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可以给佛山市农行现金缴款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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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盐步派出所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第三次招标)询价公告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盐步派出所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第三次招标)询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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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受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盐步派出所的委托,拟对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第三次招标)进行询价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一、采购项目编号:沥采*******或后可见
二、采购项目名称: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第三次招标)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人民币50万元
四、采购数量: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人民币:元)
大1匹单冷挂壁式分体机
500,000.00
合同签订后15天内
2匹单冷挂壁式分体机
3匹单冷柜式分体机
匹冷暖柜式变频分体机
5匹单冷柜式分体机
7台注:本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报价人必须对本项目整体进行报价,不得分拆。投标报价超过项目预算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详见询价文件的采购项目内容)六、供应商资格: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3.所投空调必须属于财政部颁布最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产品;4.本项目只接受独立申请,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请供应商携带:A、营业执照副本、B、税务登记证、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证明书、E、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F、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请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携带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原件(查验核对)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公共资源交易所审核报名资料。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9日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公共资源交易所(详细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行政服务中心大院4号楼一楼 )购买询价文件,询价文件每套售价1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1.获取询价文件方式:现场报名2.供应商须先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公共资源交易所审核报名资料,然后到银行现金缴款,缴款后凭银行收款回执原件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公共资源交易所领取询价文件。银行缴款单需注明以下资料:柜台:①收款人户名: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②收款人账号:44-********或后可见*******或后可见③收款人开户行:农业银行佛山同华支行④款项来源:项目编号:沥采*******或后可见注:①“交款人”一栏及其它地方不得填写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名称等信息,如银行要求填写缴款人名称,可填写“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②已参加第一次、第二次招标的供应商不需要缴购标书款。3. 本公司只接受通过以上方式正式获取询价文件的供应商报名。八、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12月14日15时00分。九、提交询价响应文件地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公共资源交易所 。十、询价时间2016年12月14日15时00分。十一、询价地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公共资源交易所。十二、本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自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9日止。十三、联系事项(一)采购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盐步派出所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新干线联安段
联系人:罗工
联系电话:****-********或后可见
传真:****-********或后可见
邮编:528247
(二)采购代理机构: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6楼
联系人:黄小姐、黄先生
联系电话:***-********或后可见传真:***-********或后可见
邮编:510030
(三)采购项目联系人黄小姐、黄先生
联系电话:***-********或后可见
中国采招网(bidcenter.com.cn|)发布人: 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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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资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是先去银行还是先去工商局
好复杂的,对比一下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文。没遇到过不太懂,帮你百度了下,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基本户入资(帐号内预存增加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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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注册资金
一、企业变更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二、基本户入资
三、会计师事务所询证、出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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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
5、上个月的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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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行贿罪徐某甲犯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浏览:1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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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19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现住址为佛山市顺德区(大门污水厂内)。
诉讼代表人徐某X,女,××年××月××日出生。
辩护人王红霞,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黔,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X,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顺德区某润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佛山市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于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兴隆,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万云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指控被告人徐某X犯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华、欧阳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X、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徐某X及辩护人王红霞、张黔、邱兴隆、万云文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并于日提出恢复审理申请,本院均予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1年被告人徐某X想承接原顺德市大良大门污水处理厂一、二期特许经营权(BOT)项目,于是与张某一起找到时任顺德市建设局局长黄某洪和副局长潘某贵了解相关情况,并表示自己公司有意承接这个项目。黄某洪便向徐某X介绍了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局市政科副科长卢某甲(另案处理)认识。卢某甲便将该项目的相关招投标文件、工程条件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给徐某X和张某看,向二人介绍了大门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概况、工艺要求、评标办法等,让二人选择成熟可靠的先进技术参与投标。后徐某X和张某找到了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并告诉卢某甲他们打算采用“微爆氧化沟技术”,卢某甲表示支持。
在招投标过程中,卢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将徐某X所在的顺德市某润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现佛山市顺德区某润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润公司)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纳入到邀标范围,并在评标过程中向参与评标的专家组成员发表了倾向于徐某X公司的意见,最后徐某X所在的某润公司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组成的联合体顺利中标。之后徐某X成立了顺德市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现佛山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源公司)运营大门污水处理厂一、二期特许经营权项目。
2003年至2004年1月期间,徐某X因个人原因两次向卢某甲借款合共人民币103万元(以下未注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至2004年下半年,卢某甲想回河南老家投资污水处理厂,于是向徐某X提出归还欠款的要求,后来徐某X决定从华某源公司取款300万元给卢某甲,其中103万元作为偿还自己欠卢某甲的债务,其余的197万元作为感谢卢某甲帮忙中标以及在大门污水处理厂后续验收和运营收费方面能得到卢某甲的关照,并要求卢某甲不能告诉华某源公司的其他股东300万元当中含有自己的个人债务。随后,徐某X向华某源公司的另外三名股东张某、丘某和杨某甲说,华某源公司需要支付一笔技术服务咨询费共100万元给顺德市本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某公司,实际由卢某甲控制),后来又说增加至300万元,并解释说其中增加的200万元实际上是送给卢某甲的“感谢费”,因为卢某甲是大门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负责人,在该项目前期帮了很大忙,且后续的项目验收和运营阶段也要卢某甲的帮忙。其他股东听后表示同意。日,徐某X制作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支付本某公司为华某源公司提供设计和技术咨询的报酬的名义,从华某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转账300万元至卢某甲实际控制的本某公司的银行账户。
综上,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向国家工作人员卢某甲行贿,数额合共197万元;被告人徐伟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自己所在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的款项共计103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徐某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卢某甲、王某、张某、杨某甲、丘某、伍某、苏某、卢某乙、吴某、刘某、杨某乙、曹某、杨某丙、洪某、袁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卢某甲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过渡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以及干部履历表;顺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文件、顺德市市政建设局文件、佛山市顺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佛山市顺德区某润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顺德市大门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请示、审批资料,以及特许权合同书及变更补充协议、工程条件书、专家评审意见;顺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书》、《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及顺德区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佛山市某润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投标书;指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佛山市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X作为佛山市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X利用自己作为佛山市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以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为由,骗取本单位的款项偿还个人债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的辩护人在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及相应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的前提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单位不是主动行贿,是被索贿;2.被告单位为顺德的污水处理做出了贡献,且曾被评为优秀企业;3.被告单位的行贿行为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性;4.被告单位是初犯,无前科,且如实供述罪行。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单位行贿罪及相应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与卢某甲没有个人债务,其不存在利用公司的钱去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的行为,其无犯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徐某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徐某X犯单位行贿罪及相应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X犯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理由如下:①仅凭卢某甲与王某的证言无法充分证明本案中涉案的300万元包含了徐某X向卢某甲归还的103万元个人欠款;②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徐某X欠卢某甲103万元;③本某公司收到涉案的300万元后,本某公司出具100万元发票及卢某甲出具300万元借条的事实,证实涉案的300万元中不包含徐某X偿还个人的103万元借款,也证实徐某X不可能尚欠卢某甲103万元借款;④公司股东张某的证言及其他股东关于300万元的情况说明,证实徐某X没有侵吞公司财产的故意,没有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2.被告人徐某X犯单位行贿罪主观恶性较小。3.涉案的污水处理项目为顺德区的优秀项目,该项目为顺德区做出了巨大贡献,被告单位也没有因为向卢某甲行贿而谋取到不正当的利益。4.被告人徐某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单位行贿的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徐某X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1年被告人徐某X想承接原顺德市大良大门污水处理厂一、二期特许经营权(BOT)项目,于是与张某一起找到时任顺德市建设局局长黄某洪等了解相关情况,并表示自己公司有意承接这个项目。黄某洪便向徐某X介绍了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局市政科副科长卢某甲(另案处理)认识。卢某甲便将该项目的相关招投标文件、工程条件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给徐某X和张某看,向二人介绍了大门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概况、工艺要求、评标办法等,让二人选择成熟可靠的先进技术参与投标。后徐某X和张某找到了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并告诉卢某甲他们打算采用“微爆氧化沟技术”,卢某甲表示支持。
在招投标过程中,卢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将徐某X所在的顺德市某润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现佛山市顺德区某润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润公司)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纳入到邀标范围,并在评标过程中向参与评标的专家组成员发表了倾向于徐某X公司的意见,最后徐某X所在的某润公司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组成的联合体顺利中标。之后徐某X成立了顺德市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现佛山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源公司)运营大门污水处理厂一、二期特许经营权项目。
在征得华某源公司的另外三名股东张某、丘某和杨某甲同意后,徐某X指使华某源公司的工作人员于日以华某源公司的名义通过从华某源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至本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方式给了卢某甲300万元,其中包括为感谢卢某甲给予华某源公司的帮助向卢某甲支付的好处费19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徐某X的供述和辩解:年左右,我了解到政府推出大门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就想承接该项目。该项目是原顺德市建设局主管的,我就找到时任顺德市建设局的局长黄某洪和副局长潘某贵了解该项目的相关情况,该项目的招投标具体工作是由时任顺德市建设局市政科副科长卢某甲负责,黄某洪介绍了卢某甲给我们认识,卢某甲表示支持我们公司。之后我和某润公司负责技术的总经理张某先后找了卢某甲几次,卢某甲向我们介绍了大门污水处理厂一、二期BOT项目的相关情况以及相关技术方面的要求。后来我们某润公司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达成协议组成联合体参与大门污水处理厂一、二期BOT项目的投标,我们公司顺利地进入大门污水处理厂一、二期BOT项目的邀标范围。当时卢某甲也是评标专家组成员之一,他有能力决定技术标,后来我听说是在碧桂园评标的,具体评标过程我们没有参与,我们按照邀标要求把相关材料准备好并交到顺德市建设局市政科的投标小组,后来我们就收到了中标通知。我记得我们当时中标的污水处理费是1.08元/吨。中标后,顺德市建设局提出我们的单价偏高,让我们适当降低一些,经过几次商务谈判,最后我们公司与顺德市建设局达成协议,在原中标的污水处理费单价基础上再降了一分钱,即将污水处理费降至1.07元/吨,之后我们再与顺德市建设局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我与张某、丘某和杨某甲成立了华某源公司来运营大门污水处理厂一、二期BOT项目,我任华某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04年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卢某甲向我提出他要回河南投资,不够钱,让我帮他解决资金问题,意思是向我借钱。在大门污水处理厂一、二期项目开展过程中,卢某甲作为顺德市建设局市政科具体负责我们这个项目的主管,再加上他本身是污水处理行业的专家,也经常对大门污水处理厂一、二期项目提出过相关建议,我跟卢某甲的接触也很多,于是我就跟卢某甲说,为感谢他之前帮助我中标大门污水处理厂一、二期BOT项目,我这次从华某源公司给他300万元,卢某甲也答应了。后来我跟华某源公司的股东丘某、杨某甲和张某商量这件事,跟他们说要从华某源公司送300万元给卢某甲,并跟他们解释说卢某甲是顺德市建设局具体负责我们大门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副科长,卢某甲需要钱,卢某甲之前帮助我们中标了大门污水处理厂一、二期BOT项目,而且以后在项目验收以及收取污水处理费等方面还要有求于卢某甲,我们大门污水处理厂项目进展顺不顺利,还要靠卢某甲帮忙。丘某、杨某甲、张某他们最终也都同意了。为了从华某源公司账上支出这笔300万元,我就跟卢某甲商量将这300万元以技术咨询费的形式支付到本某公司账户上,并且还以华某源公司名义跟本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本某公司实际是卢某甲经营的,本某公司与华某源公司以及我名下的其他公司都没有业务上的往来,大门污水处理厂一、二期项目的设计也不是本某公司做的,而且本某公司也没有为我们提供过任何设计或技术咨询服务。之后,我就安排华某源公司财务伍某从公司账上支付了300万元给本某公司。为了入账需要,我还让卢某甲开具300万元的发票给我,但是卢某甲只开具了100万元左右的发票给我,还剩余200万元左右的发票卢某甲一直不肯开具给我。
后来我还让卢某甲写一张借条给我,有一次我自己写好了一张借条,并拿到卢某甲的家中让他签名,具体内容我现在记不清了,当时卢某甲也在借条上签了名。我随后就离开了。但是过了几十分钟左右,卢某甲又打电话给我让我回去,说借条不合适,并将借条拿回去撕掉了。我们为了这个事情还闹得不愉快,后来我再也没有让卢某甲写借条。由于卢某甲不肯开发票也不肯写借条给我,华某源公司账上也无法处理这笔钱,过了几年后,我让华某源公司的财务伍某从华某源公司拿钱出来将没有开发票的那200万元处理掉。
我曾向卢某甲借过两次钱,一次是日借过40万元,一次是日借过63万元,共计103万元。上述钱我还给了卢某甲,但是怎么还,什么时候还,都记不清了,后来我通过华某源公司支付了300万元给卢某甲,这300万元是卢某甲向我们索要的,与我还卢某甲钱无关。
被告人徐某X对日华某源公司中国银行50×××01账户转账300万元至本某公司农业银行46×××92账户的银行交易凭证进行了指认确认,对华某源公司与本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进行了指认确认,对卢某甲分别于日转账40万元至其农业银行44×××14账户和于日转账63万元至其农业银行44×××44账户的两份银行交易凭证进行了指认确认。
(二)证人证言
2.证人卢某甲的证言:我是原顺德区市政建设局市政科副科长、顺德区本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1998年前后,顺德建设局准备推进筹建大门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以自主招投标的形式进行,招投标工作由我负责,在招投标即将开展之际,黄某洪局长介绍徐某X和张某与我认识。我将徐某X带到我们局的一个小会议室,并将大门污水处理厂招投标的文件、工程条件书给他们看,因为徐某X是黄某洪局长介绍的朋友,我尽量帮助他们,向他们介绍了大门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概况、工艺要求、评标方法等,让他们选择成熟可靠的先进技术参与竞争,并要求有正在运行的成功的样板工程。后来徐某X找到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并电话告诉我他们打算采用“微爆氧化沟”技术,我表示支持。在投票前,徐某X多次找我沟通联络感情。
在投标截止报名后,共有8、9家公司投标,由于报名企业数量太多,直接开始招投标不利于徐某X中标,于是我就做方案将其中部分企业筛选出来,入选公司才参与投标,最后留下包括徐某X的公司在内的4家公司参与投标。当时我全权负责招投标的整个过程,开标之前,要由我确定评标专家,最后由建设局批准同意。我作为甲方的主要负责人,也是现场工作人员,在评标中,我作为甲方的代表参与到评标专家团中,我有一定的发言权,我的话会暴露我的评标倾向,并对评标专家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在评标中,参与投标的公司都基本上能符合我编写的招标文件中高置的条件,但最关键的因素是污水处理每吨的报价,当时徐某X的公司报价是第二低价的,但是与最低价的差距不大,这时我就在评审专家面前推荐徐某X的公司,理由是他的公司是本地公司,对施工的各方面的条件都比较了解,而且工艺技术比较先进,图纸比较规范、质量高,处理效果可靠等,我在专家面前表示这家公司是最好的,其他专家当时就明白我倾向于徐某X的公司,就以节能、质量好等名义把徐伟源的公司的总分拉到了4家公司中的第一名。经过专家的评分后,最终徐某X的公司顺利中标。
2002年,徐某X开始筹备大门污水厂,但是他资金不足,他找了两个人一起合作这个项目。2003年在大门污水厂施工期间,徐某X分两次分别向我借了40万元和63万元,一共借了103万元。
2004年下半年,徐某X说要从华某源公司的账上转给我300万,其中包含华某源公司给我的好处费197万元,我听完以后就让王某将本某公司的账号给徐某X,几天以后,王某就打电话通知我300万元已经到账,我就立马给徐某X打电话表示感谢,然后徐某X说他是以华某源公司的名义给我的钱,为了好做账,要求我写一张300万的借条,我当场就写了一张欠300万元的借条,徐某X走后我就把这个事情告诉了王某,王某觉得写借条有风险,担心徐某X以后利用这张借条要求我还300万元给他。我就立即打电话给徐某X,以借条上没有还款期限的借口要求徐某X再来我家商量,徐某X来到我家后,我就将借条撕了,徐某X非常生气的说我不信任他,双方不欢而散。事后,徐某X虚构了一份华某源公司和本某公司的业务合同,从华某源公司以设计费、技术咨询费的名义支出这300万,合同是王某跟进的,但本某公司实际上没有给华某源公司提供过设计和技术咨询,这300万元最终转账到河南宁陵县自来水公司作为我的投资。
证人卢某甲对本某公司与华某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进行了指认确认;对银行存款转账交易凭证进行指认确认,证实两次借钱给徐某X,分别是日借给徐某X40万元,日借给徐某X63万元;对《关于市大门污水处理厂建设事宜的请示》及其5个附件、《大门污水处理厂近期筹建工作汇报》等政府文件进行了指认确认。
3.证人王某的证言:我是本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某公司还没成立之前,卢某甲帮助徐某X的华某源公司拿到了大门污水厂的项目,后来卢某甲跟我说,他作为市政科里主管水方面工作的人员,徐某X拿到大门污水厂一期工程的项目卢某甲他帮了很大的忙。大门污水厂建好运行了几年后,卢某甲跟我说,有300万元的费用会从徐某X那边转过来。之后徐某X那边就联系我或吴某,本某公司与华某源公司签了一个技术咨询协议,由华某源公司向本某公司支付300万元咨询费。该笔300万元是华某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到本某公司的农业银行账户上,后来我开了100万发票给华某源公司。这300万元后来转到河南那边,作为卢某甲个人在河南业务的投入。
本某公司与华某源公司签订的那份300万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规定技术费90万元,技术咨询费210万元,共计300万元,但我不知道本某公司有无向华某源公司提供过实际的技术成果。该份合同是事后补签的,因为2002年本某公司的印章是“顺德市本某环境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而本份合同的印章是2003年才用的“佛山市顺德区本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补签合同的时间大约在2006年。
证人王某对本某公司与华某源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进行了指认确认;对记账凭证、银行凭证、发票进行了指认确认,证实第2号记账凭证上的300万元就是徐某X以华某源公司名义给卢某甲的,第6号记账凭证的元是指开给华某源公司发票的数额,号码为8150共10份发票就是开给华某源公司的发票,银行联行来账凭证就是徐某X给卢某甲300万元的转账凭证;对证实上述300万元款项去向的相关银行交易凭证、记账凭证、支票、存款凭条、储蓄存单等进行了指认确认,证实日至日期间,其收到了华某源公司支付的300万元后,分多次从本某公司的农行账户以备用金形式提取现金,然后存入其私人的农行账户,再转账301万元到卢某乙河南农行的账户,用于投资河南项目。
4.证人张某的证言:我是某润公司总工程师、华某源公司总经理。当时徐某X带我去找卢某甲了解大门污水处理厂项目招标方面的要求和技术要点等问题,并表达我们公司参与这个项目投标的意愿,徐某X还带我找了原市政科科长杨展明、建设局局长黄某洪,二人也都支持我们公司参与大门污水处理厂项目。谈到技术方面的问题时,卢某甲还给了广州市政工程设计院做的大门污水处理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给我们看,并告诉我们大门污水处理厂的项目打算采用氧化沟的工艺。当时在搞大门污水处理厂初期,我们几个股东都没有经验,想多找些专家给意见,由徐某X具体跟进,我负责技术,杨某甲、丘某只是投资者角色,不参与管理。有一次我们股东碰头,徐某X提出要支付100万技术咨询费给本某公司,我们没有过问,觉得100万不是很多就答应了。之后过了一段时间,徐某X提出要从华某源公司账户上支付300万元给本某公司。当时丘某和杨某甲都提出300万元太多,徐某X就说其中100万元作为技术咨询费,另外200万元是卢某甲提出要我们给他的,要求一并支付到本某公司。徐某X向我们解释,污水处理厂这个项目具体由卢某甲负责,我们有求于他,在工程验收环节也找了卢某甲帮忙,平时每个月的污水处理费也需要卢某甲审批后才可以支付给公司,卢某甲帮了我们公司的忙。徐某X是大股东,我们三个听他这么说,也不再反对,同意了。之后,徐某X拿了一份华某源公司和本某公司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给我签名,然后,由华某源公司的出纳将300万元支付给本某公司。但大门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土建及公用工程项目的设计都由广东省环保工程设计研究院做的,图纸也是由他们出的,而不是本某公司,本某公司没有相应资质。至于技术咨询服务方面,我会请一些认识的专家提供技术方面的意见,每个人我会支付元不等的酬劳,从华某源公司支出;徐某X也有请一些专家回来,由我出面接待,但这些专家都没有自称是本某公司的。当时卢某甲有提供过一些技术方面的意见给我们,但不多,卢某甲提供的这些意见应是他本职工作范围之内的。
徐某X提出支付300万元给本某公司,其中200万元实际是作为我们华某源公司因大门污水处理厂项目感谢卢某甲而送给卢某甲的。至于另外100万元,徐某X跟我们说是给本某公司的技术咨询费,虽然我们觉得100万元不合理,但大家合作讲求信任,很多事情不能追问太细,而且徐某X是大股东,所以我们就同意了。至于这笔钱其中有无部分是徐某X用公司的钱来还他私人向卢某甲借的钱,我就不清楚了,徐某X没有告诉过我们。
2009年一天,会计伍某告诉我2004年支付的300万给本某公司后,本某公司只提供了100万元发票给华某源公司入账,余下200万元发票多次催要未果,伍某请示了徐某X后,徐某X指示伍某从华某源公司的钱中拿了200万当做本某公司归还的,从而作平账处理。
证人张某对华某源公司与本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进行了指认确认,证实该合同是其亲笔签名的;对相关的记账凭证、银行支票存根、付款审批表进行了指认确认,证实华某源公司以设计及技术咨询费的名义向本某公司支付了300万元的具体审批、支付时间的情况;对相关的取款凭证、现金缴款单、银行交易流水进行了指认确认,证实日至12日,由华某源公司出纳苏某经办,从其名下账户多笔取现共200万元,后以存现方式存入华某源公司账户,用来华某源公司对本某公司没有开发票的200万元做平账处理。
5.证人杨某甲的证言:我是华某源公司的股东,2004年左右一天,张某约我和丘某一起碰头谈大门污水处理厂的事情。期间,徐某X向我们提出,华某源公司有一项技术咨询、顾问方面的业务要交给本某公司做,要100万元,我们都没有反对,但华某源公司之后一直没有支付这100万元。过了几个月,徐某X提出上次的技术服务费要增加至300万元。我和丘某都表示反对,徐某X解释说,其实这300万元是给卢某甲的,卢某甲是顺德建设局大门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负责人,在该项目上帮了很大的忙,而且后续的项目验收和运营过程中收款等方面都会求到卢某甲帮忙。当时张某也解释说以后运营过程中收取污水处理费都要卢某甲审批等,以及其他地方还要找卢某甲帮忙。说到这种程度,我和丘某都明白,增加的200万元是给卢某甲的,只是以技术服务费的名义从华某源公司账上支出,至于之前的100万元技术咨询费是否真实,我不确定。因此,我和丘某都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华某源公司的财务或司机将一份华某源公司与本某公司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及支付300万元的付款审批表拿给我,我就在付款审批表上签了名。
上述300万元都是全部给卢某甲的,徐某X也跟我们解释说这300万元是给卢某甲,至于其中有无部分是徐某X用公司的钱来还他私人向卢某甲借的钱,我就不清楚了,徐某X没有告诉我们。
证人杨某甲对华某源公司与本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记账凭证、银行支票存根、付款审批表进行了指认确认,并证实其在付款审批表上签了名。
6.证人丘某的证言:我是华某源公司的股东,2002年、2003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在一次我、徐某X、张某、杨某甲四个股东开会过程中,徐某X向我们提到要支付一笔技术服务咨询方面的费用共人民币100万元给本某公司,当时我和杨某甲都没有反对。再过了半年以上,徐某X跟我们说,卢某甲提出要增加200万元,才可以帮我们搞掂这个项目的验收和收费等工作。当时我和杨某甲听后都表示反对,对此提出质疑,徐某X就解释说,卢某甲在大门污水处理厂项目前期帮过忙,而且在之后的验收、运营阶段也要卢某甲帮忙。但是具体如何帮忙,徐某X没有明说。由于徐某X是大股东,所以我和杨某甲听后都没有再反对了,华某源公司与本某公司没有实际的业务关系。
之后过了没多久,在大门污水处理厂二期验收前,华某源公司的出纳或司机就拿了一份华某源公司与本某公司的合同以及支付300万元的付款审批表给我,我就在付款审批表上签了名。
上述300万元都是给卢某甲的好处费,我不知道徐某X有无向卢某甲借过钱,也没有听徐某X说过这300万元里面有包括他向卢某甲所借款项的事情。
证人丘某对对华某源公司与本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记账凭证、银行支票存根、付款审批表进行了指认确认,并证实其在付款审批表上签了名。
7.证人伍某的证言:我自2002年华某源公司成立至今一直在该公司做会计,负责记账方面的工作和保管华某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发票章。华某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徐某X,2002年华某源公司成立是为了运营大门污水处理厂这个项目。该项目一、二期都是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负责设计,没有其他单位参与设计。我记得徐某X曾叫我按照华某源公司跟本某公司的合同支付300万元给本某公司,并且根据合同制作付款审批表,因为按照规定金额超过3万元的,需要公司四个股东同时签名审批。按照记账凭证反映的日期来推算,徐某X是2004年12月吩咐我按照合同办理支付300万元给本某公司的审批手续的。我在华某源工作期间,一直没有在大门污水处理厂或华某源公司见过本某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跟本某公司的人接触过。徐某X叫我付款给本某公司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上面加盖的两家公司的公章都是“顺德区”,所以这份合同是在顺德××市××区后才签的,真实签订日期不是日。
华某源公司开具300万元支票向本某公司支付这笔设计、咨询费后几天,本某公司提供了总计100万元的发票给我们,但剩余的200万元发票一直没有给。
证人伍某对华某源公司与本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记账凭证、银行支票存根、付款审批表、现金缴款单进行了指认确认,并证实伍某根据徐某X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从华某源公司支付设计及技术咨询费300万元给本某公司的具体审批情况、支付时间以及2009年填平本某公司所欠发票的200万元款项的相关凭证的情况。
8.证人苏某的证言:从2008年4月至今我一直在华某源公司做出纳。日至日,伍某将填好的现金缴款单拿给我,让我从张某账户拿200万元出来再存入华某源公司的账户,说是为了华某源公司账户上处理跟本某公司之间的往来用的,简单说就是为了平账。这200万元实际上是华某源公司的钱,只不过转了一个圈,名义上是本某公司现金缴款,但实际是华某源公司自己掏钱存入去平账,实际上是与本某公司无关的。从我到华某源公司工作至今,华某源公司与本某公司没有业务上的往来。
证人苏某对取款凭条、现金缴款单进行了指认确认,证实日至12日,其从张某账户多笔取现共200万元,后以存现方式存入华某源公司账户用以平账。
9.证人卢某乙的证言:我是本某公司的股东,与华某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我亲笔签的,当时是王某或吴某拿给我签的。
证人卢某乙对本某公司与华某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进行了指认确认,并证实该合同是其亲笔签名的。
10.证人吴某的证言:2002年至今我一直在本某公司做技术员,本某公司实际上是卢某甲和王某共同经营的。我在本某公司工作期间,我从来没有做过大门污水处理厂一至三期工程的相关业务,没有收到过大门污水处理厂任何材料,也没有为该项目提供过任何设计图纸或技术咨询服务。
11.证人刘某的证言:2001年至今我一直在本某公司做技术员,本某公司实际上是卢某甲和王某共同经营的。在本某公司工作期间,我从来没有做过与大门污水处理厂相关的业务,没有收到过大门污水处理厂任何材料,也没有为该项目提供过任何设计图纸或技术咨询服务。
1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2002年上半年至2008年3月底我在华某源公司做出纳,日的记账凭证和付款审批表是伍某制作的,我根据伍某提供的信息填写了日金额为300万元、收款人为本某环境公司的支票,支付300万元给本某公司。
证人杨某乙对银行支票存根、记账凭证、付款审批表进行了指认。
13.证人曹某的证言:我是某润公司的出纳,于日曾帮徐某X接收卢某甲的转账款共人民币40万元。
证人曹某对其帮徐某X接收卢某甲的转账款的交易凭证进行了指认确认。
14.证人杨某丙的证言:我任市政科科长期间,大门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招标文件是由卢某甲制作的,在招标工作开展前,徐某X得知这个项目,就来建设局找黄某洪局长、潘某贵副局长、卢某甲副科长了解情况,并表达了想承接该项目的意图,他们也支持徐某X。由于我很少跟进该项目,在整个招投标过程,徐某X都是找卢某甲帮忙。专家评标环节很重要,卢某甲具体怎么操作我不清楚。在确定邀标单位名单时,有九家企业报名参加,卢某甲审查后,从中选出四家符合要求的企业进入最后的投票环节,至于具体如何评标,我没有参加,不清楚,最后是徐某X的公司中了标。
15.证人洪某的证言:我是顺德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法定代表人,2001年左右卢某甲邀请我参与了大门污水处理厂一、二期BOT项目的评标。评标大会上,我和袁某都比较倾向于长沙中绿公司,我们都觉得长沙中绿公司工艺不错,而且价格便宜。我记得长沙中绿公司的报价是最低的,每吨0.95元,顺德某润公司的报价是每吨1.08元。卢某甲提出,顺德某润公司的工艺技术比较符合顺德实际情况,而且主要设备是进口的,而长沙中绿公司的设备采用国产,所以后来我和袁某都认可卢某甲的意见,同意某润公司中标。因为卢某甲是作为业主方的代表,也是最主要的意见,长沙中绿公司和某润公司处理效果差不多,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业主方的意见。但是某润公司的报价还是偏高,经过谈判后,降了一分钱,即每吨1.07元。
但我觉得有点不公平,因为对设备的要求应该早在招标条件中列明,而当时招标条件中没有明确这一点,只是对污水处理效果有要求,两家公司处理效果是差不多的,但在之后评标环节,以设备进口或国产的问题淘汰长沙中绿公司,而且还是在该公司报价更低的情况下,就不公平了。
16.证人袁某的证言:2001年左右,广东省建委城乡建设处副处长杨某波或顺德市政建设局副科长卢某甲请我参加顺德大门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的评标,我答应了。而大门污水处理厂的可行性研究是我们广州市政设计室三室负责做的,我是三室主任,卢某甲跟我们三室的联系比较多,比较熟。当时评标专家共五人,除我之外还有杨某波、卢某甲,另外两个应该是顺德本地的专家。当时卢某甲也作为业主单位的代表参加评标。一共有4个投标单位,都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中有法国威望迪公司、深圳的一间公司、长沙中绿公司和顺德的一间本地公司。在评标过程中,我觉得4间公司的技术都差不多,能达到顺德大门污水处理厂的要求,其中法国威望迪公司采用的是奥贝乐氧化沟技术,这家公司的标书最规范,也是最好的,而且运营管理也很好,但污水处理费报价太高,大概是每吨2元多,运营成本太高;深圳的那间公司采用CAST工艺,报价也比较高,我对这间公司的标书印象不深;长沙中绿公司采用A平方O改良氧化沟技术,技术也不错,污水处理费报价最低,每吨约0.9元多;还有顺德那间公司采用微爆氧化沟,技术也比较好,污水处理费报价比长沙公司要高一点,每吨约1元多。
在评标过程中,我自己比较倾向于法国威望迪公司和长沙中绿公司,因为法国公司在四个投标单位里是最好的,只要他们肯降价,价钱合理就可以了,而长沙中绿公司技术也不错,报价最低,营运成本最低,完全能够满足大门污水处理厂的要求。而在专家讨论过程中我也按照上述自己的想法发表了意见,但卢某甲在评标过程中提出,顺德那间公司的技术比较符合顺德实际,该公司是在顺德做环保生意的,是顺德本地企业,要扶持一下顺德企业,而且设备大部分是进口的,长沙中绿公司大部分设备是国产的。我当时就说他们是地方保护,因为其实设备本身是国产还是进口不是主要问题,进口设备还要比国产的贵3倍左右,而且都能达到污水处理的要求,如果选择进口设备,那么运营成本就会高点。但是作为BOT项目,由于运营时间是25年,这个时间比较长,所以我认为运营成本才是关键。我当时自己还特别计算过,按照顺德大门污水处理厂的规模,污水处理费报价每吨0.98元是比较合理的,而我印象中长沙中绿公司的报价要低于这个数,利润相对稍微低一点,从政府角度上来说是有利的,因为运营成本低。而顺德那间公司报价是每吨1元多,从运营成本和工艺技术上来说不是最佳的选择,但卢某甲作为业主方的代表,他既然觉得顺德公司好就代表顺德政府的选择,所以我也没有再说什么。我记得这次评标不是很规范,当时没有各自打分,而是由各个专家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再由评标组长杨某波形成专家组统一意见。
(三)书证
17.抓获经过,证实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徐某X涉嫌行贿。日,徐某X被传唤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对被告人徐某X予以刑事拘留。
18.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徐某X位于伦教运塑大厦办公楼进行搜查,扣押了华某源公司、源某水务环保有限公司、某润公司的文件、账本;并从顺德区财税局、档案馆调取原顺德市(大门)污水处理厂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
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X的基本身份情况。
20.卢某甲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过渡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干部履历表、干部退职审批表,证实卢某甲的任职情况,卢某甲于1996年7月至2004年1月前任顺德市市政建设局市政科副科长,2004年1月任公用事业管理科副科长,2004年8月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2004年10月被免去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科副科长,2004年11月调任区发展和改革局投资科副科长,××退职申请。
21.顺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顺德市市政建设局文件、佛山市顺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证实市政科属于市政建设局内设机构,于2004年被撤销后设立公用事业管理科。
22.某润公司、华某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徐某X。
2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证实某润公司将顺德市大门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发包给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
24.大门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请示、审批资料、项目特许权合同书、BOT合同书变更补充协议、工程条件书、专家评审意见等项目资料,证实大门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请示、审批情况,某润公司承接大门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情况,其中顺德市大门污水处理厂BOT工程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中显示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与某润公司联合投标的价格属于第二低价。某润公司与顺德市建设局于日签定了《顺德市大门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权合同书》及《大门污水处理厂BOT合同书变更补充协议》,由于双方的原因,大门污水处理厂工程竣工验收由原来的日顺延至日交工验收;污泥细菌培养时间由两个月改为20天,即日至20日;原定日大门污水处理厂正式投产运行顺延为日;市政府于3月21日开始支付华某源公司污水处理费。首期工程3万吨/日建成投产后至二期工程建成投产前,甲方承诺最低付费污水水量为每日2万吨。
25.《顺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书》、《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证实大门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竣工日期为日,通过环保验收日期为日,二期环保验收日期为日。
26.某润公司的投标书、长沙中绿环境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书,证实上述两家公司参与大门污水处理厂BOT工程项目投标的情况,其中长沙中绿公司在标书中列明项目投资总资金为3293万元,污水处理单价为0.95元/m3;而某润公司在标书列明项目总概算为3994.6万元,污水处理单价为1.08元/m3。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另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卢某甲有关华某源公司转给他的300万元,其中的103万元是徐某X用来还之前徐某X欠卢某甲的借款的陈述,证人王某有关华某源公司转给卢某甲的300万元,听卢某甲说其中有部分是徐某X所还的之前欠卢某甲的借款的陈述,因该二证人的上述陈述无法充分证实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内容,即徐某X从华某源公司给予卢某甲的300万中有103万元是徐某X用来归还其之前欠卢某甲的借款,故本院对该二证人上述陈述内容不予采纳。
徐某X的辩护人当庭宣读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张某在侦查阶段所做的证言,即涉案的“上述合同支付300万元到本某公司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我不清楚,也不方便去过问,徐某X也没有告诉过我,我自己即使觉得这300万元有问题,但是徐某X说要支付这笔钱给本某公司,我也没有说什么了,都按照他的要求做”,证人张某的上述陈述只能证明作为公司股东的张某在不完全了解情况的前提下,按照徐某X的要求向本某公司支付了300万元,但并不能证明徐某X向卢某甲支付300万元具有合法性,也不能据此证明徐某X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徐某X的辩护人当庭提供了华某源公司其他三位股东签名的《关于华某源公司支付300万元给本某公司的情况说明》,以期证明其他三位股东对被告人徐某X如何处理涉案300万元是一个概括性授权,由被告人徐某X包干处理,自由支配。经查,三位股东之前在侦查阶段分别所做的证言,互相印证一致,该说明所要述明的内容与之均相矛盾,且无其他证据对该说明所述内容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徐某X系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徐某X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X犯单位行贿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单位犯罪的事实,对其及被告单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某X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即被告人徐某X从华某源公司拿取300万元给卢某甲,其中的103万元作为偿还自己欠卢某甲的债务,其余的197万元作为给卢某甲的好处费,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将单位的钱偿还个人债务的方式,达到非法占有单位财产的目的。经查,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被告人徐某X的供述,证人卢某甲、王某、张某、伍某等人的证言足以充分证实华某源公司向卢某甲支付了300万元。且被告人徐某X的陈述,证人卢某甲的证言,证人徐某乙、杨某丁、丘某的证言及华某源公司与本某公司之间签订的虚假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足以充分证实华某源公司向卢某甲支付的这300万元中包含了华某源公司给卢某甲的好处费197万元。至于其中的103万元是何性质的款项,即是单位行贿款抑或是徐某X用于还取个人债务的款项,从现有的证据来分析,无法得出唯一的结论。首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X犯职务侵占罪是基于上述300万元中包含了徐某X对卢某甲的103万元个人还款的指控内容,而公诉机关提供的能证明这一指控内容的直接证据仅只有卢某甲的证言,卢某甲说上述华某源公司给其的300万元有103万是徐某X还他的个人欠款,另外公诉机关提供了卢某甲的前妻王某的证言,王某在其证言中陈述其曾听卢某甲说上述300万元中包含徐某X还卢某甲的个人借款,意即王某所说的上述内容不是其亲眼所见或亲身所历,而是听卢某甲所说的,是为传来证据。综上,虽然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徐某X曾向卢某甲借过两次钱,共103万元,但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实至案发时被告人徐某X与卢某甲之间还存在103万元的个人债务,也无法充分证实二人曾约定上述300万元包含了徐某X偿还卢某甲的103万元个人借款。故公诉机关有关对被告人徐某X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这103万元是否为单位行贿款,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公诉机关所提供的直接证据仅只有被告人徐某X的供述和辩解,其他证人的证言均是听徐某X所说,即上述300万均是送给卢某甲的,至于该笔款项有无其他用途,所有其他证人均无所知,故上述300万中的103万元是单位行贿款还是徐某X用于还取个人债务的款项,均是一对一的单一证据,现有的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充分证明该103万元的性质,从现有证据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上述103万元本案不宜作出任何评价。
经查,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除第4点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外,其它
辩护意见因与被告单位的定罪量刑无关或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基于上述同理分析,被告人徐某X的辩解意见有理据支撑,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X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4点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该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或因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徐某X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确有悔罪表现,且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X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华某源环保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X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郑丁足
代理审判员  黄 挺
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院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杨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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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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