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下p2p是p2p非法集资的区别吗

还在傻傻分不清,P2P在本质上有别于非法集资还在傻傻分不清,P2P在本质上有别于非法集资秒杀空间百家号提到P2P,很多对其不太了解的人会把它和非法集资混淆在一起,会感觉P2P也是让你刚开始尝尝“甜头”,然后再骗得你血本无归,甚至都没有办法追责和维权。被非法集资骗过的人,输就输在没有搞清楚集资公司的“底细”,而P2P行业中的一部分优质平台,无论是背景还是自身实力都得到了国家相关机构的认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制约,安全性相当有保障。三益宝三益宝平台上线于2014年,安全运营近三年时间,100元起投。其推出的乐商经营贷和个体经营贷产品均符合监管政策的限额需求,平均年化收益率在13.5%左右,投资周期6至12个月,支持“T+0”快速提现,资金灵活性强。目前,三益宝已上线银行资金存管、获得ICP认证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证明,并上线“出借人投资风险测评”功能等推动合规发展,切实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在行业合规化的道路上稳步前行。此外,三益宝还于2017年8月正式加入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并成为协会副会长单位。这是三益宝在自律发展的同时,主动寻求他律,接受业界监督的积极表现,平台将严格要求自身,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极光金融极光金融主打车辆抵押借贷项目,是一家专业稳健的网贷信息中介平台,昆山农商银行提供资金存管,风险把控严格、信息披露透明,9%-14%的年化收益范围是行业中等偏高的收益水平,1-24个月内多种期限可选。极光金融共推出了房产、车贷和供应链金融三种类型的理财产品,其中针对车贷项目,资深风控人员会审核借款人信用和车辆市场价值,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备案,安装GPS设备以便更好的把控车辆动态;另外其放款额度低于车辆评估价值,可快速处置变现,对借款人形成有效制约。人人聚财人人聚财成立于2011年,五年来以小额、分散、透明、合规化的口碑赢得547万注册用户,其核心业务是车抵贷,采用了覆盖全国的直营线下资产模式,被认为是个人抵押贷款业务的重要引领者。人人聚财获评2016年“胡润新金融50强”。人人聚财在资金安全方面已上线银行存管,银行对平台用户交易资金及平台自有运营资金进行分账监管,平台无法触碰用户账户资金。风控方面通过拥有上百人的风控团队对项目进行把关,32道风控流程,使用美国信用评分机构FICO的决策引擎及服务,深度调研借款人的综合偿贷能力及征信记录。目前人人聚财有定投宝、V专享、月月赚等项目产品,年化收益在11%左右,产品期限灵活,1-12个月均有。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秒杀空间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深扒优质内容,打造趣味温情的热点聚集地。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P2P网贷平台存在非法集资刑事风险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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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存在非法集资刑事风险
&&&&根据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个国家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贷的迅猛发展对于推动普惠金融建设、便利小微企业发展、营造万众创新空间意义积极,但部分平台出现挪用资金、非法集资、恶意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P2P网贷涉罪研究主要分为P2P网贷平台本身犯罪、针对P2P网贷平台犯罪以及P2P网贷平台参与犯罪成为共犯等类型。具体到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涉非法集资刑事风险,可根据犯罪主体归结为以下两种:&&&&&第一种是P2P网贷平台直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比较常见的手法有:一是理财产品模式,先以出售理财产品形式吸收投资人资金,再寻找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二是借短贷长模式,即对借款进行期限拆标,将长期借款拆分为若干短期借款,以借新债还旧债,形成资金循环;三是自融模式,将吸收到的公众资金用于本企业或关联企业的经营发展。&&&&&P2P网贷平台在国外发展之初是为了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直接交易,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脱媒,实现借贷双方自主交易和直接交易。而在上述操作模式中,P2P网贷平台偏离了单纯的信息中介的角色,实际掌握了资金供给和需求,隔断了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联系和信息交互。更为关键的是,平台可能面临资金期限错配的流动性压力,且资金池模式因信息不透明、缺乏监管而易发挪用、诈骗甚至卷款潜逃等风险。&&&&&第二种是行为人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一是某些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将P2P平台作为吸收公众资金的通道。实践中某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和P2P平台合作,或设置自己的P2P平台,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项目,经由P2P平台完成融资。上述机构之所以如此迂回地融资,是因为其在业务准入、融资杠杆上限、吸收公众资金等方面均有明确的监管规则。如根据银监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而通过与P2P网贷平台的合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融资杠杆等规定可能被突破,P2P网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公众资金的线上平台。&&&&&二是不合格借款人利用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根据相关追诉标准,行为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一定的数额、人数,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际案例中,由于某些P2P网贷平台未充分尽到对借款人身份核查义务,借款人以多个虚假身份名义发布多个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上述两类情况中,P2P网贷平台成为吸收公众资金的通道。P2P平台与机构合作集资或者由机构设立P2P平台进行集资活动,可能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共犯自不待言;即使仅为集资人提供平台服务,若有证据证实P2P网贷平台明知借款人身份虚假、发布大量虚假借贷信息仍默许其借款,或者对借款人的借款对象人数和数额持放任态度不加限制,因P2P网贷平台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根据2014年最高法《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P2P网贷平台也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此外,司法实践中在处理P2P平台非法集资问题中还有以下问题需要关注:&&&&&一是互联网金融某些新概念易为行为人所利用。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尚在建设完善中,P2P网贷平台采取单纯的线上模式,风险控制机制较弱,难以吸引众多投资者,不少网贷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综合模式,导致线上的某些金融创新概念被线下非法集资活动利用,使传统的非法集资活动有了新的幌子诱导投资者。如某行为人假借P2P线上平台债权转让概念,在线下采取发放宣传单、打电话的方式招募客户,吸收公众存款,仅半年时间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二是将P2P网贷平台作为非法集资行为的规避手段。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某些P2P平台在招募员工过程中,要求员工带单入职,实际是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目的是规避非法集资中对集资活动需面向“社会公众”的要求,对此根据《意见》,应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三是金融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现实中出现P2P平台为扩大资金吸收渠道,借助传统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扩大非法集资渠道、吸引更多客户投资的情况。如少数P2P平台通过招募原保险从业人员,诱骗保险消费者退保购买P2P产品,或者承诺P2P产品高收益,诱导保险消费者进行保单质押将质押贷款作为投资款投入P2P平台。&&&&&(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P2P线下业务的正确打开方式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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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线下业务的正确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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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11部委联手整治非法集资 央行警示三类P2P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张景利表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约70个P2P平台立案侦查,涉案金额约60亿元。”
  无论是从见诸报端的个案去管窥蠡测,还是官方的权威统计,近年来我国的非法集资类案件都呈快速攀升态势。
  4月28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处非办”)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银行、住建部、证监会等11部委在京召开发布会。处非办主任杨玉柱在会上表示,去年以来,非法集资形势更加严峻,案件高位攀升,大案要案高发频发。
  据处非办统计,2014年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年峰值。其中,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高于2013年水平,跨省案件133起,同比上升133.33%。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同比增长314.28%,涉案金额超亿元的364起,同比增长271.42%。
  “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成为近年来的重灾区。一些民办教育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显现,行业特点突出”。杨玉柱如是介绍。
  出席会议的多部委负责人均表示,要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对一些重点领域的风险进行排查,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据悉,处非办也将于今年6月至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一些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表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两者都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意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后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图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央行警示三类P2P模式
  近两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
  处非办数据显示,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其特点是,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处非办也特意提示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
  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张景利也表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约70个P2P平台立案侦查,涉案金额约60亿元。”
  央行条法司副处长王晋也表示,P2P领域主要有三种情形可能导致非法集资:一是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
  二是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大量发布虚假的借款信息。
  三是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自融,并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为此,王晋还透露,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央行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网络借贷平台不得非法集资,同时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放贷组织将发牌照管理
  据处非办消息,除P2P外,投资理财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建筑等领域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
  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处非办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新发投资理财类案件1267起,同比上升616%,涉案金额547.93亿元,同比上升451%。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
  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新发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件61起,涉案金额18.01亿元,参与集资人数12571人,同比分别上升177.27%、998%、224.32%。
  处非办还表示,房地产、建筑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几乎遍布全国所有省份,多年来持续高位运行。这类案件比较易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在经济下行预期较强、去库存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以高息借贷维持资金链的冲动增强,容易发生大案要案,引起上下游连锁反应。
  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邢军处长也在会上介绍,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一般采取以下方式:一是以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一房多卖”。
  二是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非法集资。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自身或者是通过中介公司向社会公众融资,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高额利息,有的还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
  三是以分割销售商铺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该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地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来诱导社会公众购买。
  央行认为,“缺乏制度规范和有效监管,是当前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原因。当前从事放贷业务的主体既包括小贷公司,又包括大量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为名而实质违规从事放贷业务的各类组织甚至个人。除小贷公司外,各类民间借贷主体面临法律规范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监管规则、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规则有待明确。”。
  王晋表示,央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拟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规定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
  据其介绍,《条例》将实现对当前大部分民间借贷活动的覆盖,对于不持有牌照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将按照《条例》和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依法取得牌照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加强监管,对非法吸收存款、掠夺性放贷、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责任编辑:UT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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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P2P网贷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 将迎来深度洗牌
来源:综合
原标题:P2P网贷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
  近日,部分P2P已身陷非法集资漩涡。2015年12月初,e租宝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长丁宁被警方控制,e租宝及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随后,申彤集团实际控制人马申科被上海经侦带走协助调查,其子公司大大集团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也被带走。与此同时,一份此前流传的被重点监测关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名单也在业界引发强烈地震。该份名单分别包括e租宝、e联贷、恒昌财富、银谷财富、首山财行、紫马财行、证大财富、鲁金所、借贷宝、天峰财富、开开贷等多家机构&&P2P网贷再次站到风口浪尖。
  其实,自P2P网贷这一新生事物诞生以来,便接连出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经常与P2P网贷一起出现。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P2P网络借贷、互联网支付、股权众筹等业务范围进行界定,并明确了各领域监管部门职能职责;日,银监会出台P2P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预计将在修改完善后择机出台,届时将从根本上改变网络借贷机构缺乏准入门槛、监管规则和体制机制不健全的状态。
  由此不难看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P2P网贷的非法集资,行业洗牌在即。对普通投资者而言,在当下最重要的还是自己要有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的P2P网贷行业看得更清醒一些,进而把自己的钱袋子捂得更紧一些。
  P2P非法吸存
  资金链断裂 投资者血本无归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可以理解为点对点或人对人,这种模式自然是舶来品。在原产地,P2P网贷模式通常是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网络信贷公司只收取中介服务费。不过,自漂洋过海之后,P2P网贷似乎发生了一些变化,经常搭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根高压线。
  上海市民张先生,素来头脑活络,而且紧跟时代步伐。2013年9月,张先生在网贷论坛上寻找商机,很快被“20%年利率”几个字吸引。
  打出这个广告的,是一家名为汇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网页。张先生点开这家公司的官网,证照齐全。资料显示,公司三大“股东”分别从事钢铁制造业、电器业和汽修业,可信度颇高。
  当月,张先生在汇宝公司网站注册账户,选择9个不同投资项目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到期后汇宝公司还本付息。一想到3个月就能拿到8000元利息,张先生喜不自禁。1个月后,他发现事情似乎有些不对劲。
  日,张先生投资的6个项目到期。按照合同,汇宝公司应还本付息65550.24元。张先生登录网站发现,自己的账户里确实有这笔钱,但点击“在线转账”却毫无反应。这意味着,这笔钱就是一组毫无意义的数字。几天后,他从上海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汇宝公司所在地,却发现这里已经人去楼空。
  据警方调查,2013年,石某和一名朋友创办汇宝公司,不时发布一些投资项目,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年利率高达20%,以此吸引网络投资者。在这起P2P网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受害人多达243名,涉及25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高达1759万余元。
  在安徽,P2P网贷圈最出名的,莫过于“铜都贷”和“徽州贷”。“铜都贷”在短短半年时间里吸金超3.4亿元,因资金链断裂,1685名投资人近1亿元未能收回。“徽州贷”则非法吸金近2.5亿元。
  关于P2P网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专家表示,P2P网贷平台本是网络借贷资金撮合的一个中介平台,但有的P2P网贷平台非法募集资金,形成“资金池”,再以高利转借给他人;有的P2P网贷平台虚构借款事由,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自己的公司经营,达到“自我融资”的目的;有的P2P平台对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疏于核查,造成大量虚假借款需求。由于信息不对称,普通投资者对一些P2P网贷平台的资质不了解、对其出借的项目不了解、对规范的P2P网贷平台的运作模式和标准不了解,从而上当受骗。
  P2P集资诈骗
  虚构“标的” 骗取资金性质恶劣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是互联网金融绝不能触碰的两条“红线”。有法律人士分析认为,P2P网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说明平台有还本付息的意愿,只是临时占用资金;集资诈骗则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企图永久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就属于主观上故意非法占有。
  广东省广州市的黄先生就深受其害。2014年7月,一个P2P金融平台的投资宣传让黄先生心动不已。据该平台营运总监推介,这个平台是一个专业的网络借款、投资理财网络平台,立足于广州市某大型纺织品商圈,独创“商户贷+大业主”连带担保的零风险商业模式,投资年收益率高达22.4%。经过考察,黄先生认为投资款用于广州市某大型纺织品商圈旗下的上百商户资金周转这一融资项目是“真实可信的”。2014年8月,他购买了第一份投资“标的”,并在约定期限内获取到投资收益。9月至10月,公司又组织黄先生和其他投资者先后前往广州、武汉,实地考察旅游。眼见为实,信心满满的黄先生先后支付了约42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3份投资“标的”。
  好景不长。2014年12月,黄先生发现公司以“延迟提现、限制日提现金额度”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本金和利息,投资损失高达人民币320万元。日,30多名投资者找到这家公司所在地讨债,这起集资诈骗案才掀开冰山一角。最后经过警方的调查和法院判定,该公司以经营为幌子,利用其掌握控制“中宝投资”网站平台的便利,注册虚假发标人,并通过网站平台发布大量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投资标,许以高额利息,向大量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维系由其一人掌控和使用的资金池。实际并未正常经营P2P网络借贷,而是借助网络平台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P2P网贷平台集资诈骗,几乎可以用“愈演愈烈”来形容。专家表示,此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让P2P网络借贷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不触及红线
  P2P平台应回归中介属性
  P2P具体运作模式为:由第三方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布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者放贷并获取利息收益。
  如何界定网络借贷业务与非法集资?P2P平台的哪些行为触及了非法集资的红线?按照央行和银监会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规定,这三类P2P构成非法集资。
  一是资金池模式。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高利贷放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
  三是庞氏骗局。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信息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P2P行业在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同时,对于投资者来说,应该明白P2P平台不能动用客户的资金非法吸存,也不能直接放贷。在投资过程前,投资者认真查看信息披露程度,做到摆正心态,理性分析,避免上当。成都商报记者
(责任编辑:李辉 UN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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