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险种介绍2017哪些险种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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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的保险金,法院可以执行吗?,
甲某因为生意欠我一笔钱,当时乙某为此做了连带担保,并立有字据。现甲经营困难没有偿还能力,经查乙某为自己买了人寿保险,身故后受益人是他的孩子,请问我可不可以申请法院查封这部分财产,执行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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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金是不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
[VIP+版主]
您可以要求乙某的财产继承人在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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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人寿保险到底能不能“合法避债”?终于说清楚了
内容是这样的:近日泉州市中院民四庭成功调解农业银行石狮支行与富贵鸟集团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系列案件共计11件,诉讼标的额高达2.9亿余元。因为林国强在富贵鸟公司向银行的借款中做了担保人,所以林国强去世,银行将林国强的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富贵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家及高净值人士如何才能避免因债务而导致家族财富的损失?“债务风险隔离”的话题又一次被人们所关注。让我们不由想到了人寿保险,你一定总是听保险销售员说:保险可以“避债”,人寿保险不被冻结、离婚不分、欠债不还等,其实其中是有夸大和误解在里面的。人寿保险真的有“避债”作用吗?答案是肯定的,但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不管你是高净值人士,还是普通人士,都需要面对财富传承的问题,尤其是有债务在身的人群,做好财产隔离,是非常必要的!清楚了解关于人寿保险“避债”的作用,对你资产的配置及对家人的保护可以说是多了一道防火墙。接下来快小编就为你说说关于人寿保险的的这个事儿。人寿保险都包括哪些呢?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其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人寿保险可以“避债”是真的吗?是的,其实“保险避债”的说法并不准确,应该叫做“债务风险隔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是避不掉的,只能提前做好隔离。为了避免因为债务问题而导致家族财富的损失,企业家一定需要提前做好财富传承的规划,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作出隔离,保护后代的资产在日后不会被侵夺。说人寿保险“避债”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举个例子:甲和乙做生意,乙欠甲10万元,而乙呢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每年要返给乙10万元,甲想通过法院直接起诉丙,说乙欠我10万块钱,反正你每年要返给乙前,这钱干脆给我好了。《合同法》第73条说的这种的情况下不可以,人寿保险将得到豁免。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乙拥有平安保险公司的保单权利,甲是动不了他的人寿保单的。这也是保险“避债”中常说的父债子不还。这些情况,法院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权益进行强制执行:在某些情形下,人寿保险合同的权益可以不被法院强制执行,但不是所有的人寿保险合同权益都可以不被法院强制执行。1、违法的情况。自己有债务而故意购买保险转移财产,不清偿债务的,属于恶意避债,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保费来源不合法。2、在实务操作中,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还是很多的。包括保单的现金价值、分红、保险金等,他们都属于投保人的资产。即便是同一个保险产品,但不同的主体身份(如投保人是父母或孩子)、不同的主险和附加险搭配,就很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人寿保险债务隔离作用有效,至少要满足一些条件:1、必须指定保险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按照遗产处理。在《继承法》中,遗产要先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继承人只能拿到扣除债务之后的部分,如果资不抵债,则拿不到遗产。更多关于保险受益人的知识可以参考《受益人填得好,保险理赔家人没烦恼!记住这四点》和《买保险不指定受益人?别让后期理赔成为一场噩梦》这两篇文章。2、合法性才是关键无论你买多少人寿保险,买保险的钱,必须是合法获得的,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购买保险的这笔钱将会被依法追缴,保险合同也会因此被判无效。在负债或公司财务恶化后投保,也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有被判为无效的可能;另外,洗钱也是不容许的。所以说,人寿保险的财富管理功能,必须是建立在合法的财富管理基础上的,任何的财富传承和保全工具都不可能无条件地抵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无条件地避税避债。3、选择合适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也很重要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为自己或配偶的情况下,保单的保险金、保单红利或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无疑。若要实现避债意愿,最好的保险合同安排是以父母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指定孩子作为受益人,这样既能抵御人身风险,保障财产安全,又能实现财富的代际传承。以孔先生为例:避债的优先级通过一张图表示例:4、一种特殊情况:保单指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且受益人放弃遗产继承在人寿保单中指定受益人(同时作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人寿保险可以起到被保险人与其财富继承人(保单受益人)“债务隔离”的作用。综合上面的分析,人寿保险是具有一定的避债功能的,但并非保险业务员或理财顾问所鼓吹的“人寿保险就能避债”。不仅各个省市的具体执行有所不同,详细到某一份保险产品是否能够免予法院的执行,是否能够真正起到资产隔离的效果,则需要专业人士针对当事人不同的情况,通过设计不同的保单架构,使资产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进行合理合法的流转,以达到资产保全、债务相对隔离的目的。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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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 '300,250',
display: 'inlay-fix'关于保险金能否强制执行的法律分析_百度知道
关于保险金能否强制执行的法律分析
是一种间接地保障经济利益的形式,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以及其他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保险法所要调控的法律关系,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在面临涉及财产,如果被保险人恶意隐匿财产或其有足够的财产支付疾病的医疗费,而拒绝偿付对他人的债权,法院此时可以对该保险金予以冻结并强制执行,破坏了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故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则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购买分红理财保险,使法院在民事纠纷中忽略了对保险领域的调查,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常见到的是死亡条件下的保险金的问题,需要区分保单是否指明了受益人,如没有指定受益人。而受益人如为债务人的情况,因保险合同所获得保险利益执行是没有争议。这里的区分分析是主要考虑到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多不是同一人的客观情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之相关规定本文主要从法院司法实务的角度,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养老金作为一项财产利益在民事领域是可以予以强制执行的。
  总结以上三种保险金的类型,笔者认为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忽略了债务人在保险方面的投入以及因此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故对于债务人(受益人)因购买健康险而获得赔付保险金多是保险受益人患有约定的重大疾病,该保险金是为了救治所用的,人身保险一旦产生死亡赔偿金,以免使矛盾激化,是以小的成本换取较大保障的风险经营形式,多险种条款的糅合的现象已经非常明显,故不存在人身险中需要区分考虑的问题。此为在以后的法院实务中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
  三、扣押、冻结保险金是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的。
  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这里的保险金不是为了满足对生命、健康的救济而设计的、借贷他人款项、挪用单位资金等方式获取大额资金后。而在所有的财险中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法院不宜强制执行保险金,显而易见的是债务人存入银行的存款,投入企业的股权,但是保险作为三大金融产业之一,和谐司法,为民司法应当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的指导原则。所以,故当被保险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银行、证券,隐蔽地投向保险领域,法院应当以调解为原则,不宜强制执行保险金。                 (作者单位、商业财险保险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是纯经济性的商业保险、生命与健康等危险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而使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得不到依法保护,所以其商业保险金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更大一些,法院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健康险是以人的身体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在人身保险与财险中,在被保险人一旦被医疗机构核实患有重大疾病,保险人先行给付保险金。
  笔者认为出于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以及法律正义的弘扬,尤其在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仔细审查保险合同条款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另外,所以法院对于该险种的执行应当以执行为原则,不予执行为例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法院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对于以上两种保险金法院应以不予强制执行为原则,以执行为例外,合理地界定不同性质的保险金的执行尺度。关于如何界定是否破坏了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问题,属于自由裁量的范畴。鉴于此类案件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较少、保险逐渐成为公众投融资的主要途径。在司法实践中,意外险是以人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害时,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险种。两者具有共同的属性,不在赘述,法院应当考虑在对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保护的基础上,我国的社保制度发展受国情的限制比较多。而对于全福利或半福利的西方发达国家而言,社会保障的水平比较高一些,目前多数法院采取了这种工作思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法院在留下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费后,对剩余养老金可以予以执行、人寿养老保险以及分红理财保险等。
  对于已经享受社保待遇的债务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的险种。我们一般只是认为保险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法院可以直接予以执行。
  笔者认为,对于保险金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我国一些债务人在从银行贷款、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养老型保险与社会保险金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低保障广覆盖的保险制度,所以商业保险才得以顺势发展。仅就中国而言,而予以查封。财产保险金是在被执行人保险标的物基础上衍生出的财产利益,就保险金能否被实施财产保全以及被强制执行等问题做出探讨,虽有上述理论的分析与探讨,但在目前的条件下:
  一、商业人寿健康险与意外险保险金
  根据保监会有关险种的规定,其种类大体包括:健康险、意外险、附加医疗保险。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是基于对保险合同相对性与人身依附性层面的考虑。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成为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否采取强制措施对上述保险金予以执行呢?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的探讨要从险种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其容纳资金的能力却是很强大的。目前,属于其他应当归于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由此看见,法院可以执行该保险金;如指定了受益人则该保险金不能视为遗产。例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康宁”健康险,所以涉及财险的保险金的执行,为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利益。同样,促进经济往来的良好发展,遗产不能被执行,此为例外情况,需要法院依法核实债务人是否有恶意的客观行为后,才能予以执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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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强制执行的原则是怎样的?
来源:  发布时间: 15:55:01
导读: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强制执行的原则是怎样的?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申请强制执行,就必须视其债权到期时,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
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强制执行的原则是怎样的?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申请强制执行,就必须视其债权到期时,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申请强制执行,就必须视其债权到期时,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如果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则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请求权,属投保人财产,应当属于强制执行的对象。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则人寿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受益人财产范围,不应被强制执行偿还投保人的债务。  人寿保险合同与被保险人有人身密切联系。因此,人寿保险合同不能被强制执行。详细分析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的性质后可以发现,无论是投保人现金价值请求权,还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都是保险人(保险公司)的独立的财产权,强制执行与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没有关系。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破产时,如果投保人自己是受益人或无偿指定其他人为受益人,则保险合同利益和保险金请求权都可以作为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可于三个月内终止保险合同,终止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应当予以返还;也可以不终止保险合同,但保险合同权益变为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因此,保险合同生效期间,投保人的现金价值请求权作为投保人的债权,应当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投保人现金价值请求权可以被强制执行,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或保险金不能被强制执行偿还投保人的债务,这是我们处理投保人之债权人对投保人的人寿保险合同的权益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一般处理原则,但这一原则也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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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老赖有了新的办法 法院执行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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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老赖们总以为银行账户没有存款就不用担心被法院执行,但这不过是他们自作聪明的想法。
新蓝网8月26日讯 老赖们总以为银行账户没有存款就不用担心被法院执行,但这不过是他们自作聪明的想法。近日,就有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沈某,其投保的人寿保险产品合计126万元被南浔法院成功执行。这是南浔法院首次执行被执行人的保险产品。被执行人沈某是与南浔法院打了多次交道的一个“老赖”。早在2013年初,杭州甲公司、杭州乙加油站、浙江丙公司3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沈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南浔某燃料公司做了2500余万元的煤炭生意,并由乙加油站和丙公司提供担保,后甲公司资不抵债,实际上已处于关停状态,但还欠着南浔某燃料公司1100余万元货款。2013年10月,南浔法院受理该煤炭买卖纠纷案件,经调解,达成了由沈某在规定时间内分期付款的协议,但此后沈某只还了30万元就开始“赖账”了。南浔某燃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浔法院于2014年1月,查封提供担保的乙加油站、丙公司所有资产,但这两家公司的资产也早已被转移一空。对于执行义务的履行,沈某能拖则拖,拖不过就躲,躲不过就另立帐户把资产转移到亲戚名下,大大增加了法院的执行难度。2014年3月,南浔法院对拒不执行的沈某实施司法拘留,并于3月31日,以涉嫌“拒执罪”将沈某移送公安机关。到了吃“刑事拘留”这种苦头时,沈某不得不交出了执行款200万元,但离他应清偿的债务还差一大截。好在这回,南浔法院终于有了对付老赖的新办法。原来在今年3月份,浙江省高院下发通知,明确当案件被执行人为保险产品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时,法院均可执行其保险产品。有了这柄“执行利剑”,老赖们的隐匿财产又得“见光”了。因此,当南浔法院多方辗转,查询到沈某分别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126万元的保险产品,而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均为沈某时,这名耍尽心机逃避执行的老赖最终被法院成功执行。
来源:新蓝网·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编辑:程亚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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