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农村自建房质量问题测量房本的问题,有知道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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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扬州市召开全市建筑施工扬尘管理工作会议,部署2018年工作任务。2018年,扬州工地扬尘防治必须达到“6个100%”,严禁土石方施工和运输违规肢解分包。
&&&&2018年春节将至,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春节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以下修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部署和要求,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落实,日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扬州召开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会议,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
&&&&为警示和震慑拖欠工资违法行为,12月28日,湖北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决定对全省19起拖欠工资案件进行集中公布,建筑工程行业依旧是欠薪重灾区。
&&&&为满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需要,宁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经调研测算,补充编制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垂直运输工程”等两章共13项定额子目,现予以发布。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度缩减,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调动了社会资本积极性。
&&&&为便于有关单位分析和掌握工程造价的动态,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根据各工程类别(包含住宅楼、办公写字楼、公共综合楼、标准厂房等四大类11小类),测算编制了2017年四季度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2018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0月27、28日,通知详细内容如下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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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测量完了,老家宅子上缴的是我父亲的名字。我爸现在想直接放我名字上,但是测量的已经走了。还有一处两套宅子放一个房本上了,现在还能分开吗?说是还有二次、三次测量…麻烦问一下,现在还能改吗?
成熟园区距离市区最近公交直达生活配套齐全骑自行车十分钟内可买到各种商品
不能改 改是房管局和法院的事情
知不道!……————伟大的军事家,文学家,史学家,著名诗人,哲学家,天文学家,经济学家,发明家——————小流氓   
我没有权利给你改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农村宅基地房屋到底能否买卖?这里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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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到底能否买卖?这里有说法~
&▌先来看一个例子:&张某和陈某系崇明同村村民,两人关系一直不错,后来陈某因工作发展需要搬去上海市区居住,于是想将崇明的宅基地房屋卖掉,张某了解情况后,便与陈某商量购房事宜,两人一拍即合,张某便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陈某的宅基地,双方还签订了书面协议。&时隔两年之后,陈某感觉崇明发展趋势变好,原来的宅基地房屋大有拆迁之可能,于是心里萌生了要回宅基地的想法,便与张某商量。可是张某不同意,张某认为,当初宅基地房屋买卖双方都是自愿的,白纸黑字的签订了协议,而且自己早已支付了38万元价款,履行了协议上的各项内容,自己还花费了大量的心血和金钱在修缮改造房屋上,如今陈某突然想要回房子,实在不合情理。双方协商不成,于是陈某便起诉到了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返还房屋,张某非常不服,于是上诉至上一级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陈某败诉,张某与陈某之间的购房合同有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也就是说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但出卖以后不得再重新申请宅基地。&但是,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从这个规定可以知道,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可以转让的。&▌什么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呢?是以生产队为单位?还是以村为单位?亦或是以镇为单位?这个问题的判断要根据集体土地的物权归属、发包主体等进行认定。而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一般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进行审判。&意见规定: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本起纠纷中,由于张某与陈某系同镇同村村民,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之规定,可以认定两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若两人不属于同一乡镇,而宅基地房屋拆迁,那么补偿款应当在扣除购房人的房屋款后,并且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之后,一般可考虑购房人与出卖人按照约7:3的比例享受。&文 | 港西司法所PS. 上海市政府4月2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上海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消息一出,持有上海农业户口的居民纷纷疑问,登记居民户口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如何解决。当然,《若干意见》也明确要求,将会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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