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六年结婚时民政局和县食用油十强保险公司强收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现在怎么处理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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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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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规定,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从日起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办法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规定,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基层经办力量。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参保群众。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县(市、区、特区)财政确有困难的,省、市(州)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第六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州)管理,逐步过渡省级管理?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应设立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融合作机制,共同制定金融服务规范,健全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城乡居民。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九条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以增加代缴标准。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社区(居委会)应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且不能补缴。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贴,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负担10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负担20元;对选择1000元至2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90元,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负担30元。
对长期缴费的,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第十三条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贴。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本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三章 待遇领取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以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自行筹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第十七条 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一)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第十八条 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应于到龄当月10日前携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申请手续,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承担。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四章 基金监管
第二十条 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合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在同级财政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县(市、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支出户,不设财政专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责任,严格基金征缴、上解划拨、待遇发放、内部控制和稽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应定期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对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城乡居民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责任,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划拨和投资运营进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五章 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信息,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和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内控稽核、会计核算等制度和办法,编制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提供咨询服务。
(一)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管理指导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制定经办规程并组织实施,规范基金核算、基金管理和统计,以及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二)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管理指导本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规范基金核算、基金管理和统计,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县(市、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费用收缴、基金划拨、待遇核定、待遇支付、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和统计等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本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资格核对、信息录入、待遇领取、关系转移等的初审,承担政策宣传、信息公示、咨询查询等经办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信息综合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发放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支持业务经办和决策需求,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和信息查询。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整。按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工作人员及参保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日起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同时废止。[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引用日期]关于印发《邵东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16:3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邵东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邵东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确保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登记造册,建立数据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对象登记造册率达100%。
对符合条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在日前将存折发放到人。
二、时间安排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涉及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乡镇办场和县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做好各个阶段工作。
(一)宣传培训阶段(日至7月31日)
1.会议动员。召开全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人口信息系统采集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具体部署和安排。
2.组织培训。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对本系统相关人员和各乡镇办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的工作人员、各村协保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
3.政策宣传。通过印发宣传资料、走村串户等多种形式,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宣传车等多种平台,广泛宣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让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理解政策,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人员界定阶段(日至8月15日)
1.登记造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公安局提供的人口基础信息、将各(社区、居委会)城镇居民基础信息分组打印成册,分发到各乡镇办场。
2.初审。各乡镇、办、场组织各社区(居委会)干部和协保员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和享受待遇人员有关信息逐一上门核对。
3.核实公示。对符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特别是直接享受养老待遇的老年城镇居民在本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对遗漏对象和不能列入对象进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将调整后的名单再次公示。公示核实后,由各乡镇、办、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站(以下简称县新农保站)。
(三)启动实施阶段(日至9月30日)
1.县新农保站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并建立个人电子档案,开展基金的征缴工作。日至11月30日为参保人员缴费期。
2.从日至8月31日,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折,随即发放养老金。
(四)考核验收阶段 (日至日)
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各乡镇办场和县直有关部门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政策规定
(一)保障范围及对象
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59周岁的城镇居民为参保缴费人员;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为免缴费享受待遇人员,其本人不需缴费。参保缴费对象年龄界限:到日已满16周岁&59周岁人员;60周岁以上人员界定为:日前已满60周岁,不分男女,统一以公安户籍部门办理的第二代身份证上的信息资料为准。
(二)缴费标准及方式
1.缴费标准:参保人从2011年起按年缴费。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至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标准将随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缴费方式: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参保人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直接缴费,缴费截止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
2.政府补贴:包括缴费补贴、养老金补贴两部分。政府对所有参保缴费人员按每人每年30元进行缴费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20元,市、县财政共补贴10元。对补缴年限,不享受缴费补贴政策。
对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凭低保证和新发放的二代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按县人民政府制订的补贴办法给予缴费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每人每月55元。
(三)养老金待遇的领取
参保缴费人员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后,经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站审核确认后,由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发放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折,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终身。
(四)个人账户管理
县新农保站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对参保对象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基金管理与监督
1.县新农保站在指定金融服务机构开设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进入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基金结余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2.县新农保站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
3.县新农保站将参保缴费人员情况、享受待遇人员的生存情况进行统计。按时对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人员情况在其本人所在的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职责分工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办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互相衔接、紧密配合。各涉及部门(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全面负责政策的统筹协调和实施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度,跟踪实施工作的推进情况。
2.负责对各乡镇办场进行工作指导,做好政策实施中的宣传、解释和沟通工作。
3.负责组织人员培训和筹备相关工作会议。
4.制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操作规程,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
5.负责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
6.配合县财政做好资金的核算工作,与金融服务机构衔接做好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
1.建立县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县级配套资金的筹集安排,政府补贴资金的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同时按政府决定,落实奖励资金和按参保人数拨付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
3.开展财政系统内部实施相关政策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县公安局
1.负责按户籍提供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人数和基本情况。
2.负责身份认定和户籍、年龄认定。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将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全面建立小康社会考核指标体系。
(五)县审计局: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基金安全运行。
(六)县监察局:负责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督。
(七)宣传部门: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八)县民政局、县残联:负责制定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办法和方案,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经费民政局和残联各承担一半。
(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经管局、县编办、县农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统计局、县广电局、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十)乡镇办场
1.乡镇办场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班子,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指定1名素质高、能力强的村(社区、居委会)干部作为村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保员。
2.制定实施方案,做好政策培训、宣传、解释工作,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的稳定工作。
3.指导村级协保员开展对参保对象、享受待遇人员的调查摸底和公示,并做好人员资料信息的上报工作。
4.做好养老金领取和参保资格的初审工作,办理申报和发放的相关手续。
5.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对象的保费催缴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艾方毅同志任组长,相关县级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办场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本乡镇办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确保各阶段工作目标的顺利实施。各乡镇办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具体业务工作。
(二)保障经费投入。为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县财政按政策要求和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配套和工作经费。
(三)深入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乡镇办场要组织业务骨干深入社区、走进家庭对城镇居民开展面对面、点对点的政策宣传工作,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好处家喻户晓。宣传部门要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宣传工作的重点,经常组织宣传报道,强化舆论导向,让农民充分理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优惠性,在全县营造&人人主动参保、大家共享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目标管理。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办场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乡镇办场和有关部门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按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开展优质服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业务流程,逐步推广和运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个人账户等基本要素的完整准确。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乡镇办场的实施进度、完成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及时掌握,认真解决,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和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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