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同意,物业等单位是否房东有权干涉转让吗小区内搭建

物业是否有权对小区内的装修人员进行检查工种作业证?_百度知道
物业是否有权对小区内的装修人员进行检查工种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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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居民的安全秩序负责,物业公司的保安有权对出入小区的外来施工人员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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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在这一点
不管你是业主还是装修人员 都应该配合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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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区内违规搭建遮阳棚社区城管会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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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太大,影响市容,会依法进行取缔,建议还是自己拆除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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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跟城管和居委会反应,如果侵占了公共资源,城管会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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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例:
日,付女士向上海市某小区701室业主杨先生承租了一套132平方米的房子,双方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2年,房租为每月2400元,租金每三个月以现金支付。
双方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了补充条款,其中有“甲方(杨先生)同意乙方(付女士)分割出租签约之内的两年”以及“若本条款与合同内的条款有冲突,应以本条款为准”的内容。付女士将房子装修后,将原有房间分割成十个小隔间,其中客厅被分为三间,主卧、书房和餐厅各分为两间。
(图片仅作参考)
6月18日,付女士将房屋装修完毕后,打算将十张大床搬进小区时却遭到保安的阻拦。6月21日,物业公司向付女士发出违章装修整改通知单,称其承租的701室在室内装修施工中将房间隔成多间,改变了房间原有设计功能和格局,违反了建设部颁发的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物业管理办法》及《上海海兴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相关规定,要求付女士停止施工,恢复原样。
6月28日,付女士拉来的十张床,由于和物业争执无果,便一直被扔在小区门口。一周后,付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在递交诉讼中,付女士认为,物业公司限制自己及房客进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付女士要求法律判令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不得无理阻拦自己及房客正常进入小区,并赔偿2400元的房屋租金。
作为被告的物业公司并不认可付女士的说法。在庭审中物业公司提供了出租人杨先生本人于日出具的证明函一份,该证明函这样写道:“物业公司:本人系该房屋的产权人,本人于今年5月23日就该房屋与付女士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虽然约定承租人付女士可以分割,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现付女士承租之后将房屋分割成10个小房间,分别出租给不同的人,造成互相不认识的人共同居住,而且存在很多的安全隐患。本人对付女士的这种违法行为是绝对不认可的,要求恢复原有户型和功能。请贵公司协助对这种不合法的行为予以制止。”
被告物业公司表示,搬床是“群租”行为的一部分,阻止搬床是为了制止“群租”,“付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及《小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我们曾向付女士发出整改通知,但她没有整改。”原告反复强调:“房屋产权人已经将房屋租赁给原告付女士使用,那就赋予了他合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付女士完全是合法承租,物业公司无权对原告的搬床和出入行为进行非法干涉和阻止,即便物业公司具有良好的动机,行为的主观动机也不可以超越法律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对原告进行干涉,而不是现在的暴力干涉行为。”
另经查明:
2004年9月,该房主杨先生与小区签订了《小区住宅临时管理规约》,约定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禁止擅自改变住宅设计功能和布局。
2006年5月,杨先生与付女士签订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付女士。同时,付女士、物业公司签订了《小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应对本物业内的装饰装修行为进行检查、服务、管理,另约定禁止改变房间原有设计用途。
裁判结果:
一审:区法院认为,因原告付女士擅自改变住宅实际功能和布局的情况,未按照设计功能使用物业的分割转租行为,故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被告限制原告搬入家具的行为其实质系对原告违反设计使用功能对物业进行使用收益的限制,且出租人对此也表示认可,故系被告物业行使权力的行为,该行使权力的方式并无不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一审后,付女士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混淆了物业公司非法阻挠付女士合法使用承租房屋与付女士使用房屋的方式是否恰当这两个概念。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付女士将承租的房屋分割转租,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小区临时公约》的约定。损害了小区其他业主的权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构成侵权,遂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决。
案例评析:
本案关键问题有两个: 一是付女士的出租行为是否违法;二是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制止付女士的出租行为(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一)付女士出租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物业公司称付女士的行为为群租行为。付女士的出租行为属于群租吗?是违法的吗?其实,“群租”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通过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和布局的方式,将房屋分割成多个独立的房间,然后以各个独立的房间为单位对外出租给多人的租赁现象。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八条规定,“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房屋不得出租”。第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增设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规定,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房屋不得转租。
此外,按照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第五十二条规定,“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和方案,并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内,具体房屋单元的业主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依法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群租属于租赁行为,属于对物业的使用行为。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小区的临时管理规约。
由此可见,付女士的行为存在多处违法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2、擅自改变住宅设计功能和布局;
3、未经批准改变房间用途后出租;
4、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房屋后出租。
因此,付女士的行为是违法和违约的。
(二)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从以上规定可知,对于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本案中,对于原告违法使用物业的行为,物业公司实施了两个劝阻和制止行为。因此,物业公司并不构成侵权。
实务指引:
群租行为必然会带来消防安全隐患、物业服务成本的增加等多方面问题,还可能引起噪声扰民等相邻关系问题。在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当中,建议物业公司做好以下两点:
1、履行制止和报告义务,制定统一规范的整改通知单和报告书。
2、完善《管理规约》及《装饰装修协议》,明确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
同理,物业公司在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时,可以做出类似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群租的约定。
法律链接:
1、《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2、《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破坏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
在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房屋情况进行现场巡查,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第七十一条: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相关情况予以公示;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九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上海市房屋租赁条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增设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
(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三)预租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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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  先了解一下小区的结构,这样的物业管理会是糟糕到什么程度?    即将入驻的综合门诊    未经广大业主同意,物业就擅作主张,请问物业是这里的真正主人吗?它只不过是物业花钱请过来的辅助管理小区的,它有什么权利喧宾夺主?    物业经理除了收钱还会做什么?找我?比登天还难,不如在空调房里装聋作哑抽中华,看你们怎么闹!    最后我们业主的态度是很明确的:坚决不同意在小区门口建综合门诊,严重影响到我们的身心健康,请相关部门采纳大众民意,实实在在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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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偷偷的公示也是醉了,见不得人吗?  
  @有啥说啥啦 :本土豪赏1个赞(100赏金)聊表敬意,对您的敬仰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
  垃圾的物业
  在国家大力推行法制社会的背景下,违背国家意愿的行为最终都会自取灭亡的!!  
  我看完、我表示这个小区业主就是法盲,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开设医院需要征求业主同意,还有商铺是属于商品,如果购买合同上没有规则禁止开设,没有违规。没有法律支持业主提出的异意
  从来没有见过哪部法律法规规定,小区临街商铺开什么店还得要业主同意,呵呵,把自己看得太高了吧,很可笑。
  商铺想干哪一行,只要合法,只要主管部门许可,你管不着。
  ?????????
  @梦想满天星辰1
21:03:48  从来没有见过哪部法律法规规定,小区临街商铺开什么店还得要业主同意,呵呵,把自己看得太高了吧,很可笑。  -----------------------------  好多小区不是要开医院和门诊,都被小区业主都给冲进去把装修的东西都破坏了?之前不是好几个帖子都说这个事情的,你住的小区如果有个养老院,医院,精神病医院,满是烟雾的饭店,晚上叫个不停的宠物店,你认为你心理会舒服吗?法律怎么没有规定,环境评价就是,以及公民的环境权,公民宪法的生存权等都是。
  你留意一下海口那些私人医院,基本都是不在小区内或者小区的裙楼里的,福兴医院,玛丽医院,现代妇幼医院,男科医院,皮肤医院,杏林肛肠医院,办公地点都是以前的和小区没有任何瓜葛和共有关系的独栋楼房,无一例外,你们查查看,只要是和小区有共有关系的,都是要涉及到小区业主共有关系的约束的。
  社会给小区业主带来了无尽的麻烦,房价高得离谱,物业毫无义务的收取物业管理费,不干任何事情,买了房子,车位的价格比房价还高,电梯问题严重,里面的各种关系到现在还理不清,各种房屋质量问题,小区已经成为了城市的所有成本的买单者。
  甚至连国有的社区门诊都很少开设在小区里,有但非常之少。也不能否认,一些法律是难以解决这些环境问题,心理问题,噪音问题;比如前几天说的一个宿舍里的电动车的报警器通夜响的问题,或者某人家里养狗,狗叫声的污染的法律处理问题,如果这些法律问题起诉到法院,法院9成可能以噪声不够分贝数而驳回,但是,通夜的警报声,或者狗叫声,或者对医院的心理深深的不安全感所产生的心理不安,心理焦躁,当前法律是难以解决的,也是存在的。  法律很多情况下是解决不了这些环境问题的,但是这些不够法律支持层面的社会问题,噪声问题,污染问题,心理不安的问题,却是主管行政部门在法律层面之外要加以考虑的,是否以后涉及到建在小区里和小区有共有关系的医院,养老院都一概内部否定掉呢,否则时刻会引起社会问题,即使不够法律支持的层面,也要从小区业主的心理不安,焦躁层面去深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
  @梦想满天星辰1
21:03:48  从来没有见过哪部法律法规规定,小区临街商铺开什么店还得要业主同意,呵呵,把自己看得太高了吧,很可笑。  -----------------------------  @湖嗯呀
21:57:02  好多小区不是要开医院和门诊,都被小区业主都给冲进去把装修的东西都破坏了?之前不是好几个帖子都说这个事情的,你住的小区如果有个养老院,医院,精神病医院,满是烟雾的饭店,晚上叫个不停的宠物店,你认为你心理会舒服吗?法律怎么没有规定,环境评价就是,以及公民的环境权,公民宪法的生存权等都是。  -----------------------------  最标准的小区就必须配套幼儿园、诊所、电信营业厅、餐饮服务等等配套公共服务,你看着人家赚钱不舒服,搬去深山老林住都嫌弃鸟儿叫着刺耳。  你觉得不舒服不等于人家违法,我都嫌海口满街的汽车来来往往太吵,难道还得禁止人家汽车上路啊?  有种你就去把医院砸了,估计不敢吧,呵呵,你也知道这是犯罪吧?  餐饮和医院是否符合环保,有权威部门测定,你无权以自己的标准去胡说八道。
  @湖嗯呀
22:15:39  社会给小区业主带来了无尽的麻烦,房价高得离谱,物业毫无义务的收取物业管理费,不干任何事情,买了房子,车位的价格比房价还高,电梯问题严重,里面的各种关系到现在还理不清,各种房屋质量问题,小区已经成为了城市的所有成本的买单者。  -----------------------------  你好像忽略了业主无理拖欠物管、水电费,电梯吐痰都垃圾,乱停车这些吧??难道小区满地的垃圾杂物是物业保安丢的咯?
  房价高关物业屁事,有种你去政府门口上访。
  业主把自己当成皇帝,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也无需遵守法律和规矩,也就你们这些了。
  怎么会不敢砸,之前有业主一群人去砸过:  你是瞎扯。
  那是刁民。  政府把这些人宠坏了。
  草,水电费是物业费吗,你到底懂不懂?  你问问那些业主屋顶漏水哪个物业维修过,电梯更换物业给了毛钱?你到底住在小区里过没?  一个小区上千户,每个月天量的物业管理费就是给你付2个扫地阿姨的工资?白班晚班几个保安工资?怎么就你聪明呢。
  业主屋子里的东西一旦被偷,被清洗,物业就说是监控恰好那天晚上坏了,其实监控都是坏的呢,买的二手装样子的。天量的物业管理不说,还天量的停车费收得手软,还有宽带入户费,小区广告费收得手软,你还以为就物业管理费呢。  有哪个主管部门来理清这些权利义务关系了,没有,都在空调房里坐着到月底领工资,领补贴呢。
  没遇到过这种事,感觉是挺闹心的
  讲真,烧烤生意不好并不是业主刁蛮,而是它自身的问题,本人就曾经去照顾它的生意。小区门口的蕫蕫药房煎药的味道飘得满楼都是,谁愿意住在一个充满油烟和药味的楼房里面呢?投诉让它们整改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特区报这篇文章写得耐人寻味啊  /html//content_5_1.htm
  同意开医院
  椰海雅苑小区感觉不错的,不要让医院影响了业主的生活!
  看来你们要成立业主委员会才能有效的制止物业的无理行为了
  看来你们要成立业主委员会才能有效的制止物业的无理行为了
  门市开什么和物业无关啊,和业主有什么关系,我买房子做生意做什么还要你们同意?这无理取闹。。。
  看来你们要成立业主委员会才能有效的制止物业的无理行为了
  看来你们要成立业主委员会才能有效的制止物业的无理行为了
  看来你们要成立业主委员会才能有效的制止物业的无理行为了
  这真不是什么好事~顶起来,希望能帮上忙~
  必须要成立业主任委员会,才能阻止物业的肆意妄为!
  同意的是不是开发商和医院请来的枪手呀 ??????
  同意开门诊,方便
  @湖嗯呀
23:12:29  草,水电费是物业费吗,你到底懂不懂?  你问问那些业主屋顶漏水哪个物业维修过,电梯更换物业给了毛钱?你到底住在小区里过没?  一个小区上千户,每个月天量的物业管理费就是给你付2个扫地阿姨的工资?白班晚班几个保安工资?怎么就你聪明呢。  -----------------------------  你牛,可以炒掉物业自己管,我不信你能比物业做得好,哪条法律规定电梯更换要物业出钱?多看看《物业管理条例》吧。
  商铺就是经营的,幼儿园开不得,餐馆开不得,门诊开不得,宠物店开不得,洗车养护开不得,茶店开不得……,很搞笑好不好?  你楼上楼下若是嫌你晚上跟老婆睡觉声音吵,是不是要让你当太监?  嫌商住小区扰你就去买住宅小区好了。名门、昌茂、绿色家园,哪个小区商铺没有上述这些行业,怎么人家业主没怎么啰嗦?  说什么开医院怕传染小朋友,哈哈,你上医院看病怎么不怕染上传染病啊
  @湖嗯呀
23:12:29  草,水电费是物业费吗,你到底懂不懂?  你问问那些业主屋顶漏水哪个物业维修过,电梯更换物业给了毛钱?你到底住在小区里过没?  一个小区上千户,每个月天量的物业管理费就是给你付2个扫地阿姨的工资?白班晚班几个保安工资?怎么就你聪明呢。  -----------------------------  付了物业费就以为自己能当上皇帝,物业就得顺着你,也只有你这小区的业主了。
  像你这小区有这些蛮不讲理无理取闹的业主,我担保你这小区马上会出名,房子马上会贬值,稍有素质和修养的人是不屑与你们同居一处的。
  卫生局这帮废物也是该骂,凭什么缓批?就你们几个泼皮撒泼就可以枉法行政吗?要是我当局长,照样批,有胆子你来砸,来一个抓一个。
  海口比华利山庄9名业主不住小区不交物业水电费 被判支付48万元  来源: 南国都市报 作者:何慧蓉 通讯员薛莹婕 时间: 08:24:31     多年不住小区不交物业水电费  海口比华利山庄9业主被判支付48万  南国都市报8月22日讯(记者何慧蓉通讯员薛莹婕)8月16日,海口市秀英区法院物业巡回法庭对9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公开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支持了三原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庭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要求瞿某乐、卢某闻、修某颖等9名比华利山庄业主向华庭物业公司支付拖欠至2016年9月(起诉的时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及滞纳金一共元。8月22日,判决书已经制作完毕并陆续送达各方当事人。  瞿某乐、卢某闻、修某颖等9名业主中,其中4名业主自2010年10月中旬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从未缴过物业管理费用。另外5名业主也拖欠4至6年不等的物业管理费用和水电费用。因9名业主现均不住在比华利山庄,物业公司催缴未果,无奈诉至秀英法院。  秀英法院受理该系列案件后,在审理阶段9名业主均拒收法院邮件,也不愿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穷尽送达手段后,秀英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报纸上刊登了开庭公告。经依法传唤,9名被告均拒不到庭,法院依法公开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支持了原告华庭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要求9名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及滞纳金一共48万余元。  -法官普法  房子不住也应交纳相应费用  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交纳相应费用。小区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具有紧密联系,每一个业主都从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共有部分的管理与保养中受益,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系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打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情况类似于某小区不让供电局在旁边建变电站。  小区铺面经营,不属于小区事务,在法律允许情况下,业主无权干涉。  病人是否进入小区,那是你们业主和物业之间的问题,不是医院的问题。
  @唐果-24 08:54:07  这个情况类似于某小区不让供电局在旁边建变电站。  小区铺面经营,不属于小区事务,在法律允许情况下,业主无权干涉。  病人是否进入小区,那是你们业主和物业之间的问题,不是医院的问题。  -----------------------------  说得好,关键是钱的问题,看到别人赚钱红眼病的问题。什么吵杂污染影响都是噱头。如果医院每个月分红给他们业主每人10000元,我看小区铺面全部建医院他们都会同意的。如果他家租给医院每个月20000,我看他半夜都签协议搬出去另住。
  我全部看了一遍,在那骂的都是水军,看看他们的注册日期就知道。无耻啊
  @湖嗯呀
23:12:29  草,水电费是物业费吗,你到底懂不懂?  你问问那些业主屋顶漏水哪个物业维修过,电梯更换物业给了毛钱?你到底住在小区里过没?  一个小区上千户,每个月天量的物业管理费就是给你付2个扫地阿姨的工资?白班晚班几个保安工资?怎么就你聪明呢。  -----------------------------  @梦想满天星辰1
20:15:04  付了物业费就以为自己能当上皇帝,物业就得顺着你,也只有你这小区的业主了。  -----------------------------  物业就是我们看家狗,怎么了
  @梦想满天星辰1
20:26:29  卫生局这帮废物也是该骂,凭什么缓批?就你们几个泼皮撒泼就可以枉法行政吗?要是我当局长,照样批,有胆子你来砸,来一个抓一个。  -----------------------------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观点和利益,我是尊重的,但是对于你这样的狗在着乱喊乱叫,你妈那母狗知道吗,你不是喜欢骂吗,
  物业无端进来小区管理小区是一种无法无天的行为,是新时代下的专制行为的外在表现。
  小区居民没有成立自己认可的物业管理这是一件事  政府各部门审批诊所是否具备开设条件是一件事  诊所经营过程中是否干扰小区正常生活那是另外一件事  别混在一起,否则扯不清楚  话说今天之中国  这种事情讲的不是道理  讲的是权力与稳定之间的妥协
  我上网搜了一下,公示上写这个门诊好像是中医养生性质的,还有一个专门供给中医学生学习的孵化实习基地,并不是那些所谓的综合性医疗门诊医院,不存在化验科和放射科这些高污染的科室,国家给的政策和海南省本来就是要大力推进改革发展医疗产业项目,更何况还是我们国家的中医传承项目,感觉是不错一个项目,要是有中药味,业主监督其做好环评手续,除臭排放设施即可,这种一刀切的不让建,今后国家和省里扶持和发展医疗产业的文件就是一张废纸。。。
  我曾经去哪里抓过一次中药,环境还可以,替我把脉的是一个女博士,旁边还围绕的好几个好像是她的学生,效果不错,但是就是药味偏贵,事实说话
  不要上医院了。
  通篇看下来,这小区业主还真是无赖。开发商路边的商铺开业还需要征求小区业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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