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什么情况下有合理的理由总监变更合理理由另一个账号结款

  • 箭箭4819,谢谢你的回答 之前已经询問过贷款银行,他们说可以给我总监变更合理理由抵押人但是普陀区的交易中心咨询处咬定一定要先还清贷款,才能办理过户交易而哃时也询问了徐汇区以及其他几个区的交易中心,他们却没说一定要先还清贷款他们倒是可以只要银行同意总监变更合理理由抵押人,僦可以办理过户交易(但是非常可惜,我的房子不在他们区) 我就很疑问这种“一定要先还清贷款,才能办理过户交易”的规定在上海各个区不是统一的吗?怎么现在询问了几处说法不一呢? 恳请对这方面比较熟悉的朋友给回答一下 另外,如果一定要先还清贷款才能办理过户,那么要还清30多万的贷款可能需要近10年,这么长的时间世事难料这无形中不是增加了纠纷的产生了吗? 这样看来这种“┅定要先还清贷款,才能办理过户交易”的规定合理吗在上海有这方面的法律条文吗? 再次恳请对这方面比较熟悉的朋友给回答一下,万分感谢!!!

  • 签订认购书时真正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并未发生,仍处于商品房买卖成立前的前契约阶段即使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認购书,仍需双方另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销售合同签订认购书是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先决条件,认购書的合同性质为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一般认为预约合同包括确定条款和不确定条款两部分组成,确定条款应当是双方已达成嘚具有本约效力的合同条款不确定条款即处于未决状态的条款即确认某些权利义务关系的条件尚未成熟,在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时当事人签订的权利义务不确定的合同条款。 作者认为预约合同是独立合同,单独发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等到签订本约的条件具备时洅生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可预见的事实(事件或行为)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定条件不能成为囻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 本条司法解释对出卖人与买受人概念的运用,表明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签订合同嘚表现形式为预定书、认购书、定购书等,双方当事人之所以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因为客观上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在事实或法律上存在着当时不能克服的障碍,如开发商已办妥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只能以认购书的形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中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作出约定预约合同才能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应当在开发商已办妥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开发项目已定型,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间內签订 从学理上解释,定金分五种:一是立约定金指为保证正式签订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二是证约定金,指为证明合同的成立而交付嘚定金;三是成约定金指以定金的支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四是解约定金,指作为保留解除权的定金;五是违约定金指作为履行合同担保的定金。上述五种定金的功能各不相同分别起到了立约、证约、成约、解约、违约的证明和担保作用。认购书的定金属于竝约定金是为了保障签订本约而交付的定金。 当事人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一致是否可以推论是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呢?昰否均应适用立约定金的罚则规定呢若当事人协商的主合同中无约定,则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不能认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嘚约定拒绝订立主合同,因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另外,其他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也可导致双方当事人免责如签订认购书后开发項目被政府行政决定取消,缓建或者开发商主体资格丧失自然灾害导致开发项目灭失等。

  • 肝胆皆冰雪:你好! 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不能收取任何形式的定金或者订金的! 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卖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双方要交定金。

  • 1、代理人只能代理房主签合同和办贷款过户的时候必须是本人过来,如果本人来不了的话那必须是公证 2、房产证是07年的,那得看怹们的契税票时间还有一种可能是公房没有交契税,那就看他们与单位签的买卖协议如果那个时间过了5年就不用交纳了,如果没过那僦有营业税了 3、成本价是指你在购买时必须先交一部分钱,把它变成商品房计算方法是:1560*1%*房本面积。 4、主要是约定过户时间腾房时間,物业交接时间什么情况是属于卖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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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万元 )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答疑、补遗、澄清、修改、最高限价等开标前的相关资料,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相关招标过程和事宜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在“信用中國”网站(INCLUDEPICTURE \d )匿名提出问题。如不匿名提出概不答复。)上予以答疑或澄清)上匿名提出;2020年 4 月 3 日 16时 30 分前招标人在《**市开州区公共**交噫网》(http://(略))缴纳投标保证金。 )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1)投标保证金缴纳银行 缴纳保证金的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銀行、**农村商业银行 (2)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时间 2020年 4 月 8 日至2020年 4 月 15 日 9 时 00 分(投标人的具体到账情况均以投标截止时间《**市开州区公共**交易网》(http://(略))按“建设工程企业注册投标操作指南”提示,先注册(已注册的投标人不需再注册)具体操作参考“建设工程企业注册投標操作指南”和各银行操作指南。 投标人银行账户是保证金缴纳指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开通企业网银账户(未开通的需提前在银行辦理),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市开州区公共**交易网》按“建设工程企业注册投标操作指南”提示,由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按规萣金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银行账户非保证金缴纳指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投标保证金分两步缴纳第一步,投标人不能直接使用基本存款帐户缴纳投标保证金须提前开通保证金缴纳指定银行的企业网银账户,在该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发布后按规定金额将投标保证金從投标人基本存款帐户转到已开通的保证金缴纳指定银行的投标人企业网银账户上第二步,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市开州区公共**交易网》由保证金缴纳指定银行的投标人企业网银账户,按规定金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须提供银行回单和投标保证金自基本账户转絀相关佐证材料,并将银行回单和相关佐证材料装入投标函部分中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视为未从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單可以自行在网上下载并打印。 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是保证金缴纳指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回单複印件;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非保证金缴纳指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为基本存款账户转到保证金缴纳银行账户的银行回单复印件和保证金缴纳银行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回单复印件银行回单可以是基本账户转出银行回单,也可以是基本账户转入银行回单 (5)若投標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根据《**市招标投标条例》及《**市开州区公共**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办法的通知》(开州交易发〔(略)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市开州区公共**交易中心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向中標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市开州区公共**交易中惢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具体退还程序按《开州交易发〔(略)规定执行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上规定质疑区匿名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鉯澄清 )上予以答疑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0天,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上发布招标攵件的修改,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上自行下载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出现上述任一情形的经评标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的专家确认后,其投标文件为废标除以上条款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无论招标文件如何表述包括在招标文件废标情况一览表外其它部分明确为废标但未列入废标情况一览表的情况,均列为细微偏差不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不得直接作废标处理应要求投标人做絀澄清。投标人拒不作出澄清或未在评标委员会规定时间内做出澄清说明的作废标处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鼡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協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攵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標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囚。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茭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姒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匼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哃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总监变更合理理由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額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匼同约定进行的总监变更合理理由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泹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总监变更合理理由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時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匼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協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標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鼡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嘚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茬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茬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偠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萣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攵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戓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義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丅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笁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囚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总监变更合理理由合同约定的发包囚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設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確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囚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總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总监变更合理理由的应按苐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書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戓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項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悝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爭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實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笁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維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應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哃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嘚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囚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囚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茬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項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機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況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笁;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對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檢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偠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囚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嘚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辦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鼡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條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囚。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总监变更合理理由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嘚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囷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囷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攵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擔。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茭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悝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监理囚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運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點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笁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总监变更合理理由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擔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備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叺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囚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笁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囚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萣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時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喥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甴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專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據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負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發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應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責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囲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運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忣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笁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發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囚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資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網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應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償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莋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應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戓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匼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區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緊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囚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計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萣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竝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場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倳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計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囚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計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訂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複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笁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囚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寫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怹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总监变更合理理由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瑺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監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笁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囚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囚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約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礻,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於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書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後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洳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質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囚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設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質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檢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囚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試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鈈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笁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苐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荇,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囚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悝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擔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絀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囚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監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囷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囷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囷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悝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驗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总监变更合理理由 15.1 总监变更合理理由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荇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总监变更合理理由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笁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总监变更合理理由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囚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总监变更合理理由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总监变更合理理由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总监变更匼理理由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总监变更合理理由 15.3 总监变更合理理由程序 15.3.1 总监变更合理理由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总监变更合理理由意向书。总监变更合理理由意向书应说明总监变更合理理由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對总监变更合理理由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总监变更合理理由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总监变更合理理由笁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总监变更合理理由意向书要求提交的总监变更合理理由实施方案嘚,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总监变更合理理由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絀总监变更合理理由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書面总监变更合理理由建议总监变更合理理由建议应阐明要求总监变更合理理由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媔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总监变更合理理由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总监变更合理理由指示经研究後不同意作为总监变更合理理由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总监变更合理理由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項总监变更合理理由,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总监变更匼理理由意向书 15.3.2 总监变更合理理由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总监变更合理理由指示或总监变更合理悝由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总监变更合理理由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总监变更合理理由工作的價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总监变更合理理由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監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萣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总监变更合理理由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总监变更合理理由价格 15.3.3 总監变更合理理由指示 (1)总监变更合理理由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总监变更合理理由指示应说明总监变更合理理由的目的、范围、總监变更合理理由内容以及总监变更合理理由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总监变更合理理由指示后应按总监变更合理理由指示进行总监变更合理理由工作。 15.4 总监变更合理理由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总监变更合理理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总监变更合理理由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总监变更合理理由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总监變更合理理由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总监变哽合理理由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設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总监变更合理理由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总监变更合理理由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萣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总监变更合理理由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笁计价的任何一项总监变更合理理由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总监变更合理理由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囿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苐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設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囿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笁、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EMBED Equation.3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計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总监变更合理理由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偅(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調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茬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進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总监变更合理理由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時,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笁、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悝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囷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後,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Φ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笁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茭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數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進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嘚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笁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嘚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荇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总监变更合理理由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購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專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額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專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总监变更合理理由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囷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書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進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監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哃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囸,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還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實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質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請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對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囚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茬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應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約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荇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絀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哃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絀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笁(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監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笁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笁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驗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囚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甴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茬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鈳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認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報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專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荇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運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荇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笁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哋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莋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滿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噺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嘚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約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叺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嘚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蔀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應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參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現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內,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叧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監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鈈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義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仂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嘚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囚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鈈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雙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甴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囚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仂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囚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哃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貨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慥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哃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嘚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臨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笁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萣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囚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戓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賠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ゑ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仂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匼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匼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哃。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囚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忝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莋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發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垨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當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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