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时候八一钢铁复牌后行情,行情要起来了

八钢停牌三月今日复牌第一关注是否有涨跌幅限制第二业绩暴增是否有市场表现第三复牌首日是否涨停板日后是否有N个涨停板

八钢停牌三月今日复牌第一关注是否有涨跌幅限制第二业绩暴增是否有市场表现第三复牌首日是否涨停板日后是否有N个涨停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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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题材是主因,炒作是外因.可快进快出.

棋至中盘,米塔尔在华的布局方看出些眉目:东起中国辽宁营口的独立投资的伊斯帕特钢铁厂,到计划收购49%控股权的包头钢铁,再到地处乌鲁木齐的八钢,西致哈萨克斯坦的卡钢,乃至延伸到新近收购的波兰钢铁厂,这家世界钢铁大王正试图在北纬40-45度之间建立一个横跨欧亚大陆的钢铁帝国。

而地处中国西北角的八钢正是将中国北方一线与中亚连成一气的一枚重要的棋子,宝钢在此时欲单刀直入、直取八钢,米塔尔如何不“很紧张”。

虽然新疆现在的市场容量还不到200万吨,但新疆西接哈萨克斯坦等中亚国家,东连缓鄂尔多斯盆地、甘肃、内蒙等能源接续地。现在,哈中石油管道已经建成,新疆必然要大兴土木建设石油城,而内蒙古、甘肃、陕西等地的能源工程建设也是越做越大,对钢铁需求越来越多。米塔尔看好八钢,颇具战略眼光。

新华社信息研究中心的那位负责人说,米塔尔的重点市场在北方,依托于哈萨克斯坦的卡钢,可将八钢纳入其销售半径。印中贸易中心的卫勇认为,米塔尔其有完整的布局规划,收购华菱仅仅是一个序幕,在以后的布局中重点考虑的是其物流体系。

在北方一线中,营口的伊斯帕特可利用港口优势进口铁矿石,同时在地缘上也与正在大力开发铁矿石资源的朝鲜临近,包头的包钢除了当地铁矿以外还有蒙古国的丰富铁矿为依托,新疆的八钢可以占尽中亚铁矿石和石油资源等优势。与此同时,米塔尔还借此抢占了中国的环渤海经济圈,缓鄂尔多斯能源接续带和西北及中亚等新兴钢材市场。

对于宝钢而言,王明德认为八钢就是一个立足西北和进军中亚的桥头堡,进可攻退可守。1月8日宝钢集团董事长谢企华宣布在十一五期间,宝钢将建设成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钢铁企业,进入全球前三强。

在西北市场的争夺上,两家企业已经开始了竞争。谁能够最终与八钢牵手呢?

冶金规划院副院长李新创认为,如果宝钢能够整合西北钢铁企业,是件好事,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新的钢铁产业政策中规定了钢铁企业外资“原则上不能控股”,在这一点上宝钢占据了明显的优势。

钢协顾问吴溪淳告诉记者,这一点不可能被突破,也并不是500万吨以上的不能控股,没有这个标准。过去控股的就算了,新政出台之后就要重新开始了。

李新创说,虽然已经达成协议,但米塔尔收购包钢的计划是不可能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的,因为包钢有全世界最大的稀土资源,包钢本身也不一定愿意合资,这与华菱不可相比。

李新创认为,国内钢铁企业应该自己先重组起来,这比外资先来重组要好。并且现在也有了这个趋势,鞍钢最近也在考察企业并酝酿兼并的计划。

八一钢铁(600581)不仅吨钢市值最低,而且PB值长期低位徘徊,必将成为行业中主要的兼并收购对象。按目前每股净资产4.02元计算,收购价通常会在每股净资产之上溢价10-15%,即4.4-4.6元。若预期公司被收购后经过资产整合,资产的盈利能力将大大增强,则按国内平均市净率计算,公司合理估值应为5.63元。将公司投资评级由“谨慎推荐”调高至“重点推荐”。预计公司2006-2008年每股收益分别为0.25、0.36、0.40元。

竞争优势明显。从区位优势角度看,公司具备年产钢300万吨的综合能力,作为新疆唯一一家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公司占据了新疆钢铁市场70%以上的份额,是我国西北地区仅有的两个钢铁生产基地之一。公司成立之时,八钢集团将炼钢、连铸、轧钢等一整套完整的、最优质的资产投入股份公司,公司因此秉承了集团公司基础雄厚、技术领先、品牌优势强、主业集中度高、企业素质好的优势。

从品牌优势角度看,“互力牌”注册商标连续三年被自治区工商局评为新疆著名商标,“互力牌”系列钢材产品连续五年被评为新疆名牌产品。同时,公司自2002-2007年享受所得税税率14.85%的优惠政策。

从原燃料供应优势角度看,公司原料主要来自八一集团,公司主要原料铁水成本主要取决于集团铁矿石与焦炭的成本,而国际铁矿石涨价对公司影响较小。八一集团的自由煤炭资源完全可以满足公司生产需要,不存在资源成本压力。

成长能力显著。随着2006年板带工程等其他重点项目的陆续投产,公司将逐步具备年产150万吨1750mm热轧板、60万吨冷轧薄板、15万吨镀锌及10万吨彩涂板的生产能力,产品结构质的变化将为未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预计2007年公司钢产能将达到500万吨。

具备并购价值。目前国内钢铁上市公司吨钢重置造价为2000元/吨(最新重置造价为4000-6000元/吨),八一钢铁今年产能将达到300万吨,理论的吨钢市值(重置成本)最低为60亿元(最新为120-180亿元)。按昨日收盘价计算,公司总市值为23.11亿元,吨钢市值为770元/吨,当前市值仅占重置成本的38.52%。

此外,目前公司的净资产是每股4.02元,按昨日收盘价计算,市净率为0.97倍。而目前国际市场钢铁类股票市净率平均值为2.4倍,我国钢铁类股票的市净率平均值为1.4倍。前期公司市净率一直徘徊在0.8倍以下,说明公司股票价格被严重低估。

△图表数据来源:Wind资讯

继去年6月1日宝钢举牌邯郸钢铁(600001)后,宝钢又再因收购八一钢铁(600581)成为市场焦点,由此,钢铁行业的并购也再次成为投资者关心的话题。分析人士指出,此次宝钢成功并购八一钢铁,表明宝钢整合全国钢铁行业的步伐正在加速。对于整个钢铁行业而言,“三足鼎立”的态势正在随着宝钢的整合行动变得摇摆起来。

从中国目前大型钢铁企业的分布格局来看,整体行业呈现“三足鼎立”之势。华东区域以宝钢股份(600019)为首,与马钢股份(600808)、沙钢形成联合竞争之势;华中以武钢股份(600005)为首,与华菱管线(000932)各据一方;东北以鞍钢股份(000898)为首,本钢板材(000761)次之;三方势均力敌,而被包围中间的华北区域则因为势力分散难成大势,这个区域的钢铁企业也频频遭遇其他强势大型钢铁企业兼并收购的侵袭。宝钢对华北区域的钢铁企业就一直虎视眈眈,2006年6月其在二级市场开始并购奔袭,邯钢成为宝钢的首选,宝钢不仅增持邯钢的股票,还不断购买邯钢的权证,不过宝钢的行动引起了邯钢的注意,在邯钢增持的行动中宝钢的举牌行动宣告失败。

除了邯钢外,宝钢集团在资本市场上大肆布阵,截至2006年三季报显示,其相继介入八一钢铁 、马钢股份、济南钢铁(600022)、莱钢股份(600102)、酒钢宏兴(600307)等数只钢铁股票。尽管宝钢一直宣称这只是正常的投资行为,但宝钢整合钢铁行业的野心不言自明。不过,由于种种原因,事实上迄今为止,宝钢真正成功并购的钢铁企业仅有八一钢铁一家,但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在并购八钢方面取得的突破将为宝钢并购更多的国内企业提供宝贵的借鉴经验,也为宝钢今后的并购再添筹码,并购八钢后,宝钢向西推进的战略已经基本实现,接下来的或许就是被窥视已久的华中地区。显然,钢铁行业的“三足鼎立”之势正在摇摆。

在钢铁行业的并购中,除了被收购企业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外,对于并购企业以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也是投资者一直关注的问题。事实上,在中国的钢铁行业并购中存在着三种力量的博弈———外资、央企和地方政府。

但在钢铁央企整合地方钢铁企业时遭遇的是来自地方政府的阻力,对于很多钢铁大省来说,地方钢铁企业被兼并无异于丧失了今后在钢铁行业建造航空母舰的资本。以河北省为例,虽然宝钢一直想入主邯钢,但河北省国资委一直倾心于北唐钢、南邯钢的区域整合,现在承钢、宣钢、唐钢已经组建新唐钢集团,而邯钢与安钢的联合也在加强。

显然,诸如宝钢集团这种有国家政策支持的并购行动并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完全配合,特别是那些原本就是钢铁大省的区域。但相比外资并购所遭遇的政策壁垒而言,央企的并购显然没有这方面的顾虑。

事实上,外资企业对中国的钢铁行业的虎视眈眈由来已久。2005年,国际钢铁巨头米塔尔、阿赛洛先后宣布入股华菱管线、莱钢股份。而几乎与此同时,俄罗斯北方钢铁公司、必和必拓等也都在谋求进军中国钢铁产业。但自此之后,外资企业入股国内钢铁行业的行动显然有所减缓,包括阿赛洛入股莱钢股份的事情仍然还在审批之中。

中信证券分析师周希增更直接地指出,其实外资企业入股国内钢铁行业面临很多的障碍,现在外资、央企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其实最主要的还是后两者的博弈,至于外资企业,可能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三者之间的博弈力量将趋于平衡。但另有分析人士指出,在国际钢铁行业巨头不断联合之后,中国的大门一打开,外资的力量将必然爆发式涌进来。 证券之星编辑整理

作为国有企业,重大重组必须经过国资委批准,对应第十三条可能需要3个月才能复牌。

此外,重组中的根据进程批露的相关规定,必须根据进展情况批露的信息,现在连毛都没看到。至少一个月内是不会复牌的,希望八钢打我脸。

(一)与中介机构签订重组服务协议等书面文件;

(二)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或对已签订的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变更;

(三)取得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前置审批意见等;

(四)尽调、审计、评估等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第十条 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停牌的,除符合本章第十三条规定可申请延期复牌的情形之外,应当在3个月内公布预案并申请复牌。

  公司无法确定筹划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预计筹划信息难以保密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停牌,同时承诺在停牌后10个交易日内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在停牌期间及时披露相关论证进展情况。

  公司获悉股东、实际控制人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向本所申请停牌。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停牌期满1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申请延期复牌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交易对方类型,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三方以及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等;

  (二)交易方式,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现金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方式;

  (三)标的资产的行业类型,如涉及多个标的资产,需分别披露所处的行业,如后续披露的标的资产行业与此前不一致,需说明不一致的具体原因。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停牌期满2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申请延期复牌的,应当在原定复牌期限届满前召开董事会审议延期复牌议案,并在议案审议通过后披露以下内容:

  (一)标的资产的具体情况,如标的资产名称、主营业务,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名称等。涉及海外上市公司且其股票或衍生品种处于交易状态,可暂缓披露标的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名称;

  (二)交易方式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如是否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是否构成借壳上市、是否发行股份及募集配套资金等;

  (三)与现有或潜在交易对方沟通、协商的情况,如是否已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或对已签订的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变更;

  (四)对标的资产开展尽调、审计、评估工作的具体情况,如财务顾问具体名称,各中介机构的进场时间、进展情况等;

  (五)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前置审批意见及目前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停牌期满3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复牌:

  (一)预案披露前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防科技管理部门事前审批,且取得其书面证明文件(相关部门对预案事前审批要求已有明文规定的,无需提供证明文件);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形式转让下属上市公司部分股权或控制权,并要求受让方在取得股权或控制权之后即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向上市公司注入其所拥有的资产或业务,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证明文件;

  (三)涉及海外收购,且对价支付方式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四)属于重大无先例事项;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上市公司拟申请延期复牌的,应当在原定复牌期限届满前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申请延期复牌的议案。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前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说明重组最新进展及延期复牌原因。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申请延期复牌议案时,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认购、受让、出让公司股权或者与公司进行资产买卖等方式参与重组事项相关交易的,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延期复牌议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申请最迟不晚于原定复牌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复牌。公司应当在复牌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延期复牌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当在延期复牌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重组框架协议;

  (二)继续停牌的原因;

  (三)财务顾问关于公司继续停牌原因符合本所规定的核查意见;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继续停牌原因符合本所规定的核查意见;

  (五)尚待完成的工作及具体时间表;

  (六)预计复牌时间;

  (七)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况。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停牌期满4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申请延期复牌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具体复牌时间;

  (二)财务顾问关于公司停牌期间重组进展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继续停牌的合理性、5个月内复牌可行性的专项核查意见。

  第十七条 除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依法依规须经事前审批或者属重大无先例之外,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累计停牌时间不得超过5个月。

  公司连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合计停牌时间不得超过5个月。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筹划重大事项为由申请停牌,后转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或者以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为由申请停牌,后改为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自初始停牌之日起计算停牌时间,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直通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事后审核问询所需的停牌时间,不计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出现更换重组标的,除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延期复牌条件的,应当在3个月内披露预案并复牌。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届满3个月后,不得更换重组标的并继续停牌。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为由申请停牌的,应当在停牌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停牌前1个交易日公司前10大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前10大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股东总人数。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应当认真编制交易进程备忘录。

  筹划事项出现下列重大进展或重大变化,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一)与中介机构签订重组服务协议等书面文件;

  (二)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或对已签订的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变更;

  (三)取得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前置审批意见等;

  (四)尽调、审计、评估等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五)筹划事项出现终止风险,如交易双方对价格产生严重分歧、市场出现大幅波动、税收政策及标的资产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交易失败;

  (六)更换、增加、减少重组标的;

  (七)更换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八)其他重大进展或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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