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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终奖金个税计算方法(最新)
 2017年终奖金个税计算方法(最新)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这里我们以一个示例进行计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资6000元,同时领到2013年的年终奖20000元,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1)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10%-105=145元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5=1895元  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145+元  由于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形式不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http://www.ShiDaPX.com/)小编总结归类9种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与案例。  第一种、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例一:赵某1月工资5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赵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赵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2295元。  赵某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元。  第二种、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例二:钱某1月工资2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钱某当月工资2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钱某1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00元。  钱某年终奖24000元,先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500元)”,22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22500除以12个月,即:5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钱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105=2145元。  钱某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45元。  第三、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  该条款的要点是:  1,一个员工1月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计算政策,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  2,一个员工一年一次,在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也只能适用一次。  3,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可以适用一次。  例三:孙某1-3月在石油企业工作,4-8月跳槽到电信企业,9月至今跳槽到房地产企业工作,  如果孙某12月在房地产企业取得工资5000,年终奖24000,其它无收入,虽然钱某只在房地产企业工作4个月,但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例一赵某相同,即当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年终奖部分也是除12找税率,应缴纳个税2295元。  房地产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第四、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优惠办法计算,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不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  例四:李某1月工资5000,取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职单位发放6000元年终奖应合并到李某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如果兼职单位按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0元。  李某在本企业取得工资5000元,本企业代扣代缴()*3%-=45元个人所得税。  年终汇算清缴,李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20%-555=945元。  应补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945-180-45=720元。  李某所在本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第五、员工无论在本单位工作多长时间,都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取得年终奖的职员在本年度工作未满12个月,也应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因为一年一个人只能用一次。  例:周某是应届大学毕业生,7月入职,以前没有工作。12月工资3500元,年终奖24000元,  周某当月工资3500元不需要纳税。  周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周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2295元。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第六、补发年终奖需要在发放时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本月发放了一部分,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了个人所得税,后在次月又补发年终奖,不能与上月的年终奖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合并到再发放当月工资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六:吴某1月工资5000,按本企业考核要求,应得年终奖30000元,当月发放了24000元,余下6000元,准备在7月再发放。1月实际取得所得为29000元,无其它收入。  1月,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2295元。  对于吴某预计在7月取得的年终奖(6000)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7月实际取得时,需要合并到取得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如果1月计提了6000元应付职工薪酬,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会计利润计算预缴。  如果7月份发放了这6000元年终奖,年终汇算清缴按工资薪金项目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计提的6000元年终奖在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发放,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的规定,企业工资薪金计提而未发放的数额(6000),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第七、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要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七:郑某年薪12万元,每月发放工资5000元,12月终按照绩效考核补发度剩余年薪60000元。  郑某每个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45元,全年合计45*12=540元。  郑某12月补发的年薪6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年薪,除以12个月,即: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郑某补发年薪6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11445元。  第八、关于雇主为雇员代付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部或部分税款问题,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自行缴纳、代扣代缴,还是雇主为雇员代付全部或部分税款,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如有不同,一定出现了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8号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八:王某度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该单位全部负担王某的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  王某12月当月工资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  王某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由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  王某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4000」-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0」-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105」×雇主负担比例「100%」)÷(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10%」×雇主负担比例「100%」)  即:()/(1-10%)=26550元  王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255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负担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计提年终奖时,按含税奖金额计提:  借:管理费用(等)26550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等)26550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等)26550  贷:银行存款24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550  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550  贷:银行存款2550  第九、多发1元年奖金,可能导致多交一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关注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无效问题。  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年终奖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计算公式的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年终奖除12找税率,但只允许减除一次“速算扣除数”,而不是十二次,由此导致在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会出现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与年终奖额度同比例增加。由此造成应得年终奖金额度高的员工,可能要比年终资金额度低的员工实际到手的会更少。  例九:1月冯某取得年终奖18000元,找税率:(0),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3%.冯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  陈某1月取得年终奖18001元,找税率:(0.1),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陈某取得18001元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1695.1元。  陈某年终奖税后所得为16305.9元。陈某因为多发一元,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1154.1元。类似情况在税收实践中多有发生。这是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税额计算方法的原因,导致所得与税额的不匹配。  导致上述不合理的年终奖无效区间如下:  「18000――19283」、  「」、  「600」、  「」、  「」、  「0000」。  如果发放的年终奖在上述无效区域内,会造成单位多发奖金,而个人税后所得变少的结果。  避免上述不合理现象,一是减少或增加一定数额年终奖,使发放的年终奖在无效区间外。二是在无效区间内的部分年终奖,转化为其它奖励或补贴,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不是十全十美的,但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如此,我们只有执行。华人文摘税收法律和政策文件是用来遵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在税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发放年终奖,以争取相对合理的税负。  不同情形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缴纳个税?  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将雇员当月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的,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的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1.该办法每人每年只许采用一次;2.其它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  某公司职员朱先生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5100元,当月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4000元。  解析  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5=2295(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10%-105=55(元)  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  案例2  某公司职员李先生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3000元,当月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000元。  解析  1-,以11500除以12,其商数958.33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15(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二、年底双薪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国税函[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即:已取消年底双薪的单独计税办法)。个人取得年底双薪,如果其单位没有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资金计税办法计税。如果其单位既有年底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二者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可以将年底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如果二者不在同一个月份内发放,应将年底双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个税盲区是什么?多发一元年终奖到手却少数千元?!  “个税盲区”是指年终奖发放金额在超过某个临界点后奖金数额只增加“一点点”、而纳税额却增加了“好多点”的现象。  也就是可能出现多发一元奖金,扣除个税后,到手却少数百、数千元的情况。对此,要找出每一级税率对应的“盲区”,有效地避开“多发少得”的情况发生。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说明6个盲区的形成原因及避开方法:  假设个人取得年终奖为Y元,且当月的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元。  1.若年终奖,则月平均年终奖(Y÷12)》80000,适用税率为45%。  设Y-(Y×45%-1-(%-5505),Y=1120000元。因此,若年终奖为Y》960000元时,应避开盲区【20000】。  四、双薪年终奖同发缴个税更省钱  岁末,很多企业都要发放年终奖金及年终双薪,年终双薪和年终奖同时发放可否同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呢?近日,广州地税表示,年终双薪与年终奖金同时发放可合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与分月发放相比,可省250元左右的个税。  举例:  同月发放:  连小姐1月份工资收入4500元,年终双薪5000元,年终奖6000元,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45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1)1月份应缴个税:  工资收入:()×15%-125=250(元)  年终双薪及年终奖:  ()÷12=916.67确定税率为10%  ()×10%-25=1075(元)  (2)2月份应缴个税:()×15%-125=250(元)  以上两个月共应缴个税1575元  分月发放:  张小姐1月份取得工资收入4500元,年终双薪5000元,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4500元,年终奖6000元,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1月份应缴个税:  工资收入:()×15%-125=250(元)  双薪收入:.67确定税率为5%  0(元)  (2)2月份应缴个税:  (00)×20%-375=1325(元)  以上两个月共应缴个税1825元  注意事项  当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哪怕1元时,对应的纳税税率将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出现纳税人的纳税额大幅增加,导致年终奖“多发少得”、实际收入不升反降的情况。所以,年终奖如何发?发多少?如何规避纳税风险,需要我们考究。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您好,请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抵扣部分可以将12个月一次性抵扣吗?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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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依据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对于中规定的经济补偿很多劳动者都不理解应该怎么计算,因此在公司与员工之间就的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洽谈、协商时,双方时常产生分歧或者冲突,那么经济补偿金是依据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应发工资,包括应缴纳的社保等。计算经济补偿金需要弄清晰发生之日倒推十二个月的总收入计算出月平均工资,对于每个月的工资发放,应按应发工资计算,不考虑或其他扣除。一、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现行的核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如下条款: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是,该条款仍未明确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的“工资”包含哪些内容,问题由此诞生。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对于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下了定义: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计算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其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我注意到,许多业界人士据此得如下观点:此条有一个隐含的意思,即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员工的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问题由此延伸。这一断论显然是错误的,然而网上却以谬传谬,导致许多劳动争议因此发生!应得工资不等于应发工资,这原本是毋庸置疑的法律问题!然而,这确实不是个简单的问题。事实上,如果看不懂工资表、又没有见过数以百计的各种各类工资表,恐怕都难以应对这一问题。看完前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的是如下结论:经济补偿是按应得工资计算,而不是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计算。至于应得工资是不是实发工资,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二、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工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已经明确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那么,我们再看一下,工资包括哪些内容,关于这个问题,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章有着明确规定: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第七条&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第九条&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假、婚、事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这里已经列举比较明细,如果要做更好、更详细的了解,可以参读一下《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看完之后,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提成工资、全勤奖、季度奖、年终奖等工资组成部分。三、再弄清楚什么不是工资弄清了什么是工资,还有必要弄清楚什么不是工资,这样才有利于判断什么是“应得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不属于工资的项目在第三章有着明确规定:第三章&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员工的月工资总额,即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也是以其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前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有一部分是由员工承担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还有一部分是由公司承担,这点需要注意。由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否属于工资范畴呢?《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如下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看完之后,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包括公司代缴的、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从员工月工资中扣减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但不包括公司为员工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四、个人所得税、住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是不是属于工资(一)个人所得税我们常说“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可见,从工资中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原本就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看一下员工从公司处获得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否要纳税。依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出,即便是员工从用人单位获得的经济补偿,也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看完之后,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包括公司代缴的、从员工月工资中扣减的的个人所得税部分。(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与工资的关系,《》中有着如下规定: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亦有如下明确规定:第二十一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指定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单位应当在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可见,从工资中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同工资中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一样,原本亦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关于公司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双倍工资,是否都要纳入经济补偿月工资的范畴,至今还存在不同的观点。我认为,二倍工资中的第二倍工资,已经不属于劳动报酬,而应当属于员工从公司获得的惩罚性收入,故不应被包含入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同时,《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如下规定:第三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五、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计算考验工资构成设计如果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过高,但还没有高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常常引发困惑。有个人所得税、有员工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有企业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有些还有名目繁多的这费那费(含增加的或者扣减的)。在计算时,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以偏概全。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就是必须考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成本问题。因为,依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已为常态!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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