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22死,群租房纠纷故意纵火的消防安全有那么难吗

情侣争吵放火 熏死群租房邻居

李某(右一)与男友站在被告席上。昨日,检方指控二人因琐事争吵,后李某点燃床单引发火灾,致两邻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新京报讯 一对“90后”情侣在群租房内争吵,女方“感到委屈”先后两次用火机点燃床被,后火势失控,群租房内两名邻居未能及时逃离,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昨天上午,李某和其男友曹某分别涉嫌放火罪和失火罪在一中院受审。

  辩护律师认为,李某情绪失控非故意纵火,且有灭火行为。

  李某和曹某承租了海淀区西直门附近的一个群租房的1号房间。该群租房使用面积107平米,被隔断成10间分别出租,共住10余人。


昨天庭审时,检方指控,2013年12月28日2时许,李某和曹某发生争执,曹对李进行殴打,李觉得委屈,为吓唬对方和发泄怨愤,用打火机点燃被子,被曹制止。后二人继续争吵,李再次用打火机点燃床单一角,曹未及时制止。后火势扩大,二人采取措施扑救,但没能控制火势。其他隔断房住户纷纷逃离并报警,但住在9号房的岳某某和伊某某被困卫生间,因一氧化碳中毒当场死亡。

  检方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放火罪,建议量刑十年以上至死刑。曹某在有能力制止情况下未制止,构成失火罪,建议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

  该案的两名死者家属分别对李某和曹某提出各项赔偿80多万元和100多万元。

  李某称,事发当晚,她因小事和曹某争吵,“点燃被子是觉得委屈,想引起他关注”。曹某用浴巾把火扑灭,并夺取打火机。几分钟后,她再次点火,曹某并未制止,反而把衣服扔向床单起火处。火势增大后,他们两人拿着矿泉水瓶前往卫生间接水,尝试把火浇灭。

  辩护律师称,李某并非故意纵火,在发现火势增大后,用枕头拍打着火床单,还拿矿泉水瓶前往洗漱间接水救火。由于水龙头出水太慢,李某接满水回去,发现火势失控。

  “假如当时群租房内有一个灭火器,结果会是怎么样?”律师认为,李某确实存在点燃行为,但结果是由于群租房恶劣的环境以及当时情绪失控等多种原因导致,“如果让李某扛下群租房的原罪”,不公平。

  检方反驳,李某在明知群租房内住有多人,且平时供水水压低的情况下,仍企图以点火行为引起曹某关注,本身就是不顾他人安危。

  昨天,该案未作宣判。

  检方介绍,群租房火灾频发,原因之一是出租者为获取最大利益,擅自改变建筑结构,使用非阻燃材料随意分隔房间,致火灾负荷数倍于普通住宅。大量人员群居,生活所需能源消耗远高于一般住宅。群租房一般只有一个逃生大门,房间通道狭小黑暗,安全出口堵塞,遇火灾难以及时逃生。另外,租户安全意识薄弱,缺乏必备的用电用火用气及防火逃生常识,一旦发生火灾,极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律师说法:失火是过失放火属故意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一元介绍,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前者出于过失,后者是故意构成。同时,失火罪构成条件是必须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而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则构成放火罪。

  本组稿件采写/新京报记者 吴振鹏

  摄影/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同题报道】情侣吵架点火引燃群租房受审 火灾造成两名女大学生身亡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情侣凌晨吵架,女子用打火机将床上的被褥点燃,火势失控后引燃房屋。火灾导致合租的两名女大学生死亡。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午10时,两名被害人的亲属来到法庭参加庭审。其中一名死者的母亲情绪非常激动,被家人搀着一步一挪走进法庭。在李慧子辩解时,她难以控制情绪,站起来要求李慧子“说话大点声”,后被法官制止。

  24岁的李慧子是黑龙江人,其男友曹天仪23岁是内蒙古人,案发前两人住在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1号的一处群租房内。据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8日凌晨2时左右,李慧子、曹天仪在出租房间内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李慧子企图用打火机引燃被褥,被曹天仪制止。李慧子再次用打火机引燃床单,曹天仪未予制止,导致出租房发生火灾,造成合租的岳某、伊某二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李慧子、曹天仪作案后得知他人报火警后未离开原地,后被警察传唤。

  检察机关认为,李慧子故意点火,曹天仪在有能力制止的情况下未予制止,造成火灾致二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李慧子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天仪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暂时休庭,将择期宣判。


原标题:常熟纵火者致22人死亡,涉嫌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逝去的生命永不再来。7月16日凌晨4时30分左右,江苏苏州常熟市虞山镇漕泾二区74幢发生火灾,致22人死亡,3人轻伤。起火建筑为两层砖混结构群租房,是当地群众自建房,当地四阿哥私房菜饭店租用为员工宿舍。现场有汽油焚烧的痕迹,房门均被反锁。死者都是饭店员工。

警方经现场勘查、走访及技术鉴定,确定该火灾系人为纵火。居住于此的失联人员姜某某(男,41岁,江苏淮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当天下午15时30分许,警方将藏匿于漕泾五区3幢2单元顶楼水箱内的姜某某抓获。

姜某某用“汽油焚烧、房门反锁”的手段,致使22人死亡,手段恶劣,将会受到法律严惩。那么,姜某某是涉嫌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罪名之一,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故意杀人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两罪有重合交叉之处,区分两罪的关键点之一在于,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危及特定的人还是不特定的人群,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特定的人,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不特定的人,以放火罪论处。这里面有时候可能涉及想象竞合犯,即一种行为触犯两种罪名,放火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以较重罪名定罪处罚。

本案中,起火建筑为两层砖混结构群租房,虽然是独栋房,但是离隔壁楼房很近,如果火势不被控制,亦有可能殃及隔壁的不特定人群,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假设行为人放火行为针对的是这25个饭店员工,但客观上对隔壁楼房的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险,损害可能扩大,后果可能不堪设想。据此,本人认为,以放火罪论处的可能性更大。

谈完定罪问题,再看量刑方面。不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放火罪,顶格刑罚皆为死刑。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姜某某纵火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使22人死亡、3人轻伤,其行为涉嫌放火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如果没有精神病人因素,或者从轻、减轻情节,行为人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较大。

作者蓝天彬,现法律人,专注刑案,敏于刑辩,联系电话135 ,微信号lantianbin12345

凌晨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

   9月11日下午,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4·24清远KTV纵火案进行公开宣判。4月24日上午,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当天凌晨零时30分接到报警称,市区茶园路某三层建筑物发生火灾。接报后,公安、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迅速赶往现场开展救援。经全力扑救,零时55分明火被扑灭。现场造成18人死亡、5人受伤,伤者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初步调查,火灾系人为纵火。不久,有网友爆料称,发生火灾的三层建筑物系当地某KTV。

  4月25日,清远市公安局再次就此事发布通报称,犯罪嫌疑人已于当天10时50分被成功抓获。经现场调查和勘查检验,已全部查明死伤人员身份信息。

  18名遇难者中,16名为广东清远英德市人,2名为广东汕头市和东莞市人;其中男性15名,女性3名。5名受伤者中2名伤势较重,另3名伤势较轻;其中男性3名,女性2名。

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8年9月11日下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纯露放火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放火罪判处刘纯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纯露故意放火,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刘纯露因日常个人感情琐事不满而故意放火,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应对其适用死刑。且经司法鉴定,他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由于该案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广泛,法院慎重考虑后,决定采用3名法官加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由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可胜担任审判长,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祥福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广东全省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首次采用7人制合议庭,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功能优势,最终帮助案件及时宣判。

素材来源/北京青年报、新京报、清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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