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6月18买的生育保险手册号,7月18号怀孕,能报婚育险吗

请问我今年四月份买的医疗保险,6月怀孕,来年3月生孩子能不能报的到生育险呢?_百度宝宝知道回复: 22 | 浏览: 4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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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452 &宝宝生日&积分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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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LG都有,女人的可以报销,男人的生育险是干什么用的呢?一开始我还以为两头都能报了,然后我们单位HR说,不是,说他那生育险没用,那为什么还要买呢?有人知道LG的生育险是干什么用的吗?
请问老公生育保险买了怎么用?.
总评分:&妈币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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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3162 &宝宝生日&积分2829&
王小令 发表于
我跟我LG都有生育保险,女人的生育险可以报销,男人的生育险是干什么用的呢?一开始我还以为两头都能报了, ...
好像真没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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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50141 &宝宝生日null&积分96845&
如果女的没有生育保险,从男的保险那可以报一点。一千块钱吧好像
&嘻嘻,还有这样的说法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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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1213 &宝宝生日&积分1054&
我听说好像是结扎用的,不过估计没有男人愿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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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4919 &宝宝生日&积分4266&
老公的生育保险可以领到一次性生育津贴,也就是一个月的基数,也就是2010元的样子。呵呵
&冒那么多,只有1000 多一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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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8352 &宝宝生日&积分7783&
老婆有单位的,老公都不能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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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17025 &宝宝生日&积分23108&
如果女的没有生育保险,从男的保险那可以报一点。一千块钱吧好像嘻嘻,还有这样的说法丫?
赱在①起,是缘份◆/~*①起在赱,那是緈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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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789 &宝宝生日&积分857&
我也想知道,老婆有正式单位的,老公可不可以不用交生育保险
&都要交,只要买 保险就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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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105 &宝宝生日&积分132&
还是有点用的 女方没工作的情况下 可以去男方单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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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36110 &宝宝生日&积分33746&
可以报啊,我老公单位可以报,只是报的不是全额,我没有生育保险只我老公有,我老公报的比我生我崽时的费用还要多四五百出来,我玩的好的老公和我老公是同事,他们两公婆都有生育保险他们都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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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3952 &宝宝生日&积分4172&
老公的生育保险可以领到一次性生育津贴,也就是一个月的基数,也就是2010元的样子。呵呵 ...冒那么多,只有1000 多一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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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3952 &宝宝生日&积分4172&
我也想知道,老婆有正式单位的,老公可不可以不用交生育保险都要交,只要买 保险就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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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4919 &宝宝生日&积分4266&
可能是一千多吧,刚刚查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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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出生
妈币5539 &宝宝生日&积分5486&
我看了看的是:他老婆生产时报销一半,另外男的可以享受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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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67 &宝宝生日&积分78&
如果女方没有正式工作而老公有交纳生育保险,生育时可以用老公的生育保险进行报销,报销比例是女性职工的50%。具体金额要根据当时的社平工资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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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1153 &宝宝生日&积分1060&
男方的生育保险也可以拿津贴的,但是前提是要女方无工作无收入!而且男方一次性的津贴钱好少,才1000多点~~~前年是1280,去年又加了一点点,今年应该还会再高一些~~~另外生育保险都是单位支付,个人一毛钱不要出的~~~社保局是要求每个单位都要为员工购买,因为生育保险也是个统筹基金,如果只有女的往基金里交钱,男的不交或者生过小孩的女的也不交,那就没钱支付正常生育津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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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789 &宝宝生日&积分857&
老公的就等于是白交了,反正是用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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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8630 &宝宝生日&积分7712&
我也才知道这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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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533 &宝宝生日null&积分507&
啊?真的吗 老公的生育险可以报吗&&我现在正好怀孕了&&我一直没有单位买保险&&所以看样子我可以享受老公的生育险的咯&&不过好像网上说手续很麻烦吧 而且必须要开具独生子证才可以报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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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币533 &宝宝生日null&积分507&
如果用老公的生育险 手续是不是很麻烦&&而且网上说必须要开独生子女证才可以报&&是吗
老公的生育保险买了干嘛用的啊?有人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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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 Reserved版权所有&&&&没交医保的人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吗?_百度知道
没交医保的人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吗?
补交可以吗我开始的单位给我买个五险?我是长沙本地人口,可以到当地的社区购买不?三是,后来换了个公司没有买保险,医保现在也欠着,自己只补了养老保险。现在发现自己怀孕了。有什么办法吗,听说医保也可以报销
生孩子的时候是不能报销的,你只有医疗保险,就是说你自己住院的时候社保可以报销部分,但是没有生育险,生孩子以及产假是不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的1:您购买的是三险,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2、缴纳了生育保险后,才可以享受生育报销;您没有交就没有生育津贴的。但是医疗费用可以报销的
买保险就上大家保!
育险跟医保无关,生育险是只有企业可以给在生育年龄内的妇女买的,自己是不能买,医保是也可以报的,但生育险可以报销生育的全部费用医保只能报销85%左右的医疗费用,用医保卡住院自动报的,必须在职并且交满一年才有效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是的!不过你现在交也来得及!医保不能补缴,只要断交3个月就要重新计算,所以,你先在抓紧时间办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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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保险变更了,还能报生育险吗?
我现在怀孕七个多月了,下月起保险就转到新的单位了,那这样我还能报生育险,领生育津贴吗,宝妈们有知道的吗?
能吗?我怎么听说生前的十个月必须得在一个帐套连续交十个月才可以报生育险呢。。
能报,我跟宝妈一个情况
不断档就能报
我还怕没等我生完单位黄了怎么办?
好像报不了了 得再一个单位连续10月好像才可以
单位黄了办理失业,失业期间生育津贴照发
回复 &小小航宝妈&
15:20:38发表的
我还怕没等我生完单位黄了怎么办?
连续就可以
谢谢宝妈,因为最近单位效益不好公司就我一个人上保险!
回复 &罂粟妞美好&
15:53:44发表的
单位黄了办理失业,失业期间生育津贴照发
可以,我也是这样
谢谢宝妈,问医保了,不断就可以报
回复 &Muma_宸宸&
11:31:18发表的
不断档交费的情况下能报,生育险必须连续缴费10个月以上
只要下一个单位给你及时缴纳,中间别断档就能报
怎么报?后面的生育津贴谁负责
回复 &小可乐快快来&
12:08:31发表的
能报,我跟宝妈一个情况
社保局好像不建议更换吧
你打12333问问
只要连续缴纳就可以,变更不影响啊,最后在哪家交的就哪家给申请津贴。再说,这个津贴是国家给的,最后那家只是帮你申请而已,钱也不是他们出的。不建议更换是因为万一中间哪个环节出问题容易断档,这个责任不好界定
回复 &微笑大House&
23:12:02发表的
怎么报?后面的生育津贴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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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如何报销
武汉生育保险 10 日启动 女职工生育平均补助 5750 元 中新社湖北新闻网 12 月 5 日电 武汉晚报消息, 昨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 武汉市社保的最 后一个险种――生育保险 10 日启动,接受用人单位参 保登记。 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 机关、 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 生育保险。 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 6 个月后, 享受生育保 险。 女职工生育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可由生育保险支 付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费用。以 在三级医院顺产计算,每名女职工生伢平均可报销 5750 元。参保的配偶,可享受 10 天的护理假津贴,平 均每人 500 元左右。 本月 10 日,生育保险正式开始受理用人单位参保 登记,今年参保人员可达 5 万人。到明年底,我市参加 生育保险的职工将可达 25 万人。 权威人士详解生育保险 昨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生育保险 政策,作了详细解读。 -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哪些钱:职工参保后,生育 保险基金可支付: 生育津贴; 护理假津贴; 生育医疗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 护理假津贴: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 生育津贴 护理假津贴: 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或流 (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男职工配 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 ×产假天数。 引 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 偶生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 偶生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 天的生育护理假津贴。 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 10 天的生育护理假津贴。护 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 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 理假津贴 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 ÷ 30 护理假天数。 ×护理假天数。 -产假有多少天: 产假有多少天: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 产假有多少天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 产假为 90 天; 难产的, 多胞胎生育的, 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 儿增加 15 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 30 天。 周流产的, 女职工妊娠不满 12 周流产的, 产假为 30 天; 12 周、 满 周流(引 产的 产的, 不满 28 周流 引)产的,产假为 45 天;妊娠满 28 周以 上引产的, 上引产的,产假为 90 天。 -生育医疗费可报销多少:根据规定,生育医疗费 用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 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职工生育(含流、引产)医疗费用 实行定额结算,女职工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 医,其生育医疗费用将会有不同的定额标准。 顺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 1500 元、二级医院 1200 元、一级医院 980 元; 助娩产的医疗费: 三级医院 2000 元、 二级医院 1600 元、一级医院 1350 元; 剖宫产的医疗费: 三级医院 3000 元、 二级医院 2400 元、一级医院 1980 元; 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 1500 元、二级医院 1200 元、一级医院 1000 元; 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 580 元、二级医院 480 元、一级医院 390 元。 此外, 女职工在门诊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时, 其定额 标准为:三级医院 180 元,二级医院 150 元,一级医院 130 元;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 90%(含)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 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90% 低于 100%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 准 100%低于 150%的部分,个人自负 30%,医疗机构 负担 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0%;医疗费用高于定 额标准 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 30%,剩余部分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生育保险年度考核规定确定支 付比例。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有多少钱:该费用是指职工 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皮下埋植(取出) 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其限额标准为:放置 宫内节育器 80 元,取出 75 元;皮下埋植术 100 元,取 出 55 元;输卵管结扎术 1500 元;输精管结扎术 500 元;输卵管复通术 3000 元;输精管复通术 2000 元。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 在规定 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 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 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失业人员可否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职工参加生育 保险后失业的,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 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按照《办法》的规定 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退休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其所属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没 有参加生育保险、 但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 由医疗保 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钱:生育保险执行本市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目录、 医疗服务设 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 其中, 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需 由个人先负担部分费用的 B 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直 接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结算,职工个人不需要另外支付。 超出生育保险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负担。 定 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规定项目以外的 医疗服务时, 必须事先征得职工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不 可以任意收取。 -生育并发症该谁付钱: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 手术时伴有并发症、 合并症需要治疗的, 按照我市基本 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工治疗并发症、 合并症的医疗 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产前检查费可报 500 元: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产 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标准为 500 元。其中,规定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生育 保险基金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自 负, 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职工分娩住院发 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定额结算支付。 职工因母婴原因 实施人工流产、 引产术的, 可以按规定享受产前检查医 疗待遇。 -在哪个医院生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 理, 职工可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 查,还可另外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 娩;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 只能选择一所生育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职工诊断怀孕, 到市卫生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 《武 汉市围产保健手册》 并完成首次产检后, 由其所在单位 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 、 《生育证》 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 《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 -参保职工外地生伢能报销吗:职工因紧急抢救, 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在本市非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 以及符合规定在外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 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 30 日内,由用人单 位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 ,并携 带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 处方、 原始收据及相关 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怎么领:用人单位应在职 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怎么领: 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怎么领 工生育(流 引产)或者男职工配偶生育后 日内, 工生育 流、引产 或者男职工配偶生育后 20 日内,携 带职工的《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 、定点医疗机构出 带职工的《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 定点医疗机构出 、 具的婴儿出生或者流、 具的婴儿出生或者流、引产医学诊断证明等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申领手续。 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申领手续。社 日内, 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申领后 20 日内,将生育津贴和 护理假津贴支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护理假津贴支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单位没参保,生育待遇由谁给:生育保险实施后,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 遇由单位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 生育保险 基金对参保前的生育保险待遇不予补付。 -单位欠缴险费,生育保险待遇暂停:用人单位参 保后欠缴生育保险费的, 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 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欠费在 3 个月以内的, 足额补缴 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 按规定补发生育保险待遇; 超过 3 个月以上的,在补足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其职工可 从补缴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欠费期 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 和标准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不付哪些钱:①违反国家和本省、 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不符合生育保险就 医管理规定,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③不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 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④在国外或者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⑤因医疗事故发生 的医疗费用;⑥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⑦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雷雨 彭燕娥) 武汉: 武汉:没定点生 生育津贴没了 足额缴了生育保险,但因没选择定点医院生孩子, 不仅生产费自掏, 就连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也没了, 是 这样的吗?近日,刚生完伢的武昌姚女士对此表示不 解。 28 岁的姚女士就职于鲁巷广场附近一家通信公 司,去年 10 月怀孕,预产期为今年 6 月 22 日怀孕后, 姚女士一直在省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检查。去年 12 月 武汉启动《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今年 1 月确定 了 45 家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姚女士单位在《办法》启 动后就按时为她办了生育保险, 但省幼保健院不属定点 医院。 6 月 18 日,要生伢了,姚女士考虑到已在省妇幼 做了 12 次检查,医生对情况熟悉,最终决定放弃定点 医院,在省妇幼剖宫产。出院后,姚女士的丈夫到其公 司交出生证明等材料, 委托公司到社保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却被告知因为没到定点医院生伢,产假 4 个月的生育津贴也不能享受。 姚女士算了算,在省妇幼剖宫产花了 6200 元,产 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单位所缴比例,一天 32.2 元, 120 天共 3900 余元,前后损失 1 万多元。她有些想不 通, 生伢是自己掏腰包, 一定程度上算是为市社保节约 了,为何连生育津贴也享受不到。 昨日, 武汉市社会劳动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 徐帮学解释称, 生育保险是一项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 度,有各项法律法规来约束。武汉市人民政府第 173 号令即《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 育津贴、 护理假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等都由生育保险基 金支付;第十七条(二)规定,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 理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条规定,生 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 因此, 若产妇不选择定 点医院生产, 而又未经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转诊转院 的,视为放弃享受生育保险相关津贴、补助的权利。 ■编后:去年 12 月,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开始施行,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 位连续为其缴费满 6 个月以上的职工便可享受生育保 险待遇。今年 6 月起,已陆续有人开始享用这份待遇, 由于对政策的不熟悉不了解,产生诸多困惑。 武汉: 武汉:带薪休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者生伢,享受生育津贴。然而,刘女 士本应得到的这笔钱最终却归单位了, 这是怎么回事? 刘女士在武汉青山某单位从事财务工作,今年 4 月生子。 由于单位去年底为员工购买了生育保险, 按照 政策, 刘女士除了报销生育费用外, 还应该享受生育津 贴。 刘女士的产假共有 4 个月,按照生育保险缴费比 率, 生育津贴应该有 4500 元左右, 比起顺产报销的 1500 元,生育津贴算得上一笔不少的数目。本月中旬,刘女 士到单位领取生育津贴时, 却被告知: 因其产假期间带 薪休假,生育津贴由单位所有。 这是为什么?武汉市生育保险中心审核科负责人 宋涛解释,生育津贴与休假期间的薪水不得同时发放, 二者只发一项,且遵从“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如果职 工带薪休假, 休假期间的工资和补贴大于生育津贴, 生 育保险中心拨付的生育津贴归单位所有; 如果职工工资 和补贴少于生育津贴, 则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补给参保 人。当然,若是用人单位条件比较好,同时发放两种补 贴,中心也不会干涉。 武汉生育保险配套细则出台 时间:
11:15:32 来源:湖北日报报业 集团 ●硬要剖宫产仍按顺产报 ●在外地工作也能报 ●3 月底前参保有优惠 已经参加生育保险 6 个月的职工, 发现自己怀 孕了,可到定点医院进行 11 项产前检查。昨悉, 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近日出台 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等有关生 育保险的配套细则,对生育津贴领取、医疗费用结 算进行了详细规定。 有关部门解释,生育保险是强制险种。已参加 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应自武汉市职工 生育保险实施之日起 30 日内(新成立的用人单位 应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 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 , 构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根据“五险合一”规定,逾期未登记的,将由 社保经办机构依法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单位未 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武汉市职 业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此外,配套文件还规定,对试管婴儿等 3 项费 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政策要点请您仔细看 发现怀孕,领取《登记表》 职工诊断妊娠后,由所在单位持职工《身份 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辖区社保经办机 、 构领取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 (以下 简称《登记表》,并根据职工意愿,各选择一所生 ) 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别进行门诊产前检查和住 院分娩。 职工凭《登记表》到市、区妇幼保健院(站) 进行首次产前检查,同时领取、填报《武汉市围产 保健手册》 。 计生手术,领取《申请表》 实施计生手术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凭其《身份 证》《结婚证》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武汉市生育 、 保险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 手术前,出示社保卡 实施生育手术或计生手术的职工应持社会保 障卡、 《登记表》及《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或《申 请表》到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时, 定点医疗机构查验其是否可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医院和社保经算机构 结算; 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直接与职工个人结算。 转诊、转院怎么办 由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 机构的,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 付,医疗终结后 30 日内,由用人单位到辖区社保 经办机构结算,其中,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 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 5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在外地工作,生孩子也能报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职工, 可由武汉市工伤生 育保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在派驻地选择 1-2 所社 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 后 30 日内,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其中, 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 标准的部分, 个人自付 30%, 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 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怎么领 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 30 日内凭 《登记表》 出 、 《 生医学证明》 、出院小结等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 构办理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将职工生育津贴、 护理假津贴拨 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将其用于职工在产 假、护理假期间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因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收入,造成职工生育津 贴、护理假津贴降低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保险如何衔接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6 个月后, 才能享 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分娩时刚好“跨界” ,怎 么办?配套规定为: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 女职工完成分娩 并已经办理出院的, 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 位支付。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 女职工已经完成 分娩,尚未出院的,其门诊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 支付; 住院医疗费、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女职工尚未分娩 的,其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由基金计发。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 《独生子女光荣 证》的,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男职工配偶 已经完成分娩且度过产假期的, 其护理假期间工资 由用人单位支付;已完成分娩但处在产假期内,或 尚未分娩的,护理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计发。 凡今年 3 月 31 日前参保并连续为职工缴费的 单位,其职工参保后 6 个月以内的生育医疗费用, 可按前款有关规定执行, 但补贴数额不超过定额结 算标准。 产妇硬要剖腹产“不鼓励” 有些产妇主动要求剖宫产,不愿意自然分娩, 对于这种情况,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不鼓励” 。根 据规定, 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以下三种情形的医疗 费用: 1、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 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2、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 的医疗费用。 3、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首次产检 11 项费用可报 《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 还出台了产前 检查及产后访视项目表, 超范围的项目基金不予支 付。 首次产检项目:血液分析(三分类) 、乙肝两 对半、丙肝抗体测定、肝功能 ALT、心电图、空腹 血糖、B 超、阴道分泌物检查、尿液分析、产科检 查、ABO 血型及 Rh 血型鉴定(以上 11 个项目各 1 次) 。 门诊妊娠中晚期产检项目:血液分析(1 次) 、 凝血三项(1 次) 、肝肾功能(2 次) 、心电图(1 次) 、空腹血糖(1 次) 超(2 次) 、B 、阴道分泌物 检查(必要时 1 次) 、尿液分析(1 次) 、产科检查 、胎心监护(1 次) 。 (9 次) 产后访视:1-3 次。 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 标准为 500 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为 185 元。产后 访视费用, 单次限额标准 15 元/人次, 累计限额 30 元。 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名单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1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双湖桥) 2 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医院(莲溪寺) 3 武汉铁路分局武昌医院 4 武汉市普仁江岸医院 5 武汉市武东医院 6 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职工医院 7 长航青山船厂医院 8 武汉东方医院 9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医院 10 武汉玛丽亚妇产医院(积玉桥) 11 武汉市三九中原医院 12 武汉市现代女子医院 13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武汉中心医院 14 武汉紫荆医院 15 武汉船用机械厂职工医院 16 中建三局二公司职工医院 武汉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可报那 些? 从怀上宝宝到最后生产的各项 产前检查费用中那些可以报 销?我的只有在建《武汉市围产 手册》时报销了 150 元,后来的 产检为图方便就在离家比较近 的武警医院检查的,有 7 次常规 检查,1 次二维彩超,1 次三维 彩超,1 次血液微量元素检查, 共计 370 元,可以报销吗?如果 可以报销,如何报销?谢谢…… 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 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 支付, 其中, 在规定限额以内 (含 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 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过限额的 部份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 可直接向个人收取。文件规定: 生育医疗费有: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 限额,标准为 500 元,其中,首 次产检费用定额 185 元。 (二)分娩和流(引)产医疗 费用定额标准: 1、顺产:三级医院 1500 元、 二级医院 1200 元、 一级医院 980 元; 2、 助娩产: 三级医院 2000 元、 二级医院 1600 元、一级医院 1350 元; 3、 剖宫产: 三级医院 3000 元、 二级医院 2400 元、一级医院 1980 元;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 原因需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三级医院 1500 元、二级医院 1200 元、一级医院 1000 元; 5、住院人工流产术:三级医 院 580 元、二级医院 480 元、一 级医院 390 元; 6、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 医院 180 元、二级医院 150 元、 一级医院 130 元。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分 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 准 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 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 额标准 90%低于 100%(含)时, 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100%低于 150%(含) 的部分,个人自负 30%,医疗机 构负担 30%,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150% 以 上 的 部 分 , 个 人 自 负 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 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 例。 (三)产后访视费单次限额, 标准为 15 元/人次, 累计限额 30 元。 你的产前检查虽没享受完,但 是后来没有在你的“生育保险登 记表” 指定医院享受, 不能报销。 武汉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太多引 热议生育报销比例太低 武汉市的生育保险基金结余 率超过 80%。 作为应 “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的社保险种之一,昨 日本报批露的这一数据引起了 医院、投保职工和专家们的思 考。很多人表示,武汉在生育保 险运作上还有诸多急待改进之 处。 原因一:定点医院偏少、报销 比例偏低 上月底,吉女士在武昌某二级 医院生产,剖宫产后住院 7 天, 共花费 4300 余元。生育保险规 定的结算标准为,二级医院剖宫 产报销定额为 2400 元。吉女士 花费高出定额 1900 元,高于定 额标准 100%低于 150%的部分, 产妇个人和医疗机构分别付 30%,剩余的 40%才由生育保险 基金支付;高于定额标准 150% 以上的部分,产妇掏 30%,剩余 部分由医院垫付,再由社保经办 机构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 考核确定返还数额。最终,吉女 士自付 570 元, 医院补贴 850 元。 作为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之一, 武汉玛丽亚妇产医院院长张建 新也认为,生育保险参保人享受 待遇偏低。目前,三级医院剖宫 产的报销标准也只有 3000 元, 顺产仅 1500 元。 而据武汉市卫生局 2007 年度 统计报表显示,武汉市属医院剖宫产目前平均住院费均超过 3000 元。 其中, 武汉市第一医院 4472 元, 武汉市中心医院达 4946 元。省属大医院剖宫产住院费用 均超过 6000 元。 更多的产妇认为,生育保险定 点医院设置不合理,也是造成生 育保险基金花不掉的原因之一。 省妇幼保健院、协和医院、同济 医院这些具有强大产科实力的 医院均不在定点范围之列。 原因二:缴费基数太高了 生育保险是五大社保强制险 种之一。新的《劳动合同法》规 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所有员工全 额参保,否则违法。缴费年限是 男职工 60 周岁, 女职工 50 周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医疗保险 研究所所长吕国营说,生育保险 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险种 有所不同。生育是人为可控制的 行为,生育行为集中在特定年龄 段。让 50 多岁的男性也和 20 多 岁的女性一样缴纳生育保险,不 尽合理。 武汉市九三学社主任委员、医 保研究专家黄萍萍认为,社会保 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生育保险资 金结余率高达 80%, 与缴费基数 高有一定关系。目前,用人单位 按照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0.7%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基金。 如果月平工资为 2000 元,每人 每年要交 168 元,缴纳 25 年, 则为 4200 元。然而,绝大多数 女性一生生育一次,不少男性甚 至一辈子也不会为此受益。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服 务 范 围 ?? 1 武汉市第一医院 ?? 2 武汉市第二医院 ?? 3 武汉市第三医院 ?? 4 武汉市普爱医院 ?? 5 武汉市第五医院 ?? 6 武汉市第六医院 ?? 7 武汉市第七医院 ?? 8 武汉市第八医院 ?? 9 武汉市第九医院 ?? 10 武汉市第十一医院 ?? 11 武汉市第十二医院 ?? 12 湖北省中医院 ?? 13 湖北省荣军医院 ?? 14 湖北省中山医院 ?? 15 湖北省新华医院 ?? 16 武汉市商业职工医院 ?? 17 武汉市汉阳医院 ?? 18 汉口铁路医院 ?? 19 梨园医院 ?? 20 武钢职工总医院 ?? 21 武钢二医院 ?? 22 葛化医院 ?? 23 武汉市普仁医院 ?? 24 长江航运总医院 ?? 25 湖北省武警总队医院 ?? 26 解放军第一六一医院 ?? 27 解放军第四五七医院 ?? 28 武汉市中医院 ?? 结扎、终止妊娠手术 ?? 29 武汉市石化医院 ?? 30 武汉市妇女儿童医疗保 健中心 助产技术、结扎、终止 妊娠手术 ?? 31 武汉市江岸区妇幼保健 所 产前检查、结扎、终止妊娠 手术 ?? 32 武汉市江汉区妇幼保健 所 ?? 33 武汉市桥口区妇幼保健 院 ?? 34 武汉市汉阳区妇幼保健 院 ?? 35 武汉市武昌区妇幼保健 所 ?? 36 武汉市洪山区妇幼保健 所 ?? 37 武汉市青山区妇幼保健 院 ?? 38 武汉市计划生育科技所 ?? 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 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米非司 酮药物流产术、计划生育手术并 发症等 39 江岸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 导站 40 江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站 41 桥口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42 汉阳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43 武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中心 44 洪山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45 青山区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站 武汉生育险如何报销 2006 年 12 月 10 日,武汉市启动职 工生育保险, 现参保人数已突破 100 万人次。6 月 1 日起,连续缴费满 6 个月者 ,可按定额报销生育保险,目前共 有 624 人享受此项待遇。 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 伤生育保险处处长徐帮学、科长王 书明,就定点医院在生育保险报销 上存在的疑惑进行解释。 热点问题解答 》定额部分无须个人垫付 》》定额部分无须个人垫付 》 据部分参保人员反映,部分定 据部分参保人员反映, 点医院要求参保人员自行垫付生育 费用。 费用。 在定点医院分娩, 在定点医院分娩,定额部分应 由医院垫付,无需个人承担。 由医院垫付,无需个人承担。分娩 超过定额标准 100%至 150%(含) 至 ( 的部分, 的部分,个人自负 30%,医疗机构 , 负担 30%,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0%; ; 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 150%以上 以上 部分, 部分,个人自负 30%,剩余部分根 , 据对定点医院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 定支付比例。 定支付比例。 》》晚育津贴如何界定 》 按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 策的,增加 30 日的生育津贴。那么 晚育应该如何界定? 根据《湖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 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 23 周岁怀 孕生育第一子女的为晚育,可增加 30 日的生育津贴。 》》做彩超能否报销 》 一些医院反映, 在门诊检查时, 部分参保人员习惯做超过报销范围 内的检查,如应该做 B 超,却提出 做彩超,应该如何报销? 可人性化操作,按 B 超费用报 销,彩超超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转到非定点医院如何报销 》 从定点医院转到非定点医院, 需由定点医院开转院证明,或遇到 临时大出血等紧急情况下,到非定 点医院就诊才可报销。在非定点医 院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 终结后 30 日内, 由用人单位到辖区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分娩 医疗 费用超额 的部分,个人 支付 50%,另 50%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武汉参保外地生伢能报销 》 吗 青山的龙臣反映,妻子今年 4 月被单位分派到黄石市,5 月怀孕, 预产期在明年 2 月底,如果她在黄 石市生产,生产费用可以报销吗? 长驻外地工作的职工,由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在派 驻地选择 1~2 家社会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作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并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填报异地就医登记表,办理职工异 地就医登记手续。长驻外地职工的 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 终结后 30 日内, 由用人单位持相关 材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 结算。 》 》丈夫缴了保险能享哪些政 》 策 不少男性读者问,自己所在单 位也为自己每月缴纳了生育保险, 他们可以享受到哪些政策?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 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的,可享受 10 天的生育护 理假津贴。 (记者陈小敏 邹婵娟 黎 清) 医院不愿先垫付,对吗 汉网消息(记者邹婵娟 黎清 实习生黎娜) “医院说核算系统没建 成,生育费非要患者自己先垫付, 这是不是违反政策规定啊?” 近日, 多位读者致电晨报表示不解。 读者肖春文说,目前正在汉口 某医院待产,自己的单位是在去年 12 月就办理了生育保险, 手续齐全, 该院医保办工作人员告诉她,因为 医保系统没建设好,需患者自行垫 付住院费及生育费用,出院后再根 据生育保险办法相关规定退钱。 记者昨日致电我市 28 家有助产 技术的生育定点医院,除 4 家医院 称不能为患者先垫付费用外,其他 医院都表示会按政策行事,为参加 生育保险的患者垫付医药费。 汉口某医 院医保办工作 人员 称,并非他们不愿垫付,而是医保 中心系统没有完善,手工核算易出 错。另一家定点医院医保办工作人 员同样表示, 人工核算必然会出错, 会给医保中心和患者造成不便。 其他 24 家定点生育医院均表 示,虽然手工核算较麻烦,但仍然 会按照文件执行,尽可能为患者减 轻负担。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 保险处科长王书明表示,医保系统 软件是否完善与医院执行政策不冲 突,各家定点医院应严格执行相关 规定,不能因系统没完善而拒绝垫 付,患者发现此类情况可向市医保 中心投诉。 第二十二条 在职工诊断怀孕, 怀孕,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机构建立《围产保健手册》 机构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和完成 首次产检后,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 首次产检后,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 《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 居民身份证》 《武汉市计划生育 、 服务证》或者《生育证》 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 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并填报《 并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手册) 表(手册)。 》 第二十三条 职工进行门 诊产前检查、 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 生育手术, 生育手术,应当在生育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就医; 疗机构就医;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 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 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生育和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 算手续; 算手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以 及在外地医疗机构紧急分娩所发生 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与用人单位办理拨付、结算手续。 与用人单位办理拨付、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 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 构的结算申请后, 构的结算申请后, 应当在 20 日内完 成待遇的审核结算; 成待遇的审核结算;对不符合条件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 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保险待 遇。 四、结算程序 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 (一) 费用的结算。 费用的结算。职工首次产检和产后 访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 定额标准与武汉市妇幼保健院统一 结算。 结算。 (二)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的 结算。 结算。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门 诊产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 在限额以内( 诊产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含限 的部分, 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结算; 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结算; 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分娩、 (三)分娩、流(引)产医 疗费用的结算。 疗费用的结算。职工符合规定的分 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 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结算; 结算; 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90%、 、 低于 100%(含)时,按定额进行 ( 结算; 结算; 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 100% 至 150%(含)的部分,个人自负 ( 的部分, 30%,医疗机构负担 30%,生育保 , , 险基金支付 40%;医疗费用超过定 ; 以上的部分, 额标准 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 以上的部分 负 30%,剩余部分根据对定点医疗 , 机构医疗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 付比例。 付比例。 (四)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 结算。 结算。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 划生育手术费在限额以内 含限额) (含限额) 的部分, 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 实际 费用与定点 医疗机构进 行结 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五)生育津贴、护理假津 生育津贴、 贴的结算。 贴的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职工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拨付给用人 单位。 单位。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拨付 的费用用于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 的费用用于职工在产假、 间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间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 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 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 标准的, 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 高于职工本人工资、 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 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 工福利费。 工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在 产假、护理假期间, 产假、护理假期间,已按规定享受 工资福利的,其生育津贴、 工资福利的,其生育津贴、护理假 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 门按年结算,上缴财政。 门按年结算,上缴财政。 五、结算管理 职工就医时, (一)职工就医时,定点医 疗机构应查验其《 疗机构应查验其《武汉市生育保险 就医登记表(手册),并通过生育 就医登记表(手册) ,并通过生育 》 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系统查询该人员 是否 符合享受生 育保险待遇 的条 件;对符合享受条件的职工所发生 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和基本 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和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计帐; 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计帐;应由个人 支付的费用, 直接与职工个人结算。 支付的费用, 直接与职工个人结算。 (二)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 定将其医疗费用信息通过生育保险 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上传, 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上传,并于 每月 10 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报送《 报送《武汉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 报审核表》《武汉市生育保险产前 报审核表》 《武汉市生育保险产前 、 检查、产后访视费用申报审核表》 检查、产后访视费用申报审核表》 、 《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 疗费用结算清单》《武汉市生育保 疗费用结算清单》《武汉市生育保 、 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清单汇总 《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 表》 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 、 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 《 和费用清单等材料, 和费用清单等材料,办理医疗费用 结算手续。 结算手续。 (三) 职工符合规定在非定 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就医发生的生育 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就医发生的生育 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填报《武汉 医疗费用, 由用人单位填报《 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 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 , 持职工病历(复印件) 诊断证明、 、诊断证明 持职工病历(复印件) 诊断证明、 、 医疗费清单、 医疗费清单、结算发票等相关材料 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 费用结算手续。 费用结算手续。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 (四) 育、流(引)产,男职工配偶生育 后 30 日内凭 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 《 登记表(手册)、 出生医学证明》 登记表(手册) 《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 出院小结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 会保 险经办机构 办理津贴拨 付手 续。 (五) 武汉市妇幼保健院应 于每月 10 日前向辖区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报送《 办机构报送《武汉市生育保险产前 检查、产后访视费用申报审核表 核表》 检查、产后访视费用申报审核表》 及相关材料, 及相关材料,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 续。 (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 到定点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申报 材料后, 材料后,应在 30 日内完成费用审 核,将《武汉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 支付通知单》 支付通知单》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 或用人单位, 或用人单位,并按照支付通知单支 付结算费用。 付结算费用。 二十七、 二十七、如何申领生育津贴和护理 假津贴? 假津贴?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 答: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流、 引产) 引产) 或者男职工配偶生育后 20 日 携带职工的《 内,携带职工的《武汉市计划生育 服务证》 服务证》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 、 出生或者流、 出生或者流、引产医学诊断证明等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 和护理假津贴申领手续。 和护理假津贴申领手续。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在受理申领后 日内, 经办机构在受理申领后 20 日内, 将 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支付给职工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 武汉将启动职工生育保险 生孩子可领 5500 元津贴 入库时间:2006 年 10 月 31 日 生孩子可领 5500 元津贴 昨日上午,武汉市长办公会原则通过《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劳动 保障部门表示,将在今年 12 月底前启动职工生育保险。 据介绍,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后,武汉市社保将涵盖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五大险种,形 成完整体系。 职工待遇―― 离岗生育工资福利不变 《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这些费用: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 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据测算, 《办法》实施后,女职工生育人均可以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约 5500 元,配偶生育时,男 职工人均可按规定领取护理假津贴约 400 元。 市政府法制办称, 《办法》使得女职工在离岗生育期间,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同时还对生 育并发症、合并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给予了规定。 男职工可享护理假津贴 市劳动保障局解释:为了扩大政策的受益范围,提高用人单位投保积极性,该市在《办法》中还 增加了男职工护理假津贴, 即男职工配偶生育,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可享受 10 天的护理假津贴。 保费缴纳―― 保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费率为缴费工资的 0.7%,由税务部门代收。 市劳动保障局介绍,生育保险在操作上与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统一缴费、统一管理。已参加 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生育保险 参保登记和缴费基数核定,用人单位不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缴费时候必须按照单位所录用 的职工总数,并非是只以女职工的人数及其工资数进行缴费。 《办法》规定,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等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 步过渡到全市统筹。对此,法制办解释,实行两级统筹是因为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 个险种目前都还是两级统筹,如果要并轨,从市区两级换成全部由市级统筹,客观条件还不具备。 参保对象―― 不分单位性质都可参加 《办法》规定,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及其职工均可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法制办说,对单位而言,该市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均适用;对个人 而言,则打破了户籍限制,只要是与武汉市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参加了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 工,均可以参加武汉市的生育保险。 机关事业―― 待遇略高于不参保 法制办介绍:根据市卫生局和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测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后,待遇略微高于 不参保。 据了解,目前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是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按 90%的比例报销。 根据测算,当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低于生育保险定额 1.5 倍以下时,参保待遇高于现行政 策标准,只有当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定额 1.5 倍以上时,参保待遇才会逐步低于现行的政策标准。 但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现行政策相比,生育保险还将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服务内容纳入 本组稿件记者 张付荣 了支付范围,并在费用上进行了补偿。 【解 读】 生育保险能出多少钱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上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 以 30 天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 险费的基数除以 30 天计算。 哪些钱由生育保险出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和医 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 产后访视费。 产假有多长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 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天;难产 的, 增加 15 天;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的, 增加 30 天。 (二) 妊娠不满 12 周流产的,产假为 30 天;妊娠满 12 周不满 28 周流(引)产的,产假为 45 天;妊娠满 28 周以上引产,产假为 90 天。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 10 天的护理 假津贴。 如何领取生育保险 在职职工诊断怀孕,并到武汉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和完成首次产检 后,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 、 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 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在本市 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外地医疗机构紧急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办 理拨付、结算手续。 用人单位要缴多少钱 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 0.7%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 不缴费。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 60%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 300%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参保多久能拿到钱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 6 月 以上。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是否会催生豪华生育 武汉市实行了职工生育保险后, 是不是会出现享受待遇的女职工在生育时, 一味的提高住院标准, 延长住院时间。对此,武汉市妇联、劳动保障部门均称:有制度制约。 妇联权益部的王少琴部长介绍,当时在制订生育保险的费用支付标准时,曾对武汉市医疗单位的 剖腹产及顺产的医疗费用进行了抽查,计算出了一个平均数字。 市劳动保障局认为,在《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规定了“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 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对于不同的环节规定了最高支付限额,超过限额部分的,由个人和保险基金按 照比例共同支付。 □相关背景 20 年前就曾呼吁出台相关政策 “我们每年都向武汉市两会提案,要求在武汉实施职工生育保险。 ”武汉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部 长王少琴说,最早动议可追溯到上世纪 80 年代。 据了解,多部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产期间,用人单位要保障其正常权利,但是很多企业不愿意 承担相应的费用。王少琴说,不少职业女性由于害怕失去饭碗,推迟甚至不要孩子。 同时,来自武汉市妇联权益部的资料表明,部分女职工由于贫困,在生小孩时得不到足够的医疗 保障,甚至留下后遗症。实施了职工生育保险后,对于女职工住院生产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 由保险基金支付。 武汉市劳动保障局一名处长介绍,实行了生育保险后,相当于由全体职工来共同承担女职工的生 育成本。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市人民政府 173 号令)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已经 2006 年 10 月 30 日市人民政府第 4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自 2006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 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 照各自职责分别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石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 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 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0.7%为其职工缴纳生育 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 60%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 300%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 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 立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 其缴费满 6 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用;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五)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 增加 15 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 30 天。 (二)妊娠不满 12 周流产的,产假为 30 天;妊娠满 12 周不满 28 周流(引)产的,产假为 45 天;妊娠满 28 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 90 天。 第十三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 受 10 日的护理假津贴。 第十四条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 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 30 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 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 30 日计算。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 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 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 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 第十六条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 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标准附后) 。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 费、产后访视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 (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治疗的,按照本市基本医 疗保险规定执行。职工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 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 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为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在职工诊断怀孕,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和完 成首次产检后,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 、 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 第二十三条 职工进行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在生育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结算手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外地医疗机构紧急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与用人单位办理拨付、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申请后,应当在 20 日内 完成待遇的审核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标准的调整和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生 育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 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2‰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职工在此期间应享 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 或者参保人数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瞒报工资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 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服务 资格。 第三十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 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致使生育保险费流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费,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生育保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有关的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因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 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 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限额,标准为 500 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 185 元。 (二)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1、顺产:三级医院 1500 元、二级医院 1200 元、一级医院 980 元; 2、助娩产:三级医院 2000 元、二级医院 1600 元、一级医院 1350 元; 3、剖宫产:三级医院 3000 元、二级医院 2400 元、一级医院 1980 元; 4、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 三级医院 1500 元、 二级医院 1200 元、一级医院 1000 元; 5、住院人工流产术:三级医院 580 元、二级医院 480 元、一级医院 390 元; 6、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 180 元、二级医院 150 元、一级医院 130 元。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分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 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90%低于 100%(含)时,按定 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100%低于 150%(含)的部分,个人自负 30%,医疗机构负担 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 30%,剩余部分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三)产后访视费单次限额,标准为 15 元/人次,累计限额 30 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限额标准为: 1、放置宫内节育器 80 元,取出 75 元; 2、皮下埋植术 100 元,取出 55 元; 3、输卵管结扎术 1500 元; 4、输精管结扎术 500 元; 5、输卵管复通术 3000 元; 6、输精管复通术 2000 元。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劳社〔2007〕27 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 位: 为实施《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现将《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武 财 卫 政 生 局 武 局 二○○七年 三月二十三日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管理办法 一、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 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于支付职工在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职工生育、流 (引)产,男职工配偶生育可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十二条、十三 条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和护理假天数乘以日支付标 准计算。具体标准为: 1、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日;难产的,增加 15 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 30 日。 2、妊娠不满 12 周流产的,产假为 30 日;妊娠满 12 周不满 28 周流(引)产的,产假为 45 日;妊娠满 28 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 90 日。 3、男职工配偶生育,护理假为 10 日。 4、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的基数除以 30 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 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 30 日计算。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包括职工怀孕、分娩和流(引)产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 药费、产后访视费。医疗费支付标准如下: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标准为 500 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为 185 元。 (二)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机构不同等级实行定额结算,具体标准如下: 医院等级 结算项目 结算标准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顺产 980 元 1200 元 1500 元 助娩产 1350 元 1600 元 2000 元 剖宫产 1980 元 2400 元 3000 元 人工引产 1000 元 1200 元 1500 元 人工流产 门诊 130 元 150 元 180 元 住院 390 元 480 元 580 元 (三)产后访视费用实行限额结算,单次限额标准为 15 元/人次,累计限额 30 元。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执行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 付标准的规定以及有关增补的规定,其中,B 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不再设个人支付比例,直接纳入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 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限额结算,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1、放置宫内节育器 80 元,取出 75 元; 2、皮下埋植术 100 元,取出 55 元; 3、输卵管结扎术 1500 元; 4、输精管结扎术 500 元; 5、输卵管复通术 3000 元; 6、输精管复通术 2000 元。 四、结算程序 汉 市 汉 市 (一)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费用的结算。职工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按定额标准与武汉市妇幼保健院统一结算。 (二)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的结算。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 (含 限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 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三)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的结算。职工符合规定的分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 标准 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 准 90%、低于 100%(含)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 100%至 150%(含)的部分, 个人自负 30%,医疗机构负担 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0%;医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 150%以上的部 分,个人自负 30%,剩余部分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结算。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限额以内(含 限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 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五)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的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将拨 付的费用用于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 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 位的职工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已按规定享受工资福利的,其生育津贴、护理 假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按年结算,上缴财政。 (六)职工因病情治疗需要转诊、转院的,可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对同一次怀孕、 分娩、流(引)产发生在不同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结算: 1、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转院的,分别由前后接诊的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结算。 2、由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 30 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相 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其中,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 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 5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七)长驻外地职工在派驻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 30 日内,由用 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 职工在外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 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分娩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部分,个 人自付 30%,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五、结算管理 (一)职工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查验其《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并通过 》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系统查询该人员是否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对符合享受条件的职工所 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计帐;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直接与职工个 人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将其医疗费用信息通过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上传, 并于每月 10 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武汉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武汉市生育保 、 险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费用申报审核表》《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武汉 、 、 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清单汇总表》《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和费用清单等材料, 、 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三) 职工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由用人单位填报 《武 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 ,持职工病历(复印件) 、诊断证明、医疗费清单、结算发票等相 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四)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流(引)产,男职工配偶生育后 30 日内凭《武汉市生育保险 就医登记表(手册)、 》《出生医学证明》 、出院小结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 拨付手续。 (五)武汉市妇幼保健院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武汉市生育保险产 前检查、产后访视费用申报审核表》及相关材料,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定点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在 30 日内完成费用 审核,将《武汉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支付通知单》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并按照支付通知 单支付结算费用。 附件: 1、武汉市生育保险门诊首次产前检查及产后访视项目参照表 2、武汉市生育保险门诊妊娠中晚期产前检查项目参照表 关于我市生育保险启动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劳社[2007]22 号 关于我市生育保险启动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我市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后,有些单位反映《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市政府第 173 号令)贯彻执 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反映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 见: 一、关于晚育的界定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 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二、关于生育保险费补缴问题 根据武劳社[2006]99 号文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凡在 2007 年 3 月 31 日前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生育保 险且连续缴费满 6 个月以上的,其职工在参保后 6 个月以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 定额(限额)结算标准给予补贴。凡 2007 年 3 月 31 日以后参保的单位(不含公务员) ,无论新户、 老户,均不再补缴生育保险费,其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 6 个月以后,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 遇。 三、关于困难企业缴费问题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已 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的困难企业,目前确实无法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各社保处对其资格进行初步 认定后,报市基金结算中心审核,经审核确认的企业,可暂作消户处理, 待企业脱困后,再纳入生育保 险范围。 困难企业是指:未实施改制,长期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况,严重资不抵债,且职工长期未发工资或 生活费的企业;2006 年 12 月 10 日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经法定程序已经破产,且没有单位接收和 安置的企业;已改制、关闭,且改制、关闭后仅为部分协议保留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预留生 育保险相关费用的企业;因长期亏损导致长期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四、关于“社区专干” 企业军转干部等各类特殊缴费人群生育保险费用渠道问题 、 “社区专干” 、企业军转干部等各类特殊缴费人群,均应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生 育保险,其有关费用渠道由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另行结算。 五、关于部分跨本市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单位)虽在本市参加医疗保险、但已在外地参加生育 保险的,如何处理 部分跨本市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单位) ,凡已整体在外地参加生育保险的,经出示有关证明后, 可以不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 二七年三月九日 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一、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从 2006 年 12 月 10 日起正式实施。凡按规定参 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 6 个月以上的单位,其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都可按《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 (一)生育保险的对象包括男职工和女职工,但主要是女职工; (二)待遇享受条件与计划生育政策紧密联系; (三)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四)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 所不同; (五)产假有固定要求; (六)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性。 三、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 答: (一)产假,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所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休息期限; (二)生育津贴,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 费用。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时即为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即为生育津贴,由生 育保险基金支付。两者不重复享受。 (三)医疗服务,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及康复等一系列服 务。 (四)护理假津贴,即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男职工因看护配偶和婴儿而离开工作 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 四、哪些人员应该参加我市的生育保险? 答: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 应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 五、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每月应按照本单位上一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0.7%缴纳生育保险费。 我市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征缴,每年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 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六、职工的缴费基数如何计算? 答: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 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计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本 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七、哪些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 (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八、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支付标准如何计算? 答: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 九、男职工如何享受生育护理假津贴? 答:男职工配偶生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 10 天的生 育护理假津贴。 十、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如何计算? 答: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 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 30 天。女职工妊娠不满 12 周流 产的,产假为 30 天; 满 12 周、不满 28 周流(引)产的,产假为 45 天;妊娠满 28 周以上引产的, 产假为 90 天。 十一、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享受晚育假? 答: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可享受晚育假。 十二、什么是生育医疗费用?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 费、住院费、药品费和产后访视费。 十三、什么是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答: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问题的通知》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 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 十四、失业人员怎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答: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的,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十五、退休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答:退休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其所属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 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十六、生育保险对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有界定吗? 答:生育保险执行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需由个人先负担部分费用的 B 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直接纳入生育保 险基金结算,职工个人不需要另外支付。 十七、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合并症怎样处理? 答: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需要治疗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 执行,职工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十八、产前检查费用是否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职工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其中,在规定限额以内(含限 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实际费用支付;超过限额的部份由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 向个人收取。职工分娩住院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定额结算支付。 十九、职工围产期内终止妊娠,可否享受产前检查医疗待遇? 答:职工因母婴原因实施人工流产、引产术的,可以按《办法》规定享受产前检查医疗待遇。 二十、生育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答:职工生育(含流、引产)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 90%(含) 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90%低于 100%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100%低于 150%的部分,个人自负 30%,医疗 机构负担 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 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 30%, 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生育保险年度考核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二十一、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答: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规定限额以内 (含限额)的部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份由 个人自负,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个人收取。 二十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是否一样? 答:不一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不同, 《办法》确定了不同的定额标准: (一)顺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 1500 元、二级医院 1200 元、一级医院 980 元; (二)助娩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 2000 元、二级医院 1600 元、一级医院 1350 元; (三)剖宫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 3000 元、二级医院 2400 元、一级医院 1980 元; (四)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 1500 元、二级医院 1200 元、一级医院 1000 元; (五)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 580 元、二级医院 480 元、一级医院 390 元。 (六)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 180 元、二级医院 150 元、一级医院 130 元; 二十三、超出生育保险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由谁负担?医疗机构是否可以任意收取? 答:超出生育保险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负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规定项目 以外的医疗服务时,必须事先征得职工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不可以任意收取。 二十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有哪些限额标准? 答: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80 元,取出 75 元; (二)皮下埋植术 100 元,取出 55 元; (三)输卵管结扎术 1500 元; (四)输精管结扎术 500 元; (五)输卵管复通术 3000 元; (六)输精管复通术 2000 元。 二十五、生育保险有定点医疗机构吗?职工怎样就医? 答: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规定。职工可选择一所生 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还可另外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职工实施计 划生育手术时,只能选择一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职工在诊断怀孕,到市卫生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武汉市围产保健手册》并完成首次产检后,由其所 在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 、 险经办机构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 二十六、职工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在外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能否纳入生育保险? 答:职工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符合 规定在外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 30 日内,由用人单位汇总填报《武 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 ,并携带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 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二十七、如何申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 答: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流、引产)或者男职工配偶生育后 20 日内,携带职工的《武汉市计划 生育服务证》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者流、引产医学诊断证明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申领后 20 日内,将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 贴支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二十八、用人单位没有按《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如何享受生育待遇? 答: 《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办法》 的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对参保前的生育保险待遇不予补付。 二十九、用人单位参保后发生欠缴的,补缴后其职工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参保后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 3 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办法》规定补发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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