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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的财务与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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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的财务与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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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税务处理应注意的问题.PDF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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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税务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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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税务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摘要】建筑业“营改增”面临前所未有困难,其相关问题必然受到多方关注。因此,有必要对建筑业
的相关规定及税务处理进行梳理,对其中易被忽略之处做重点提示,针对建筑业异地预缴税款和分包业
务这两类难点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建筑企业的实务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异地预缴;分包业务;税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4
2016年5月,“营改增”实现了全社会全行业全
建筑业“营改增”相关税务规定
地区的推广,建筑业也包括在其中。短期来看,由于
材料、人工等无法获得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供
在我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及个人,
材情况下发票难以进行抵扣等客观现实的存在,可
单位以承租、承包和挂靠形式经营的,承
包人(含承租、挂靠人)以发包人(含出租
能导致大部分建筑企业税负有所增加。但考虑到“营
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且发包人担
改增”仅适用于新签项目,因此负面影响有限。长期
责的,发包人为纳税人
来看,随着建筑企业发票管理力度加强,企业通过引
各类建筑构筑物及附属物的建造、修缮、
进高新技术设备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减少人力投入
装饰及管道、设备设施等安装及其他工程
等,其减税效果会逐步体现。
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的一般税务处理规定
税人的简易征收率为3%
建筑业进行税制改革后,其征税规则遵循有关
取得销售款项或开具发票当天,采取预收
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
纳税扣缴义 款销售方式的为取得预收款当天;扣缴义
务发生时间
容: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建筑服务业的征税
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当天
范围、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义务和扣缴义
有固定经营地的单位,在机构或居住地申
务的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的确定以及计税方法等(详
报缴纳;无固定经营地的单位,在纳税行
为发生地纳税;其他个人在服务发生地缴
纳;扣缴义务人在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
需要说明的有以下几点:第一,一般纳税人的认
定是按照“营改增”前应税服务销售额是否超500万
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法、小规模纳税人
元为标准。但是如果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也可以申请
及某些情形下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法
成为一般纳税人,如果达到认定标准但未申请成为
一般纳税人,则会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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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11个问题汇总:建筑服务将包含哪些类型?
&一、如何确定建筑工程新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简易计税的税率是多少?  简易计税的税率为增值税征收率,即3%。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征收率为3%)  五、项目部与机构地点不同,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七、什么是建筑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八、各行业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1、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2)(3)(4)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税率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2、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征收率,在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等资料的条件下,由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定,按与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相关的其他数据计算应纳税额的比例。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使用3%的征收率征收,不扣减进项税额。  九、纳税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纳税人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十、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应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十一、建筑服务包含哪些类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进)、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等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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