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离职协议书范本的股票期权协议是否有

17被浏览2701分享邀请回答5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离职员工期权五种处理方式
我的图书馆
离职员工期权五种处理方式
文:萧德纲 ,七八点股权设计最近有不少创业公司因为离职员工的股权/期权处理不好闹出纠纷,今天在这里简单分析下并且给出一些建议。1创业公司股权期权激励的背景我们知道,创业公司为了让核心员工能够跟公司利益绑定;同时也是因为创业初期现金流比较紧张,很难开出大公司的高薪,会比较倾向于用股权/期权来激励员工。股权/期权激励的出发点是很美好的:只要你伴随公司成长,那么最终会得到高额的回报。但是我们知道,真实世界往往总是会偏离美好的预期。如果核心员工选择在公司股权/期权能够在市场上兑现之前离开(例如上市前),常常会导致双方进入一个尴尬的境地。·公司方面会觉得员工不能“从一而终”,“背叛”公司,还想继续持有公司股票,或者高价赎回。且不说对其他留下来的员工不公平,一般创业公司也没那么多现金可以拿来兑现。员工觉得我这么多年给公司贡献,但是公司发展可能并不像当初承诺的那么快,现在要离开了,股权/期权还不给兑现,那这么多年低薪/超时工作都喂狗了?听起来貌似陷入了死循环,没有任何可用的解决方案。事实真的如此吗?2创业公司股权/期权的来源我们来看一下创业公司股权/期权的来源。一般来说,股权的授予要有等价物,一家公司的股权可以简单的分为“出资购买股权”和“无形资产置换股权”两种,那么核心员工的股权/期权属于哪种呢?其实是两种的混合:核心员工加盟创业公司往往会在薪水上比原先的市场价格有一个较大的让步,例如原先年薪五十万的,可能在创业公司只能拿到年薪二十万,那么这每年差额的三十万就应该等同于对公司的出资,只是由于税务的问题,一般不会先发到员工手上,然后再认缴进公司账户。但这也确确实实是真金白银的出资,应该受到法律保护。(CEO们,觉得员工股权是你送给他们的想法大错特错了!)相对来说,一般员工股权/期权的授予,都会要求连续工作3/4/5年以上,那么累计的薪水差额不会是一个小数目,考虑到加盟的早期公司估值还比较低,这部分期权/股权占的长期激励比重也不会太小。第二部分则是核心员工加盟的时候带来了额外的资源:例如专利、核心技术、市场资源、客户资源等等,这些无形资产虽然不是现金,但也是创业公司急需的,这部分资源的估值一般会和核心员工的KPI考核指标挂钩,例如按期发布产品、市场推广、完成销售额等等。综上,如果一个核心员工已经按照股权/期权协议为公司工作了一定年限,实际上他已经完成了投资行为,那么这个时候离职应该如何处理呢?3离职股权/期权的处理常见的选项主要是以下几种:1. 彻底剥夺;2. 按照净资产回购;3. 按照折算出来的原始出资回购;4. 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折现)回购;5. 继续保留;大家可能发现了,从上往下可能对离职核心员工越来越有利。实际操作中应该如何选择呢?我们一个一个分析:1. 彻底剥夺股权/期权一般是针对因为有重大过错/过失而离职的员工,属于惩罚性措施,在期权/股权协议中一般都有详细描述:包括且不仅限于泄漏公司机密、盗窃公司资产、因为工作失误或者故意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等等,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净身出户”。2. 净资产价格回购大概也就比彻底剥夺没强太多,创业公司的净资产是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有些比原始出资都低(因为持续亏损),这种一般是针对离职后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比如跳槽去竞争对手,或者自己创业做竞争业务)或者在职时严重不能履行职务要求的员工。3. 按照折算出来的原始投资回购:这个已经属于较为公平的方案了,相当于把本金都还了,投资收益就放弃了。本金可以按照之前说的期望薪水和实际薪水的差额,以及对额外资源的估值来计算。这种方法适用于“平淡分手,相忘江湖”的一般核心员工。4. 以市场公允价格(折现)回购,这个就比较折中了,在公司上市前,市场公允价格一般可以用上一轮融资的价格加上一个折现率计算(因为融资一般都是增资,增资的估值要比买老股高),例如上一轮融资后的估值为一千万人民币,那么公允价格可以按照800万计算。这种方法适用于“分手还是朋友”的核心员工,属于皆大欢喜。5. 继续保留股票:如果公司觉得虽然核心员工离职,但仍然对公司有较大的帮助,并且核心员工也承诺离职后还会继续向公司提供帮助和资源,那么可以把核心员工的员工股权/期权转化为一般投资人的股权(期权可能需要出钱认购或者折现一部分)这种方式比较适用于重要的核心员工、离职后还能持续对公司有贡献、或者公司处于重大资本动作(如上市)前夕不希望发生股权变更/纠纷的情况。上述五种方式是理想状况,实际操作时可以采用折中或者多种方式综合,比如价格介于2-3之间,或者部分股权保留,部分按照特定价格兑现。有些法律或者其他障碍也可以采用变通的方式,例如代持、股转债等等。然而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创业公司的股权期权协议,退出方案往往还是采用第一第二种,这其中有律师/法务部门草拟合同时更加偏向公司一方(毕竟是公司付钱),也有创始人舍不得股权期权现金的心理,或者创业者对创业道路上所谓“背叛”的痛恨。但是我想提醒各位创业者的是:离职员工的管理不仅仅是做给离职员工、同时也是做给还留在公司的其他员工和尚未入职的潜在员工看的。所谓兔死狐悲、唇亡齿寒,除非是受益者,否则员工间有再多的矛盾,也不会对公司管理者剥夺员工合法正当权益的事情叫好,希望各位创业者在考虑类似问题的时候能够多想想。注释:股权和期权在本质上还是有差别的,期权相当于是尚未支付本金的股权,也是可以放弃的,因此在具体操作时,由于股权和期权的性质不同,会导致操作方法略有差异,但本文所述的原则并无不同。如果你不知道怎么带团队?就长按下图二维码关注一下
馆藏&14189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转]&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回购离职员工的期权,价格怎么定?_36氪
市场合作,请您联系: media_
品牌广告合作,请您联系: media_
企业创新合作,请您联系: corp_
地方合作,请您联系:
满足以下场景,获得更高通过率: 1. 新融资求报道 2. 新公司求报道 3. 新产品求报道 4. 创投新闻爆料
36氪APP 让一部分人先看到未来
为你推送和解读最前沿、最有料的科技创投资讯
一级市场金融信息和系统服务提供商
聚集全球最优秀的创业者,项目融资率接近97%,领跑行业美团逼离职员工高价购买期权 变相内部筹钱遭骂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美团真的已经这么缺钱了吗?连员工离职都要按照行权价买期权?” 一位美团离职员工近日爆料,在美团近日兴起的离职潮中,一些手头握有美团期权的员工,意外地被美团打起了主意:员工离职必须把期权全部按照行权价格买下,不购买的话全部取消授予权。 “现在内部骂声一片。我手上有几千的期权,行权价是0.85美元,一下子就要拿出好几万来,有的高级别的员工甚至一下子要交几十万,内部都骂成一片了。本来估值就低,现在没钱直接取消,美团怎么都不亏,就亏我们老员工了。”这位离职员工愤怒地表示。    美团薅羊毛游戏瞄准内部员工 企图内部筹钱上亿元 一般而言,为提高对员工的激励,未上市的公司期权的行权价基本是0元赠送或者是象征性地收一些行权费。例如,去哪儿网的行权价只是象征性地收取0.03美分。此次美团0.85美元的行权费之高,令人咂舌。 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美团城市经理级别的被授予35000股,如果以美团现在的政策计算,该员工离职后需要交纳美团约20万元行权费。新美大3万员工,假设1万员工有股权,平均每人5万行权费,美团仅此一项政策就能在员工身上筹集5亿元,弥补资金链断裂的危险。但美团的如意算盘却遭到员工的一致抵制。 一般而言,公司离职员工此后的期权就自动取消,而美团却“独树一帜”,要求离职员工先交纳离职后的期权费,否则取消。这等于将美团上市的风险转嫁给员工。倘若美团无法上市,则期权变成一张废纸,白交了几万元。 有消息透露,美团天价行权费事件,或许与美团正在面临的严重资金链断裂有关。美团在F轮融资中融到的33亿美元已经基本消耗完毕,并且在F轮融资中,美团与投资人签署了对赌协议,在两年之内,美团必须上市并且估值不得低于200亿美元。在几乎不可能再获得融资的情况下,美团为实现盈利可谓“奇招迭出”,一方面通过直营转代理削减地推团队,一方面提高佣金从商家身上获利。而此次要求离职员工提前行权,也相当于是变相向员工筹钱,将风险转嫁到员工身上,狼性尽显。 这并不是美团出现的第一次“奇葩”行权事件。2016年9月,海淀法院受理了原美团员工刘先生与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关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日入职美团的刘先生,在职期间通过《MEITUAN CORPORATION - 2011 STOCK INCENTIVE PLAN-NOTICE OF STOCK OPTION AWARD(美团公司-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被授予35000股的股票期权,三快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兴在该通知中签字。日刘先生离职后,却意外被告知自己被授予的是岗位期权,而他在该岗位的时限不足一年,因为无法获得期权。 经过一轮沟通,美团对刘先生的反馈是,考虑情况特殊,决定给刘先生对应岗位期间8个月的期权行权。此举令刘先生更为不满:“都已签订好的期权,美团公司说给多少就给多少,那还谈什么期权合约呢?”最终,刘先生诉诸法庭,要求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为日,且同时应得股票期权为17953股。但万万没想到的是,美团辩称,刘先生起诉主体错误,《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并非其公司作出,而是MEITUAN CORPORATION(美团公司,一家依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公司)作出,该公司与刘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及《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中载明管辖法院为香港法院,海淀法院没有管辖权。 仅仅四个月,美团处理离职员工的股权问题就截然相反,打起了股权行权费的主意变相筹钱,足见外界融资受阻,且资金链再次面临断裂。 美团操纵股权结构 员工难获利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美团的老员工们基本很难从股权激励机制中获利。尤其是美团与大众点评合并之后,双方成立了一家新的VIE架构的公司,双方投资人则将权益注入到新成立的公司中,而原有的美团与大众点评继续独立运营。这意味着,除非董事会特别批准原美团股票与新公司交易,或者美团主动回购员工期权,否则原来美团和大众点评与员工签署的期权协议只能在各自公司内交易,而不能在上市公司中交易。 通过种种手段,新美大成功地在IPO之前就把老员工们关在了笼子里。而这对老员工来说损失无疑是巨大的。尤其是此次曝出的要求离职员工事件,更是在美团估值严重下滑的情况下对老员工收益的致命打击。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美团点评的整体估值已经出现了大幅打折。日,亿舟资产推出的“独角兽股权投资基金3号-新美大”就曾宣布:“本基金受让阿里巴巴老股份额的估值价格为124.5亿美元,为本轮融资估值150亿美元的8.3折,安全边际高于市场同期同类型产品!”而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募集的“恒天融泽新美大股权投资基金一期”,也在对外出售美团点评股份,称“估值较合并前有所折让”。另有消息人士透露,原点评管理层有部分高管在低价抛售手中股票,抛售价格对应的美团点评估值甚至仅为100亿美元。 对员工来说,美团的股票就相当于是一种赌博。若美团无法上市,期权就相当于废纸一张。即便不顾估值流血上市,员工也无法从中获得上市红利。在今天的各行各业中,恐怕只有互联网领域能够让那些聪明、勤奋、运气不错但是没有人脉关系的人实现财富梦想。但美团在期权激励上的种种动作,去正在给中国互联网领域带来一个极其不好的影响:未来创业公司的员工们,可能不会再信任期权激励机制了。
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 平台。
阅读下一篇
网易通行证/邮箱用户可以直接登录:【案例评析】离职员工的股票期权协议是否有效——评搜房控股有限公司与孙宝云合同纠纷案
孙宝云于日加入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由搜房公司全资拥有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搜房公司)。
为奖励孙宝云为公司所做的贡献并进一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北京搜房公司的境外母公司即搜房公司分两次共授予孙宝云总计55000股的期权。孙宝云就55000股的期权与搜房公司签订了《股票期权协议》。
日,北京搜房公司向孙宝云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日,孙宝云签署《离职协议书》,孙宝云在正式离职之前的日,以其在北京搜房公司的工作信箱向搜房公司的董事长莫天全发了电子邮件。信中明确要求认购已经可以行权的全部股票55000股。同日,莫天全电子邮件回复确认孙云宝行权要求合理。孙宝云又于7月9日和15日分别以电话及快递方式再次提出行使股票期权的要求,日再次莫天全通电话要求兴权并作了录音,莫天全在电话中确认他已经收到该书面请求。此后孙宝云又多次与搜房公司联系并要求行权,但搜房公司一直不予办理。孙宝云遂起诉要求搜房公司给付股票期权项下的55000股股票。
搜房公司认为
第一、案涉《股票期权协议》第二部分总则第3条规定,当受让人与公司的雇佣关系终止时,“所授予的股票期权在雇佣关系终止日起的30天后终止,股票期权中尚不能行使的部分失效”。即离职员工股票期权失效,同时考虑到公司未上市、外汇管制、政策限制等情况,员工离职时股票期权尚不能行使的部分失效。孙宝云与北京搜房公司的雇佣关系于日终止,而搜房公司于日还未上市,孙宝云主张的股票期权在日前尚不能行使,因此股票期权全部失效。
第二,《离职协议书》约定:“在协议生效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除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是对孙宝云在《股票期权协议》项下股票期权已经失效的确认。
第三,莫天全从未认可孙宝云股票期权仍然有效并有权行权,仅表示会考虑孙宝云的要求,且莫天全并非搜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搜房公司的意思表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第一,关于孙宝云的股票期权是否失效的问题;第二,关于《离职协议书》是否终止《股票期权协议》的问题;第三,搜房公司董事长莫天全是否有权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问题。
第一、关于孙宝云的股票期权是否失效的问题。首先,《股票期权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搜房公司共授予孙宝云55000股的股票期权,孙宝云在期权有效期内享有依据协议选择购买搜房公司上述股票的权利。搜房北京公司与孙宝云于日解除劳动关系,依据《股票期权协议》第二部分总则第3条的约定,孙宝云的股票期权于日失效。但孙宝云早在日就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莫天全提出了行使股票期权即购买股票的要求,并于7月9日和15日分别以电话及快递方式再次提出行使股票期权的要求。对于孙宝云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提出的购买股票请求,依据《股票期权协议》,搜房公司应当向孙宝云出售股票。其次,搜房公司认为,依据第二部分总则第3条的约定,“股票期权中尚不能行使的部分将失效”,孙宝云的股票期权因日前不能行使而失效。本院认为,《股票期权协议》没有约定以搜房公司上市作为股票期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亦未禁止我国境内居民取得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搜房公司以该前置条件主张孙宝云不能成为搜房公司股东的理由不成立。
第二、关于《离职协议书》是否终止《股票期权协议》的问题。《离职协议书》虽然加盖了北京搜房公司的公章和搜房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印章,但该协议书的内容为北京搜房公司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向孙宝云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未提及孙宝云的股票期权问题,不足以推定搜房公司和孙宝云合意终止股票期权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离职协议书》没有明确变更或终止《股票期权协议》,孙宝云和搜房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仍受《股票期权协议》的约束。搜房公司认为《离职协议书》导致《股票期权协议》终止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搜房公司董事长莫天全是否有权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问题。莫天全在签署《股票期权协议》时表明其身份为搜房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在本案中亦以搜房公司代表人身份出现,故其有权代表搜房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判决结果搜房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孙宝云《股票期权协议》约定的股票55000股(其中,10000股按每股1港币行权,40000股按每股2港币行权,5000股按每股5港币行权)协力评析
一、股票期权及其行权方式
股票期权一般指公司授予经营者或核心员工在一定年限后可以某一固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这一固定价格被称为“行使价”,首次授予的行使价为首次招股发行价,其后配发的行使价为不低于股票面值、期权授予日的收市价及期权授予日期前5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三者中的较高者。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过程被称为行权。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的现金收益。在行权时,如果股票价格已上升,股票期权持有者将获得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之间差价带来的收益;如果股票价格下跌,股票期权将失去价值,持有者将放弃行权。
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在个人行权时,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现金行权(自费行权)。即个人向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券商支付行权价款和相应的税金、费用,公司或券商以行权价格兑现股票,个人因此持有股票。个人行权后可以选择长期持有股票或者在恰当的时机出售股票以获利。
第二,无现金行权(保本销售)。即个人无需以现金支付行权价款,行权后可以选择长期持有股票或在恰当时机出售股票以获利,以出售部分股票所获得的收益来支付税金、费用。
第三,无现金行权并出售(即日销售)。即个人决定将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并立即出售,以获得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价差利益。同时个人还需要支付税金和相关费用。
本案中,搜房公司为奖励孙宝云为公司所做的贡献与其签订《股票期权协议》就是典型的股权激励型股票期权。
二、关于离职员工的股票期权是否自离职之日自动失效的问题
股票期权协议在签署时,一般都会约定行权期限,即在约定的“到期日”前,行权人必须以约定的
“行使价”,购买或卖出“相关资产”(如:股票、指数、商品、货币等)。如果超过“到期日”行权,该权利失效。我国的股票期权协议通常约定,员工在离开公司时或之后的一个30-90天窗口期内必须选择行使期权或者放弃期权。
那么,如果员工在行权期内便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是否有权行权呢?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激励型股权期权的行权期间并无特别限制,因此,对于员工是否有权行权应以《股票期权协议》为准。大部分的《股票期权协议》都会约定该员工在离职后无法行权,如果已行权并获得股票的,公司有权要求其以低价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但是对于员工在职期间提出行权要求的,如果无其他情形,该要求应该有效。
在本案中,孙宝云于日正式离职。根据《股票期权协议》的约定,孙宝云的股票期权于日失效。但孙宝云早在日就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莫天全提出了行使股票期权即购买股票的要求,并于7月9日和15日分别以电话及快递方式再次提出行使股票期权的要求。对于孙宝云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提出的购买股票请求,依据《股票期权协议》,搜房公司应当向孙宝云出售股票。
整理:何俊洋 &袁德喻 &审核:黄晓舒
员工离职& 股权激励 期权 股票期权协议 公司法律师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员工自愿离职协议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