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违约时,卖方违约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哪些主要补救措施

  买卖合同签订,这时候买方突然弃货,生产一半的货物内销不行,外销只能低价处理,怎么办?小兵跟单告诉您,国际购销买方违约时应该如何应对。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合同义务

  说到买方的违约问题,那得先了解一下买方都有哪些义务,当买方没有履行其义务时则违约发生。买方的合同义务包括:支付合同价款、收取货物、检验和通知、风险转移。

  这个很简单,通常都是按照合同的规定,在卖方将货物或者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买家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卖家相应的货款,当然买卖双方另有其他约定的情况除外。

  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包括两方面,一是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二是接收货物。“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就是说买方有义务为卖方可以顺利交货提供协助,例如买方需申请必需的进口证明,提供交货要求等。“接收货物”就很容易理解了,但要注意“接收”不等于“接受”,接受货物通常是发生在检验之后,意味着买方确认货物与合同相符,才会接受货物,我们这里说的是接收,要注意不要弄混。

  买方还有保全货物的义务,就是当货物已经到达买方处,但此时可能由于货物的质量问题买方想要行使自己的退货权利,买方应先代表卖方收取货物,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保全货物(当然,若是买方可以预见保全这批货物可能会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不合理的费用的除外)。否则由于买方没有尽到保全义务而使货物发生其他费用或损失,即便这种损失是由于卖方先违约而造成的,买方也得承担未尽到保全义务的责任。当然买方有权利保有这批货物,直到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还给他为止,而且在特定条件下买方可以自救出售这批货物。

  买方在接收货物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货物的质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以决定是否接受货物。

  买方在检验后发现货物不符,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的具体情况,以便卖方可以采取补救措施。若买方没有尽到通知的义务,则买方就会丧失声明货物不符的权利。

  当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到买方时,货物遗失或损坏由买方承担,买方不能因为货物遗失或损坏就不履行其支付货款的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造成的。

  上表内容为《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各贸易术语关于交货地的规定,卖方在规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承运人支配起,风险即转移到买方。

  二、买方违约时卖方可获得的法律救济

  1.要求履行请求权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的义务。例如当货物到达目的港买家却迟迟不接收货物,此时卖方便可以行使要求履行请求权,即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及时收货。但是此时若买方决定行使其他的补救措施,例如卖方行使了解除合同,那么卖方就不能再要求买方履行收货的义务啦。

  买卖双方应同时履行合同义务,若当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买方可以中止其履行交付货物或单据的义务。

  当买方不履行义务达到根本违反违约时卖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如买方没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卖方给与买方一段合理的时间补救,但时间届至,买方仍未补救履行,即造成根本违约,卖方可以解除合同。

  4.损坏赔偿请求权

  由于买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卖方的损失或费用增加,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赔偿其损失。

  5.卖方确定货物的权利

  如果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他特征,而他在议定的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和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格,则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自己订明规格。

  例如货物易腐、易坏,买方却没能及时履行义务,使卖方不能顺利交货,卖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全货物,卖方为避免货物损失可以出售货物,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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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趋复杂化的国际贸易背景下,因国际货物买卖行为涉及不同国家主体的经济、法律制度,跨境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履行中又是一个信息大量交换的过程,造成双方信息不对等,致使卖方违约的情况经常发生。买方如何在卖方违约时及时行使救济权力,需要系统研究国际法律规定、商事规则,并结合具体的行业贸易惯例及个案情况而定。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为例,其规定了卖方违约时买方可获得法律救济包括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减低价格、中止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替代履行]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CISG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买方如果不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修理补救]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须与依照CISG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延时履行]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CISG第三十七条或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
(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合同无效](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CISG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根本违约]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预期违约]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合同存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CISG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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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徐静律师——你值得信赖

买卖双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买卖双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买方违反合同的主要表现有:

(1)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货款;

(2)不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

出现以上情况,应采取哪些补救办法?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a.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如买方不支付货款,卖方可以采取: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价金; 请求赔偿和解除合同。

b.英美法系规定:卖方只能请求损害赠偿,而不能解除合同。

买方拒收物和拒绝支付货款时,卖方可采取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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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买卖双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买方违反合同的主要表现有:

(1)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货款;

(2)不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

出现以上情况,应采取哪些补救办法?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a.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如买方不支付货款,卖方可以采取: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价金; 请求赔偿和解除合同。

b.英美法系规定:卖方只能请求损害赠偿,而不能解除合同。

买方拒收物和拒绝支付货款时,卖方可采取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

一是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当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买方时,如买方拒绝受领货物或拒不付款,卖方一般无权对买方提出价金之诉,而只能以买方不接受货物为由,对买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

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于买方,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买方无理拒绝货物,卖方可以以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向买方提出支付价金之诉;二是买方已经接受了货物,而拒付货款,卖方唯一的救济方法就是向买方提起价金之诉,要求支付货款。

二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是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对货物所享有的物权。英国法律规定,当买方不支付货款时,卖方可以对货物进行以下两种权利:

留置权:即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可以对货物行使留置权,把货物留下来作为支付价金的担保,直至买方支付全部价金为止。一旦货物脱离卖方占有(已发运过去),卖方就不能行使此项权利,而只能行使中途停运权。

停运权:是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在买方无力清偿债务时,把已脱离其占有但仍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重新取运回来的一项权利。行使此项权利需具备以下条件:卖方必须已经交出了对货物的占有;买方确无清偿能力;只能在货物的运输途中行使。

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交货是卖方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对卖方违反买卖同规定拒绝交货,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当卖方拒绝交货时,买方可采取实行履行救济方法,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同时买方也可采取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赠偿的救济方法。

英美法系国家则强调:一切合同义务都当事人所作为的许诺,即使做出许诺的一方没有过失,也构成违约,同样应承担违约责任。

《公约》规定:在卖方拒不交货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三种救济主法:

a.要求对方履行交货义务;

b.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合同;

《公约》在延迟问题上的处理方式, 参照《德国民法典》的做法,在第49条规定,只有当卖方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撤销合同。《公约》还规定,无论买方采取保种救济方法,都不妨碍买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即使买方已经以卖方迟延交货为理由撤销其合同。

当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或包装等方面与合同约定不相符时,买方应采取哪些补救方法,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公约》规定,即买方应在发现或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情形的性质,否则即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可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方法:

b.要求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

e.交货部分合格的情况下,不能全部解除(如果是机械配件可以)。

f.撤销合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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