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凭证是什么落地凭证中的落地指的是什么

  
  文/图 半岛记者 李珍 潘立超
  “从本月开始,一家银行每人只能办一张实体卡、支付宝支付有限额、转账可延时24小时……”“史上最严银行卡新规”已从12月1日起实行。1日记者走访岛城多家银行网点和ATM机发现,这些新规都已在青岛落地,主要包括延时转账等五个方面。业内人士表示,这是为了最大程度阻断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诱导受害人进行资金转账、实施赃款变现。“一家银行内,用户此前已开立的多个Ⅰ类账户会否被撤销或者降级?过渡期有多长?同一人最多保有几个低级别账户?24小时内打个电话就能撤销ATM机的转账吗?”等问题依然需要相关细则进行规范。
  同一银行,一张身份证只能办一张卡
  12月1日,央行关于个人银行账户实行分类管理的新政正式实施。根据央行要求,个人银行账户实行分类管理,分为Ⅰ类、Ⅱ类、Ⅲ类账户,不同类别的账户有不同的功能和权限。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Ⅰ类银行账户,在同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支付账户。
  记者调查发现,现在一张身份证在一家银行只能办一张银行卡,想多办已经不允许。12月1日和2日,记者在南京路、山东路以及宁夏路等多家银行网点探访发现,在不少银行网点的门口都贴出了新规实行的通知。在南京路一家招商银行,记者向柜员表示已经有了一张招商银行的银行卡,可否再办一张时,柜员表示一张身份证在一家银行只能办一张,不能再多办了,同时工作人员还提醒,如果市民在该银行的同一个身份证名下有多个账户,可能以后要逐步减少到一张,希望这些市民能够尽快到网点柜台进行处理。
  记者随后咨询岛城几家银行网点了解到,虽然央行新规已经开始实行,但是不少银行的个金部、营业部等部门对新规的进一步贯彻实施,包括一些大额交易风险防控、“一人多卡”、“一户多号”等情况的具体处理方式,还需要些许时间的整理、统计和消化,因此还有一段时间的过渡期。
  异地取现,跨行仍需支付一笔手续费
  本次银行卡新规取消了同行异地账户存取款、转账手续费,以及ATM机转账24小时后到账的规定,是一大亮点。在记者走访的几家银行网点当中,工作人员都表示现在已经取消了同一银行异地存取款手续费,对于一些经常出差的商务人士确实是一个利好。
  市民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因工作原因经常出差,当得知同行异地账户存取款免手续费时,他十分高兴,“太好了,这相当于银行取消了‘漫游费’”,张先生说,“之前有的银行异地取现费率最高甚至达1%,我在外地取现1万元就要100元的手续费。新规实行以后,像我这种经常出差的人以后身上只需要带一张银行卡就可以到处取钱,既省了手续费也提高了安全性。”
  但是多家银行的工作人员也提醒广大市民,这只是针对“同一家银行”,如果是跨行取现,手续费还是免不了的。如果要办理跨行转账等,市民可以通过手机银行进行,目前,大多数手机银行转账汇款是免手续费的。
  新开账户,半年不交易暂停非柜台业务
  在南京路一家工商银行,记者以客户身份表示想要开一张新卡,一位客户经理过来提醒:“开了新卡,如果六个月没有交易记录将会被暂停非柜台业务,例如网上转账等等。”该经理表示,银行会通知名下开户数量较多的客户进行核查,与客户确认是否保留账户、开户原因及合理用途。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会引导客户进行撤销、归并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的措施。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新开立的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会暂停非柜面业务,但是如果您通过该账户注册电子银行、签订代缴费协议等,不会因无交易记录而被暂停非柜面业务。
  如果市民遇到相关的账户问题,可以直接咨询各银行营业点或者客服热线。银行工作人员还提醒,此轮账户清理,必定会产生大量闲置银行卡,千万不要随便处理。银行卡的磁条上存储着用户的个人私密信息,若处理不当,会造成隐私泄露。多数银行卡在开卡后会产生年费,若长期不用,会累积超额年费,持卡人最好自己主动到银行网点进行注销。
  ATM机转账,转给他人只有24小时到账选项
  记者走访发现,在不少银行网点的ATM机门口都贴着银行新规的通知,其中最为普遍的内容就是“自12月1日起,通过银行自助设备转账,可以使用延时转账,在转账后的24小时之内可以将资金追回。”而在转账系统当中,也出现了“为了资金安全,请谨慎转账汇款”的提示,并且有了一个延时转账选项。记者体验后发现,在ATM机上转账给本人可以实时到账,若转给其他人则只有24小时到账这一个选项。
  记者看到,当有客户咨询银行工作人员关于转账的相关事宜时,工作人员都会善意提醒,如果是给陌生人转账尽量使用延时转账。
  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客户有急事需要立刻转账,也可以选择到柜台进行实时转账,可以两小时之内将资金转到其他账户上。“此次新规中的相关条款就如同‘后悔药’,是为了最大程度阻断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诱导受害人进行资金转账、实施赃款变现。”招商银行青岛南京路支行的一位大堂经理表示。2日,记者再次随机走访了岛城的几家银行网点了解到,新规实施后,暂时还没有接到市民延时转账后撤款的申请。
  / 这些疑问,已经问过了 /
  24小时延时转账 急需用钱怎么办
  此次银行卡新规,引发很多市民关注。“很多时候我们做生意或者有急事的时候急需要钱,难道也要等24小时之后才能到账吗?这以后可怎么办?”
  对于市民的担心,记者在银行网点探访发现,24小时延时转账只是其中的一个选项,到银行柜台或网银转账时,你需在三种转账方式中选择一种: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
  除此之外,银行工作人员还提醒大家,如果转账额巨大,最好是分多次转账,如果非柜台转账超过五万元,就要通过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方式,原有的仅采用密码和手机短信验证码的方式不能再进行大额转账。
  银行账户分类 该如何理解
  根据央行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此前,央行就曾规范各类账户使用范畴,Ⅰ类账户为具备存款、转账、理财、消费、缴费、存取现金、实体卡片等全功能的账户,且无限额;相比之下,Ⅱ类账户无法存取现金;而Ⅲ类账户仅具有小额消费和缴费功能。
  银行三类账户 到底如何区别
  根据银行业内人士解释,新规实施后,Ⅰ类户即当前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全功能账户,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
  Ⅱ类户在原有功能基础上,新增可以限额存取现金、限额与非绑定账户转入转出资金(含绑定支付账户使用)、接受开户银行贷款和还款等功能。其中,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开户申请人身份的Ⅱ类户,才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以及配发银行卡。Ⅱ类户与其绑定的I类户或信用卡账户之间的转账、银行贷款和还款以及利用Ⅱ类户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不受限额管理。
  Ⅲ类户在原有可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功能基础上,新增限额与非绑定账户转入转出资金(含绑定支付账户使用)功能。其中,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开户申请人身份的Ⅲ类户,才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需要注意的是,Ⅲ类户任意时点的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因账户计息或退款资金汇入累计余额超1000元的情况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新规主要是对增量账户进行规范,消费者在日前已经开立的Ⅰ类户不受此次规定影响,仍然保持正常使用。
  账户分类管理 过渡期多长
  目前,新规暂未设定调整过渡期,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涉及手续费、银行账户等多方面的内容,调整时间可能较长。账户分类、客户销户、同行异地转账免费等操作,都需要银行对系统进行规划调整,过渡期会较长,改造成本也不低。据专家介绍,不同银行的调整周期也不太一样,小银行改造起来容易点,国有大型银行网点分布广、业务多,相对更复杂。
  多出来的银行卡 如何处理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大额存款与零钱分开,是账户分类管理的主要目的。
  作为银行卡用户,首先要理清手里的银行卡都属于哪类账户。原则上来讲,用户现下持有的储蓄卡(借记卡)都是柜台面签申请,基本满足Ⅰ类账户要求。未来,除了按照规定只能保留一个Ⅰ类账户外,其余均需要去银行做销户或降级处理。选择保留哪一张,自然是由客户自己决定。至于其余账户的处置、是否要撤销或者转成低级别账户,目前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
  记者随后又咨询了中国银行、工行以及建行的客服人员,工作人员都表示目前还没有下发具体操作流程,已有账户使用暂时不会受到影响。
  电话撤销转账 会增加成本吗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受理行应当在受理结果界面对转账业务办理时间和可撤销规定作出明确提示”。
  银行业内人士表示,撤销ATM机转账的技术难度并不大,也不会增加更多成本,“一般情况下,通过电话银行就可撤销,但实际操作,还要根据各银行网点的情况而定。”
  微信等绑定业务 受影响吗
  根据最新规定,除Ⅰ类户可配发银行卡外,Ⅱ类户也可配发银行卡,但Ⅲ类户不能。
  新规明确,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开立的Ⅱ类户,也可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在配发银行卡后,个人可持Ⅱ类户银行卡办理银行柜面现金存取、ATM转账取现、POS刷卡消费等各类业务,与Ⅰ类户的使用差别就在于Ⅱ类户有限额控制。同时,为适应移动支付发展,个人可通过Ⅱ、Ⅲ类户开展移动支付业务,不需要绑定银行卡,也可不到银行柜台面签。
  据了解,个人在今年12月1日前已开立的存量银行账户不受影响,仍可正常使用,无需进行任何操作。存量银行账户在日常使用中已经开通水电煤代缴、贷款和信用卡偿还、银证转账和快捷支付等支付和理财功能的,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以后也可根据需要开通相关业务。
  银行业人士提示,个人如果有降低支付风险的想法和需求,也可主动到银行将一些与网络支付绑定使用的账户进行降级,对多年不使用的账户进行销户。并且目前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涉及个人开立的借记账户,也就是通常所称的银行卡。不涉及贷记账户,即信用卡。因此,信用卡的开立和使用不会受到影响。如果是使用I类账户绑定了支付宝、微信,用于日常消费,为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可以将I类账户下调为II类或III类账户,只需存款人经过基本的身份确认就可以。
  背景 近半电信诈骗犯罪 通过ATM机转账
  央行表示,作出这一规定的原因是,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近一半受害人是通过自助柜员机向诈骗账户转账。受害人大多在完成转账后的较短时间内会意识到上当受骗,但资金已经转出,并被不法分子立即转移。
  业内人士称,因此,ATM转账24小时后到账只针对个人通过ATM向非本人同行账户转账,本人同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仍可以实时到账。同时,个人通过ATM机办理存取现等业务也不会受影响,通过ATM存款实时到账,取现可以当即取出。业内人士说,银行对大额转账加强管理,可能会给经常需要大额汇款的人带来不便,但对市民来说,根本上还是出于对资金安全的保护,希望市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积极配合。
  一名长期从事网络诈骗案件侦破的民警也告诉记者,银行的这一规定的确给市民的资金安全带来一个缓冲期,尤其是一些老年人,比较容易受骗,如果通过ATM转账就有可能追回。
  ■提醒 新规已实施 仍需防范新型诈骗
  24小时才到账?这不是牺牲了广大民众的利益吗?不,这其实是为了挽回更多民众的损失,保障更多民众的利益。
  假如,市民王姨受到某销售人员诱导,欲购买5000元的保健品,当天下午就在ATM转账到对方账号,当晚家人得知并了解情况后,怀疑王姨上当了,该保健品仅为普通食品却价格不菲,幸好有24小时到账的新规,第二天早上王姨在家人的陪同下到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了该笔转账,5000元又回到了王姨的账户中。
  新规避免了一时糊涂上当受骗带来的财产损失,但是有些细节还是需要注意,尤其是做生意的老板们。例如,一位新客户郑先生向刘先生定了3万元的货,当天早上在柜员机转了3万元给刘先生,下午就拿着柜员机的凭条来到刘先生处提货物。刘先生在这时候应该把货物给他吗?
  不应该。
  例如,新规实施后的一天,郑先生通过ATM机转账给刘先生,24小时后才到账,早上办理的转账,下午还未到账,柜员机打印出来的凭条只是证明了郑先生当天早上在柜员机转账3万元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资金到账。钱未到账,不能交货。再往坏处想,如果把货物给了郑先生,他有可能提了货立刻去银行申请撤销该笔转账,这样3万元就又回到了郑先生的账户,刘先生就钱货两空了,这有可能成为利用新规的新型诈骗方法。所以,应该等24小时后,刘先生查询账户余额,确认3万元到账了,才能交货。
  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柜员机转账24小时后到账,打印出来的凭证只是作为银行受理依据,不能作为资金到账依据,具体到账时间与到账事实一定要以查收余额为准。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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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对公柜面人员岗位培训教材(基础知识分册)2011 年 6 月 目录1 对公柜面渠道认知 ...................................................................................................................... 1 1.1 对公柜面渠道概况 ............................................................................................................... 1 1.2 对公柜面一日流程 ............................................................................................................... 2 1.3 对公柜面安全管理 ............................................................................................................... 6 2 柜面核算基础知识 ...................................................................................................................... 7 2.1 会计要素............................................................................................................................... 7 2.2 科目和账户........................................................................................................................... 8 2.3 账簿和报告........................................................................................................................... 8 2.4 会计凭证............................................................................................................................... 9 2.5 会计档案............................................................................................................................... 9 2.6 会计印章............................................................................................................................. 10 2.7 核算过程............................................................................................................................. 11 3 资金结算业务认知 .................................................................................................................... 14 3.1 银行结算账户..................................................................................................................... 15 3.2 支付结算业务..................................................................................................................... 22 3.3 现金管理业务..................................................................................................................... 29 3.4 小额无贷户管理 ................................................................................................................. 35 4 柜面日常工作规范 .................................................................................................................... 36 4.1 营业主管工作规范 ............................................................................................................. 36 4.2 普通柜员工作规范 ............................................................................................................. 39 4.3 柜面营销行为规范 ............................................................................................................. 41 5 柜面关键风险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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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6.1 服务应急预案..................................................................................................................... 52 6.2 媒体应对处理..................................................................................................................... 55 6.3 客户投诉处理..................................................................................................................... 57 1 对公柜面渠道认知1.1 对公柜面渠道概况一、对公柜面渠道的概念 商业银行对外销售金融产品和提供金融服务需要通过网点柜面、自助终端、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完成。网点柜面渠道,是指以物理状态存在,以柜台 、销售理 财区、客户引导区、客户等候区等设施为各类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物理渠道。 对公柜面渠道是网点柜面渠道中服务对公客户的部分, 是我行服务对公客户, 处理对公 客户日常资金收付、 销售资金结算产品或服务的重要渠道。 对公柜面渠道和对公柜面人员是 我行宝贵的营业资源,对于建行对公业务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对公柜面渠道的功能 对公柜面的主要功能有: (1)对公产品(存款类产品、贷款类产品、支付结算类产品、对公新产品)的记账核 算、信息维护、功能签约等业务操作; (2)资金结算和现金管理产品的营销; (3)对公小额无贷户的营销、管理和日常维护; (4)与提供上述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公用类业务操作(如:柜面岗位设置、现金、重空 等) 。 在服务对公客户的过程当中, 对公柜面还需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 安全。 三、对公柜面人员能力素质要求 对公柜面人员所具备的能力素质及掌握的知识应能满足履行柜面岗位职责的需要, 保障 对公柜面渠道充分发挥服务和营销优势。 (一)对公柜面人员应具备的能力素质主要有: 1.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要热爱银行工作和对建设银行文化有认同感, 具有高度的工作 责任心、协作能力和服务意识,掌握从事银行工作所需的基础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不断学 习提高及实践应用的能力。 2.具有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要具备制度和政策执行力,按章操作,恪守职业道德,熟 悉柜面操作风险点和风险环节,时刻保持风险警惕意识。 3.具备熟练的业务操作能力。 熟练掌握总分行对公柜面制度要求、 会计核算基本内容和 具体交易操作流程。 4.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营销能力。 熟悉资金结算产品内涵和销售技巧, 能够有效同客 户进行沟通交流并挖掘客户需求,能够积极主动的向客户推介资金结算产品和提供优质服11柜台又分为高柜柜台和低柜柜台,高柜柜台一般指银行网点的封闭式柜台区域,主要处理与现金收付有 关的业务;低柜柜台指开放式柜台区域,主要受理转账、信息维护、功能签约、理财等非现金业务.在此区 域客户和银行工作人员之间没有防弹玻璃间隔,可以更方便的互相交流和沟通。 1 务。 (二)对公柜面人员应掌握的业务知识主要有: 1.基础业务知识。 要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基本素质和掌握银行业务基础知识, 主要 包括:基础通用金融知识、基本会计核算知识、支付结算及现金管理基础知识、风险防范基 础知识等。 2.业务操作知识。 要掌握与对公客户有关的具体银行产品或服务的业务操作流程, 主要 包括:公用业务操作、单位存款和贷款业务操作、支付结算业务操作、对公新产品(尤其是 新资金结算和现金管理产品)的具体业务操作。 3.产品营销知识。 要掌握完成客户发掘和产品营销所需的产品知识及营销技巧, 主要包 括:资金结算产品功能、产品目标客户群体定位、产品优势及卖点、营销话术和客户维护技 巧等。1.2 对公柜面一日流程1.2.1 日始处理流程 一、班前检查 1.营业网点大门的钥匙和 110 布控撤防都必须实行双人分管, 当日当班人员提前至少半 个小时到达营业场所。 2.值班的工作人员在进入大门之前,首先检查门、窗、锁具有无异常情况,无误后,打 开大门,开启照明电源。查看防盗报警装置无异常后进行撤防;观察营业大厅内有无不安全 迹象。 3.安全员开启监控设备时,要查看电视监控主机是否正常,各摄像位置是否正确;镜头 监控画面是否清晰;存储时间是否完整。检查完毕后,同时登记《营业场所每日安全检查记 录簿》 。 4.打开营业联动门,检查各消防器材和外置电器线路是否正常。 二、与押运公司进行现金箱交接 1.运钞车到达前,关闭网点后门和边门,防卫器械配备到位。由保安人员对门前的运钞 车泊位进行清场和安全检查,接通远程监控按钮,做好接钞准备工作。 2.运钞车到达后, 接箱人员须按规定核验运钞车的车型、 车号及随车业务人员身份证件 (随车业务人员、押运人员须按规定佩戴胸牌) 。 3.接箱柜员核实后, 打开通勤门接入钞箱, 押运人员及随车业务人员将现金尾箱运到网 点现金柜台内,该项操作必须在监控下进行。 4.现金柜员 及其他人员双人检查现金箱、锁具或现金包袋的一次性锁号,无误后与随 车业务人员双方双人在《尾箱交接登记簿》上做好交接记录。22现金柜员负责集中处理网点柜员之间、网点与金库之间的现金调拨。现金柜员在 CCBS 系统中具备“现 金管理员”标志和拥有现金调拨权限,网点非现金柜员不得在系统中设置“现金管理员”标志和配置现金 调拨权限。 2 三、网点及柜员签到 打开终端,输入 da,然后输入密码进行网点日启,日启完成后退出,再由柜员输入 du, 输入逻辑终端号后,经 A 级柜员授权,进行网点签到和柜员签到。 四、柜员尾箱移交清点 1.由营业主管与现金柜员双人打开现金箱, 现金柜员必须清点普通柜员款包数量, 营业 主管与现金柜员对箱内的柜员款包数量完整性负责。 2.现金箱开启后,由柜员向现金柜员请领款包。 3.当班柜员无现金款包的, 现金柜员将其他柜员卸载的尾箱加载给此当班柜员。 尾箱移 交时,交出人、接交人、监交人同时在场,当面清点无误。 五、现金和重空调拨、重要物品交接 1.现金柜员根据当日当班柜员的现金和单证需求量发起调拨交易, 将需要调拨的现金和 重要单证运送至调入柜员处。 2.调入柜员对现金进行卡把,对单证进行号码和份数核对,无误后进行系统确认。柜员 对成把现金必须逐张清点。 3.双方在调拨单上签章确认,严禁柜员间私自借款、还款或其他逆程序操作。 4.重要物品交接必须交出人、 接交人和监交人三人同时在场, 交接必须在网点监控范围 内进行。 5.印章与重要物品交接必须在《印章与重要物品登记簿》上登记,临时交接应在《会计 工作人员交接登记薄》上登记。 六、报表下载打印 1.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由指定柜员打印各类工前报表,对于各种失败报表要特别关注。 2.每日由营业主管对内部账余额表和日计表进行核检, 检查是否有异常挂账, 不合理挂 账,重点关注暂收暂付类款项,发现异常挂账,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3.通过每日对报表的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规范业务处理,对提高风险防范能 力具有重要意义。 七、准备营业 柜员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印章按指定位置放置,调整印章日期到当前营业日,检查 设备(点钞机和打印机等)运行是否正常,准备营业。 1.2.2 日间处理流程 营业期间柜员应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化操作, 始终向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标准化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柜员在整个营业期间应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内控管理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受理客户需求或内部事项处理 , 并特别注意以下重点环节: 1.逐笔办理对外业务,一笔一清,受理业务前确保桌面整洁无现金。 2.柜面人员应主动服务,积极引导客户规范填单,但不得代客户填写票证。要认真审核33各业务事项的具体处理流程请阅读教材的操作知识分册。 3 客户提交的交易票证,确保要素填写合规和防止受理伪造变造票证。 3.业务办理过程中所收取的现金应放置在桌面客户目光可及处,该笔业务处理完成前, 不得将其与尾箱现金相混。 4.经办柜员应对机打票证上的关键交易信息(如:金额、户名、账号等)进行认真核对, 准确无误后,加盖正确的会计专用章,将回单及时交予客户,将银行记账凭证及附件按流水 顺序放入当日凭证中。 5.需向客户支付现金时,应将现金用点钞机进行计数和鉴伪,并提请客户注意计数、鉴 伪全过程和离柜前的仔细核对。 6.经整点收入的现金,分金额入屉、入箱、入保险柜保管。 7.授权人员应认真做好相关授权业务的授权操作, 发生授权业务时, 授权人员在系统中 进行授权操作前,必须对该笔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认真检查和核实。严禁未 审核相关凭证、证件、就对业务进行授权,严禁授权流于形式。 8.营业期间,安全员必须随时查看监控运行情况,如有异常立即报告管辖行保卫部门。 9.营业期间,柜员如需临时离柜,应先将暂停牌放于窗口台面(应根据营业场所实际情 况,在客户较少时临时离柜办理其他事务) ,将现金、重空、印章、业务凭证等放入柜(箱) 上锁保管(锁后钥匙随身携带) ,然后按 Ctrl + L 临时退出操作系统。最后,检查柜台桌面 及地面周边区域,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离开柜台。 10.在午间或其他相对空闲时间,柜员可进行试结账操作,对现金及重要单证余额进行 账实核对,以减少日终出现差错的查找时间,提高日终工作效率。 1.2.3 日终处理流程 一、结账前准备 1.在停止对外营业前一小时左右,柜员将适量的大额现金(或兑入的零散币、残损币) 等调拨至现金柜员,避免日终集中处理。 2.临近日终, 柜员应及时查看、 处理需手工处理的渠道来账信息, 如有未处理落地信息, 柜员启相关交易进行查询、打印,及时处理。 二、柜员尾箱清点 1.柜员处理完所有对外业务后, 启动相关交易分别打印尾箱登记簿和重要空白凭证登记 簿,根据登记簿的金额、张数,对尾箱内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清点整理,做到账、实、 簿三相符。 2.清点现金时先点大数,后点小数,清点重空凭证时需核对张数及号码。柜员按“五好 钱捆”标准(点准、挑净、H齐、扎紧、盖章清晰)将成捆现金打捆。 三、现金、重空凭证调拨 1.现金及重空凭证核对无误后,启动交易进行试轧账,柜员试轧账成功后,通知现金柜 员进行超额现金的调拨,告知应调拨的面额和数量。 2.现金柜员启交易录入后,依次办理现金交接,现金柜员对成捆现金卡把(不成捆的当 场清点)无误后,由柜员确认打印调拨清单,双方在调拨单上签字确认。4 3.现金柜员将现金放入款包(箱)内,调拨单随现金柜员当日传票上传。营业中,现金 柜员应及时监督查看柜员库存情况,做好现金和重空凭证的调拨工作。 四、柜员结账、现金柜员尾箱换人复核双人封箱 1.柜员在完成超额现金调拨后对尾箱内剩余现金及重要单证进行清点, 并与系统核对一 致。 2.柜员进行正式轧账后,打印库存现金登记簿及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将现金、重要空 白凭证、印章放入款箱(包)内上锁。 3.现金柜员将尾箱内的现金及重要单证与系统核对,正确无误后进行结账。 4.在现金柜员完成尾箱全部清点并与系统核对一致后, 由现金业务主管对整捆整把的现 金“卡把”并“抽把”复点,人民币零散现金不再逐张复点,现金业务主管复点后与现金柜 员双人封箱上锁。 五、柜员尾箱交接 1.普通柜员款箱(包)封包后,与现金柜员办理款包交接,采用固定使用模式的,需要 定期进行交叉平移。 2.现金柜员收到所有柜员的款包后, 与现金业务主管一起复点款包数量, 并将款包放入 箱内双人上锁。 六、与押运公司现金箱交接 1.现金押运车到来之前,保安人员需对网点门口进行清场确保网点附近没有可疑迹象。 2.保安人员按下远程监控按钮,并通知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准备工作。 3.运钞车到达后, 网点送箱人员须按规定核验运钞车的车型、 车号及随车业务人员身份 证件(随车业务人员、押运人员须按规定佩戴胸牌) 。 4.核对无误后, 与随车业务人员在监控镜头下办理交接手续。 随车业务人员双人检查现 金箱、锁具或现金包袋的一次性锁号,无误后网点送箱人员与随车业务人员双方双人在《尾 箱交接登记簿》上做好交接记录。 七、账务核对、日终重点检核 柜员对当天 “运送中现金” 、 “同城票据清算” 、 “待处理结算款项” 等科目内容进行检查, 对余额应为“0”的内部账查看是否有余额,相关内部账是否有异常挂账情况。检查核对上 日的交换、汇划挂账是否已清算。督促柜员在日终轧账前,对当日及上一工作日的交换汇划 来账和往账的相关退回报文进行查询、 打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或事务回复。 打印自制凭证 清单,以免影响机构的日终结账。 八、流水勾对、工后整理、凭证上缴 1.柜员按照业务办理的顺序整理凭证, 日终结账后根据打印的账务性流水清单和非账务 性流水清单进行流水勾对。 2.对公业务柜员和综合柜员直接换人勾对业务流水,本人不再勾对业务流水。 3.勾对正确无误后将整理完毕的凭证上交凭证整理人员。 4.日间已经提前部分打印和勾兑流水的,日终可按余下业务顺序(按页)打印并勾对, 可不再对已勾对业务的流水清单重复打印和勾对, 但最后一张柜员的流水清单必须显示实际 的“柜员结账时间” 。5 5.如有冲正业务,柜员必须重新打印全部流水清单,再行勾对。 6.勾对后对公业务柜员流水清单应加盖本人和换勾对柜员的名章。 九、机构轧账签退 1.A 级柜员和普通柜员均可执行机构结账,如由普通柜员执行结账的,须经 A 级柜员授 权后方可进行。 2.A 级柜员启交易查询所有柜员是否已结账并正常签退,在确认所有当班柜员均已结 账、签退后,进行日结。 3.打印柜员结账清单,机构签退打印机构签退清单。 4.网点签退后直接退出系统关闭电源即可。 十、网点卫生整理 1.营业结束后关闭终端、 打印机以及点钞机等设备电源, 对各自负责的区域进行卫生整 理。 2.柜员打扫营业柜台卫生,将整理出的废纸统一放置,检查终端、打印机、点钞机等设 备电源是否已关闭。 3.对在当日营业期间整理出的废纸应放置固定位置一周后再作粉碎处理或作保密资料 保管。 4.安全人员离开前, 检查营业场所, 并对防盗报警装置进行设防, 关闭电源, 关闭大门。1.3 对公柜面安全管理对公柜面相关的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包括金库守护制度、 押运制度、 防卫器具管理及 使用制度以及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 1.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营业网点设兼职安全员, 负责网点的安全管理和日常安全防范 工作。 2.营业网点在营业期间,备用金和收入的大宗现金,不得放置在桌面等明处,必须锁入 保险柜或现金箱内。 3.营业网点每天安排人员接送款, 营业前负责将款箱接到营业柜台内, 营业终了负责将 现金送上运钞车。 4.非营业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营业室内。因公需进入营业室的,须经过批准,进 行登记后方可进入。上级行检查人员,需由本行有关人员陪同,持介绍信和本人证件,登记 后方可进入检查。 5.营业期间要加强通勤门的管理,营业室工作人员进出时,要随开随锁。钥匙或密码指 定专人保管,钥匙营业期间不得带出营业室。 6.营业场所的电视监控按照安全保卫相关规定实行营业期间全过程录像, 营业场所的录 像资料保存期要达到相关制度规定的最低保存期限。 7.营业网点安装的应急报警按钮, 在发生盗窃、 抢劫等外部侵害等紧急情况时方可使用。 除上述情况外,任何人都不得随意触动应急报警按钮。应急报警设施应定期检测,保持良好 状态。6 8.每天营业结束清场后,须开启防盗报警进行布防。每天上班时,首先撤防,然后方可 进入网点。每天布防和撤防时间,要进行登记。 9.营业场所应按照安全保卫相关规定配备防卫器具。 10.营业场所要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担负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 疏散物资等任务。按照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经常进行检查。 11.营业网点对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挤兑、防火等突发事件,应制定切实可行 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按应急预案处置。 12.营业终了,要进行全面检查。首先检查现金、章、证是否入库保管。然后进行清场 检查,确定无异常情况后,关闭水、电、门、窗,布防撤离。2 柜面核算基础知识会计核算是指以货币为计量尺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连续、系统、标准化记载 的过程。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禁止以虚假的经营活动或经营资 料进行会计核算。 为记录建设银行的经营活动, 首先要按照会计要素设置会计科目, 其次在会计科目之下 开立账户,然后根据原始的交易凭证、申请书、服务协议等资料通过记录会计账簿的方式对 账户交易情况或其它银行经营事项进行记载,然后汇总会计账簿中的信息形成财务会计报 告, 最终通过财务会计报告反映银行某时点的财务状况或某时期的经营成果。 建设银行对公 柜面人员应掌握与会计要素、核算科目及账户设置、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告等内容相关 的基础核算知识。2.1 会计要素会计要素是会计核算的内容, 是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化, 是用于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或经 营成果的客观指标。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要素界定为六个:资产、负债、所有者权 益、收入、费用和利润。按我行情况,这六个要素的主要内涵是: 1.资产:指建设银行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建设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 建设银行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例如:存央行准备金、企业贷款。 2.负债: 指建设银行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 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建设银行的现 时义务,例如:客户存款。 3.股东权益: 指建设银行资产扣除负债后由股东享有的剩余权益。 其来源包括股东投入 的资本、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4.收入:指建设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的、与股东投入资 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5.费用: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减少的、与向股东分配利润无关 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6.利润:指建设银行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7 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2.2 科目和账户会计科目与账户,是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必须设置及记录的两个项目。设置会计科目, 是开设账户的前提和分类依据,而开设账户,是进行具体账务处理、反映会计科目变动及余 额情况的前提。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会计科目 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 称为会计科目。 建设银行会计科目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两大类,其中,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 类、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 5 大类;表外科目核算或有事项及需要备忘或控制的业 务事项,用于提供一些需要辅助说明的补充信息,主要包括债券类、待收贷款利息类、重要 空白凭证类和有价单证类等。 二、账户 账户是根据会计科目开设的、 分类连续记录各项经济业务、 反映会计要素增减变化情况 和结果的一种载体或工具。 1.建设银行会计账户,根据核算的详细程度不同,可分为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 根据开户的对象不同,账户可划分为内部账户和外部账户。 2.内部账户是指根据建设银行自身业务经营管理或会计核算的需要,按照统一标准设 立、 用于核算银行内部会计事项的账户。 外部账户是银行在业务经营中针对外部客户设立的 账户,如客户存款账户、贷款账户等。开立外部账户特别是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必 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2.3 账簿和报告一、会计账薄 会计账簿是用来按照交易或经济活动的发生时序,全面、分类、分层次地记录具体会计 活动的账页或登记簿。设置并登记会计账簿,是连接原始凭证和会计报告的关键中间环节。 建设银行会计账簿由总账、明细账、流水账和登记簿组成: 1.总账:按照会计科目设置,每日按会计科目借、贷发生额分别记载,并结出余额的账 簿。 2.明细账:按照账户连续记载各项交易的明细记录。 3.流水账:按照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按日逐笔登记的账簿。 4.登记簿: 为了对某些业务备忘、 控制和管理而设置的辅助性会计账簿。 其设置原则为, 现有交易和核算系统或其他会计手段产生的信息无法满足备忘、备查和备核等管理要求时, 设置相应的会计登记簿。 二、财务会计报告8 指本行对外提供的反映本行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现金 流量等会计信息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 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 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2.4 会计凭证一、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为记载交易信息、明确经济责任,按一定格式印制或打印的、据以登记会计 账簿的原始书面资料。 1.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 对于具备记账凭 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2.会计凭证填制总体要求: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晰。 二、会计凭证与会计账薄 取得会计凭证之后要根据凭证记载信息登记会计账簿, 因为每张凭证只能记载单笔交易 内容,所记载的信息是零星的,不能全面、连续、系统地反映银行一定时期内某一类或全部 类别经营情况,并且不便于日后查阅。因此,要在获得凭证基础上,登记会计账簿,把分散 在会计凭证上的大量账务或非账务信息加以汇总集中和归类整理。 然后, 进一步根据会计账 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外部投资者提供重要参考决策信息。2.5 会计档案一、定义 会计档案指各级行在办理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会计资料, 是记录 和反映建设银行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凭证,是建设银行档案卷宗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分类 1.按会计档案性质划分,建设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 其他会计档案。会计工作有关的政策、制度、办法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管理范畴,不 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流水账、登记簿、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会计辅助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4)其他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开 销户资料、 会计检查资料、 会计应用系统开发和修改的业务需求等文档资料及其他应归档的 会计资料。 2.按会计档案载体划分,会计档案分为以纸介质保管的纸质会计档案和以磁盘、光盘、 磁带等存储介质保管的电子会计档案。 电子会计档案在查考利用方面与纸质会计档案具有同 等效用。9 (1)纸质会计档案分类:业务处理过程中手工填制的会计档案;由有关会计应用系统 打印的会计档案。 (2)电子会计档案分类:会计应用系统产生的会计处理过程性或结果性数据,可直接 导入电子档案系统保管的电子会计档案; 将纸质会计资料扫描, 相关信息存储至磁盘、 光盘、 磁带等介质而形成的电子会计档案。 三、管理原则 (1)安全保密原则。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管,采用不同介质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制定针 对性的安全保密措施。要建立健全档案查阅手续,谨防档案遗失或泄密。 (2)方便查阅原则。会计档案必须有序整理,有序保管,建立完备、快捷的档案索引, 以满足查询和打印的需要。 (3)成本效率原则。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推行会计档案保管、查阅的电子化、网络化, 以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4)集中管理原则。会计档案管理应与会计集中管理程度相适应,由县级支行(含) 以上会计机构后台集中管理。 四、保管 会计档案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定期保管包括 3 年、5 年、15 年三档。会计档 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算起。根据各行档案使用需要和库房条件等实际情况, 可以适当延长保管期限,但不得缩短。同时保管纸质、电子会计档案的,电子会计档案保管 期限不得短于纸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2.6 会计印章一、定义 会计专用印章指在办理本外币会计业务过程中, 为确认并表明会计业务的合法有效或处 理状态,在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票据、函件、证实书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上加盖的印章。会 计专用印章是明确银行对内、对外权责关系的重要依据。 二、种类和适用范围 1.财务专用章: 用于向人民银行、 同业其他银行或本行经费账户开户行存取款项的印信。 2.业务用公章:用于签发储蓄存单、存折、债券收款单等重要单证;对账单、利息回单、 托收回单等各种业务回单;确认书、证实书、联系书、印鉴卡及相关开户资料、业务查询查 复书、挂失申请书等各种通知书、联系书。 3.结算专用章:用于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提示付款;发出、收到托收凭 证;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4.票据清算专用章:用于办理票据交换,提出收、付款凭证。 5.票据受理专用章: 用于受理客户提交非本行票据时, 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回 单,该章须刻有“收妥抵用”字样。 6.办讫章:用于确认已记账或处理完毕的表内、表外转账、现金业务的票据、凭证及通 知、回单等。10 7.汇票专用章: 用于签发全国银行汇票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 贴现时的背书等。他行代理我行签发银行汇票使用代理汇票专用章。 8.本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本票。2.7 核算过程2.7.1 基本规定 1.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核算主要内容包括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预算执行等 过程中发生的,并能够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事项(如:现金的收付、财物收发结存等) ,或 者虽不能引起资金的增减变化, 但需要在会计账簿中记录反映的各种事项 (如费用的合理分 摊分配,有关账项结转等) ,上述事项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包括以下 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2.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 可以选 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工作以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 法。表外账可采用单式记账法,以“收入”“付出”为记账符号。 、 4.人民币业务会计核算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5.对所发生的业务事项,应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按账户登记明细账,按会计科目登记 总账,并根据总账、明细账和登记簿等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告。 2.7.2 结计利息 一、 利率换算 1.月利率(‰)=年利率(%)÷12 2.日利率(?)=年利率(%)÷360 二、计息方法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计算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其中,累计计息积数=账户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在不同情况下可选择不同的计息公11 式: (1)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Σ [本金×年(月)数×年(月) 利率] (2)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Σ [本金×年(月) 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存期全部化成实际天数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 利息=Σ [本金× 实际天数×日利率] 三、计息/结息规定 1.单位活期存款计结息采用积数计息法,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 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 2.单位定期存款采用逐笔计息法, 按计息期合计年数或月数计算利息。 计息期有零头天 数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定期存款期限按存入日计算,在到期月份有对应日期 的,以到期月份对应日为到期日;没有对应日期的,以月底为到期日。定期存款如遇提前支 取,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 3.定期存款到期日为节假日, 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支取, 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日 之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2.7.3 中间业务收入 一、基本概念 中间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资金收付及其他委托代理事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业 务。在办理这类业务时,银行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债权人,而是处于受委托代理地位,以中 间人身份进行各项业务活动。中间业务收入主要包括:结算业务收入、财务顾问收入、电子 银行业务收入、代收代付业务收入、代理保险业务收入等。 二、确认规则 1.确认当期中间业务收入时, 必须满足 《中国建设银行基本会计政策》 规定的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行; (3)交易完工的 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2.中间业务收入的确认期间应与义务承担期间相配比, 凡是当期已经实际提供服务的中 间业务, 不论款项是否收到, 都应作为当期收入予以确认;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中间业务收入, 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到,也不应确认为当期收入。 3.对于我行当月收取的、 当月履行了部分义务需分期递延确认的中间业务收入, 应自义 务履行之日起至当月末日止按日计算,按月确认。 4.对于需要预计确认的中间业务收入, 要本着谨慎性、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确认和 计算,当合同收入金额不能可靠预计时,应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 5.对于保函等见证保证类中间业务收入, 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受益期内合理递延或 预计确认。 三、核算方法12 在会计核算上, 应根据不同的确认方式, 区分不同中间业务收入的核算方法。 具体包括: 1.对于收取时直接确认的, 由核算部门直接办理中间业务收入入账手续, 如挂失手续费、 汇划手续费等。 2.对于同一会计期内(同一个月内)逐笔收取的,由核算部门直接办理中间业务入账手 续。 3.对于跨月逐笔收取、按年或按协议收取的,应按受益期分期确认中间业务收入。 4.对于需要预计或递延的,要按受益期分期确认中间业务收入。 四、中间业务收入确认流程 对于需预计或递延的中间业务收入,按以下流程核算: 1.业务部门初步确认:签订中间业务合同时,公司、个金、国际、机构、电子银行等中 间业务产品归口管理部门, 应按中间业务收入确认规则进行初步确认, 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 连同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提交会计部门。 2.会计部门审核确认: 会计部门应按照中间业务收入确认规则, 判定中间业务收入确认 的合理性。如有异议,应主动与归口业务部门联系、沟通,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目前, CCBS 系统对部分收费时间、义务承担期间规定统一、标准的中间业务收入(如:银行卡年 费、账户管理费等)实现了自动递延核算;对于部分因合同规定的收费时间、义务承担期间 差别较大, 无法由系统自动计算递延或预计的中间业务收入, 由会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收入确认。 2.7.4 错账调整 一、基本概念 错账调整是指由于网络及系统运行、 柜员操作错误等因素造成的账务数据错误后, 人工 进行纠正的行为。错账调整包括当日错账冲正和隔日错账冲正。 二、基本规定 1.错账冲正处理依据为原始记账凭证、原始交易流水或明细账。 2.错账冲正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3.对于跨系统发生错账应协商解决,有争议的未决事项提请人民银行裁定。 4.存、贷款账户进行错账冲正时应同时调整利息或利息积数。 三、错账冲正方式 1.当日错账由原操作柜员根据原凭证录入错账流水号,经授权后予以冲正。冲正后,可 以重新做正确交易。 2.隔日错账必需填制错账冲正凭证, 注明错账日期, 并经有权授权人审批后启动隔日冲 正交易办理。 3.下列交易产生的错账,必须通过反向交易或通知对方退回款项的方式进行错账处理, 不得进行冲正。 (1)对公客户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及行内汇划等途径办理电汇业务后, 均不得用冲正交易处理,只能采取有关风险防范措施并收回款项后进行反向账务调整。13 (2)对不应该注销的账户,应采取恢复原账户、重新开户或补正应销账户等不同的措 施进行处理。特殊情况须通过严格的授权、审批后,将该账户的收付款项通过应收应付款科 目挂账进行账务调整。 (3)因系统不稳定、网络故障等原因形成的异地存取款错账(记账未成功或重复存取 款等) ,不应冲正的电子汇划等业务形成的单边账,按总行有关网间业务错账处理办法进行 账务调整。3 资金结算业务认知广义上的资金结算业务是指以银行为中介, 依托银行网点或电子银行, 为社会经济活动 中的单位客户提供的以货币给付、资金管理、信息报告为核心的工具、产品和服务。资金结 算业务是银行最传统、最基本的职能,也是银行核心职能之一,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 一般来讲,支付结算业务可以认为是狭义的资金结算业务,通过汇票、本票、支票、银 行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俗称“3 票 1 卡 3 方式” )等结算工具或结算方式帮助 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完成资金清算和货币给付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客户需求不断变化,市场不断发展、产品不断创新,为满足客户更高层次 的资金管理需要, 以资金结算服务为基础和切入点, 以信息技术为手段, 以满足客户个性化、 多元化、综合化的需求为目标的银行资金结算高端产品――现金管理 服务――应运而生并 迅速得到发展。例如,银行可以根据客户内部财务管理需要,对客户账户在一个周期(如: 天、 星期、 月等) 内实际可以对外支付的金额进行限制, 从而帮助客户合理控制自己的支出; 又比如,银行通过各种渠道(柜面、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柜等)为客户提供账户余额、交易 明细、累计支出金额等账户信息报告,从而为客户管理内部资金提供更好的决策参考。 从上面所举的例子可以看出, 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资金结算和现金管理服务不仅仅限于开 立结算账户、存取款以及转账,而是包含比单纯的支付结算服务更加丰富的内涵,可以从更 广的方面满足客户财务管理的需要。 银行所提供的支付结算业务基本是相同的, 但每家银行 可以有自己特色的资金结算和现金管理产品。 “支付结算业务”“资金结算业务”以及“现 、 金管理业务”三者的比较如下:交易 业务类别 无纸 化程 度 支付结算 资金结算 现金管理 低 高 高 包含产品类别5 收付款产品 传统 类 √ √ √ √ √ √ √ √ 其他 流动 性产 品 信息 报告 产品 投资 理财 产品 产品 个性 化程 度 低 中 高4系统和 网络依 赖程度 低 中 高产品 整合 程度 低 中 高价值 创造 程度 低 中 高4 5现金管理(Cash Management)中“现金” (Cash)的概念不止包括现钞,也包括活期存款。 具体产品种类请阅读培训教材产品知识分册。 14 3.1 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 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 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结算 账户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支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 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 基础。 存款人进行各项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支付结算, 主要都是通过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完成。 结算账户按照客户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 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 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1.1 基本规定 1.账户开立有关规定: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 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3)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 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 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2.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对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 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3.中国人民银行是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 合法手段,对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检查。 4.中国人民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 立的除外) 、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 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 专用存款账户” )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 民银行核准后分别颁发开户许可证。 3.1.2 开立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商业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 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66如无另行说明,教材中的银行结算账户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15 一、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下列存款人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2.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 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 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 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 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 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 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 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客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单 位客户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取得的贷款,通过其基本存款账户核算。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基16 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和使用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2.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 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核准开立账户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 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 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 户, 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投资业务许可证,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11)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17 关文件。 四、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 列情况需要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 2.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临时机构只能在 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2)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 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 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 证。可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临时存款账户。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的批文、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 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 部门的批文。增资验资应持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五、异地开立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在经营地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 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3.1.3 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 奖金和 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 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 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专用存款账户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18 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 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 需要支取现金的, 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 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 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 只收不 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 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 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 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并由开户银 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五、其他使用规定 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 名称一致。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 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 3.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 超过 5 万元时, 银行应按规定 认真审查客户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所注明的事由 。 4.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5.银行应按与存款人约定的期限进行账务核对。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 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3.1.4 变更与撤销 一、结算账户变更 1.存款人申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时,应填“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属申 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存款人更改名称, 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 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址以 及其他开户资料)时,应填“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单位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加盖个77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 (银发[ 号)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 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 5 万元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 具付款依据。 19 人签章。银行应在申请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开户许 可证以及相关证明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符合变更条件的,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 支行核准其变更,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 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变更申请。 二、结算账户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 结算账户的申请。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的申请。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因上述前两项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 款账户,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才能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因上述后两项原因 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后 10 日内重 新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在重新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 除应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出具相关文件 外,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 3.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时,应填“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申请书上 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个人加盖个人签章。 银行收到存款人对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 2 个工作日 内办理销户手续。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4.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 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5.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 除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外, 还应出具法定代表 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 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6.其他撤销有关规定: (1)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及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撤销基本存款 账户的, 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撤销 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存款人其他银行结 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2)银行得知存款人有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及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况 的, 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 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 户的对外支付。 (3)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 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 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20 (4)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5)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 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未按 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6)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 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7)银行收到存款人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于 2 个工 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8)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撤销而 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3.1.5 日常管理 一、人民银行管理事项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2.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账户管理系统的建设、 维护和管理, 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人民银行 核准或未向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3.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 专用存款账户开 户许可证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开户许可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 建立健全开户 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自 行印制开户许可证。 4.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 二、商业银行管理事项 1.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 监督和检查其执行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 负责对存款人 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 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 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3.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 性, 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 对不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 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 银行当地分支行。 4.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5.银行应按要求准确、 完整、 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三、存款人(客户)管理事项21 单位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签章(公章、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的管理。如果单位遗失 或者变更预留签章的,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工商或公 安部门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挂失、补办和变更等相关手续。3.2 支付结算业务3.2.1 概述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 用票据、 信用卡和汇兑、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 生活当中一项支付结算行为的完成, 必然伴随着一定经济行为所引起的货币关系的计算和结 清,例如:市场中交易各方因商品买卖、劳务供应等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后,买方通过签发支 票给卖方,后者将支票提交开户银行并由银行为客户完成资金入账。 商业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处于中介地位, 是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中国人 民银行是商业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管理者和监督者, 负责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支付结算具体办 法、规章,负责确定票据格式和票据印制管理办法 。 目前,我国与支付结算相关的法律、办法、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现金管 、 、 、 理条例》等。 3.2.2 结算原则和结算纪律 一、结算原则 单位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了在结算中维护收付双方 的正当权益和银行本身的利益, 保障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单位和银行办理结算必须遵守以 下三条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参加支付结算的双方及其开户银行在进行款项清偿时, 必须树立良好信誉, 共同遵守合 同、契约规定、履约付款,不得任意拖欠,无理拒付。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作为中介机构, 只能根据客户签发的有关支付票证, 无条件代其从存款户办理有关 款项的支付,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更不得停止单位结算账户的正常支付(国家法律规 定的除外) ,以维护存款客户自主支配资金的权利。 (三)银行不垫款 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替客户清算结算资金, 而不是银行与客户的信用。 所以一旦付 款人账户资金不足,银行必须坚持不垫款原则,以防止客户占用银行资金,套取银行信用。88票据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厂家印制,另外,人行还负责确定跨商业银行使用的除票据之外的普通 结算凭证格式,如:托收凭证、进账单。各商业银行系统内使用的票证由各行自主设计和印刷。 22 为此,在结算中银行必须做到款项收妥抵用,客户则不得签发无款支付的票据,否则银行就 予以制止,并按规定报人民银行处以罚款。 二、结算纪律 为保证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加速资金周转,促进经济发展,单 位到银行办理结算必须自觉遵守以下结算纪律: (一)单位和银行办理结算,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 办法》的规定。 (二)单位办理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应做到“四不准” :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三)银行办理结算必须树立全局观念、法纪观念,应做到“九不准” :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本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开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9.不准放弃对企业单位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3.2.3 结算票据 3.2.3.1 票据概述 票据是一种古老而又常用的金融工具,集支付与融资功能于一身,是经济主体安全、高 效地转移资金的载体, 是货币市场中主要的金融产品之一。 随着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 展,票据业务逐步呈现电子化和业务多样化趋势。近年来,人民银行先后推广运行了支票影 像交换系统 (CIS) 开通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和小额支付系统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 , 票业务,上线运行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 ,实现了部分票据的电子化处理。 一、票据种类 1.根据《票据法》 ,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在实际运用中, 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又分为全国银行汇票和华 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支票又分为转账支 票、现金支票和普通支票。 二、票面记载事项 1.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23 (1)银行汇票的签章、银行承兑汇票的签章: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商业汇票的签章: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 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银行本票的签章: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 名或者盖章。 (4)支票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 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出票人为个人的, 为与该个人 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2.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 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3.票据金额:票据金额要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 票据无效。 4.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 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 人签章证明。 5.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 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背书转让 1.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 票不得背书转让。 2.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 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以及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转让。 4.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四、出票人的资格 1.银行汇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2.商业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3.银行本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4.支票的出票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五、挂失止付 1.票据丧失, 失票人应当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 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2、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 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3.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 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24 章。 4.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 5.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 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 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六、支付密码 申请人申请开立存款账户的, 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支票或其他允许使用支付密码的票证 (如:实时通付款凭证、电汇凭证)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款项的条件。目前,凡在我 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 均可向我行申请使用支付密码, 开户网点应以协议方 式与存款人约定以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付款的依据。 七、其他要点 1.《票据法》中涉及的票据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 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为到期日。 2.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和印制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3.2.3.2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我国, 支票是单位最常用的票据, 在票据业务中处于主导地位。 2007 年,人民银行推广运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 ,实现了纸质支票处理的部分电 子化,该系统的上线通过影像传输和实物截留,突破支票流通的地域限制,实现了支票全国 通用。票据要点如下: 1.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支票上印有 “现金” 字样的为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上印有 “转 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4.支票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5.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6.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 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7.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25 8.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超过 的为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违反《票据法》的行为。 9.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 10.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出票日起 10 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 仍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2.3.3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 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银行本票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具有信誉度较高的优势。银行本票由申请人将款项全 额交存银行,见票即付,具备结算功能,不具备融资功能。2008 年 5 月,人民银行开通小 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实现了银行本票业务的电子化处理。银行本票要点如下: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 3.2.3.4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 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信 誉度高, 是一种可跨地区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银行汇票由申请人将票款全额交存银行后, 银行签发,仅具备结算功能,不具备融资功能。按照使用范围,银行汇票分为全国银行汇票 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 2008 年 12 月, 人民银行开通了小额支付系统三省一市汇票业务, 实现了汇票业务的部分电子化,业务处理的安全性、效率性进一步提高,客户权益得到了更 好的保障。 1.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 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 填明 “现金” 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经总行批准有权签发银行汇票业务的机构办 理。华东三省一市汇票范围限于经当地人行批准有权签发银行汇票业务的机构办理。 3.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4.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26 5.银行汇票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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