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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姓隗的吗? 这个姓怎么来的?_百度知道
有姓隗的吗? 这个姓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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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化后称隗氏。
关于隗姓来历。
[隗氏来历]
隗(kuí)本是周代中原北部的游牧民族赤狄人的姓氏。春秋时,赤狄人活动于晋、卫、齐、鲁、邢一带,开始和华夏族通婚,但不久却被光武帝的大将攻破。公元前6世纪末。”《名贤氏族言行类稿》云:“春秋时翟国姓,子孙因氏焉。”《姓氏考略》云[隗氏属地]
西河郡,今山西离石县,很多书籍也有记载。如:《姓苑》云:“出自古帝大隗氏,《后汉书》里记载了一位较出名的人物,他就是王莽末年的隗嚣,隗嚣官至西州上将军,在讨伐赤眉的战斗中,建有大功,秦时丞相隗林,三国时魏学者隗禧:“春秋时狄与廧咎如均隗姓。”
[隗氏名望]
提起隗姓名人,全族遭诛。除上述二者外。其子隗纯,曾被田党等人拥立为王,晋国大举进攻赤狄诸部,赤狄人大多沦为晋国臣民,逐渐融合于晋人。赤狄后裔沿用隗姓。《百家姓》注居余杭郡,今浙江杭县西
226 历史来源
「隗」源出:为古代少数民族姓氏。春秋时,北狄族建立翟国,为隗氏。一说即为殷商时期的鬼方氏。
寻根溯祖 1、出自夏朝帝王后代。汤灭夏桀后,建立商朝,封夏朝王族的后代到隗作首领,并让他们建立了大隗国,其国君称大隗。大隗国一直延续到春秋时期,是楚国的同姓国公元前634年,被楚所灭。其后子孙以原国名为姓,称隗姓。 2、据《左传》记载,春秋时,狄人讨伐廧咎如时,俘获了他的两个女儿淑隗和季隗。她们的后代以隗为氏,称隗氏。 3、周代中原北部的游牧民族赤狄人姓隗。春秋时,赤狄人活动于晋、卫、鲁、邢一带,开始同华夏族通婚。公元前六世纪末,晋国大举进攻赤狄诸部落,赤狄人大多沦为晋国臣民,逐渐融合于晋人。赤狄后裔沿用隗姓,后来成为汉姓。 二、郡望堂号【堂号】 &江石堂&:三国时有个叫隗相的,对母亲非常孝顺。他的母亲不愿吃江边的水,嫌脏,必须得是江心的水才喝。于是,隗相就每次撑小船到江心汲水,但江流太急,小船又没有依靠,每次汲水都很困难。可是有一天,江心中突然生出一块大石,隗相的小船依到石边,再不愁水急浪大了。人们都说是隗相的孝心感动了上天,所以称&江石堂&。【郡望】 余 杭:原为秦代会稽郡所辖之余杭县,隋代置余杭郡。在今浙江省境内杭山一带。 西河郡:战国时魏国初置,汉代沿之。相当今陕西、山西两省之间黄河沿岸一带。 三、历史名人 隗 嚣:东汉西州名将。王莽末期,据陇西起兵,初附刘玄,任御史大夫;旋归光武,封西州上将军。 隗 禧:三国时魏国郎中。他少年时勤奋好学,以砍柴为业,每日担负经书去砍柴,在闲暇时间阅读,遂成为饱学之士。后被拜为郎中。他既明经,又通星象,为当时学林所仰,撰有《诸经解》数十万言。 隗 炤:晋代术士。他精通周易。临终时他对妻子说:&五年之后的春天,有一个姓龚的人会来,他欠我钱。&到了五年后的春天,果然有一个姓龚的人到来,占卜后说:&我不欠你钱,你的丈夫自己有钱,他知道你会渐渐贫困,所以把钱藏起来以便日后供你使用。一共有五百斤金子,放在青色的缸里,在屋子的东面,离墙壁一丈,地下九尺处。&隗炤的妻子依言挖掘,果然得到了金子。 隗 顺:在岳飞被害后,他的遗体被临安隗顺(狱卒),冒着生命危险连夜背出城外,偷埋在九曲丛祠旁。为了日后辩识,隗顺又把岳飞身上佩带过的玉环系在其遗体腰下,还在坟前栽了两棵桔树。20年后,即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宋孝宗赵慎为顺应民意,特降旨为岳飞澄冤昭雪,并以500贯白银的高价征寻岳飞的遗体。隗顺的儿子把其父藏尸的真相告知官府,岳飞的遗骨才得以迁葬杭州西子湖畔栖霞岭,让后世之人络绎不绝地于墓前凭吊。要不是隗顺,我们今天凭吊的恐怕就不是民族英雄的真正的遗体了隗斌:目前,隗氏家族的成员已遍布全国各地,如内蒙、河南、河北、陕西、山西、吉林、山东、甘肃、四川等省市。隗氏家族的沿袭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辈份分明。如他们的名姓排列顺序为:大小朝中士,金门迎守廷,承消荣并福,有永合功立,富贵青满春……。据史料记载,中国除孔孟两姓外,隗姓是第三家。第二是隗姓家族不乱族纲,同姓人不能通婚,至今严守族规,成为佳话隗磊 :为什么新华字典上不读yu /我是湖北枣阳人。隗磊现在在深圳打工,在这里别人问隗磊姓什么隗磊都不知道怎么和别人说/嗨这新华字典也太了/qq2201953有隗氏氏的朋友吗请和隗磊连系
「隗」源出:
为古代少数民族姓氏。春秋时,北狄族建立翟国,为隗氏。一说即为殷商时期的鬼方氏。
三国时魏国犍为人,事母至孝,母不喜饮江边水,以为不净,非江心水不喝。相乃划船去江心取水,然水流湍急。忽江中涌出一石,船遂有依靠。时人谓此乃孝心感应所至。
字子牙,三国时魏国京兆郡人。少年好学。初平年间(公元190-193年),三辅地区动乱。禧客居荆州,负经书,整日在屋檐下读书不止。撰有《诸经解》。官至郎中。
浙江省境内余杭山一带
山西、陕西两省之间黄河沿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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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华商报》8月12日报到“汉中诽谤案”中,因工程款问题引发争执,一方在网上发帖攻击,结果多人被警方以涉嫌“诽谤”抓获。经省公安厅督察介入,汉中市汉台警方撤销了案件。然而撤案背后,汉台警方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也开庭审理。  
虽然,新闻报道的焦点集中在《刑法》第246条,但此报道并不能掩饰有心人的眼睛:此案疑点有二:其一,公安机关为何在开始时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依然坚持受理此案,是受何领导指示进行的?其二,万邦的是谁人掌舵,其身份影有何响力?  
很多网友比较关心这两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先从第二个疑惑说起,万邦掌门人有一个特殊的身份,就是人大代表,媒体对此人评价是“杨海明系汉中万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另一个身份为陕西省人大代表。最近几年,杨率领他的企业在汉中城区天汉大道旁边打造的万邦时代广场,具有汉中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的特殊地位。其建成后的规模和规格,已然成为汉中事实上的城市名片。”  
中国的老百姓都知道,想这种家境的人大代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关系都非比寻常,就像当年**好汉,大多以“兄弟”相称,而且就“人大代表”一个头衔就有很多实际的权利。试想一下,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兄弟、一个有特殊权利的代表被人“诽谤”,那还得了,说点不过分的话,在汉中这样一个小地方像万邦掌门人这样“得力”的人物,就压根不是一般人惹得起的。  
“诽谤”发生后,万邦副总经理佘洪涛告诉记者,杨海明向公安报案时,最初公安也说过诽谤是自诉案,“但是,当初那种情形下,我们怎么去法院起诉,我们连谁发的帖都不知道,我们去起诉谁?”。 听听这句话,不能自诉,就通过“硬”关系动用警力调查,难道他们不知道警察是国家机器,而不是某些人的“家丁”?其实也能想象到汉中公检法的领导们也很无奈,没办法的,因为还有比他们更大的领导,那些所谓的“父母官”,所谓的“人大代表”监督力量。  
再看看庭审的场面,下面坐的都是啥人----人大代表和政协代表,,,为什么如此安排?有何居心?个别有异议的代表不敢说话,扪心自问“我也上了这船?”庭审织就得这张无形的网,是给谁做嫁衣裳?????  
从各个新闻报道来看,这个案子从立案到庭审整个过程是“做”出来的,就是人为的、刻意的“做”,当法律沦为“家规”不知道是庆幸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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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的关键在于权利是为人大代表保驾护航的,谁还在能为你们老百姓说话呢
  我要发照片
  当有X阶级能够依托着手中常人难以企及的资源兴风作浪时,我等平民们只能徒呼奈何,而这样的阶级守卫着邪恶,践踏着正义,只是为了自己keep their ass safe.    我们一次又一次接受刺激,然后在电视上观看歌舞升平的伟大祖国,在心中感到愤恨,最后只能麻木.    仗义执言只能被报复,掌握着枪与书本的人们不会为我们说话,因为这样只会越来越民主,会动摇他们的根基.    独善其身吧,自己建造一个蜗牛壳,慢慢攒着钱,随时准备出走,向自由而去.  
  看到这则报道,我有三点体会:1.如果该案不是涉及省人大代表,公安部门有这么积极吗?如果我们的政法部门这样办案,普通老百姓怎样才能与的权有势的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所谓的&专家&更是让人作呕,两方请的专家竟然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我们不难看出,专家究竟是在讨论法律问题,还是在专为某些人服务,这样下去,谁还能相信专家的话 .3.我也不敢说了,如果把我也抓进局子里去了,恐怕就出不来了,我还有一家子人要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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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骂了老百姓,是“纠纷”    骂人大代表,是“诽谤”    你们说这是为什么
  从2008年开始,此案相继被《中华建筑报》《京华时报》《华商报》西部法制网等众多的媒体报道。可是陕西汉中的相关部门就可以置之不理,到底谁给了他们这么大的胆子?
  公检法做这样的事情是轻车熟路。
  前排留名,其实中国现在处于,还将继续处于黑社会会和人民专政共同治理国家的境地。我应该庆幸黑社会只是一小嘬人?我应该庆幸家规还没没有那么名目张胆?我应该庆幸我们被隐隐合法的黑社会管理吗?让我们庆幸这些不幸吧!真想高唱凯歌……
  这种事情无论如何都要冒泡顶下
  上天涯要发照片发证据才能引起大家关注
  为啥发不了照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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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该案......
  因为我们这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
    诽谤有个屁用,学学杨大侠  
  明哲保身
  貌似路过,就借韩同志的诗修改一用:        乌云很大,          挡住了太阳的光,          就像今天他们映照着的权利。          心海里,          缓缓走来的,          是一位高大、尊贵的人大代表;          旷野中,          清脆、悦耳的          是他唇间不停发出的“正义”之声。          像流苏一样飘荡在奇远的荒漠。                    我在沙海里前行,          他的声音清幽地奏鸣,          它唤醒了沉睡的大地,          激活了枯死的红柳,          于是,荒漠幻化成了好看的风景。          鲜艳烂漫的山丹丹花哟,          汇成了一道连接天上人间的血液之河。
  看了“陕西汉中诽谤案”后,为西部的投资环境而感到担忧,黑势力竟能凌驾于公检法之上,而公检法也可以为当地的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太可怕了!还是别去陕西,别去汉中投资,以免身陷牢狱!!!
  作者:酒酣扬意跨神骢 回复日期: 16:10:50 
        诽谤有个屁用,学学杨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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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问问汉中汉台的三军总司令,汉台政法委,为啥在这个案子下这么大功夫,为何不在汉中的治安治理上下功夫呢
  汉台公安分局为何敢PK陕西省公安厅?有没有知道内幕的
  哈哈,我要去汉中,我要做人大代表。    把你们都整死~
  汉中就是每天日全食,你们有本事就来查啊
  汉中的公检法就象一把利剑,随时刺杀外地的投资者。
  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关键在于结束一党治国。……因为此问题一日不解决,则国事势必包揽于一党之手;才智之士,无从引进;良好建议,不能实行。因而所谓民主,无论搬出何种花样,只是空有其名而已。唯有党治结束之后,全国人才,才能悉力从公,施展其抱负;而各党派人士亦得彼此观摩,相互砥砺,共求进步,发挥政治上最大的效果。有人说,国民党有功民国,不可结束党治,使之削弱。不知国民党今日的弱点,都是在独揽政权之下形成的。当其他党派起来竞争时,国民党只有更加奋勉、添加新血液、振起新精神,日趋进步。因此结束党治,不会使国民党削弱,只会使它加强起来。     ——《解放日报》日  
  杨海明系汉中万邦实业公司董事长,陕西省人大代表。他打造的万邦时代广场,已成为汉中的城市名片。  
他的牛,不在于他在本地刚刚声名雀起的万邦,真正雷人的还是他可以动用汉中的公检法,公然对抗省里的公检法。在【汉中老总发帖举报人大代表 以涉嫌&诽谤&被抓】案中可见端迷。  
1:欠钱不给打人引纠纷,讨要无果发帖反以诽谤罪被抓。  
2:汉中公安越权抓人,省公安厅督察,指出其错误后,放人不久又越权抓人。区级公安公然对抗省级公安,让人震撼!  
3:一个省人大代表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
        
  真为汉中的未来担忧
  这和杭州欺世马的警察一样,已经沦为公司老总等富人的家丁了,他们动不动就依着主子的意思向穷人咆哮狂吠
  现在只要有了钱,自然就会给你个官当,这是一大敝端,其中不乏有野心家,也有不少素质差的家伙,这些一但有了这些光环,就会对国家对社会造成危害.
  哈哈,我要去汉中,我要做臭流氓,我要把你们都强奸~~
  法律何在?
  作为本案当事人中的一方,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某到底是否存在“诽谤”行为,并不是最重要的,因为这只是个案,并有相关的法律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公众最应该关注的是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密切相关,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即公安能否以涉嫌“诽谤”抓人?答曰:万万不可——不管是否存在“诽谤”的事实,公安机关若在法院判决以涉嫌“诽谤”之前抓人,都是一种违法的和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是对公民不可让渡的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力的非法侵犯。说的真有道理!顶!顶!顶!
   一个多月前,7月13日,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在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引人瞩目的是:此案由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诽谤,网上诽谤,成为热词已有时日。          与之关联,“246条”亦成热词。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诽谤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案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      “办这个案子所花费的精力,大概可以办50件一般刑事案件。”8月15日,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魏圣创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案件从去年10月2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受案后,我们数十次开会,审查焦点为汉台公安分局是否有管辖权?本案应自诉还是公诉?”      据了解,在此期间,当事双方各自发起了一场国内著名法学专家论证会,论证结果全然相反。
  已阅!!!!没时间跟你闲扯!!!!!
  上文中魏圣创所讲这个案所用精力可办一般案子五十个 看来魏检很上心? 动力十足?哈哈如果大家都学习 社会就和谐了!!!!!!!!!!!!监狱要设诽谤专号了
    线下阻碍交通 线上诋毁诽谤      日,汶川大地震刚刚过去4天,正忙于救灾的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接到万邦公司报警电话:“公司周围来了很多来历不明的人,并扬言要炸平万邦。”      汉台公安分局迅速出警。据查,两名社会闲散人员以每天50元的价格雇用当地人闹事。发钱的人是西安鑫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      原来,日,鑫龙公司承包了汉中万邦时代广场主力商场2层、3层的装修工程。在规定的竣工日期内没有完工,双方产生纠纷。鑫龙公司认为是万邦没有及时付款导致工期延误,而万邦公司则认为他们一直按合同付款,双方各执一词。      5月16日当日,双方因此在万邦公司会议室发生冲突。冲突中,鑫龙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可欣倒地,并导致肘部受伤。“从伤情分析,应该是推搡倒地之后的撞击伤,不像殴打所致。”办案民警说。      5月17日上午,万邦公司门前出现围堵人群,并拉出“万邦故意克扣、拖欠四川灾区农民工工资”等横幅标语,造成汉台区天汉大道与太白路十字路口交通堵塞达3小时以上。此后,鑫龙公司经理韩兴昌以每天50至1000元不等的价钱雇用社会闲杂人员控制万邦公司投资13亿元的万邦时代广场施工工地,致使各家施工单位停工长达3个月。      5月19日,恰逢国家领导人来汉中视察灾情之际,韩兴昌指使30多人再次拉起横幅围堵汉中市政府大门,导致在政府广场临时防震帐篷的近千户人家围观,市政府门口秩序一度混乱,抗震救灾车辆不能出入,市政府救灾会议无法正常召开。      5月23日,矛盾升级到在网络上发帖攻击。鑫龙公司经理韩兴昌捏造事实,撰写一篇《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的文章,安排员工在西安的一家网吧传至互联网。文中虚构“……5月16日在陕西汉中,陕西省人大代表、汉中万邦公司董事长杨海明纠集黑恶势力,将讨要拖欠工程款,急着返乡救灾的施工人员打成重伤……”并将其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可欣的照片附上,对其面部进行处理冒充四川灾区被打伤的施工人员。同时,该帖还“详细”捏造了所谓的杨海明发家史与没落史。      5月27日上午,韩兴昌指使手下纠集二三十人来到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门前,横幅上有了“汉中万邦、邪恶之邦、丑恶之邦”以及“严惩汉中万邦黑恶势力元凶省人大代表杨海明”等字样。      这之后,韩兴昌又安排员工撰写编辑虚构事实的《汉中投诉无门,奔走西安讨公道,痛斥省人大代表恶行》、《老板,别再闹了,我们穷的连块遮羞布都没有了》的帖子上传至互联网。      据了解,截至日,这些帖子约有3.8万人次浏览,1200篇跟帖,对杨海明及其万邦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  
  鑫龙公司的能量也太大了 5月17号拉了个横幅工地就停工三个月 看来这工地的问题也太大了!!!! 太虚了吗??  5月19日政府都无法办公了 那这个上访太过了 叫防爆警察抓起来才对!!!! 好象这与诽谤罪没关糸吧??  5月23日不管是救灾民工还是鑫龙公司高管在震灾其间 人大代表打把人打伤这就不对了 应帶头和谐才对呀 !!! 欠钱!!!??打人!!!???? 应该有地方讲理吧!!!!?  6月8日人家欠你钱 你又被打成骨折 你到公安局告去吧 为什么发贴子呢? 把你以诽谤罪抓了 冤枉你你有什么办法?  应该是鑫龙先埙失了 杨海明后埙失了 应有个先后吧?
  省人大代表        黑社会起家的吧?
  汉中所谓的网络诽谤案是公、检、法及有有关机关联手一路违法,企图制造一起中国网络首例诽谤罪的冤案。起诉书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嫁接,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一款、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的“但书”内容进行歪曲理解。依据我国目前唯一的有效规定,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中,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上述三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均已由诽谤行为而引起的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才构成公安机关管辖的诽谤案件。而起诉书指控韩兴昌的事实是:先将网上发帖前将正常的上访行为,窜改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再将正常的披露丑恶现象的行为,说成是诽谤行为,又将窜改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嫁接成诽谤的后果。经过这个样诡辩的逻辑处理,从表面上看视乎符合”但书“的规定,而实质上是制造冤案的手法。  这样的案件在汉中能得到公正审理吗?  上级公、检、法及有关机关怎能坐视不理?  韩兴昌依然在被关押,陕西的人权怎样的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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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没有有人知道,汉中的那位大领导和此案有关系,可以拿出来晒晒,要不然难平民愤
  《检察官详解陕西网络诽谤案三疑点》越解越疑  
之一  释疑之一 既在西安发帖 汉中可否管辖  因为溶入了眼下最为“时髦”的“网络”元素,此案如石入水,随即引发纷纭评论。有网友认为:既然查明被告人是在西安等地发帖,那么汉中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我们对汉台公安分局是否有管辖权进行了严格审查。”面对这样的疑问,魏圣创翻开办案笔记对记者娓娓道来。  他说,被告人韩兴昌及鑫龙公司的所在地为西安,而受害人万邦公司董事长杨海明住所地在汉中,根据法律规定,汉中市和西安市两地的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而共同管辖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是由杨海明举报并由汉台分局受理侦查的,因此,汉台分局管辖于法有据。    疑点:  被告人是在西安等地发帖,那么汉中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事实:  被告人是在西安发帖,那么汉中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并无其它地方发帖。  疑点:  魏圣创说:“我们对汉台公安分局是否有管辖权进行了严格审查。”  问题:是否依法对汉台公安分局是否有管辖权进行了严格审查?  疑点:根据法律规定,汉中市和西安市两地的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  问题:根据那个法律?那条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立案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
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事实:被告人韩兴昌及鑫龙公司的所在地为西安;被告人是在西安发帖。  答案:西安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  
西安是罪行为发生地,(该案不存在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情况)  结论:汉台公安分局没有管辖权,没有共同管辖权。  新的疑点:汉台公安分局没有管辖权,没有共同管辖权。本案是由杨海明举报到汉台分局,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的规定向县公安机关移送。而汉台分局受理侦查。此行为魏圣创检察官说:汉台分局管辖于法有据。  请拿出法律依据让大家看看,我们也好好学学刑诉法!!!!  
  《检察官详解陕西网络诽谤案三疑点》越解越疑  
之二  释疑之二 既属自诉案件 检察为何公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部分诽谤罪都要自诉。  “可是,当时发帖子的人是谁我都不知道,我诉谁,没法自诉。”杨海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件事情影响到的不仅仅是他个人和一个公司,对整个汉中社会都有影响。  “去年5月12日大地震,汉中震感强烈,损失严重,属于重灾区。”魏圣创告诉记者,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汉中余震不断,抗震救灾任务十分繁重。“经过审查我们认为,在抗震救灾的关键时期,韩兴昌采用捏造事实的方法,打出虚构内容的横幅围堵万邦公司、汉中市政府等处,造成公共交通堵塞,社会秩序混乱,不仅严重危害了抗震救灾期间的社会管理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了汉中市政府的抗震救灾工作,影响恶劣,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所以,审查起诉时,我们对于网络诽谤基本未予考虑。”魏圣创说。  魏圣创进一步解释: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案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但该条第二款也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此类案件自诉和公诉的分水岭。  疑点:  “可是,当时发帖子的人是谁我都不知道,我诉谁,没法自诉。”  这件事情影响到的不仅仅是他个人和一个公司,对整个汉中社会都有影响。  事实:  报案称:诽谤,诬陷本人和公司以及诋毁汉中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  疑点:  采用捏造事实的方法,打出虚构内容的横幅围堵万邦公司、汉中市政府等处,造成公共交通堵塞,社会秩序混乱,不仅严重危害了抗震救灾期间的社会管理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了汉中市政府的抗震救灾工作,影响恶劣,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事实:  日,鑫龙公司承包了汉中万邦时代广场主力商场2层、3层的装修工程。在规定的竣工日期内没有完工,双方产生纠纷。鑫龙公司认为是万邦没有及时付款导致工期延误,而万邦公司则认为他们一直按合同付款,双方各执一词。  5月16日当日,双方因此在万邦公司会议室发生冲突。冲突中,鑫龙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可欣倒地,并导致肘部受伤。  5月17日上午当天,鑫龙方20余人来到万邦公司门口,打出横幅说“万邦动用黑社会势力非法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打伤施工人员,天理难容”要求万邦公室严惩打人凶手,支付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  5月19日当天,鑫龙方20余人来到汉中市政府门口,打出横幅说“万邦动用黑社会势力非法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打伤施工人员,天理难容”请愿。  5月24日以后,矛盾升级到网络发帖攻击。在百度汉中吧等多个网络论坛,出现了《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的帖子。  5月27日,一部分人来到省人大门口求告,横幅上有了“汉中万邦、邪恶之邦、丑恶之邦”以及“严惩汉中万邦黑恶势力元凶省人大代表杨海明”等字样。  5月底,《汉中投诉无门,奔赴西安讨公道,痛斥省人大代表恶行》的帖子又出现在网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答案:  5月16日万邦公司欠款,打人致人骨折。  5月17日要求万邦公室严惩打人凶手,支付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对象万邦公司。  5月19日政府门口请愿,对象万邦公司。  以上与诽谤罪无关,没有诽谤的故意,也没有涉及他人。要求解决欠款,打人。  5月24日发帖  5月底发帖  发帖后没有因发帖行为带来致群体性事件,重影响社会秩序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和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所以不应为公安立案侦的案件。是否构成诽谤应依法自诉。  结论:本案发帖前的上访引起的一般后果,故意认定成发帖后的,并经人为升华的后果,又牵强附会认为构成公安机关管辖的诽谤,无疑是一种错误。  新的疑点:发帖后有致群体性事件,重影响社会秩序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和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的事实吗?  不妨拿出来让大家看看!!!  
  《检察官详解陕西网络诽谤案三疑点》越解越疑    
《检察官详解陕西网络诽谤案三疑点》叙述到:7月13日庭审后,旁听者中就有人疑惑不解:既然查明韩兴昌种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又为何不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起诉,而是仍然以诽谤罪公诉?对此,魏圣创解释,本案中,诽谤罪是目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手段行为造成的后果(附带结果),两罪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根据“一行为一罪名”和处理“牵连犯”“择一重处”的原则,不应在类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去寻找具体的罪名。“故我们最终按照诽谤罪,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按公诉案件处理。”而事实上工程款被拖欠和人员被打伤之后,由于公安机关对打人行为的不作为行为,引起员工们去打横幅的形式要求万邦公司严惩打人凶手,支付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其目的是解决拖欠和打人事件,事实上打横幅人员在顺公路边沿人行道一则,距万邦大门十五米之外展开横幅,既不影响交通,也不影响万邦工人的正常出入和工作,且横幅为“万邦动用黑社会势力非法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打伤施工人员,天理难容”,并未涉及那个个人。而在人民政府门前,用同一横幅,在不影响政府工作人员出入的情况下展开横幅,当信访人员接待时就离开现场,前后不到一小时。这种行为的目的无疑是为了解决拖欠和打人事件,并无诽谤之意,也无诽谤行为,更没有造成影响社会秩序的后果。就连受害人举报的事实与理由也是从5月24日网上出现帖子开始。所以释疑中将正常的要求和上访行为,转化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其目的是用事前的行为,人为升华认定,补充发贴后根本没有的所谓“严重后果”,达到将两个分别不构成犯罪故意混淆为一个故意,以“牵连犯”的和“择一重处”的原则进行起诉,此种做法有悖于法律、法理。这样拼凑的事实,曲解的法律,扭曲的逻辑,只能是旁听人疑惑不解,就连解释的魏检本人也是疑惑不解!  
  《检察官详解陕西网络诽谤案三疑点》越解越疑    
之四  近日在报纸上出现四疑点报道中叙述到:针对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中,对公安机关以侮辱、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限定了三种情形,而本案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之一时,魏圣创认为,本案不应适用该通知。一是,本案是去年10月25日首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而该通知是今年3月19日发布的,受案在先,通知在后;二是公安部的通知属内部规定,对检、法两院没有约束力。这样的详解是人感到痛心和无奈,该案去年10月25日移送检察院,三天后已移送汉台区人民法院。法院违反《刑诉法》的规定,在没有公诉人申请的前提下,以补充侦查为由,退回魏圣创所在的检察院。该检察院于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将该案退回汉台分局。此时案件属于汉台分局执法的侦查程序,汉台分局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报汉中市公安局同意后,解除了对韩兴昌的监视居住,由其家属领回。并书面报告省公安厅相关部门。在韩兴昌被释放的六个月期间,通知是今年3月19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当该通知发布时,该案依然在公安侦查程序之中,汉台分局不安规定办理,却在汉台区政法委的协调会议之后,于2009年又一次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逮捕、起诉。作为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家的检察官,中共正式党员,该案主管领导魏圣创在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隐瞒案件真实事实,将一个已经依法撤销的案件,叙述成通知发出不在公安程序,并直言不讳的指出该通知对检、法两院没有约束力。而忽视了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程序审查和审理,一语道破该案是依照汉中法律侦查、起诉和审理的实质,证明了地方有关机关在于法律较量。但人民深信汉中无明日,三秦有晴天!  
  《检察官详解陕西网络诽谤案三疑点》越解越疑    
之五  众多媒体报道《检察官详解陕西网络诽谤案三疑点》和《检察官详解陕西首例网络诽谤案四大疑点》,两文中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魏圣创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而四大疑点的报道中办案机关汉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魏圣创以汉台区检察院的名义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无论是个人还是以办案机关的名义接受采访,都是在法院7月13日已公开审理之后,该案在法院合议期间,此时作为执法人员和机关,在审判机关正在审理中,用接受专访对案件机密进行阐述公开宣传,首先使人感到人民检察院不信任人民法院能公正判决,其次使人感到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在开辟第二“辩论”“审判”领域。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在案件正在休庭合议期间,接受记者专访,不真实的叙述案情,误解法律规定误导读者的做法,无非是妄图通过议论的形式给法院施加压力或者为法院冤判韩兴昌造声势,达到法官的天平失衡。这种违规的做法有损于国家公诉人和公诉机关的形象。真是 “此地无银三百两,此银不是王二偷”!  
  “文强”没被抓出来的时候也是理直气壮的,陕西的“文强”比重庆的“文强”更黑,更多,公安局里都曾明目张胆地卖海洛因,出这样的案子一点也不奇怪。
    人大代表也反过身来啃蚀人民了?    
  我生在黑社会,我长在黑社会,这里是我的家园。我生在黑社会,我长在黑社会,这里是我的祖国。全国差不多到处都这样了。谁是黑社会?弱弱的说一句,老子就是汉中地区的,那里确实天天日食。
  从一起诽谤案看人民检察院审查职能  
所谓的陕西“首例网络诽谤案”,从立案到现在已经一年又三个月,用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魏圣创说法“办这个案子所花费的精力,大概可以办50件一般刑事案件。”时至今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在日已公开开庭,当庭未做出延期审理的裁定,休庭后没有法定理由,申请延期一个月。当延期届满时,还未作出判决,致使韩兴昌依然处于非法关押中。这样非正常的诉讼期间,已说明汉台区公检法一路艰难,不能不使人们对陕西“首例网络诽谤案”提出疑问和质疑。该案两场国内著名法学专家论证会,公检法部门多次专题研究,庭审控辩双方激烈辩论,多家媒体纷纷不同角度报道,网上众人热议,使该案更加扑朔迷离。观众多探讨分析、深度解读,其焦点为是否与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也就是作为公诉机关的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的审查、起诉中,是否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执法,做到合法公正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该案已由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基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现有法律规定,已向公众揭示了一切事实和真理,不容任何人歪曲、曲解。  一、检察机关对事实审查不严,起诉书将打横幅在万邦公司门前和汉中市政府门前,这种一般合法的维权行为,指控为其诽谤行为定性错误。  起诉书指控:日,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鑫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签订了万邦时代广场主力商场二、三楼的内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90天,自日至日竣工,暂定合同总价款1190万元。日西安鑫龙公司与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因工程款和未按合同约定竣工事项在汉中万邦公司开会时在会议室发生纠纷,鑫龙公司副经理李克欣受伤。  次日上午,马忠卫(鑫龙公司万邦工地负责人)按照韩兴昌的授意组织在工地干活的二十余人打出由韩兴昌口述不实内容的“万邦动用黑社会势力非法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打伤施工人员,天理难容”的横幅围堵万邦公司,造成汉台区天汉大道与太白路什字交通堵塞达3小时以上。  并认为:合同纠纷引发不满,以蓄意诋毁被害人杨海明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的方法,策划、指使、安排员工以打出虚构内容的横幅围堵万邦公司、汉中市政府等处的方式进行公开散布,客观上造成汉台区公共交通堵塞,社会秩序混乱,严重危害了抗震救灾期间汉台区的社会秩序;  而审理的事实是万邦公司与鑫龙公司签订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在万邦公司会议室进行协商中发生打人,致鑫龙公司副经理李克欣受伤后。鑫龙公司工地工人,打着“万邦动用黑社会势力非法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打伤施工人员,天理难容”的横幅,在万邦公司门前和汉中市政府门前请愿和上访。在万邦公司门前,行为人距离万邦公司大楼15米之外,沿人行道顺公路站立,无法形成围堵万邦公司,而在公安干警的劝阻下离开万邦公司。在汉中市政府门前,工人们虽
  打有横幅,但在政府不开启的门前站立,不影响政府工作人员的出入,而在上访接待人员接待时就离开了大门。  请愿和上访的行为,没有形成对万邦公司和市政府的围堵,没有造成万邦公司停止生产与营业,不影响政府工作人员的出入,客观也不可能造成汉台区天汉大道与太白路什字公共交通堵塞,社会秩序混乱,没有严重危害抗震救灾期间汉台区社会秩序的事实。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起诉只有指控,缺乏事实。同时审查中并未考虑此行为指责对象是“万邦公司”,而并非受害人杨海明,只有要求处理打人事件和支付拖欠款、要求政府为民做主的动机和故意,根本没有诽谤受害人的故意,不构成诽谤罪的的基本犯罪够成要件。按照陕西省高法、高检、公安厅日发出的《关于印发&关于处置涉访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由于听取了劝阻,其行为尚未达到治安处罚的程度,不属于违法其他行为,汉台区检察院将本案中的行为指控为诽谤行为,明显是失职或者故意违法行为。  二、检察机关审查中明知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和后果,故意错误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一个本应自诉的案件,违法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5月23日,韩兴昌捏造事实,编写一篇《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的文章,文中虚构“•••••&#日在陕西汉中,陕西省人大代表、汉中万邦公司董事长杨海明纠集黑恶势力将讨要拖欠工程款,急着返乡救灾的施工人员打成重伤•••••••”并将本公司经理李克欣的照片附上,对其面部进行处理冒充四川灾区的施工人员。该帖详细捏造了所谓的杨海明发家与没落史,帖子中称:“杨海明对施工企业进行恐吓、打压、寻找施工企业各种所谓的违约借口,甚至动用黑恶势力,采取恐吓、暴力殴打手段迫使施工企业无法施工,直至逼走施工企业,摄取昧心利益;••••••杨海明曾经在各种场合公开炫耀:汉中市某重量级领导是我兄弟,你们要动我,先把他扳倒!!!••••••杨海明曾经当众呵斥某副市长,就像呵斥自己的儿子一样;汉中人皆称杨老板为杨局长(汉中市公安局编外局长)”等不实内容。韩兴昌将此搞交由其公司员工夏翠打印,并召开会议,要求参会人员对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夏翠根据会议意见进行编辑,配上文图不符的照片,后形成定稿存入U盘。韩兴昌安排夏翠和刘波到公司外的网吧在知名网站上传。5月24日,夏翠与刘波到西安市莲湖路“G时代”网吧,通过刘波的朋友樊琦介绍,由该网吧技术员李涛按照夏翠的要求操作,将帖子上传至互联网。  5月27日上午,韩兴昌指使马忠卫纠集三、四十人,携带其书写的“罢免拖欠四川灾民民工工资,并殴打民工的省人大代表杨海明”、“汉中万邦、罪恶之邦、邪恶之邦、丑恶之邦”、“严惩汉中万邦黑恶势力元凶省人大代表杨海明”等横幅到陕西省人大门前,将横幅置于省人大门前及四周围栏上。在此期间,韩兴昌安排夏翠撰写编辑虚构事实的《汉中投诉无门,奔赴西安讨公道,痛斥省人大代表恶行》的帖子于当天上传到互联网上,帖子称:“••••••汉中万邦的能耐有多大?省人大代表杨海明的手究竟能遮多大的天??不知道这次会
  不会像汉中一样,无人理睬,无人主持公道??”并组织公司员工跟帖,保证帖子置顶。当天下午,韩又口述、夏翠记录,以万邦公司员工口气编写一篇虚构事实的题为《老板,别再闹了,我们穷的连块遮羞布都没有了》的帖子上传至互联网。  上述数篇不实内容的帖子上传至互联网后,截止08年6月8日,共约38000人次浏览,1200篇跟帖,对杨海明及其万邦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  并认为,多次采取利用互联网发帖的方式捏造事实对被害人进行诽谤,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权,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之规定,又依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中,“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起诉书指控因发帖诽谤的后果只是网上有人浏览和跟贴,对杨海明及其万邦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并没有引起导致群体性事件;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更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和后果。在发帖后没有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后果,所以本案不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检察机关审查中明知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和后果,故意错误将一般的自诉案件人为转化为公诉,也属明显是失职或者故意违法行为。  起诉书将两类不同性质的事件,故意混为一谈,把诽谤的故意前移,将没有诽谤犯意的行为,指控成诽谤行为,并将请愿、上访的轻微后果,人为主观扩大,以弥补发帖后没有严重后果的缺陷,将一个不属于公诉的案件提起公诉,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滥用司法公权的事实明显体现出故意制造冤案的非法行为。  三、检察机关审查中明案件已依法撤销,起诉时故意隐瞒事实,形成撤销与起诉两个自相矛盾事实同时存在,使人感到依法具有监督只能得汉台区检察机关形同虚设。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区分局将本案去年10月25日移送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三天后已移送汉台区人民法院。法院违反《刑诉法》的规定,在没有公诉人申请的前提下,以补充侦查为由,退回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该检察院于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将该案退回汉台分局。此时案件属于汉台分局执法的侦查程序,汉台分局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报汉中市公安局同意后,解除了对韩兴昌的监视居住,由其家属领回。并书面报告省公安厅相关部门。在韩兴昌被释放的六个月期间,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是今年3月19日发布,通知明确指出,本案不属于公安侦查的刑事案件。
  当该通知发布时,该案依然在公安侦查程序之中,汉台分局不安规定办理,却在汉台区政法委的协调会议之后,于2009年又一次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逮捕、起诉。庭审中当辩护人提出本案已经依法撤销,并向法庭提供证据后,公诉人却以“当时上报人员在不知道情况下,出具的报告”作借口,但无证据支持。无法自圆其说的是难道释放韩兴昌也是在不知道情况下做出的吗?公安机关置依法撤销案件的事实而不顾,在案件撤销后又抓人,移交起诉,检察机关对依法撤销案件事实不作审查,也不对依法撤销案件确定或排除,联手绕道而行,检察机关这种故意隐瞒事实,不依法审查的行为,必将导致错误起诉。  四、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徇私违法受理案件,并立案侦查的行为,不加监督是明显的地方保护。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文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为:1犯罪嫌疑人居住地,2犯罪行为发生地,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本案中韩兴昌居住地为西安;发帖地在西安,诽谤案件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不适用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汉台分局所管辖范围既不是韩兴昌居住地,也不是发帖的行为所在地,汉台分局根本没有管辖权,更不存在共同管辖权。所以杨海明向汉台分局举报受理后,依法应向有管辖权公安机关移送。更为严重的是本案立案不是因为韩兴昌诽谤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立案,而是在杨海明明知网贴内容是公司纠纷的前提下,公安人员告知是自诉案件后,其借口“不知道发帖子的人,没法自诉”的理由下立案侦查。这种违法的做法本应受到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和审查,由于该案已经提起公诉,已说明检察机关认可了这种违法行为的蔓延,从不同层面上暴露了地方保护的事实。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三十六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规定,全方位的严格审查案件的事实,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正确的适用法律,确定罪与非罪等问题,做到依法审查、依法起诉。而本案中依法履行监督和审查职能的检察机关,将一个本不属于公诉的自诉案件提起公诉,认可前期侦查中的违法行为,引起后期的违法审判行为,如此下去必将得到不公正的结果。  
   汇成了一道连接天上人间的血液之河。
  有点滥用职权了
  公众最应该关注的是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密切相关,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即公安能否以涉嫌“诽谤”抓人?答曰:万万不可——不管是否存在“诽谤”的事实,公安机关若在法院判决以涉嫌“诽谤”之前抓人,都是一种违法的和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是对公民不可让渡的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力的非法侵犯。说的真有道理!顶!顶!顶!  
  出大事了!汉中惊现警察举报警察!
  举报人:刘继全,中共党员,一级警督,系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民警,历任公安汉台分局原南大街派出所所长、分局办公室主任,现任公安汉台分局党委委员、纪检委书记。   举报人:李树信,中共党员,二级警督,系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民警,历任公安汉台分局经侦队队长、老君派出所教导员、铺镇刑警中队队长、鑫源派出所教导员,现任汉中市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特勤大队副大队长。
  举报人:尚志,中共党员,二级警督,系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民警,历任公安汉台分局看守所副指导员、副所长职务、戒毒所所长、现在汉台公安分局法制科民警。   被举报人:汪广赋,男,53岁,2003年11月至2009年8月任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局长,现任汉中市公安局副局长。   
  我们是中共党员,从警三十多年的公安民警,今冒着生命危险向您举报汪广赋在2003年10月至2009年8月任公安汉台分局局长期间,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作风霸道,独断专行,包庇放纵犯罪,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违反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超标购车公车私用的规定,把党和人民给的权利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强行阻止刑事案件的依法查处,伤天害理,坑害百姓,受害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现将我们掌握的汪广赋的违法违纪问题向中央领导举报如下,恳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因为省、市某些领导从中包庇,长期得不到查处,我们强烈要求中央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惩处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内部的蛀虫。
  一、关于汪广赋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问题。   日上午14时许,群众举报,汉台区铺镇师家坪小学暑假期间学校内有60余人开车携带枪支、军刺、砍刀站岗放哨,聚众“支锅”赌博,要求公安局查处。接警后局长汪广赋安排分管刑侦的副局长赵云龙,率领刑警大队长王汉斌及各刑警中队刑警70余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抓捕行动,驱车赶往聚赌现场,当场抓获聚赌人员张小山,郝强,蒲飞,杨成,王军,王亮等40余人,收缴赌资60余万元后下落不明。聚赌人员中有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负案在逃、吸贩毒品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从聚赌人员(城固县人)的身上收缴海洛因39克,下落不明,查扣聚赌人员使用的车辆49辆(其中无牌照车4辆),从车内收缴的有土枪、砍刀、军刺等凶器,查扣聚赌人员使用的小轿车车牌号如下:陕F11311,陕F10171,陕F03428,陕F28665,陕F21655,陕F19508,陕F21949,陕F07873,陕F11008,陕F28912,陕F22595,陕F1641,陕F29110,陕F21510,陕F19159,陕F1920,陕F13958,陕F08776,陕F21755,陕F30968,陕F26983,陕F21552,陕F28032,陕F10865等三十余辆,其余10多辆被说情放走。日,对聚赌人员张小山,郝强,蒲飞,杨成,王军,王亮刑事拘留,后分别于同年8月21日,将张小山,郝强,杨成释放,同年8月25日,将王军释放,同年8月30日,对蒲飞,王亮释放。此案属刑事案件,因聚赌人员黑恶势力与汪广赋在经济上有密切的关系,汪广赋滥用职权,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对此案该立案的不立案,该追究法律责任的不追究。汪广赋私自决定对聚赌人员每人罚款5000至1万元,对聚赌人员查扣的车辆,每车罚款5000元,对持有海洛因的城固县人罚款1万元(海洛因下落不明),并且均没有给受罚人出具任何罚没票据,没有依法上缴国库,全部罚款落入汪广赋的“小金库”,供他个人买官挥霍。广大民警说这次抓赌是一场“演练游戏”。此案没有依法处理,放纵了聚赌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现在这些黑恶势力仍在社会上逍遥法外,无恶不作,为非作歹,继续设赌护赌,严重扰乱了汉中的社会治安稳定。
  二、关于汪广赋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  日晚8时许,南郑县大华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大华之弟李晓忠(南郑县工商局大河坎工商所干部)等人,在汉中市汉台区云河歌城给其妻吴恒过生日,醉酒后李晓忠、李凯等人寻衅滋事,嫌服务不到位,与歌城服务员发生口角,经劝解后离开歌城。当晚11时30分,李大华指示司机樊汉奎纠集仲良、刘志华、许小军等黑恶势力及社会闲杂人员等15余人,手拿洋镐把、钢管、砍刀,乘坐小车5辆,疯狂的冲进云河歌城,打砸了云河歌城的音响设备等财物共损失价值6万余元,打伤砍伤歌城工作人员7人(重伤2人,砍断保安刘丹的一只胳膊,颅脑凹陷,经法医鉴定为6级伤残。打破保安王磊的脾脏及身体多处受伤,经抢救治疗,经法医鉴定为7级伤残。还有多人受轻伤)。李晓忠、李凯、樊汉奎这帮黑恶势力人员打砸后逍遥的全部逃离现场。分局东大街派出所、巡警队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走访调查,初查后,汉台分局党委成员们认为案情重大,要求成立专案组,以黑恶势力性质重伤害案立案侦查,会议决定由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赵存和任组长,原刑警大队教导员何文江任副组长,原刑警7中队队长罗克强任副组长,抽调民警10余人,夜以继日,加班加点拉网式的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仅用一周时间,将涉案的黑恶势力人员基本查清,收缴了作案工具,三菱越野汽车及从车上和事发现场提取的打砸凶器洋镐把12根、钢管3根、砍刀1把,获取了足够的证据,日对樊汉奎刑事拘留。  汪广赋滥用职权,撤销了专案组,汪广赋指示,让刑警七中队队长罗克强把案件移交给东大派出所张书明等人调解处理,日对刑拘的犯罪嫌疑人樊汉奎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至今取而不审。这起伤天害理的重伤害黑恶势力案件至今不了了之,在汪广赋的“协调”下给受害人赔偿了部分损失,百姓受害,黑恶势力人员逍遥法外。此案的处理结果引起了公安机关内部广大民警及群众的强烈不满,个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指责汉台公安执法不公,充当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   
  三、关于汪广赋徇私枉法,包庇犯罪的问题。   1、日14时许,汉中市审计局审计处处长刘义成,男,40岁,大学文化,醉酒后无证驾车,行至汉台区陈家营十字口闯红灯,交警高强、赵劲松、买继华纠正其违章,让刘学习交管法规并依法扣车,刘义成强行驾车离开现场,被3名交警上前制止,刘义成蛮不讲理,辱骂殴打交警,致高强头部软组织挫伤,颊粘膜擦伤;赵劲松头部软组织挫伤;买继华左面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3名交警的伤情均为轻伤,此案由北关派出所立案查处,日,分局带班领导、纪委书记刘继全签发刑事拘留证,以涉嫌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罪,对刘义成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行紧张地调查取证工作时,在刘义成拘留的第四天,汪广赋强令放人,终止此案的调查取证工作,要对刘义成取保候审,在办理取保候审法律手续时,法制科案件审核民警尚智查阅了案件材料,提出意见,认为刘义成打伤执勤民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此案应提请检察院批捕刘义成,如果检察院不批捕的话须说明原因,再对刘义成取保候审也不迟,法制科案件审核民警尚智拒绝在取保候审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惹怒了汪广赋局长,汪广赋说不要法制科的意见,强行指令副局长余少珠签字,违反办案程序就把刚拘留四天的刘义成取保候审了,此案至今不了了之。此案在人民警察队伍中和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警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极大挫伤了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2、汪广赋滥用职权强行阻止以下4起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   ①、2007年6月,陕西浩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郑贤桂将汉中军分区司法路两旁的营业房以租期14年、租金1140万元出租给温州商人钱成春,存在巨额偷逃税金的问题。民警们严格依法办案,传唤了当事人钱成春、金福海等人,获取了证言及出租房合同,深入到汉中地税局收集了郑贤桂为了逃税,将合同标底变小(1140万元变为142万元),租期缩短(14年变为5年)的租房假合同,足够的证据证实郑贤桂偷逃税金200余万元。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党委委员、主管经侦的副局长苏永福,按照律程序批准经侦大队的民警陈某等人立案侦查,苏永福催促经侦队尽快把郑贤桂传唤到案,查清案情依法处理。此事惹怒了汪广赋,汪把苏永福叫进了他的办公室,给苏施加压力,说不要再追究此案了,苏仍坚持严格依法侦查到底,传唤郑贤桂到案。苏再次惹怒了汪广赋,汪叫苏永福回家“休息”,汪变相的叫苏永福停止执行职务。苏永福想不通究竟错在哪里,为坚持依法办案竟落了个停职的下场,即向上级有关领导如实反映,但是没有引起上级有关领导的关注,更没有依法查处。   
  ②、日,经侦大队会同市质检局在汉中市民主街“茅仙牌”酒系列专卖店,侦查假茅台酒案,并从店主季亚利、候晓宏居住的明珠小区住宅查获假茅台酒28件336瓶,经委托贵州茅台酒厂鉴定为假酒,涉案总价值16万元,(还未计算已出售部分)此案已立案侦查。经侦大队组织警力正在开展侦查工作时,汪广赋给经侦大队长打招呼。致使这起危害人民健康,涉及面较大的假茅台酒案刚露出水面,就不让再查了。此案至今不了了之。这其中必定存在腐败问题。  ③、日,分局经侦大队会同汉台工商分局查处窦文胜(西安人,暂住汉台区民主小区14号楼)等人,冒充盘龙制药集团驻汉办事处的名义,在汉中非法销售药品,涉案总价值100余万元(当场查获的药品价值30余万元),已立为非法经营药品案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窦文胜、刘小节依法刑事拘留。经侦大队正在进行紧张的侦查时,汪广赋把经侦大队长叫进办公室谈话,强令放人,终止侦查此案,导致刘小节没有执行刑事拘留,随后又对窦文胜取保候审,此案至今不了了之。这其中必定存在腐败问题。  ④、2005年春节前夕,经侦大队在汉中邮政大酒店查扣北京人一辆奔驰牌走私小轿车(套牌车),办案人让车主回北京拿齐该车的合法证照手续来领车。案件正在调查中,汪广赋给经侦队长施加压力,不让追查了。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汪广赋又强令办案民警将车让在西安做生意的汉中人李强开走,不知李强与车主是什么关系?民警纳闷车籍未查清,当事人没有来领车,走私违法车为啥叫与此车毫无关系的李强领走?猫腻何在?这其中必定存在腐败问题。无人敢问!   
  四、关于汪广赋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问题。  全国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中,党和政府为了保障一线公安机关的经费,每人每年下拨2万元办公经费,公安汉台分局共有民警500余人,2007年至2009年,3年政府共给公安汉台分局拨办公经费近3000余万元,汪广赋滥用权力从中截留克扣经费,给下属基层一线所、队每人每年只拨2000元办公经费,3年来共截留克扣政府拨给一线所、队的办公经费近千万元,汪广赋滥用权力随意开支挥霍办公经费,造成了基层所、队的办公经费紧缺,造成日常工作、出差办案、警车维修加油等无法保障,经费困难,无经费跨省外调查办案件,导致对有些重特大案件久托未决,长期不能结案,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为此科、所、队长在会议上提出办公经费紧张,日常工作无法运转的问题,汪广赋回答让自行解决,导致基层所队对一些案件以罚代处保障办公经费,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正廉洁执法。2008年年终陕西省综治委、省统计局对全省107个县区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和安全感测评中,汉台公安分局位列全省倒数第三位,严重损害了汉台公安的良好形象。原分局政委高峰走访调研检查财务工作中发现,在2008年度汪广赋从办公经费中吃喝的票据近50万元,2009年度,全局无任何人公差出国甚至旅游,但出现3.4万元出国旅游的报销票据。分局各单位的一把手普遍存在无人敢监督的问题,党内监督在汉台公安分局只是一种表面形式而已。这是汪广赋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的结果吗?  
  韩兴昌撤诉后被保外。  今天刑期满了!
  韩撤诉后保保外。  今天刑期满了。
  膳前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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