,而是与税收、预算、审计署等归入“公共财政”章节之中,说明中央银行具有特殊的宪法地位,并呈现出一定的技术性;其二,从活动方式来看,中央银行独立活动,只对国民议会负责,而不是对总统负责,保障其不受总统控制;其三,从人事任命来看,中央银行行长由国民议会任命,国民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国民议会行使人事任命权,既可以保障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又能对其形成适当的限制。斯洛文尼亚中央银行在宪法上的独立性在其中央银行法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日,斯洛文尼亚议会通过中央银行法修改案,使国内法与欧共体协议一致,并从制度独立和人员人身独立两方面保证斯洛文尼亚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促其融入欧洲中央银行体系。”{11}
  3.匈牙利国家银行
  《匈牙利共和国宪法》第32条D第1款规定,匈牙利国家银行的任务是按照特别法律规定的方式发放合法的支付手段,保护国家支付手段,保护国家支付手段的价值稳定性,调节货币流通。该款既阐明了匈牙利国家银行的基本职能,也表明其即为本国中央银行。从宪法文本的体例来看,匈牙利国家银行与斯洛文尼亚中央银行比较类似,都是与审计署一起被专章规定。《匈牙利共和国宪法》中的国家机构都是分章设立,设置在国家银行之前的机构为国会、共和国总统、宪法法院,政府、法院、检察院等置于国家银行之后,因此,匈牙利国家银行的地位是相对较高的,而且不受政府影响。从人事任命权来看,匈牙利国家银行行长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任期6年。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而不是政府首脑,因此,由共和国总统任命所呈现出来的独立性虽不如由国会任命强,但也能保证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必要的距离。此外,匈牙利国家银行行长就银行的活动要每年向国会作出报告。
  4.秘鲁中央储备银行
  秘鲁中央储备银行在《秘鲁共和国宪法》当中规定得比较详细。从宪法体例来看,秘鲁中央储备银行是规定在“经济制度”一章之中,在所有国家机构之前,其地位可见一斑。从笔者查阅到的宪法文本来看,《秘鲁共和国宪法》是世界上惟一一部对中央银行的机构性质进行了规定的宪法,该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秘鲁中央储备银行是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主权的公法法人。将中央银行定位为“有自主权的公法法人”,使其和通常的行政机关区别开来。法国1996年依法设立的金融市场委员会和法国的中央银行也具有类似的性质{12}。虽然秘鲁中央储备银行在宪法当中位居行政权力机构之前,并且享受“有自主权的公法法人”的盛名,但在人事任命方面相比匈牙利国家银行而言,所受到的来自行政部门的制约却更强。根据宪法规定,秘鲁中央银行采取的是董事会管理制,董事会共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4名成员(包括行长,行长还需参议院批准)由行政权力机构任命,另外3名成员由参议院任命。
  (二)由宪法性法律来确认中央银行地位
  1.瑞典:《政府组织法》
  尽管瑞典早已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但迄今没有一个名为宪法的文件,其基本法是由《政府组织法》《王位继承法》《出版自由法》《议会法》组成,有关中央银行的规定被纳入《政府组织法》。然该法并未明确指出瑞典银行即瑞典的中央银行,但通过第12条和13条对瑞典银行的地位和权力的规定不难得出这一结论。根据该法,瑞典银行是议会的下属机构,拥有货币发行的垄断权。从瑞典银行的具体管理上来看,议会与政府存在着一定的牵制。根据法律规定,瑞典银行由7名代表组成的董事会进行管理,其中1名代表及其代理人由内阁任命,任期3年,其余6名代表由议会选举产生,并由内阁所任命的代表担任董事长。议会与政府的这种相互牵制也给瑞典银行的定位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一方面,在法律上瑞典银行是议会的下属机构,应当接受议会的监督或领导,但另一方面,其董事长又是由内阁任命的代表担任,并且瑞典银行的地位是经由《政府组织法》而确立,将其定位为政府组织似乎也名正言顺。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可能是因为瑞典没有单独的宪法,在目前的四部宪法性文件当中,由《政府组织法》来规定中央银行有关事项也是无奈之举。这也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在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最好在宪法当中规定中央银行的地位。
  2.德国:《德意志联邦银行法》
  德国中央银行因为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被迫成为政府筹措战争款的工具,独立性丧失殆尽,战后引发严重的通货膨胀,银行及货币体系完全崩溃,教训惨重。战后,联邦德国《基本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应当建立一个独立的中央银行。后来的修正案更详细:“联邦应设置一货币及发行币券之银行为联邦银行。其权限与任务于欧洲联合之范围内,得托付于具独立性,且以确保价格稳定为其优先目标之欧洲中央银行。”1957年德国颁布了《联邦银行法》,建立了统一的联邦银行。该法第2条的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的联邦法人组织。……它位于莱茵河畔的法兰克福。”将其定位为联邦法人组织,就赋予了其一定的独立地位,而将其总部规定在法兰克福,“远离政治中心(统一前的波恩和统一后的柏林),也发出了其独立决策的明确信号”{4}。在人事任命权上,联邦银行行长、副行长以及执行理事会的其他成员虽皆由联邦政府提名、联邦共和国总统任命,但联邦政府在提名前须征求中央银行理事会的意见。同时,该法第12条对联邦银行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作了专门规定:“联邦银行在行使本法授予的权力时,可以不接受联邦政府的指示。”虽然《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还规定联邦银行应支持联邦政府的一般经济政策,“但是在各种经济政策的决策者之间的相互影响中,联邦银行必须将保卫货币视为其首要任务”{13},“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遏制通货膨胀还会牺牲政府的经济政策目标”[15]。例如,1966年,面对失业率的提高和经济增长率的下降,路德维希?艾哈德(Ludwig Erhard)总理要求联邦银行放松利率管制,但联邦银行抵制了来自艾哈德总理的压力,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艾哈德政府的控制力。[16]德国拥有世界上独立性最强的中央银行。
  3.美国:从1913年《美联储法案》到1935年《银行法》
  美国建国之初,国父们就讨论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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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3}李永宁、黄明皓、王晓峰:“从大萧条到大衰退看中央银行职能的转变”,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4}田野,张晓波:“国家自主性、中央银行独立性与国际货币合作――德国国际货币政策选择的政治逻辑”,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1期。
  {5}陈云良、张德峰:“国家调节权的产生及其根源”,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
  {6}张国栋:“刍论三权分立的理论、实践与理论重构――从静态‘权力’到动态政治行动”,载《理论导刊》2013年第1期。
  {7}陈云良:“国家调节权:第四种权力形态”,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
  {8}魏永芬:“当代中央银行运作的新模式:独立性、责任制与透明度”,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9}刘婉媛:“伯南克能否续写传奇”,载《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第41期。
  {10}薛军:“‘民法―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11}关雪凌、王晓静:“斯洛文尼亚率先进入欧元区的进程、原因与影响”,载《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7年第3期。
  {12}葛云松:“法人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再探讨――以公法人概念为重点”,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13}德意志联邦银行编:《德意志联邦银行货币政策》,邵琴、韩明智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
  {14}郑戈:“美国财政宪法的诞生”,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15}蒋豪:“美联储的法律性质――‘还原一个真实的美联储’”,载《理论视野》2013年第3期。
  {16}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7}朱大旗,胡明:“财政入宪的规范分析”,载《经济法论丛》第25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18}王新红:“也论国家调节权――兼与陈云良先生商榷”,载《经济法论丛》第20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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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联想【共引文献】  彭贵才&《当代法学》&1994年&第2期& 刘小兵&《中国法学》&1990年&第2期& 汤黎虹&《当代法学》&1994年&第2期& 朱经纬&《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3期& 冯延春&《法学论坛》&1990年&第3期& 袁曙宏&《政治与法律》&1985年&第6期& 黄贤宏;吴建依&《法学杂志》&1999年&第4期& 钱寿根&《法学杂志》&1993年&第3期& 顾家麒&《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张友渔&《中国法学》&1989年&第4期&【相似文献】  &《法学》&2004年&第4期& 陈斯喜 刘松山&《法学》&2001年&第2期& 谷安梁&《法学杂志》&2000年&第4期& 程华&《法学杂志》&2000年&第6期& 张光博&《法学杂志》&2000年&第4期& 傅林&《法学》&2001年&第2期& 汪全胜&《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 江平&《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苏永钦
王雷&《人大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 易延友
吕晓杰整理&《清华法学》&2011年&第6期&【作者其他文献】  《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 《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 《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 《法学家》&2006年&第6期& 《法学》&2006年&第10期& 《法学家》&1998年&第4期&【引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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