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绕正安民政局医疗救助政策什么政策 首先我的住房被实火绕了,真是愿不得的事,政府民政就5OO补住,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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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社会事务办:寒冬已至,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其顺利过冬,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的通知》(遵市民政通〔号)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是要高度重视寒冬救助工作。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寒冬救助工作的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将“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工作列为一项阶段性重点工作进行组织动员和安排部署。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开展工作,要把学习宣传许帅精神转化为实际工作动力,真正做到“视救助对象为亲人”,充分发挥救助管理机构“兜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及时救助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生活无着人员,帮助其解决燃眉之急,让他们在寒冬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社会的关爱。二是要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各乡镇(街道)要积极争取政府重视和部门支持,主动加强与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等部门及村居的协调联动,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和快速响应救助工作机制,细化部门职责和协作程序,依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和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主动发现和研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解决的,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要认真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要求,通过在乡镇(街道)、村(居)设立救助服务站所、救助咨询点等方式,建立起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联动救助网络,坚决杜绝因失职渎职而导致流浪乞讨人员冻死冻伤等极端事件的发生。三是积极组织开展街面集中救助行动。各乡镇(街道)要密切关注天气气候变化,充分考虑到寒冬救助时间长、任务重等特点,加强力量调配和物资保障,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反应能力。主动协调公安、城管、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车站周边、广场、桥梁隧洞、公路沿线、闲置房屋等重点区域、夜间时段以及遇有极寒恶劣天气时的集中巡查救助,特别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做好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行动不便人员的救助。要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救助过程的文字记录和视频留存。要充分发挥环卫工人、公交出租司机、夜间安保人员的作用,做好发现报告、街面劝导和应急救助服务。要注重创新和改进救助方式方法,在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区域增设开放式临时救助点,并设置明显标志,方便流浪乞讨人员就近求助避寒,救助管理机构要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四是要加强寒冬救助信息传播。各乡镇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公益短信、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宣传寒冬救助措施,帮助人民群众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及时知悉求助渠道、救助机构等信息,积极引导群众或生活无着人员及时拨打当地求助电话。要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和公共关系工作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互动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微博直播等方式及时介绍寒冬救助进展、工作成效和工作难点,引导媒体和公众客观理性认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救助政策,让社会公众知晓政策规定。县局将在重要时间节点对各乡镇(街道)落实“寒冬送温暖”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工作,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专项救助行动结束后,请于日前将救助工作总结报县局社会事务股。联 系 人:赵鑫联系电话:420426(传真)邮箱:qq.com& & & & & & & & & & & & & & &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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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殡仪馆项目立项申请报告.doc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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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背景
1.项目名称:正安县殡仪馆项目建设工程
2.建设地点:正安县凤仪镇楼台村
3.建设主管部门:正安县民政局
4.项目建设性质:新建项目
5.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正安县民政局
二.可行性研究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1.编制依据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1997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年第225号)
(3)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02年)
(4)《贵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年第39号)。
(5)《正安县殡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6)《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2006版
(2.编制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方针政策,并结合正安县的县情,促进人与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殡仪馆、火化场、公墓为“三位一体”合理布局。
(2)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认真全面的市场调查和评估测算分析,为有关机构审批项目提供可靠的依据。
3.编制应遵守和执行的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条例》
(7)《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4编制应遵循的规范标准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9)《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三、编制目的
1、加强殡葬管理,以推行文明殡葬
2、选择合理的技术方案
3、通过可行性研究为项目决策和工程设计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四.研究的工作范围
本项目的研究范围主要有:项目背景和项目提出的理由及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建设条件、项目建设方案、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招标方案、项目组织管理及实施进度安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社会效益评价。
五.研究的结论及建议
1、项目建设条件适宜,建成后,有一定经济效益和显著的社会效益,因此,正安县殡仪馆项目是可行的。
2、项目所需各项市政配套条件均可解决,为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3、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推行&优质的殡葬服务&。并加快实施,积极抢占丧葬市场,在最短的时间内使殡仪服务形成网络化和社区化推行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利国利民的千秋伟业。
殡仪馆的地位和作用,我国殡葬改革的核心是实行火葬,实行火葬的核心是建立殡仪馆。殡仪馆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核心的核心。没有殡仪馆,即使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火葬,也无法实施。殡仪馆是我国实行殡葬改革的非常重要而又不可缺少的载,有了殡仪馆将死亡遗体进行火化后,才会有骨灰公墓的安葬,骨灰寄存等处理的其他殡仪服务。殡仪馆是我国殡葬业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社会些人忌讳“殡仪馆”这几个字,谁也不愿意接触它,可是到头来谁也离不开它。我国的殡仪馆要起到两重要作用。一是为广大人民群办理丧事,才会文明和不扰民,这种功能和作用和国外的殡仪馆还要起到移风易俗,改革旧的丧葬习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促进社会进步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用,这是我国的殡仪馆区别于国外的殡仪馆的鲜明特征,是政府赋于殡仪馆的历史使命。殡仪馆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殡仪馆的发展趋势。首先从殡仪馆的性质出发来考虑。殡仪馆应定性为特殊的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城乡居民生活服务社会化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丧事服务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同时又为是为国家推进殡葬改革提供重要设施的组织保证。殡仪馆从事的工作主要是提供殡仪服务。殡仪馆是通过出售丧葬用品、和提供技术及劳务进行服务。殡仪职工在从事上述服务活动中用自己的劳动来创造价值,丧主用货币交换来换取实现殡仪服务的目的。这是殡仪服务最基本的商品属性。殡仪服务是种特殊商品,能满足人们的丧葬消费需求的,殡仪馆不仅是处理死亡遗体的场所,在我国殡仪馆又是推行殡葬改革和倡导精神文明的地方,又具有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 同时殡仪馆又是一个经营的实体,具有一般经济实体的属性,属于经营实体的范畴,殡仪馆主要从事流通领域的经济活动。通过殡仪服务获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殡仪馆具有社会公益事业性质和经济实体的双重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家要求打破行业垄断组织的规则是公开、公正、实行国民待遇。正安县交通方便。县境内的,均为三级水泥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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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全县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城市低保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正安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当地非农业户籍的常住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城市低保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修改完善城市低保制度,编制城市低保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低保工作。
(二)编制城市低保资金需求计划,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低保标准和报审工作。
(四)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审批工作,核发低保金领取证。
(五)负责城市低保数据的收集统计汇总上报、信息系统维护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指导、监督、检查乡镇和社区居委会开展城市低保工作,负责乡镇城市低保工作业务培训。
(七)受理群众有关城市低保政策咨询与投诉的查处工作。
(八)负责对全县范围内保障户和新申请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及收入和财产的抽查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居民的城市低保申请;负责组织对申请城市低保家庭的成员及收入、财产进行调查和审核;对社区民主评困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社区民主评困评议小组的评困、公示等低保工作开展情况。
(二)负责城市低保户家庭成员及收入和财产变动的定期核查工作。
(三)为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
(四)对低保金的管理和资金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五)联系、协调、配合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机会,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
第五条 乡镇社会事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准确、及时、足额发放城市低保资金。
(二)建立低保台账,负责城市低保动态管理信息数据的收集统计汇总上报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低保调查、核查、评困、公示及信息报送工作。
(四)负责对全镇(乡)范围内保障户和新申请城市低保家庭的成员、收入和财产的抽查工作。
(五)指导、督促、检查社区居委会开展城市低保工作,负责居委会城市低保工作业务培训。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或代社区居民申请。 &&&&&&&&&&&&&&&&&&&&&&&&&&&&&&&&&&&&
(二)受乡镇委托对申请城市低保家庭的人员信息、收入及财产进行调查,定期对原保障户家庭成员、收入及财产变动信息进行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困评议小组成员进行评困,形成调查评困意见。
(三)做好城市低保公开公示工作。
(四)按要求定时向乡镇社会事务办报送动态信息报表等有关资料。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
(六)建好管好城市低保档案。
第七条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负责低保金的管理,监督检查低保金的管理使用;审计、监察部门对低保政策的执行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展改革、统计、扶贫、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信息比对联合审批等工作。
第三章& 保障原则和标准
第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自愿、“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保障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我县城市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动和生活水平指数变化情况制定和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在”十二五”期间按每年不低于10%的增幅适时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 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具体指几类人员:
(一)长期保障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即无子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
(二)重点保障对象:1、家庭主要劳动能力因患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其中一种重特大病[即: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的糖尿病;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的脑卒中后遗症;肝功能失代偿期肝硬化;肺结核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有心、脑、肾损害的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的冠心病;支气管哮喘;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的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等症状的甲亢;血友病等,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城镇居民户。2、因重残(持1、2级残疾证)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低下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城镇居民户。3、家庭成员中年满18-59周岁未成家的1、2级重度残疾成年人(单独立户保障,保人不保户)。
(三)一般保障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因病、因灾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户。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本人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的;
(三) 不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四)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享受社保工资、养老退休待遇,其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五)下岗、失业人员其配偶在行政、企、事业单位有固定收入,其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经商、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运输业等,其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七)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代步机动车除外)、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包括高档家用电器、服装、金银首饰、装饰品和其他用品)或经常高消费的;
(八)异地购房入户居住地常住未满3年的;三年内自建住房、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除外)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家庭有商业门面或店铺的;
(九)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在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上的;
(十)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十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且有劳动能力,不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或者一年内2次被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十二) 连续两次不按月领取保障金的,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按规定按时提出续保申请的;
(十三)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十四)外出打工或经商半年以上的;
(十五)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
(十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移民搬迁户、两参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户、下岗职工、重点维稳对象等群体;
(十七)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非特殊情况不予受理;
(十八)其他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五章& 家庭收入核定范围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可支配收入。
具体项目有: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从事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出租或者出售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搬迁获得国家、集体、企业、社会的各类补偿费、补助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类抚恤金、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抚金;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见义勇为奖金、助学金、奖学金、计划生育奖励金;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公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临时救助、慰问金及当地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
第十四条& 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测算:按调查前3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的月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所得的值。
第六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具备低保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时间原则为每年的2、5、8、11月1—10日。
(一)对与父母共同一个户口已分户居住,但未分立户口,家庭生活困难,需要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先分户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家庭有农业户口的,核定其家庭所有成员的经济收入和财产,只保障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
(三)本县户籍且在正安境内居住,因特殊原因长期不在其户籍地居住,且无迁户条件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社会事务办出具未享受低保证明,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地调查核定报批;
(四)在校学生(含已迁出户口的大学生)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与父母或抚养人、扶养人分立户口的,仍按其与父母或者抚养人、扶养共同生活核定;
(五)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半年及以上的,不计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但其务工收入按规定要计入家庭总收入;
(六)申请人同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所有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对无身份证的可暂用户籍证明)和对应的相关证明(下岗证、退休证、残疾证、就业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结离婚证、疾病证明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等),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作出承诺。
(七)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低保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备案。
“近亲属”包括配偶;夫妻双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受乡镇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的申请,组织调查、评议、初审和公示工作。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由调查人填写《遵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并签字。调查小组至少有1名国家正式干部,2人以上一同入户调查。
(二)组织社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困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困”会,会议在乡镇政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挂社区镇级领导、挂帮社区部门负责人和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和指导城市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社区监委会成员全程参与监督。会议由评议小组组长主持,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年度核查时80%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才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才有效。民主评困评议小组组长由社区居委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户籍在本社区居委会的各级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支“两委”成员、居民小组组长、纯居民代表,其中纯居民代表不能交叉且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宣讲政策、介绍调查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7天。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正安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及资料送乡镇社会事务办。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七条& 乡镇对低保对象的审核程序:
(一)乡镇社会事务办在收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后,采取资料审阅和入户抽查等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核实工作;
(二)召开乡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的抽查复核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审核小组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组成:乡镇社会事务办、党政办、监察室、财政分局、农业经济服务中心、人社中心、林业站、畜牧站、扶贫办等部门负责人和各村(居)支书组成;
(三)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保障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社区居务公开栏公示5--7天。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正安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证明材料、资料及台账一并报县民政救助局。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八条& 县民政局对城镇低保对象的审批操作程序:
(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比对和工作;
(二)召开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确定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政策条件、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和补助标准;
(三)委托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政务和居村务公开栏公示5--7天。
(四)根据公示结果,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正安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发给《贵州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月份的下一个月起发放城镇。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社会事务办书面通知申请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七章& 补助标准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按照申请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
第二十条& 对城市“三无”对象,按城市低保标准的30%增发分类施保金;对低保对象中重残人员(持1、2级残疾证)、患重大疾病人员(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按城市低保标准的20%增发分类施保金。对低保对象中7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校学生(高中及以上)、等特殊重点保障对象,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0%增发分类施保金。
第八章 资金保障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经费由省补助70%、市补助6%、县匹配24%分级负担。县人民政府匹配24%的部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城镇低保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城镇低保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也不得抵扣、代扣各类欠款。
第二十三条 &城镇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民政部门委托直接发放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户主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 对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对象,可经本人委托,由他人代领或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指定专人代领并及时送交保障对象本人手中。
第二十五条 对在开展低保工作中发生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按每个保障对象每年10元和规定的干部人头经费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列入民政部门年度事业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章 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证件管理,每户一证。保障对象家庭凭《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他民政救助和政府制定的各类优惠政策,申请享受其他民政救助。《贵州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编号核发。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由乡镇对长期保障户每年审核一次,重点保障户每半年审核一次,一般保障户每个季度审核一次,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对城镇低保对象的年度审核按照“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进行。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
第二十九条& 经核实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城市低保对象,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应将取消保障待遇动态信息报表上报县救助局,批准后终止保障待遇,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并书面通知本人,收回《贵州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交县民政局统一销毁。
第三十条& 保障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收入财产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如实向社区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接受审查;
(二)家庭经济状况无好转的,长期保障户必须在每年2月1日前向乡镇提出续保申请,重点保障户必须分别于每年的2月1日和8月1日前向乡镇提出续保申请,一般保障户必须分别于每年的2月1日、5月1日、8月1日、11月1日前向乡镇提出续保申请,不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
(三)户口发生迁移变化的,应当在原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转移手续,接受新户口登记所在地的管理;
(四)家庭成员中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介绍就业和自谋职业。
第三十一条& 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必须建立并保存低保对象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民政局建立并保存的低保档案:
(一)审核审批类档案:《正安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审批表(待遇调整)》、《贵州省正安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区“民主评困”备案表》、民主评困会议记录、入户抽查记录、评审会议记录、三榜公示资料及图片、信息比对结果、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资料、审核审批汇总表以及动态信息报表、停发保障金表册、保障对象审批统计台账及其它相关材料等,纸质档和电子档各一份按年度分类分乡镇装订;
(二)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上级低保政策法规和来文来电,县内制定的城镇低保配套制度,请示、报告、批文、工作安排意见和方案、调度、督查、通报等文件资料,城镇低保工作的有关统计表、汇总表,来信来访举报记录等,按年度分类装订;
(三)财务档案:包括每月低保金发放花名册、汇总表、低保金收支、低保金划拨文件等,按年度分类装订。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建立并保存的低保档案包括:
(一)一户一档:包括户主申请、《正安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遵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正安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保障对象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其它相关材料(残疾证、病历、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结离婚证复印件,相关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子女就读证明等)等。
(二)审核档案:《正安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审批表(待遇调整)》、《贵州省正安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区“民主评困”备案表》、民主评困会议记录、入户抽查记录、审核小组会议记录、三榜公示资料及图片、动态调整、停发保障金表册、其它相关材料等,按年度分类装订;
(三)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上级低保政策和法规和来文来电,县内制定的城镇低保配套制度,乡镇工作安排、调度、督查、通报等文件资料,城镇低保工作的有关统计表、汇总表、公示图片资料,来信来访举报记录及处理结果,低保金发放等,按年度分类装订;
第三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并保存的低保档案包括:乡镇审查通过的民主评困评议小组低保花名册、《贵州省正安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困”表》、工作安排和评困会议记录、三榜公示资料及图片、动态信息报表及其它相关材料等,按年度分类装订。&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民政局以及县救助局设立举报箱或者举报电话,严格执行县、乡(镇)、社区三级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不符合政策条件而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都有权向县民政局或救助局提出意见,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从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格按照《正安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镇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办理的,或者明知不符合享受城镇低保条件家庭,给予办理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克扣、冒领、拖欠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三十七条&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
(一)采取谎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庭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三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每月26日前向乡(镇)社会事务办报送当月动态信息报表;乡(镇)社会事务办每月28日前向县民政局报送当月动态信息报表及相关资料、统计台账;县民政局按时间要求向省、市报送当月统计台账和报表,向财政局和会计核算中心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和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十九条& 大力倡导社会互助,对保障对象进行扶持和帮助,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条件。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民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发行之日起施行,原县人民政府令正府令〔201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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