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投资教育黄劲在鹤壁投资是什么时候的事?有人知道吗?

安博教育被临时托管 它会成为下一个双威吗?
来源:i美股
作者:Sherry Ricky
  日安博教育接到开曼群岛法院发出的临时托管(Provisional Liquidation)通知,法院命令遣散安博董事会并赋予临时托管人(毕马威)控制公司的账目和业务,这是安博的机构大股东Avenue Capital Group在4月23日向开曼群岛法院起诉安博后法院出于保护股东资产目的所采取的紧急措施。这是在美上市中国公司被临时托管的首个案例。
  安博教育自日成功在纽交所IPO后就因短短几年的20多起并购饱受争议,在IPO短暂的甜蜜之后,安博教育的股票在二级市场表现低迷成交清淡,之后开始爆发并购纠纷――引发内部调查――年报延迟――董事离职――大股东试图私有化――被交易所停牌&&
  这让很多当初对安博并购上市嗤之以鼻的人看够了热闹,但是不管是投资者还是创业者还是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国教育培训公司,或许都有必要好好地研究研究安博教育并购和上市的前前后后,安博并购问题在哪里?高管与地方校长矛盾谁之过?为什么一份私有化要约诱发董事、审计的纷纷离职?安博有没有可能成为VIE下的再一个闹剧?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安博教育的资本启示录。
  一、并购
  2008年以前的安博是一个相对业务简单的教育软件服务公司,或许是管理层认为教育软件发展空间有限,也或许是认为自己"鼠标+水泥"的拓展时机已成熟,安博自2008年初至2009年10月间共计收购了23所学校和培训机构。
  1、当初是你要进来 进来就进来
  安博当初的收购对象基本都是全国范围内地方三甲,此时我们不妨想一下为什么这些优质教育资源愿意卖,并且其中大多数接受"股票+现金"的对价方式呢?
  这些地方的教育培训机构本质都是企业,而企业都有壮大和赚钱的期望,但教育本身分散性和政策限制使得这些机构很难完全凭借自身的力量完成融资、上市的慢慢长路;2006年新东方资本之旅带来的造富效应让很多人看到了华尔街蕴含的机会,虽然美国资本市场要求相对宽松,但是对于这样一些地方机构无论在满足营收、利润要求还是负担审计、律师成本以及与投行基金交流经验上都是相对不足的。所以很多机构自身也希望能够众人划将开大船、捆绑起来做大事,对于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当初的"一半股票"并不是为了减轻安博资金压力,而是希望等这些原始股上市以后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溢价回报。
  在这样心态和教育市场细分领域散乱没有优势公司一统江湖的背景下,通过资本运作来整合教育行业被看做是一个可行的模式,此时安博自然所向披靡。
  2、如今只想用上市 把钱套出来
  2010年安博教育乘着中概热潮可谓选择了一个极佳的窗口期上市,按说上市了这些通过并购取得股票的"原校长们"该高兴了吧?但是实际上我们看到貌似此时孕育的不是财富,而是矛盾。
  由于对美国资本市场了解不足加上过去几年A股市场上打新股稳赚和原始股上市翻几倍的不理性现象,很多持股人等待的都是上市后股价的爆发。但是2010年安博上市发行价是10美元/ADS(1ADS=2普通股),并且受到整个中概大环境的影响安博股价在上市后持续走低,这就使得每股市价接近或低于校长们的估值对价。
  目前我们虽然无法确切的知道所有校长当初收购时候的估值对价,但是一般而言未上市企业在特定时间点发放给员工期权的价格基本对应当时估值,查阅安博招股书不同时期发放的期权行权价,可以发现估值跳跃幅度很大,从2006年的每股0.11美元到2010年的每股4.63美元,也就是在按照1ADS=2普通股折算后2010年估值每ADS达到9.26美元,而安博在度过6个月解禁期后其二级市场的价格就没有达到过8美元以上。
  安博与校长们矛盾激化还有一个点在于"持股――卖股"的转换上,有报道称"长沙竟才修业学校的原创始人黄敏旭要求将"股权证"解锁并转换成可自由交易的股票,遭到安博的无理拒绝,遂举报安博教育存在财务造假行为。"
  看到上市后自己持有的股票一路走低,作为股东自然想尽早套现。但是原始股东不同于二级市场股东的重要一点在于他们最初持有的是B类股,并且美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原股东和承销商要遵循六个月限售期;另外安博在美国交易的是存托股份,原"股权证"股东想要出售需先将B股转换成A股,然后再转换成存托凭证ADS,这中间也需要两个月的时间。总而言之,六个月的限售期+两个月的转换期,校长们如果想卖掉手中股票至少需要在上市后等待八个月――这是美股规则,"锁"不是安博上的,他自然也解不了。
  3、股价不是你想涨 想涨就能涨
  过去太多人把上市等同于财富的爆发,但是冷静下来我们应该知道一个公司的股价由什么决定,虽然教科书里有种种估值模型,最终不能改变的是市场"短期投票机,长期称重机"的本质。
  一方面,安博上市共计发行了1067万股ADS,扣除基金认购实际二级市场流通总量并不大,而此时原持股人大量卖盘造成严重抛压,自然会使得股价下行。所以一般企业上市在确定发行规模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现有投资者的流动性诉求;另一方面,股票价值取决于业务运转,然而由于收购、内控、沟通等问题,使得安博在信息披露上屡屡触及资本市场神经,真实业务看不到,财务问题现隐忧,股东矛盾日益凸显&凡此种种都不利于资本定价。
  PE行业在对一个企业进行估值的时候经常会在公开市场上选择一个同行业的类似公司作为标的物,然后用标的物的市盈率倍数对应过来算估值。这也使得很多教育公司上市前比照新东方来计算自己身价,计算资本市场会给自己的估值。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虽然这种参照有合理之处,但是新东方的市盈率不等于你的市盈率,就好像我们不能用行业平均薪酬等价该行业所有从业者的收入一样,你会给明星和北漂同等的年收益预测吗?即使得益于市场环境或者个人运气等原因,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有可能带来暂时的错位,但请相信市场纠正这种错判的时间不会太长。
  二、诟病
  安博的并购有些过于急功近利,这样就带来很多问题。
  1、把大象装进冰箱就三步吗?
  根据安博披露的年报,公司2007年――2011年营收分别为:亿人民币;亿人民币;亿人民币;亿人民币;亿人民币。(注:2007年数据来自招股书,后面四年数据来自2011年年报)
  营收从3亿到16亿,安博的并购之路无疑上演了一出蛇吞象。首先,安博本身是一个相对较小的教育软件公司,突然并购了规模于自身数倍的公司,消化就成为一个问题。另外,安博最初是软件业,相对来说是比较好管理的公司,在并购那么多学校后实际上走向了服务业,对管理的要求就提高很多。并购过多、过快,当中没有机会去整合或者说整合的不好会造成很多的问题。
  2012年末,安博逐渐剥离了一些资产,原因是希望更专注于符合企业目标的增长性业务。当时来自安博内部消息称,公司也将改变策略,重点发展内生性业务,并购将不是主要的发展方向。可惜,之前并购过程造成的问题和纠纷已经让安博不能专注于发展内生性业务。
  2、外行领导内行
  并购本身并不是一件坏事情,但是最好企业在并购前做过相关生意,老大吞下老二、老三联手老四&这要比之前没有做过相关生意的去并购成功率高很多。
  或许安博收购的部分业务在其接手后的运作是成功的,譬如京翰在被并购后的短短几年营收从2亿人民币做到7亿人民币,以致于黄森磊被很多人错认为京翰创始人。但是从一般逻辑上,并购来的公司对并购企业一般来说是初期是仰视的,然而你本身还是学习这个生意的过程,那么在一段时间后他看到你没有做的比他强或者你在这上面还不如他,他们的想法就会有变化,此时对并购者就有了很高的要求。
  3、祸根
  安博未上市前的并购模式是一半股票一半现金的,前面已经提到了安博估值从2006年到2010年跳跃太快,作价高虽然拿融资的时候占便宜,自己稀释少一点,但是放在并购中就显得太高了。被并购企业持有股票自然是希望上市后能够挣钱,而且有些最后并购的作价折合成ADS甚至超过了IPO价格。所以一开始就出现股东跟企业闹,后来闹的更加厉害。他们觉得你没有什么本事,在股票上又没有赚到钱,这个情况下被并购企业的老板就开始变成敌人,这个就是后来安博纠纷不断的根源。
  三、失常
  一直以来大家都觉得并购是安博的一个问题,其实综上所述如何并购,并购后的整合确实是安博的软肋,并购上的问题是公司走到今天的关键原因,没有内部调查就不会出现后面的连锁反应。
  1、导火索
  为了解决与原并购股东的矛盾,黄劲自己拿出一部分股票与霸菱亚洲进行对赌,也就是我们看到公告在2012年1月霸陵与黄劲以4800万美元从第三方买入约595万存托股份,这中间大部分都是原并购股东的持股。很可惜此时没有全部解决,企业希望未来股票能够涨上去,以便让剩余的人卖掉。但是这当中又出现了2011年报20F的延迟,此后股价回到了5块附近,从而导致那部分没有卖掉的人更加不满,这当中就出现了"黄敏旭事件"――长沙兢业修学原校长黄敏旭向普华递交了一份包含指控安博虚报软件收入的资料,普华通知审计委员会要开始内部调查,其实这是安博危机的开端。
  2、事态演变
  开始内部调查,假如说安博内控好一些,比如没有那么多并购而是自己把业务做上来,许多财务资料就会很整齐。而安博恰恰是一个通过并购快速膨胀的公司,内控等许多东西没有及时跟上,这样在一些材料上面由于缺失就没有办法提供。这个过程中事情在演变,内部调查团队请的是美国公司,西方环境对于材料完整和保存是非常有讲究、制度化的,因此在在这个情况下事情就开始拖延起来。
  拖延起来各种问题就业会随之出现,美国投资人因为不知道事情的深浅而感到害怕,律师告诫最好不要再公布业绩,因为从财务上2008年的数据会直接影响到2011年,如果开始的数据是错的,后来的数据就会没有依据,可能招致集体诉讼。但是停止发布季度业绩公告和此前的集体诉讼导致公司股价进一步承压。
  此时还有一个事情就是安博随着股东矛盾、股价下跌,总部控制和管理的问题开始显现公司的业绩也开始出现下滑。安博最后一次公布业绩是2012年一季度,职业教育大幅下滑,股价从5块附近跌至3块。这些情况使得安博的问题暴露越来越凸显,此时对CEO的能力是一个极大的考验。一般而言此时公司应该关停并转而不应该拉着摊子继续做下去,没有及时止血造成后来的问题越来越大,审计委员会越来越害怕。
  3、矛盾升级
  2012年底,股东和董事的害怕就自然希望能够找其他合适人选接替黄劲工作;在此时长沙修业这边黄敏旭的耐心已经完全没有了,他在开始通过媒体发布新闻,同时长沙同升湖前董事长王忠和也参与进来,他们的联手使得安博内部调查收到的"小报告"越来越多,内部调查的范围也不断被要求扩大。
  控制权加上内部调查扩大,黄劲与董事会的矛盾在此时也变得激烈化了。而作为IPO后才入股的霸陵看到目前的情况,认为或许可以通过私有化后慢慢整合。3月15日,安博宣布收到霸陵亚洲私有化要约;3月18日安博宣布收到三封董事辞职信;3月22日,普华永道宣布辞职&一直没有什么利好的安博终于等来了一份私有化要约,但是为什么大家放着利好不顾,董事辞职、审计辞职,反而造成了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呢?
  首先对于黄劲个人,此前还在争夺控制权,或许对于安博黄劲是有着个人梦想的。这时就不难发问:对于安博到底是作为公众公司松散的股权分布下好控制还是作为被少数大股东控制的公司好控制?毕竟在几轮融资过后黄劲个人只有公司10%的股份,所以说从控制权的角度她不想接受霸陵私有化。
  其次是董事责任,霸陵进行私有化的首要工作就是进行尽职调查,然而正如前面提到的安博停止发布季报就是审计委员会的内部审查进行不下去,董事个人无法确信霸陵的尽职调查结果是否会对自己引火烧身。因为2002年《萨班斯法案》早已将董事及高管的责任范畴从民事延伸到刑事领域,一旦被证明有过错,那么他们面临的不仅仅是100――500万美元罚款还有10――20年监禁。所以私有化要约尽职调查可能带来对董事会责任的追究促使董事会针对内控问题辞职。
  4、高潮
  日,安博宣布开曼群岛法院向公司发出通知,任命毕马威进行临时托管,这种情况可谓海外上市中概公司的头一遭。假如不知道上述背景情况,也许会觉得这种临时托管很突然,但是如果我们完全清晰这些矛盾的演化,就会发现安博所有的事件似乎都是这么一环扣一环的。
  当股东从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的职务上走下来,他们摇身一变成了维权者。4月23日大股东Avenue向开曼群岛法院诉讼称鉴于安博内控失控,公司资产面临风险,要求安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CEO黄劲,进行内部调查等,如果上述要求无法得到满足将考虑要求公司进行清算,麦格理和霸菱亚洲此时也成为Avenue的支持者。
  但是从公司法的角度,如果得不到现任董事层及管理层的配合那么法院是难以判决企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但是开曼群岛法院也担心资产的安全性,于是其采取了一个相对中间的策略就是任命毕马威为临时托管人,遣散现有董事会,让毕马威行使董事会和CEO的职务,以确保资产安全,并进行相关调查和组织召开股东大会。
  有人说这种托管是安博危机的开始,其实当面对问题双方已经摊牌,正象征着高潮已经到来,未来几天内的走向基本上就决定安博的未来命运。
  5、结局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很难精确预测短期安博会走向何方,但是把目前情况梳理一下短期我们或许将可以看到一个选择,而对于这样一个企业事件真正的句号或许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清晰。
  短期选择:安博会成为下一个双威吗?
  这里大家非常关心的就是VIE问题,作为中概之觞的VIE在安博事件中又扮演什么角色呢?结合此前的控制权之争,黄劲是否会拒绝执行判决从而再次上演双威恶性事件吗?
  从实质控股权的角度,开曼法院的判决通过香港能直接管理到中国境内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安博在线",安博在线对下面其他实体的控制是通过协约控制的,这的确是一个VIE接受考验的地方。但是关键的应该有下面几点:
  首先,由于安博一切VIE条款都是和安博在线签署的,所以、关键就在于开曼法院判决后的短期之内安博在线的章是否能顺利掌握到托管机构毕马威手中,公章对于中国的企业可谓重中之重,没有这个章VIE就一定会失控。
  双威事件之所以后来变成恶性侵占股东资产事件,就是因为新董事会为了这个章花了两三个月时间仍旧没有拿到,最后反过来向中国政府重新申请公章。等待中国政府核实完毕重新发放公章后,董事会发现集团下面的实体已经在这个混乱的期间被原管理层转移和处置。
  其次,安博公章顺利拿到的障碍有多大呢?需要注意的是,安博和双威有一点不一样的地方,双威毕竟只是一个公司的股东大会选举出了新的董事会,董事会再去做这个决定。而安博此次的临时托管是法院决定的,开曼法庭的决定与股东大会决议最大的不同在于执行力,毕竟法庭的判决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而且北京市中级法院有一个庭专门做境外执行。
  从黄劲的角度看,由于美国法院和开曼法庭有互认判决协定,藐视开曼法庭等价于藐视美国法庭,而藐视法庭在美国属于重罪,黄劲恰恰是美国国籍。安博事件原本可能仅仅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如果出现藐视法庭则会一下子上升到刑事纠纷领域,公司的律师立即会停止对黄劲的辩护,企业对CEO的法律保护也会立即失效,这样的风险相信其本人不会贸贸然去违反;另外一个方面,黄劲身兼"北京市华侨创业者协会副会长""硅谷留美博士企业家协会发起人"等多项荣誉职务,无视判决可能带来的名誉影响相信也会值得商榷。
  最后,VIE的核心取决于人对于协定的遵守,双方对VIE控制的争执可能会有,但是只要毕马威能够掌握公章,其他如解散原董事会、顺利接管、召开股东会等问题会相对好办些。接下来安博事态变化对企业存亡将起决定作用,从最新进展上看,虽然开曼的判决是6月10日发出的,但是由于判决从开曼法庭发出,到香港最后到达境内安博在线是需要一定时间,所以目前毕马威还没有接收安博在线公章,对于未来事态发展我们静观其变。
  启示:
  1、很多人说安博是玩资本的高手,但安博是否真得理解资本和资本市场呢?产业和企业发展合理借力资本将事半功倍,但是如果忽略市场的发展规律,虚胖的资本将事倍功半甚至毁掉企业。
  2、很多人把公司上市当做财富梦想,但是如果没有对资本市场的基本理解,到头来会发现上市会成为噩梦。
  3、很多人觉得美国资本市场上市门槛低,容易上去,但是不知道美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看似松散实则严厉,美国资本市场用脚投票可以将上市公司打至退市。
(责任编辑:唐悦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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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大股东起诉安博教育 欲弹劾CEO黄劲
(i美股讯)4月23日,GL Asia Mauritius II Cayman Limited 向开曼群岛大法庭起诉安博教育控股有限公司,旨在弹劾安博教育总裁兼董事会主席的黄劲。雪球用户将该诉讼书摘译如下:A.
起诉事项1.本公司股东提出此诉讼,意在弹劾安博教育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博”或“公司”)董事长,总裁兼董事会主席的黄劲博士,她滥用职权并蓄意独裁掌控公司,应依法取缔其所有职权。日前,检举者指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融资违法行为并非法伪造交易事项,夸大公司经济效益,之后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此展开调查。因此,诸多审计委员会成员已经辞职。其中一名成员在辞职信中称其对于公司管理制度存在严重不满。另一名成员在辞职信中称:只要黄博士仍担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主席,那么审计委员会的调查不会有结果,她的不法行为也无法得以纠正。同样,一名原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其辞职信中称,尽管已有董事提出使黄博士辞职,但是她扔拒绝辞职,严重阻碍了审计委员会调查的顺利进行。2.本起诉书亦旨在弥补安博及股东所遭受的损害,及消除黄博士继续在位,对公司及股东可造成的潜在危机。对黄博士公开指控造成了以下行为:(1)损害股东利益(2)对股份持有者利益偏见。(3)破坏股东价值。指控人和股东共同总结出其他事项如下:a.黄博士阻止审计委员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法行为的调查工作。b.黄博士,作为安博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1)拒绝接受审计委员会要求的严密控制及监督,(2)并未确保公司管理的持久合法性。c.三名审计委员会会员因未能顺利有效行使其合法职权而已辞职。d.公司审计委员会外独立法律顾问也已辞职。e.安博外独立审计师也已辞职。f. 公司董事会由黄博士控制,董事会任命了一位所谓的“独立”董事,该董事缺少任何金融、审计的相关培训和经验,根本无法有效领导审计委员会开展公司高管不法行为的调查活动。g.安博美国存托股份交易价格,在过去的一年里急剧下降约87%,之后纽约证券交易所暂停了安博的美国存托股份交易。3.黄博士继续掌控公司大权,公司股东只有诉诸法律才能制止其不法行为。 目前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都受黄博士控制或由其选任。公司章程的制定也妨碍了股东行使自己最基本的权利。例如,公司股东被剥夺了召集临时或年度股东大会的权利超过一年以上-甚至在安博三名独立董事辞职后,也未召开股东大会。如果股东有权召集股东大会,大多数股东仍无法取代席位董事职位,也不能使黄博士辞职。因此不管其违法行为怎样猖獗,股东所掌证据怎样充分,还是于事无补。4.然而,股东们仍坚信本公司潜力巨大、前程光明。显而易见,由于审计、融资、及管理不当等这些公开指控,最近审计委员会成员提交的辞职信,及公司注册的独立会计事务所辞职信都严重损害了公司股东的价值,破坏了股东在公司的投资股份利益。5.再者,鉴于目前黄博士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借此开展不法行为、并阻止审计委员会调查其及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法行为,股东认为若不诉诸法律,采用法律措施维护他们的权益,黄博士会一直猖狂下去,利用公司职权和股东利益,获取私利。比如:(1)携公司资产潜逃(2)进行幕后关联方交易活动,歪曲或低估公司转让经济利益(3)借机包庇其先前的不法行为,滥用公司职权,牺牲股东利益,来谋取个人私利。6.本公司股东所提交的一下事实表明依据《公司法》95条第3款,取缔黄博士职权是保证公司公平、公正,维护股东合法职权的唯一出路。B: 安博教育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备忘录和章程10.依照日第四次修订和重申的安博教育控股有限公司备忘录和日第四修订和重申的安博教育控股有限公司章程 (包括公司备忘录、公司章程,“备忘录和章程”)的规定,安博集团股东行使其权利,董事行使其权力与义务。备忘录和章程附加到日的詹妮弗-唐宣誓书。11.公司的成立目的不受限。股本12.公司章程第8章规定提供两种类型的股票: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在股东大会上,每类B股拥有十个表决权,每类A股拥有一个表决权。若股票种类不相同,B类股可以等量转换成A类股。13.公司章程第6章规定,安博集团法定股本是12.5万美元,其中包含A类普通股10亿股,每股的票面值是0.0001美元; B类普通股2亿股,每股的票面值是0.0001美元;优先股5000万股,每股的票面值是0.0001美元。股东大会14.公司章程第59章规定股东无权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拥有全部权利召开股东大会,并决定年度大会的时间和地点。(见公司章程第58-59章)15.公司备忘录和章程规定,在股东大会中规定的业务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应当限制:(A)董事会的会议通知(或任何其他补充说明)中具体规定的;(B)除由董事会在年度大会之前合理提出之外的;(C)由公司成员在年度大会之前合理提出且符合本章程程序之外的。(见公司章程第63章(d))。主席单方面自行决定是否同意扩大业务。公司章程第63章规定,针对在会前没有合理提出的业务,年度大会主席可以在会上正式宣布该业务没有在会前提出,应当停止交易。董事16.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不超过7人,包括董事会主席(见公司章程第84章(a))。公司章程指定安博首席执行官为董事会主席(见公司章程第84章(c))。17.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选举实行交替制(见公司章程第84(b)章)。董事分为3类,一类是在年度大会上直接选出。 (同上) 董事任期三年,到其上任的第三次年度大会为止。(同上)18.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只能通过董事会“特别会议”罢免,并且有股东大会上三分之二投票或者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书面决议。(见公司章程第85章1)19.公司章程若大多数票赞成,其余董事可以替代辞职、死亡或被罢免的董事,。(见公司章程第84章(e))。董事的更换要到其担任职位的下一个年度大会,在年度大会中选举同一类别的新董事,其任期为上一任的剩余任期。(同上)。20.包含董事主席的每位董事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但如果投票陷入僵局,公司章程第84章(c)规定,董事主席拥有额外的附加投票。董事会21.日到日,安博集团的董事有六名成员组成:a.黄劲博士。黄博士是安博的总裁、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主席。她创办了安博,自2000年8月以来担任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董事。作为董事会主席,黄博士还担任历届安博股东大会的主席(见公司章程第67章)。黄博士是三类董事,其任期到2013年的年度股东大会届满。b.解学军女士。解女士是安博的副总裁、负责人力资源和管理。谢女士是受惠于黄博士,其有权终止谢女士在她的公司职位。谢女士曾在2000年8月以来安博的董事会。谢女士是一个III类董事,任期到2013年的年度大会届满。C.常莎莎。常女士在2010年7月被任命为安博的董事。常女士是一类董事,并成功在日的年度大会成功连任。d.马克·哈里斯先生。哈里斯先生是艾威亚洲新加坡有限公司的高级常务董事。2008年9月由股东选举为董事。代表股东拥有21,599,914 股B类股票和21.6%的投票权。哈里斯先生是一类董事和审计委员。在日的年度大会上他再次当选。哈里斯先生于日辞去董事职务, 理由是只要黄博士仍然担任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内部审计委员会就不能完全有效地调查高级管理层的不当行为,不能有效地改革来提高控制和监督。e.丹尼尔·菲利普斯先生。菲利普斯是麦格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主任,2007年7月被任命为麦格理董事。公司的最新年度报告中披露,麦格理公司拥有11.6%的投票权。菲利普斯是安博集团的审计委员会主席。菲利普斯于日辞去董事职务 ,理由是对审计委员会的完成调查所需要的程序,与安博的高级管理层有不可调和的意见和分歧。菲利普斯是一个二类董事,任期到2012年的年度大会止。f. 罗文倩女士。罗女士是华威集团的合伙人,也是华威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的常务董事。罗女士于2005年12月任职于华威集团。华威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最新年度报告透露华威集团拥有6.3% 的表决权。罗女士于日辞任董事会,根据最近事件可以推定她不会再担任经理与薪酬委员会主席。罗女士还是二类董事。22. 日起,董事会由黄博士,谢女士,常女士和陈先生组成。陈先生和原有三位成员——黄博士,谢女士,常女士于日组成董事会。23. 通过黄博士对谢女士的控制和作为主席的决定性表决权,黄博士可以单方面地指挥目前四位董事会成员的行动。黄博士与谢女士的表决权使黄博士至少在董事会投票中打成平局,在这种情况下,她有权进行决定性表决权。因此,黄博士目前可以单方面控制董事会。C.诉愿人24. 股东于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拥有21,599,914股B类股份与21.6%的投票权。该股东持有该等股份已超过六个月。D.事实陈述安博教育集团的首席执行官和主席黄博士,阻止审计委员会调查涉嫌行为不当25. 日,一位安博的前雇员声称安博教育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与安博教育集团在2008年收购了中国大陆的一所培训学校的财务不当行为和不法行为。26. 这些指控在美国引发了证券欺诈集体诉讼,指责安博教育集团和黄博士(还包括其他人)从事虚假交易欺诈、夸大公司的收入。根据对该事件的诉讼——布朗等人起诉安博教育控股有限公司等,案号12-CV-5062 PSG(AJWx),安博教育集团于日以27,282,000元安博股票与25,000,000元现金获取长沙培训学校是一项虚假交易。安博据称没有获得长沙培训学校(为湖南长沙初中和高中学生提供课后辅导服务)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投诉还称,安博教育集团在该交易中支付的25,000,000元现金作为在未来三年虚假软件销售偷偷返回安博集团。27. 日,由主席丹尼尔o菲利普斯,马克·哈里斯先生和张莎莎女士组成的安博教育集团的审计委员会开始对前雇员的指控进行调查。审核委员会聘请芬威客与韦斯特律师事务所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此次调查。28. 日,安博教育集团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一份文件中披露,审核委员会已经于日开始调查,与前员工的指控只隔一天。29. 除了前雇员的指控,审计委员会还调查了安博教育集团的独立审计师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指出的“复杂交易的监管不足和人员没有拥有适当的会计知识和经验来解决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准则的会计问题。”4这些缺陷使安博错过提交其2011年的年度报告的最后期限。30. 根据哈里斯先生的辞职信,2013年初,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范围已扩大到包括审查安博教育集团高级管理人员。6在外界顾问协助调查下,审核委员会成员已经确定CEO黄博士的在职使该调查没法完成。7 因此,调查者要求黄博士免职(辞职或请假)以完成他们的调查。黄博士没有离职和自愿离开,相反,她却采取措施来进一步巩固自己在办公室和安博的地位。31. 哈里斯先生的辞职信还表明,在日的董事会会议上,一些董事会成员要求黄博士(1)采取回避直到内部调查的结束或(2)立马辞职。“为了让目前的内部调查决定安博教育集团CEO黄劲博士从公司管理层离职。”32. 据哈里斯先生的辞职信,黄博士拒绝离职并坚持继续担任安博教育集团的CEO。33.日的董事会会议后,审核委员会成员和顾问的辞职表明,黄博士拒绝辞职和回避,这阻止了审核委员会的调查。不管指控引起安博管理高级审计委员会的调查是否是真,黄博士确实阻挠审计委员会的调查。因为黄博士的阻扰,六位安博集团董事会成员有三位辞职34. 黄博士拒绝辞职和回避的第二天,董事菲利普斯先生、哈里斯先生和罗女士辞去董事一职,理由是鉴于最近发生的事件和与管理层的分歧,他们无法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35.审计委员会主席丹尼尔o菲利普斯先生在他日的辞职信中解释说: 我相信,关于目前10A调查事项和由审核委员会查明安博教育集团的内部控制及整体企业管治缺陷,审核委员会已经与安博教育集团的高级管理层达成一个基本和不可调和的差异的意见。 由于这些意见的分歧,我不能够有效地胜任安博教育集团董事及审核委员会主席一职。”36.与此类似,马克·哈里斯先生号的辞职信表明了审计委员会在获得安博集团高管进行调查研究合作以及实现所需控制方面面临挑战。高管人员不能与审计委员会合作提供有效的控制和会计政策(尽管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指示要这么做)表明安博的董事长兼CEO黄劲博士既不愿也不能执行董事会的命令。哈里斯先生进一步解释他之所以辞职是因为“黄博士拒绝回避调查会令安博的调查更加难以进行并且范围扩大”,并且让审计委员会无法做出“我认为对安博恰当并且必须的一切改革”。 “在此写信通知您我于今日辞去安博教育集团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职务。最近发生的事件使我确信自己无法继续有效胜任这些职位。自从2012年夏天开始实施内部调查以来,审计委员会一直勤勉工作,搜索信息,得到了Fenwick & West LLP律师事务所,Ernst & Young会计师事务所调查人员的支持,并且对安博的审计人员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度透明。最近几周,扩大了调查范围,现在进展到了必须审查安博高管的程度,因此调查可以结束了。同时,虽然审计委员会要求安博提供对全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的举措(包括财务,外部融资,合同审批以及会计记录),最近的事件表明这些变革虽然是董事会指示的,至少有一部分仍然遭到了极大的阻力,并且内部控制一贯就是不受欢迎的…… 董事会的几个成员认为黄博士休假一段时间直到内部调查结束或者,即刻辞去董事长和CEO职位是最符合公司利益的。不过黄博士对于两种选择都不接受…… 就像我在之前的董事会大会上陈述的那样,以及上面提到的各种原因,我认为黄博士拒绝回避调查会令安博的调查更加难以进行并且范围扩大。因此,由于审计委员会(尽管我们十分努力)无法使我认为对安博恰当并且必要的所有变革生效,我提出辞职。”1137. 罗文倩女士号的辞职信印证了同一观点,“近来的事件使我确信自己无法继续有效胜任这些职位。”38.这三位独立董事辞职之后,黄博士实施控制的手段就是董事会任命Justin Chen为审计委员会主席,负责调查管理层被指控的不当行为并且加强控制和监督。陈先生是由包括黄博士,解学军女士(她受制于黄博士因为她的安博员工职位要低于他),和常莎莎女士在内的董事会任命的。39.尽管陈先生明显不够资质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席,由黄劲控制的董事会还是选择他担此重任。他为公众所了解的个人简介没有包含任何财务或会计培训经历、背景或工作经验。安博集团日公开宣布了对陈先生的任命,他的学术背景和培训经历是生物化学和专利法,与审计委员会将要面对的财务会计控制和监督工作毫不相关。“Justin Chen是PacGate法律集团的法律顾问。拥有加州职业律师资格并曾就职于美国专利和商标局。Justin Chen于199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生物化学系,获学士学位。1995年获得爱荷华大学生物化学硕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爱荷华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博士学位。”基于以上信息,陈先生是无法胜任证交会法令规定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一职的。40.由黄劲控制的董事会任命陈先生为审计委员会主席并且拥有一半的决定权,进一步说明目前的董事会根本没有兴趣深度调查安博被指控的不当行为,也不想加强有效控制和监督,这只是进一步巩固黄博士势力的一个工具。安博集团独立顾问辞职41.黄博士阻碍审计委员会调查的行为,导致安博集团的独立专业顾问们辞职。42.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辞去安博集团外部独立审计机构一职 。普华永道称它决定辞职。 “由于担心调查得不到必要的资源和时间支持,而现有管理层的参与可能让调查的范围得不到保证。因此决定辞职。普华永道还说……调查的最终结果以及安博教育的整治举措,可能会导致普华永道搜索额外信息,采取额外措施并且可能得出一个结论,即安博教育之前公布的财务数据及其评定不再可信,普华永道可能再也不会相信安博教育的内部控制或公司管理层的陈述。43.Fenwick也辞去了安博集团审计委员会的法律顾问一职,并称它相信现在通过黄博士控制的董事会选举的主席领导的“新组建的审计委员会”“将竭尽全力选择一个新律师事务所。”44. 号,纽约证券交易所暂停安博股票交易。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在评估安博“是否适合继续在纽交所上市”,评估参照几下几点:a. 号,纽约证券交易所暂停安博股票交易。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在评估安博“是否适合继续在纽交所上市”,评估参照几下几点:b. “今日宣布Fenwick & West 律师事务所辞去审计委员会法律顾问一职”;以及c. “最近其他有关安博集团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变革的披露”16 安博集团一年损失美国存托股份(ADS)价值的87%45.黄博士巩固势力的举措严重损害了安博集团和股东权益。在纽交所暂停安博股票交易的前一年,成交价急剧跳水,每股从7.65美元(在披露安博集团无法按时完成2011年年度报告之前)下降到0.95美元(纽交所暂停交易时),下降了几乎87%黄博士未召开安博股东周年大会46.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安博教育集团应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但由于三位独立的董事于2013年3月辞职,安博没有召开次会议。股东大会只能由本届董事会召开,黄博士可对此行使控制权和否决权。(参见上述22-23条)。因此,还未投票填补董事席位空缺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应对黄博士的抵制政策之前,股东大会已被取消。E. 赔偿依据压迫少数股东47. 鉴于上述原因,黄博士一直以压迫和不公正的方式对待安博教育集团的股东。48. 若没有法院的介入,安博教育集团的股东无法摆脱黄博士的压迫和不公正的损害行为。49. 根据AOA 第58及59条,禁止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只有黄博士和她控制的董事会有权召开股东大会,但16个月以来,股东大会却从未召开。50. 而且,作为股东大会的主席,黄博士掌控着大会的议程,根据AOA第63条(d),在召开任何股东周年大会前,黄博士有权对任何会议内容的适宜性作出单方面的决定。51. 即使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们可以在议程上提出免职黄博士或其他与会董事的决议,黄博士也能有效地阻止此类决议。根据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节,股东大会决议撤换董事至少需要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而黄博士控制着约31%的投票。事实上,基于上市公司的公众持股量分散广泛导致股东的缺席率很高,持有公司高达31%的发行股投票权就可以否决任何要求三分之二票数的决议。为使投票达到三分之二,至少需要约93.2%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投票,而且除了黄博士的投票,这些投票需全部赞同撤换股东---鉴于本公司公众股份分布广泛,这种情况基本是不可能发生的。丧失管理信心52. 更重要的是,黄博士的行为已使安博陷入严重困境。黄博士企图确保自己的职位---阻止任何人对其不当行为进行指控调查,这些行为都表明她把自己的个人利益凌驾于安博及其股东的利益之上,违反了作为董事的信托责任。黄博士仍控制着安博的业务、经营及董事会,而且股东担心缺乏适当和独立的监督---这正是公司目前所缺乏的---黄博士可能会无阻碍地进行非法交易,从安博中国大陆业务、子公司以及下属单位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挪用收益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只给安博股东留下一个空壳。53. 由于关系到包括股东在内公司所有成员的根本利益,股东对黄博士管理管理公司事务失去信心,这是无可非议的。黄博士管理安博事务的时间越长,对安博及其股东的危害就越大。需要独立清算人54. 鉴于上述情况,为控制本公司,真正急需任命独立清盘人调查公司业务、事务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保护股东的利益。因此,申诉人恳请:(1) 根据公司法(2012年修订版),对本公司予以清盘。(2) 委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Edward Middleton, Tiffany Wong 和 Kris Beighton 为本公司的联合法定清算人,具有共同和个别行事的权力。(3) 不得要求法定清算人为其任命作担保。(4) 除公司法附表三第二章规定的权力外(此种权力没有法院认可也可行使),法定清算人也不需要法院进一步的认可和干预。a. 行使公司法(2012年修订版)附表三第一章规定的权力。b.. 采取必要或适当的措施以获得任何其他有关司法权区对其任命的认可,或为达到上述目的向相关司法权区法院提出诉讼。为避免质疑,法定清算人可在开曼岛境内或境外行使权力。(5) 根据《破产从业法规2010》 第三章 及CWR O. 20. ,法定清算人的薪酬及费用由本公司的资产支付。(6) 除非法定清算人作出明示同意,否则日后安博财产全部作废。(7) 此次申诉的费用作为清算费用由本公司资产支付。(8) 另外,根据公司法(2012年修订版)第95 条(3),作出如下决议:a. 监管公司未来的事务管理,包括改变或给予许可改变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或b. 制止本公司及其管理层进行或继续进行申诉人指控的任何行为,要求本公司及其管理层履行申诉人指控的其未履行的义务。c. 根据法院指示,授权申诉人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对此类条款提出民事法律申诉。(9) 明令黄博士偿还并赔偿因此申诉对安博造成的任何费用。(10) 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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