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以上没有驾驶证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有没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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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未及时年审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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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驾驶证未年审出了车祸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宁波网-东南商报
  未在有效期限内进行驾驶证年审的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资格?保险公司能不能以格式保单中声明来免除说明义务?近日,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支持车主的诉讼请求。
  驾驶证未年审保险遭拒赔
  去年5月,王某为新车办理了交强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有效期一年。
  去年12月的一天,王某的小舅子厉某向他借车外出办事,不料途中出了车祸,事故造成行人何某死亡。
  事发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4679元的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过程发现,厉某的驾驶证未在有效期前进行年审,是失效的驾驶证,厉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此外,保险公司还表示:公司在与王某签订的车保系列产品保单上明确注明“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人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赔偿”,王某本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
  难道驾驶证没及时年审,就没有了驾驶资格?王某对此提出了异议,同时他指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并没有尽到说明义务。于是,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镇海区人民法院。&&上一页
陈爱红】 (责任编辑:戴海东)
关于的相关新闻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公司免责不理赔的!
如果有人员伤亡,并就人员伤亡索赔,必须报警理赔。
一方车辆是无证驾驶、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的,必须报警理赔。
除非对方肯陪着你一起作假,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会赔的。
如果您购买的是意外保险的话,那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交了费,一般是次日零时起保.
交警没查勘,保险公司是不赔的.无法定性,无法定损.
本人承办以下业务:寿险、,健康医疗险、养老险、重疾保障险、意外险、车险、子女教育金、团体险、财产险、建工险、信用卡、银行贷款、信托、证券、基金、银行理财、...
哦,我看到了。如果他当时买的保险,赔偿条款里面包括这一条就可以赔。如果没有,当然不行。
  如果要找保险公司理赔,应该是由肇事方的保险公司来赔。现在既然没有找到肇事方,是不能理赔的。
  但可以这样处理:小事故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你可以找交警,说双方...
答: 孕晚期就不建议开车了。开车的话要注意,不要挤着肚子,慢慢的开,不要着急。
答: 朋友你好!因为一时的不顺而失落消沉一时这是难免的,人人都会碰到!但要及时的调整自己的心态,及时从谷底向上爬!我觉得你应该多参加一些论坛,多参加一些活动和聚会,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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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车辆未上道行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法制网讯 记者刘子阳
车辆被车主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但未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近日,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发生争议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广西宝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驾驶员温某驾驶该货车在高速铁路施工工地上与另一车辆碰撞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因该事故发生在施工工地,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交警部门管辖,故交警部门仅出具《询问笔录》描述事情发生经过。后该公司就车辆损失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基于保险条款“总则”部分的第三条规定:“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
…上道路行驶的… …车辆…
…”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不是在道路上且没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本案事故损失不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承保范围,应予拒赔。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之规定,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造成车辆的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其条款并未限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必须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条款“总则”部分第三条关于“上道路行驶”的表述是对“机动车”概念的释义,不属于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必须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才属于赔付范围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认为,对“机动车”概念进行释义的条款,不属于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保险公司主张免赔还应当从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定及免责条款的规制来综合考虑。
车辆未上道行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近日,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发生争议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官认为,对“机动车”概念进行释义的条款,不属于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保险公司主张免赔还应当从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定及免责条款的规制来综合考虑。
法制网讯 记者刘子阳
车辆被车主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但未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近日,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发生争议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广西宝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驾驶员温某驾驶该货车在高速铁路施工工地上与另一车辆碰撞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因该事故发生在施工工地,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交警部门管辖,故交警部门仅出具《询问笔录》描述事情发生经过。后该公司就车辆损失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基于保险条款“总则”部分的第三条规定:“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
…上道路行驶的… …车辆…
…”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不是在道路上且没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本案事故损失不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承保范围,应予拒赔。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之规定,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造成车辆的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其条款并未限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必须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条款“总则”部分第三条关于“上道路行驶”的表述是对“机动车”概念的释义,不属于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必须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才属于赔付范围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认为,对“机动车”概念进行释义的条款,不属于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保险公司主张免赔还应当从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定及免责条款的规制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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