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把旧本村村民买房子宅基地卖了,请问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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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是否有效?法律后果如何?
来源:法律大讲堂、纪胜涛lawyer法在身边、法律讲堂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另外,农村宅基地买卖很容易出现反悔现象,买卖交易的隐患不小。
土地越来越值钱,农村宅基地也备受关注,很多人都想要去农村购买宅基地,在宅基地上面建住宅。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另外,农村宅基地买卖很容易出现反悔现象,买卖交易的隐患不小。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农村宅基地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农村宅基地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使用,并且可以用来建造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满足以下四点: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三、农村宅基地转让易出现的问题
1、买卖合同不规范因纠纷。农村房屋或宅基地的买卖多为口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不规范),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在法律上也需要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签署买卖合同,或者合同有瑕疵,很容易对合同内容出现争议,造成毁约纠纷;
2、房屋升值,卖方毁约。现在的土地价值与日俱增,很多房屋出卖人看上了房屋的经济利益,一些已经出卖房屋、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开始反悔,想方设法地想收回房屋,容易发生纠纷;
3、城镇居民禁买农村房屋/宅基地,宅基地出卖人更受法律保护。农村宅基地管理中有严格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这些禁止购买的政策为出卖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赢得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撑,从而使购买宅基地的人出于劣势,也助长了出卖人反悔的气焰。
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各地法院普遍认定合同有效。但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各地法院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完全相同。本文将重点关注和介绍北京地区法院的司法裁判尺度。
一般裁判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号)第15条明确,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第35条也明确“对于宅基地流转处于非试点地区的,农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给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2、各地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京高法发[号)、《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日),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北京高院确立了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的司法裁判尺度。具体说来,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人已经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对于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亦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除此之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应认定无效。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日)第13、14条之规定,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除非买受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出卖人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其他购买条件,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2号)第12条之规定,当事人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号),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认定为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特殊裁判规则
我们将重点关注北京地区法院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实务具体做法,深度研究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根据北京高院的司法指导意见,买受人是否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为合同效力认定的关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是解开上述问题的“钥匙”。结合北京地区法院近两年的裁判案例来看,北京地区法院一般都以起诉前买受人是否具有房屋所在地的农业户口为判断标准,通常会参考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对于买受人是否属于或曾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面的意见。具体说来,对于农业户口的买受人,购房后至一审辩论终结前,已将户籍迁入房屋所在地村委会的,则认定其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之,对于非农业户口的买受人,即使其户口已迁入房屋所在地的村委会,在该村参加选举等,也不应认定其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买受人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北京地区法院一般以购房家庭为参照系,只要购房家庭成员之一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2、出卖人不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出卖人主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应当满足出卖人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换言之,出卖人签订合同时为城镇居民,或起诉前已成为城镇居民,或起诉前已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是否会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从北京地区法院的裁判案例来看,多数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出卖人转为非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事实不能导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转变为有效,即使出卖人起诉时已经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仍然有权起诉主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若起诉时的房屋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院则会支持出卖人的诉求,进而裁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有极少数法院裁判认为,出卖人起诉时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即便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3、连环交易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出卖人将农村房屋转让给第一手买受人,第一手买受人又将房屋转让给第二手买受人,甚至接连转让给其他买受人,由此发生连环交易,出卖人起诉主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从北京地区法院的裁判案例来看,多数法院认为,若第一手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起诉时的房屋买受人也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转让房屋后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流转,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反之,第一手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起诉时的房屋买受人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宅基地使用权并未转移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换言之,只要最终一手买房人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前面多手的连环买卖合同均有效,无论其对应的受让人是否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主张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北京地区法院认为,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主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主张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号)第15条明确“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避免处理结果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
值得关注的是,《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第35条明确“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买受人已经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或者翻建,也可以一并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
具体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场合,通常出卖人起诉要求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若买受人没有提出反诉,合同无效情形下,北京地区法院通常会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是否一并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返还财产
通常情况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取得的房屋价款应当返还给买受人(一般不支持利息损失)。买受人应当将房屋腾空后返还给出卖人,同时返还房屋相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等权利证书。
(二)损害赔偿
1、合同无效过错责任分担
北京地区法院通常认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出卖人在出卖时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的范围,且其在出卖房屋后又以违法出卖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一般为70%)。买受人在明知其并非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仍然购买房屋,应对合同无效承担次要责任(一般为30%)。
2.损害赔偿范围
《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日)明确规定:“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得的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的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的利益失衡;对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合理补偿;买受人确实无房居住的,应予以妥善安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房山法院请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答复》明确“对买受人因合同无效所致之信赖利益损失,仍应酌情予以赔偿,但赔偿比例和数额应当考虑房屋所在地周边交通、商业、环境等方面的发展、土地升值情况及是否存在拆迁可能等因素综合考量。”现结合北京地区法院裁判实务,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具体说明如下:
(1)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合同无效场合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上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为限。北京地区法院一般支持买受人主张的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并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等各方面因素,参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及现有证据,酌情予以确定。
(2)添附价值损失赔偿。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新建、翻建、扩建或者装饰装修的,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对买受人添附价值进行赔偿。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损害赔偿具体数额一般确定为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70%。通常情况下,对于诉讼期间已经列入拆迁范围的涉案房屋,可以对区位补偿价一并做出处理;而对于诉讼期间尚未列入拆迁范围的涉案房屋,区位补偿价可暂不予处理,待日后拆迁时,再由当事人另行解决。涉案房屋虽未进入征用拆迁程序,但双方房屋交易行为已完成多年,涉案房屋所在地周边商业环境、交通环境、文化环境等发生了变化,土地价值、房屋价值明显提升,且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已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估价确定的,也有法院支持当事人主张区位补偿价。
“有恒产者有恒心”,住房问题是现阶段最大的民生问题。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问题的实质其实是土地问题,如何发挥司法的导向作用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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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房产、家居产品用户服务、产品咨询购买、技术支持客服服务热线:新房、二手房:400-606-6969 &家居、抢工长:400-010-2323宅基地以后能买卖的吗?有没有什么报道透露这方面的信息了?
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无论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都规定不得买卖.只是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所以宅基地不得买卖.你问以后能不能买卖宅基地,那要看社会变化情况.要是宪法和法律变了,也许能.但现在看不出一点要变的意思.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因为,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委会调整。不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没有资格享受。
所以,可以在本集体成员内调整,对外不行。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证,证明你有权在这块土地上建造房屋,宅基地批准后二年内不建房的村里可以收回土地。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是你的,但土地依然是村集体的。该房屋不...
国家层面的文件中没有完全相同文字的规定,最贴近文意的规定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格炒卖土地的通知》。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属于本集体组织的成员按“一户一宅”的原则无偿使用,不能买卖。
如果都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比如同组的村民相互之间,在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
转让方与出让方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双方均应是本村村民,协议才有效。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公证处也不可能办量公证,公证也是在合法的基础上办理的,否则是违法的。
1.《物权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可在本集体内转让,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房。现阶段国家也还不能够完全放开对宅基地转让的控制,宅基地的转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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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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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农村房屋大部分都是农村所建成的,它的具体用处就是给农村人民居住而使用的房子或者修建住宅而使用的土地,那么在生活中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买卖吗?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2018年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买卖吗?根据《》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农村房屋怎么办,受房价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总有人无视法律规定,暗地里交易,擅自与他人签订购买宅基地使用权。从表面看来,者占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于属于,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哑巴吃黄连了。所以,在此建议各位想要购买房屋的朋友们,慎重考虑。相关阅读:农村宅基地使用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一、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二、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三、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四、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五、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六、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七、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八、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证书和证书。在生活中我们的农村房屋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的,只能适用于共同集体人员之间的流转,如果买卖的话也是无效的买卖,如果大家在这方面需要的帮助,欢迎委托我们律师365网站为您找寻你们当地的律师帮助您。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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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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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可否进行自由买卖?法律规定不能
“我在诸暨农村有一套房子,现在想要把农村的房子卖掉,给儿子在城里买套商品房,不知道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可以进行买卖?”近日,有读者咨询关于宅基地买卖的事,相关法律专家绍兴鉴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余建光表示,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该做法并不可行。
  “我在诸暨农村有一套房子,现在想要把农村的房子卖掉,给儿子在城里买套商品房,不知道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可以进行买卖?”近日,有读者咨询关于宅基地买卖的事,相关法律专家鉴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余建光表示,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该做法并不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专门给农村集体成员解决住房问题,分配给他们的带有福利性质的一种,只有农村居民才可以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进行自由买卖的,只允许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进行调剂。
  “按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买卖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余律师表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像使用权那样在市场上流通,但可以在集体组织内部进行调剂,但这种调剂也是有条件的。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余律师说,“比如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些都是不能购买的,也是说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能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其次,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又或是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这些情况的转让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他表示,想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5个条件: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原则上是,同一集体组织内部可以进行调剂转让,子女也可以继承,在同一经济组织内的兄弟姐妹可以进行分割。”余律师说,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自由流通现在国家已经在进行一些试点,但是法律还没有改变,暂时无法实现自由买卖,像读者所希望的也许需等城中村改造或是安置拆迁换成拆迁房后可以进行自由买卖了。“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转让,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同一经济组织内,宅基地使用权我不要了,而他没有,与集体组织协商好后,在村里办个手续再到土管部门处理即可。”余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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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把宅基地卖给了城里人,现在后悔了,能要回来吗?
05-20 09:55
快别白日做梦了,快别净整那些没用的了,快别没事儿找事儿干了。“多少年前把宅基地卖给了城里人,现在后悔了”,请问:后悔有用吗?人的一生后悔的事情多着呢。哪个可以重新来过,哪个又可以重新活过?还是那句话,人无远虑,必有一失。当初你为什么要买?肯定是有利可图,卖后为何要后悔?肯定是吃亏上当了。这是房屋的价格上涨了,如果房屋的价格下降了,你会主动补偿给对方损失吗?做人起码要对得起自己那个一撇儿一捺,要知道那个[人]字怎么写,看清楚了吗?这个人字是顶天立地的汉子,是站着的,既然是站着的人,就应该讲道义,讲诚信二字,这是做人最起码的原则好吗?每个人的生活机遇,都不会完完全全的把握好的。此次你卖房的失误,只能说是你自己没有远见,是你自己错失了良机。要知道,在社会中生存无论哪朝哪代都是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虾吃泥。平凡之人等待时机,聪明之人把握时机,智慧之人创造时机。既然你没有很好地把握住时机,并且还失去了良机,恕我直言,只能说明你的愚蠢,你的无知,可你非但不知反思,反而偏偏纠结还要问:能要回来吗?你说你傻不傻?要什么要,你向谁要,谁又会给你?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是你买了之后,你会主动退还给人家吗?不用说连你这卖房子之人都不会给回去的,那么以当初买房者之人的聪明才智,能够把东西原样再奉还给你吗?请你用脑子好好的想一想好不好?房屋涨价,不是只有你农村才涨的,是一个雷天下响,市内的住房早已翻了N倍了。如果当初人家不买你的住房,把钱投入到市内住房中,同等的价位要比你农村高上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盈利这一点你想到没有?请问这个损失你给补不补?哈哈!别看我是玩笑话,但是理就是这么个理。还有人说我可以加倍还你的钱款呀,快把你那加倍的钱款留在口袋儿里吧!人家不稀罕!以前最好的稻米是一毛四分七,以前农村房屋的价格只是几千元或上万元钱不等。如今再也不要谈之前,之前房屋的价位已经早己是一去不复返了。我明确的告诉你吧,即便房屋价格再下调,也不会跌到姥姥家去的,这一点你大可放心。所以也别异想天开了,上当了就上当了,人活在这个世上都会有上当受骗的时候,但愿吃一堑长一智吧!长点儿记性,好好接受教训,走好下半截的人生就好了。
05-20 14:37
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啥也别说了,肯定要不回来。如果只是签了合同,没办理过户手续,那有可能要回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看什么时候卖的。为什么要看时间呢?这就要翻历史老账了。解放以来,允许宅基地和它之上所造房屋流转和抵押,是历史主流,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实际上,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从未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是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任何明确的条文对此限制。注意,是从来没有禁止!真正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是国务院的有关文件。最早提出这一禁止规定的是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抄卖土地的通知》。原文摘录如下: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从那以后,国务院和国土部、住建部多次重申这一要求,直到现在也没有放开,只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也是从1999年开始,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了这一要求。一看买受人是城镇居民,就不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过户手续。这也就意味着,城镇居民不能获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既然国务院到了1999年才正式出台政策禁止城镇居民买卖农村房屋,那么,这一限政出台前,就已经订立的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因为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没有禁止,按照“法不溯及过往”原则,只要合同本身没有问题,就应该认定为有效,不管当事人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如果是1999年之后卖的,合同无效,可以反悔,宅基地还是你的。如果是1999年之前卖的,合同有效,不能反悔,还没有办证的,对方可以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05-20 15:15
董先生回答:如果当初那个城里人没有欺骗你的话。无论结果如何,这样似乎都有失厚道。一,找个爱挣这钱的律师帮你,能打赢。二,打赢了就不要再卖了,对不住人。三,我也是从农村出来了,可是实在不想再说话。
05-19 17:45
第一宅基地是集体土地,它是村里分配给本村有需要的村民使用,你出卖宅基地的行为本身就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违法行为。因为宅基地不是你的个人财产无权出卖所以你的合同也就不受法律保护。合同不成立所以你可以去要回你的宅基地,但是你也应该归还你的卖宅基地所得。具体的赔偿或者具体事宜你们双方商议,如果商议不成可以提交法院进行裁决。
05-20 16:20
我家二十年前大概两三百块一平方的房子,卖给一个农村进城务工农民,没过户没办证,今年拆迁,那人依旧是一普普通通的打工的,辗转找到我爸想去办证。办了,一大子不加,拆迁款全人家的,完事人家给送了点土产。你要问后悔不,后悔,都埋怨我爸那会傻,又不缺钱干嘛卖房?但反悔不?不反悔。诗经、相鼠有云:相鼠有皮,人而无仪!人而无仪,不死何为? 相鼠有齿,人而无止!人而无止,不死何俟? 相鼠有体,人而无礼!人而无礼,胡不遄死?论语、为政有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我不是跟你掉书袋,我是表明我的态度,做人要有点底线,讲点礼义,也守点信用!不要一边抱怨社会风气差,一边自己做那无信无义之人。钱这东西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但你是个什么人,是像个人还是个畜生的活法,你自己和你身边的人都明白!
05-20 11:27
根据国家对房基地的政策这块地现在也属于你的,但是其收益在您卖给城里人时已经停止。也就是说当初您卖房时假设是8万,那收益就是8万,现在此处价值2000万也和您没任何关系,如果你非要买回来,那必须补偿人家1992万。您别说房卖给他了地没有,国家政策是房随地走、地也随房走,只要你起诉国家就支持你,但请你准备好大量资金。
05-20 13:58
从法律上来说 这桩买卖就是违法的 一开始就不成立从道德良心来说 你完全是一个心黑的人 看不惯别人发财 谁和你做生意 谁倒霉。 不知道何时被你捅一刀。你现在来头条上问 你心里已经是8成想要去拿回来的了 只是没有底 而已。 你这人何必呢? 既然没良心 没道德 没契约精神 还要发出来干嘛呢?
05-19 17:45
你是在哪一年卖的?卖的时候办了哪些手续?国土资源部今年2月份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按规定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第一种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但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所以,你在1999年之后卖的,还有可能拿回来,99年之前不行,除非私下协商。
05-20 12:43
这个问题很简单,你要是讲信誉和良心就不能要,毕竟收了钱签了协议。如果不讲理只讲法律,那你可以要回来,只是要赔偿对方的钱和相应利息,宅基地只能在集体内部买卖,卖给集体外的人就是非法的,合同和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法律上可以要回来,就看你良心有没有了。钱大到一定程度人就没了良心,我们村也有这样的,当时就卖了十几万,这会拆迁360平房子一个车库,40来万现金。反悔的有好几个了,没了良心,道德谴责有个鸟用。你提这个问题,基本上钱已经大于良心和契约了。
05-20 14:38
我在一个小山村买了一块宅基地,以经十年左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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