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子女已成年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可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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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
发布日期:&&& 作者:
父母婚姻解体对子女的伤害是毋庸置疑的!不少父母在离婚时出于对子女的愧疚之情和对子女今后利益的保护加之对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会约定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子女所有。由于离婚协议毕竟是涉及身份关系并以解除身份关系为前提的协议,所以能否简单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是一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以本人曾经代理的这起案件进行分析。
相关案例:藤某与张某于1999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张小某,2010年7月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张小某由张某抚养,登记在藤某名下的房屋归婚生子张小某所有,藤某应于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是离婚后,藤某没有按照约定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随后,张某以藤某为被告请求依法分割房屋,理由是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之任意撤销权之规定,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经常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可以行使撤销权。笔者认为,该协议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能撤销,理由如下:
第一,也是最根本的一点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支持。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将房屋归子女所有的,作为父母双方对财产处分的合意,并经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并备案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该协议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继续履行该协议。
第二,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是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一般性的单纯财产赠与。而婚姻、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即使构成对子女的赠与,也因为在特定时间(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家庭解体)和父母子女之间的特定关系也不应简单套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
第三,既然经公证的财产赠与协议不能撤销,那么赋予经国家民政机关确认并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以不可撤销的效力,将父母双方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止步于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之前,才是正当的和合理的。也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信赖而应当受到保护的原则的必然要求。
所以,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父母将一方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子女所有,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不应当撤销。根据《婚姻法》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当一方没有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另一方应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请求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应以一方违约为由请求撤销协议分割房屋,从而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使物权变动通过登记产生公示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而在男女一方或双方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的情形下,并不涉及交易第三人的保护。故在一方违约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在没有法定的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作为监护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附相关案例: 1、 浙江宁海法院:父母离婚允诺赠房 未过户遭起诉
日 东南商报
http://nb.city.ifeng.com/csjj/detail_/.shtml
今年4月,陈先生和妻子离婚,双方约定将一套共同房产赠给女儿,但一直没办过户手续。今年9月,刚满18周岁的女儿,将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父母配合过户。12月2日,宁海法院一审判决了这个案子。
父亲一直不肯办过户手续
争议的房子登记在父亲陈先生名下。今年4月,陈先生和妻子离了婚,在离婚协议里,双方约定,将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子送给女儿小陈。协议虽然约定了,但过户手续却一直没有办。
“我几次跟爸爸提这事,他都不配合。”小陈说,她担心父亲会把房子拿去抵押贷款。
女儿一纸诉状告了父母
小陈目前正在读书,父母离婚时,她尚未成年。今年9月,刚年满18岁的小陈就将父母双方告上法庭。
10月,宁海法院安排开庭。得知女儿起诉了自己,陈先生很有些想不开,“她竟然告了我,这还像父女吗?一点亲情都没有,干脆一刀两断!”
开庭当天,一家人都没有请律师。18岁的小陈独自前来。父女俩见了面,陈先生面色铁青。
开庭前,法官先组织庭前调解,陈先生一直说“不参加庭审了”,法官把父女俩分开,劝了又劝,陈先生情绪才稍微平息下来。
法庭上父女二人针锋相对
调解未果,只得开庭。小陈拿出父母离婚时的调解书,称父亲应该履行协议内容。
“既然都答应给我了,为什么不肯过户呢?”小陈说。
“说了给你,肯定留给你的,为什么这么着急?”陈先生说,他原本打算等小陈独立工作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而且小陈的爷爷奶奶现在还住在这套房子。为此,陈先生还提出一个条件:如果小陈一定要过户,那要先解决爷爷奶奶的居住问题。
小陈反驳认为,爷爷奶奶的居住问题与房子过户没有关系,而且房子过户后,爷爷奶奶仍然可以住在里面。
和陈先生的激烈态度形成对比的是,母亲不仅同意协助女儿过户,甚至愿意承担过户的所有费用。
■法官判决
主审法官说,虽然《合同法》中规定,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是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不适用《合同法》,因此,陈先生不得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承诺。
12月2日,宁海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在10日内协助小陈办理
相关案例2、重庆渝中区法院:父亲离婚时承诺买房不兑现 4岁女状告索要30万
日 重庆晚报 罗彬
http://www.chinanews.com/life//3434673.shtml
  夫妻离婚时,丈夫承诺出30万元给4岁女儿购房。离婚半年,女儿就将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兑现承诺。昨天,重庆晚报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该院在10月下旬判决,父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天内,支付30万元给女儿。因女儿尚小,此款由其母亲代管。
离婚协议明确父亲承诺
  承办法官称,小欢是郭江的女儿,今年才4岁。因为感情原因,小欢父母在2010年10月协议离婚,这个官司就是因为这份离婚协议惹出来的。小欢的母亲张珠为小欢聘请了律师,小欢诉称,父母协议离婚时,父亲在书面协议中白纸黑字明确承诺,“出资30万元购置房屋一套,产权归女儿小欢所有。张珠在代养女儿期间暂时居住,等女儿年满18周岁后自行处理该房产”。父母离婚后,母亲多次联系购买房屋事宜,但父亲均拒绝履行承诺,不支付购房款。因她和母亲住在30平方米的旧房里,居住条件困难,所以起诉要求父亲支付30万元房款,并由她母亲代收。
  父亲认为属赠与可反悔
  昨天,郭江的代理人、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政称,在郭江和妻子离婚时,双方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对这30万元购房款的性质,他们认为是属于对女儿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在赠与实现以前,郭是可以反悔撤销赠与的。袁政律师还称,协议中并没有约定这笔款的具体支付时间。何况30万元毕竟不是小数,郭也没有正当职业,必须要等条件具备时才能实现。待郭有能力后支付,也不违背协议约定。同时,他们还担心,小欢的妈妈拿到这笔钱后挪作他用。
  法院判决90天内支付
  承办法官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郭江和前妻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自愿签订的。
  对于郭江承诺出资30万元给女儿购房的性质,承办法官认为,该约定不能视为赠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是否同意离婚、离婚时财产怎么分的一个条件。不能将该约定独立看待。所以应该履行协议。法官称,因协议中未对履约具体时间进行约定,小欢作为受益人,可随时要求其父亲履行,但要给郭江必要的准备时间。法院经过讨论后,酌情确定这个准备时间为3个月,并直接支付。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 罗彬 实习生 华莎
: 09: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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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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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可否撤销
时间:&&|&&作者:梁静飞&&|&&浏览:557
实践中,经常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可以行使撤销权。那么,事实确是如此吗?
来源:焕廷&作者:裴净净实践中,经常有人认为中的是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应适用的有关规定,对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可以行使撤销权。那么,事实确是如此吗?【案情简介】汪某(男)与朱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汪某某,后汪某与朱某,约定女儿由汪某抚养,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双方之女汪某某所有,贷款由汪某承担。后汪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在审理中朱某认为,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双方之女汪某某所有,但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属变更应以登记才能有效,现该赠与行为尚未发生,要求撤销赠与。【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确认朱某与汪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行为有效。【案例评析】第一、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属于双方共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汪某与朱某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共有的房产赠与女儿所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签订相关协议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法律依据:《》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因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为撤销依据。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并不因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就当然有权撤销赠与,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认定该协议部分有效,赠与自然也是有效的。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作者: [河南-郑州]专长: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保险理赔 婚姻家庭 律所: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1070761积分 | 帮助500125人 | 548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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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对子女的房产赠与能否撤销?
作者:徐全玲  时间:  浏览量 11  
&&&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常常因掺杂着太多的感情因素而无法平静、理性的就双方名下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这样的情况下,将双方名下的财产赠与给孩子成了许多离婚夫妻最后互相妥协的办法。然而,现实中又发生很多夫妻一方在离婚之后要求推翻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子女的赠与约定的案件。而《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法定撤销权。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了婚姻关系中并不排除《合同法》的适用。那么,《婚姻法解释三》的实施将会对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的赠与的效力产生何种影响,实务界一直有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就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以及物权法有关不动产采取登记公示原则认为夫妻一方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但是协议未经公证并且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回对于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持反对意见的则认为,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虽然表面上也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但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紧密相连。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约定,直接使用合同法来解决时不妥当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允许。那么该司法解释所隐含的意思是,若该协议经双方办理离婚后,一方若再反悔,则法院不应当允许。结合婚姻法解释第八、第九条的规定,可以得知离婚协议在双方离婚后,对男女双方具有当然的约束力
&&& 因此任何一方在无法证明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所规定情形,都不能就己发生效力的离婚协议书要求撤销。《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认为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以外,还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也不排除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同意迅速离婚而在财产处分方面做出大幅度的妥协和让步,故不适用《合同法》中对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对于子女的房产赠与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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