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一般纳税人起征点2017.12.28日取得的专票,2017可以不入账么?可以等到认证时再入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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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发票实施新规定:发票新政策出台会带来哪些影响变化?(3)
  7月将实施的15项税收政策
  1、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销售平台系统要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3、简并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购进农产品抵扣方法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5、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日起,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贸企业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6、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自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限额扣除。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7、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8、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规定,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9、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36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规定: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执行。
  10、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号: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中,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自日起试点执行。
  1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
  1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
  1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名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14、《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称,《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规定,自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自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
  15、《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我国于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日,我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了《公约》批准书。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约》将于日对我国生效,自日起开始执行。《公约》可以使我国与国外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各国税务机关更容易通过磋商达成税收政策的一致,由此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并降低被双重征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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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排行变化:专票认证期限为360天的规定和理解(附三点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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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执行。
一、政策过渡期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期限改为360天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期限为360日,仅仅适用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对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还为180天。
二、360天的理解
(一)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增值税平台区分按月申报纳税人和按季申报纳税人分别计算其发票抵扣期限:
1.按月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月1日前36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前税款所属期开具的发票;
【例1】按月申报,月度内每个认证月份可选的发票范围为本月度开始第一天之前360天内所开的发票,如2019年3月份为日前360天至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以在本月认证,并在2019年4月征期前完成3月份的申报。
通俗的说,取得 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上企业2019年3月勾选确认发票在日(只要在3月份申报在次月完成申报日前),虽日和日两个日期相差402天,但是日与日差359日,所以也可以勾选确认。
2.按季申报纳税人的发票抵扣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季首月1日前360日之内开具的发票及当季开具的发票。
【例2】按季申报,季度内每个认证月份可选的发票范围为本季度开始第一天之前360天内所开的发票,如2019年第一季度为日前360天至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以在本季度认证,并在2019年4月征期前完成第一季度的申报。
(二)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方式
特别提醒,如果采用扫描认证方式,还是开票日到扫描认证日不得超过360天的限制,另认证周期是自然月,扫描的发票认证月份为当月,因此不同自然月扫描的发票隶属于不同认证月份。
(三)其他理解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360日而不是360个工作日,所以节假日不能顺延,也就是说360日是自然天数,包含节假日。
2.“360”仅是认证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认证期从原来180天延长到360天,小编给大家提醒几点:
1.专票认证期延长至360天,只适合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于日之前开具专票抵扣认证期还是180天。
2.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是360日,包含平时周末放假以及节假日。
3.日以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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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办税热点问题】勾选认证企业的发票认证期限如何规定?发票认证周期如何规定?北京国税
问题一:发票认证周期如何规定?
1.勾选认证的认证周期是本月完成申报之日或本月征期次日起至次月完成申报日或次月征期截止日,因此,勾选平台支持跨自然月勾选认证。
2.扫描认证的认证周期是自然月,扫描的发票认证月份为当月,因此不同自然月扫描的发票隶属于不同认证月份。
问题二:勾选认证企业的发票认证期限如何规定?
1.按月申报纳税人:本月1日前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x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开具的发票,如:2017年12月份,可选的发票范围为2017年12月1日前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x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以在本月认证,并&#x年1月征期前完&#x年12月的申报。
2.季度申报是指按月认证、按季申报,本季度1日前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x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开具的发票。&#x年第四季度为2017年10月1日前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x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所开的发票都可以在本季度认证,并&#x年1月征期前完成第四季度的申报。
提醒采用扫描认证方式的企业,当月/季度申报抵扣的认证期限还是当月/季度最后一天,抵扣凭证的认证期&#x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x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还是抵扣凭证开具日至扫描认证日。
问题三:纳税人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后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问题四: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发票的,应如何处理?
“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问题五:上述问题中允许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其中的客观原因具体包括哪些情况?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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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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