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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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主有权保险公司赔偿伤者的医疗费吗?
蒙A车辆所有人郭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王某为陕A货车车主。保险期限内的某日,郭某驾驶蒙A车辆与王某雇佣司机李某驾驶陕A货车相撞,致使李某重伤,货车产生维修费14000元。交警认定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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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蒙A车一方未给李某进行赔偿,李某不断找王某要求赔偿。后王某与李某签订协议书,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费用共计221800元并实际履行。现王某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郭某和,诉讼请求为对于货车的修理费14000元和支付李某费用221800元,要求公司在项下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在项下赔偿,仍有不足,由郭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1.王某是否能以原告身份主张支付的221800元?
2.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
一、王某能否以原告身份主张支付221800元
(一)一种观点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交强险条款》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中国人民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条款》)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1.交强险项下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即受害人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其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本案中,王某作为陕A货车车主,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货车受损产生修理费,王某遭受财产损失。但事故发生时王某本人不在货车上人身未受到伤害。所以在交强险项下,王某可以受害人身份主张修理费,但其不能主张人身损害费用。
2.商业三责险项下
根据《商业三责险条款》第三条,商业三责险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即第三者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其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本案中,王某作为陕A货车车主,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货车受损产生修理费,王某遭受财产损失。但事故发生时王某本人不在货车上人身未受到伤害。所以在商业三责险项下,王某可以第三人身份主张修理费,但其不能主张人身损害费用。
3.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不能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由于交通事故人身受到伤害,其依法有权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责险项下主张人身伤亡保险金。王某支付李某赔偿费用后以原告身份起诉,不能视为王某取得了向保险公司的请求权。因为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是不能转让的。
(二)第二种观点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1.王某支付的人身损害费用,属于王某的财产损失
李某属于王某雇佣司机,李某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医疗费等,王某依法应承担雇主责任。虽然郭某和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对李某担责,但在郭某一方未予赔偿的情况下,李某有权向车主王某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王某向李某承担的是雇主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等。王某承担的该笔包括医疗费的赔偿款,即为交通事故次责车辆之车主王某因案涉交通事故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2.王某支付的人身损害费用既然属于王某的财产损失,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五条,王某属于交强险项下的受害人。根据《商业三责险条款》第三条,王某属于商业三责险项下的第三者。
3.王某以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赔偿,是行使自己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享有的诉权。
二、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不能转让
1.《保险法》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第十八条 受益人是指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金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虽然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人或者第三者,依法可请求保险人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但相关法律条文的文字表述中,并无“受害人或者第三者可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的内涵。
2.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基于人伤保险事故而产生的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属于该条司法解释所述的“专属债权”,依法不得代位行使,自然不得转让。
三、王某原告身份不是基于人身损害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取得
1.如前述,雇员李某由于交通事故人身受到伤害,雇主王某依法应承担雇主责任,王某支付李某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是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
2.正是由于王某依法必须支付李某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该项费用的支出造成了李某金钱的减少,等同于财物的减少,该项费用属于王某的财产损失。
3.王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不是代位行使案涉三位伤者的人身损害赔偿索赔债权,不是代替李某向主责车之保险人索赔医疗费用补偿,而是要求主责车辆之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合同约定,对自己因案涉交通事故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作出经济补偿。
基于以上,笔者支持“王某能以原告身份主张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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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向车主理赔后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作者:上海法院&&发布时间: 16:26:33
&&&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向作为被保险人的车主理赔之后,是否可以向代驾司机、代驾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呢?浦东新区法院日前对一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予以理赔后,又反向该驾驶人追偿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代驾公司赔偿保险公司2.65万。
【案情回放】&&& 日晚上,钱先生开车与同事外出聚餐,因为喝了酒,于是叫了代驾公司。上海安师傅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安师傅公司)接单后,派了两名代驾司机前往服务。其中,钱先生所驾驶车辆,由代驾司机陈师傅驾驶。 &&& 晚上9点,代驾司机陈师傅开车经过浦东新区浦东南路高科西路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和路基损失。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陈师傅负全部责任。&&& 钱先生开的这辆车是登记在他儿子陶先生名下的,2014年7月,这辆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下称大地财险)购买了保单,被保险人是陶先生,险种含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 &&& 日,依据汽修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及增值税发票,大地财险出具了《机动车辆损失确认书》。日,大地保险依据《机动车辆损失确认书》结果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 &&& 随后大地财险起诉,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决安师傅公司、代驾司机陈师傅连带支付保险理赔款2.65万元。&&&&&陈师傅说,自己是安师傅公司的驾驶员,当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按照代驾协议,应当由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 安师傅公司则称,陈师傅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大地财险无权向其进行代位追偿,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 审理中,法院将钱先生、陶先生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钱先生系被保险人之父,其委托代驾人陈师傅代为驾驶投保车辆,符合“被保险人允许”之条件,代驾人具备投保车辆相应的驾驶资格,符合“合法驾驶人”之条件,且大地财险对代驾人系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持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 安师傅公司称,代驾司机在提供代驾服务之前,与钱先生签署了一份《代驾服务协议》,其中约定:如因代驾发生交通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安师傅公司仅承担被代驾车辆有责部分的差额赔偿。根据本案情况,商业险已经将汽车损失全部赔偿完毕,涵盖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对被保险人来说,其已没有权利向被告主张权利,大地财险也就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 安师傅公司认为,《代驾服务协议》中的限责条款已加黑加粗予以明示,应为有效。对此,钱先生及同事均否认曾签署该协议。法院认为,协议系代驾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涉案条款又系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被代驾人注意,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根据陈师傅的陈述,其仅作简单说明、也不清楚被代驾人有没有看协议条款,更未将条款协议交付,显然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法院确认该条款对第三人钱先生、陶先生不具约束力,代驾人不能由此对抗保险人的追偿权。&&&& 本案中,安师傅公司与代驾司机陈师傅之间成立雇佣关系,事发时陈师傅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雇主安师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据此判决,安师傅公司赔偿大地财险2.65万。【以案说法】&&&&&&& 这起案件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予以理赔后,又反向该驾驶人追偿的案件,属新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对代驾人行驶代位求偿权:&&&& 第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系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有偿代驾人过失致车损,车主陶先生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则保险公司存在可代位求偿的基础权利。 &&& 第二,“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事故予以赔偿系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界定,不可反推作为“合法驾驶人”的代驾司机系“被保险人”;车损险系财产损失保险,本案事故并不导致代驾人的财产发生物质性利益的减损,二被告对保险标的不具车损险的保险利益,不构成被保险人。 &&& 第三,有偿代驾人并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其服务收取对价,系为自身利益,与被保险人不存在财产利益的一致性,不属于法定不允许追偿的对象。 &&& 第四,与亲友之间无偿借用不同,有偿代驾以营利为目的,由经营者自担经营风险更符合社会责任的公正分配。&&& 【法辞典】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撰写:浦东新区法院 王治国)
来源: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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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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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日,原告王某将其所有的东风牌货车以挂靠单位枣庄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的名义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自同年11月20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50万元。日15时,原告王某驾驶该车辆与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坐摩托车的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枣庄山亭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张某不负责任。后经法院调解,原告王某共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余万元。原告就赔偿事宜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其要求车辆挂靠单位代为请求赔偿亦未果,原告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在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分歧]:对于车辆所有人王某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王某无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与原告王某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王某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应由其车辆挂靠单位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权利,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王某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虽然原告王某不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王某是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车辆挂靠单位仅是名义上的投保人,挂靠单位运输公司并不对挂靠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也不从车辆运行中获得一定的利益,只是收取原告的车辆挂靠管理费用,且该挂靠单位对原告车辆挂靠事宜及保险情况予以认可,故原告王某具有保险利益,应视为被保险人,因此,应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从中可以看出,对于保险利益是否存在的判断,是以被保险人为判断主体。本案中原告王某虽然不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其是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车辆挂靠单位运输公司仅是名义上的投保人,挂靠单位运输公司并不对挂靠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除收取原告的挂靠管理费用外,不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且该挂靠单位对原告车辆挂靠事宜及保险情况均予以认可。在原告王某要求挂靠单位代为其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挂靠单位怠于行使赔偿权的情况下,应赋予车辆所有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此种请求权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故原告王某具有保险利益,应视为被保险人。因此,应认定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因此,应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当然,应在扣除原告王某车辆交强险赔偿部分后,计算保险公司应赔偿的数额。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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