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常熟纵火者致22人死亡,涉嫌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逝去的生命永不再来。7月16日凌晨4时30分左右,江苏苏州常熟市虞山镇漕泾二区74幢发生火灾,致22人死亡,3人轻伤。起火建筑为两层砖混结构群租房,是当地群众自建房,当地四阿哥私房菜饭店租用为员工宿舍。现场有汽油焚烧的痕迹,房门均被反锁。死者都是饭店员工。
警方经现场勘查、走访及技术鉴定,确定该火灾系人为纵火。居住于此的失联人员姜某某(男,41岁,江苏淮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当天下午15时30分许,警方将藏匿于漕泾五区3幢2单元顶楼水箱内的姜某某抓获。
姜某某用“汽油焚烧、房门反锁”的手段,致使22人死亡,手段恶劣,将会受到法律严惩。那么,姜某某是涉嫌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罪名之一,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故意杀人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两罪有重合交叉之处,区分两罪的关键点之一在于,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危及特定的人还是不特定的人群,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特定的人,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不特定的人,以放火罪论处。这里面有时候可能涉及想象竞合犯,即一种行为触犯两种罪名,放火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以较重罪名定罪处罚。
本案中,起火建筑为两层砖混结构群租房,虽然是独栋房,但是离隔壁楼房很近,如果火势不被控制,亦有可能殃及隔壁的不特定人群,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假设行为人放火行为针对的是这25个饭店员工,但客观上对隔壁楼房的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险,损害可能扩大,后果可能不堪设想。据此,本人认为,以放火罪论处的可能性更大。
谈完定罪问题,再看量刑方面。不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放火罪,顶格刑罚皆为死刑。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姜某某纵火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使22人死亡、3人轻伤,其行为涉嫌放火罪。根据法律规定,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如果没有精神病人因素,或者从轻、减轻情节,行为人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较大。
作者蓝天彬,现法律人,专注刑案,敏于刑辩,联系电话135 ,微信号lantianbin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