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可否接触投标人还可以要投标人降中标价吗

四川省开展工程招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创新试点
本报讯 (记者 李梓溶)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我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明确对工程招投标开展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创新试点,部分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此举旨在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等问题。
《通知》明确指出,在绵阳、遂宁、南充、广安、眉山、阿坝、凉山等市(州)开展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创新试点,探索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围标、串标、违规评标、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等问题。试点市(州)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资质、实施能力、施工组织等要求,以及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合同条款和合同总价,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试点实施办法(细则)由试点市(州)制定,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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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关注更多环球微信公众号&  编者按 关于中标价格的问题,历来受到供应商的关注,近日,《政府报》记者在翻阅招标文件时注意到2014年重庆某家具项目,该项目采购需求量大,来自全国的多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招标文件中要求&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价均按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记者就该项目中采取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标价格执行第一中标人的报价&这一可能产生争议受到质疑的问题,采访了业内相关及部分家具企业负责人。
  业内观点
  观点A:
  招标文件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
  招标文件可以这样要求。
  招标文件是约定的法律文书,是要约邀请,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为要约,招标人的定标为承诺。
  承诺发出后即合同生效,我国立法对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即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
  根据《法》第三十二条,或者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目前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并没有对中标价格做出规定,因此招标文件中这样要求是可以的。
  观点B:
  执行第一名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价与法无据
  &第二、三名中标候选供应商的中标价格执行第一中标人的报价&这一做法是不可行且不合规的。
  执行第一名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价格与法无据,如果第一名的中标价格高于后两名,因为中标价格高于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以通不过政府采购审计。如果第一名的中标价格低于后两名,因为中标价格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排名第二、三名的投标人有权不接受。
  如果这样可行的话,极端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有意找一家投标人报低价,并让其排名第一,并要求排名第二、三名的投标人如果不接受,就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出现供应商进行质疑,本条不属于不合理条款,而是属于与有关法规相违背的条款,因此供应商可在任何时候提出质疑和投诉。
  当然,从有利于问题解决出发,宜在收到招标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观点C:
  排名靠后供应商的价格会高于第一名
  不合适。
  如果某项目采取,供应商排名顺序以投标报价由低到高列出,排名在后面的供应商依据自身生产成本和对项目的整体考虑来报价,投标价格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此排名相对靠后。
  如果强制执行第一中标人的报价使其作为中标价格是不太合适的要求。如果项目规模大,各供应商报价可能相差很大,如果强制执行第一中标人的报价作为中标价格是不太合适的要求。
  如果项目很大,一家供应商很难独立完成,可以选取多家供应商共同完成或者将项目分标段来完成。
  如果多家供应商共同完成,中标价可以由几家中标候选供应商协调后,以不超出报价最高供应商的报价来作为中标价格,但是没有过类似的经历。
  观点D:
  参数不同价格难统一
  对于单价不一样的货物,其他供应商按第一名的报价供货是不妥的。
  就最简单的一点来理解,定标是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参数来评审的,最终定标也是按照投标单位的技术参数来定的,签合同也要按照这个来签,任何人没有权利来改变参数。
  如此一来,第二名和第三名的参数和第一名是不一样的,如果硬要让按照第一名的价格来供货,就是人为的改变,显然不是很合理。
  观点A:
  合同价格应按投标文件设定
  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第一名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当招标人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的情况下,合同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第二名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价格亦是第二名的报价,而不是第一名的中标价。
  法律依据可以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观点B:
  法无禁止即可为
  目前《》里没有相关的规定,没有规定的情况遵循更高的大法精神&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个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这样的条款要求是合理的。当然,很多项目也不能单单依据来执行,比如军事类项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如果是军事类项目有这样的要求,应参照军事采购法规执行。
  观点C:
  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这样操作没有问题。法律法规中没有对于&第二中标候选人是否应该按照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作为中标金额&的条款。而且,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供应商参与投标、开标,就说明认可招标文件的要求,会对文件中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做。
  如果有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要求,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本版整理/刘诗扬 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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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招投标制度迎重大修改
评标委可直接确定中标人(图)
  近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起草形成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招标投标法》共有8项内容进行了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有2项内容进行了修改。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预示我国招投标制度将进行重大改革,此举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在招投标制度领域实施的重大变革。
  评标委可直接确定中标人
  此次修改草案中,对于招投标的中标过程规定进行重大修改。
  对于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草案新增规定: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对于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在原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后增设了一条: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修改草案中还对合同履行情况增设了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排名第一不一定中标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中,目前的规定是,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的,则应按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而修改后的内容为,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同时,对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要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说明理由。
  在对《招标投标法》第5条的修改中,加上了“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内容。电子招标投标被明确为未来一种正式的招标方式。
  创新节能环保考量加重
  在对招标法第19条的修改中,在保留原有“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的内容,加重了创新和环保在招投标中的考量力度。
  此外还将招投标法第24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招投标领域乱象亟待规范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在我国被广泛运用,在产生积极成效的同时,招标投标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用和滥用,严重扰乱市场、阻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最终导致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局面。
  招投标领域最为人诟病的问题就是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误使用。这导致投标人恶性价格竞争,促使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则采取偷工减料、高价索赔等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有的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等手段威胁招标人增加费用,从而获得额外盈利,这些做法对合同履行中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工期进度均会带来了巨大隐患,同时也将造成大量经济矛盾,拖欠工人工资、拖欠合同价款等纠纷的不断发生,必将影响社会稳定。
  据悉,财政部日前发布新版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暴露出来的“最低价中标”等问题进行了新的规定,要求对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
  据悉两个草案征求意见的截至日期为日。
  文件原文:
  关于《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起草形成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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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3 中国公路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Copyright &开标后。第一中标人和第二中标人放弃,第三中标人符合条件。但招标方要重新招标可以吗_百度知道
开标后。第一中标人和第二中标人放弃,第三中标人符合条件。但招标方要重新招标可以吗
竞标流程中有一项是:如果中竞标人放弃。依次取下一报价着为中标人。最终不得低于标底价。若只有一人报名竞标。那么标底价就为中标价,。那么第一和第二中标人都放弃第三中标人可以得标吗?这次就只有3家商店竞标
我有更好的答案
4,是否低于标底在评标阶段就已经审查了。“若只有一人报名竞标。那么标底价就为中标价” 违反招标投标法,具体那一条,自己去查。开标后资格检查? 能专业点吗?1、中标人是在评标结束后。实际的招标投标工作很少很少很少会这样做,导致不足3家投标人的,废标、“如果中竞标人放弃这是哪个学校老师出的题目。3,高于标底的直接被废除资格。5、“但招标方要重新招标可以吗“、开标后投标人退出的,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废标。依次取下一报价着为中标人。最终不得低于标底价”,如果项目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在已有中标人的情况下,不可以。违反招标投标法,具体那一条,自己去查另:你的这个项目应该是对某个标的进行 竞价,价高者得,出中标候选人名单,经过公示期,确定中标人。2、开标时少于3个投标人的,废标。开标后有投标人退出,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扣除其保证金,哪个投标人敢随便说退就退
是的。最后因为第一和第二竞标人竞标价格太高他们自己自动放弃,所以我想问现在第三个条件完全符合,可以作为中标人吗?
请看我说的第2点你的属于竞价,价格越高越容易中标,为什么会因为价格太高的放弃?因报价高而失去投标优势,是属于价格越低越有优势的招标项目,但是在你的问题里却用在 竞价,矛盾吗?其实我不想回答你的问题,但是看见如此的不专业,错漏百出,像是某个不专业的大学教授给招标投标专业的学生出的题目,完全是根据教授自己的理解来出题,与现行的招标投标法相关法规相违背,这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所以我说的几点是日常招标投标工作的基本常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的情况只是企业自己弄得商铺竞价拍卖,与招标投标无关,也不需要遵守相关法律,企业自主决定就可以。
采纳率:81%
一般是排名前三的投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基本上就是中标人,如果第一候选人因为种种原因退出就要看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般来说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要推荐中标候选人,依次后延。但能不能后延就要看招标方的意见。按你说的情况一共只有三家投标,第一名退出后第二名是可以递补中标的
第三个中标人是满足条件的。这是价高着得的。但是最后前2个中标人都放弃了。
我开始没看懂你的问题,如果是高价中标的话那你的项目是不是属于拍卖或者拆迁之类的。这类项目似乎不应该属于招标投标法的范畴。所以就看招标人自己的意向了。
如果单位不肯。要从新开始竞标。而且提高底价也可以吗?这还是要看招标人得意向啊。我们不能努力挣到吗
那就看你们和招标人沟通的情况了,估计招标人有自己的想法。
可以!主要还是看业主的意思
如果单位不肯。要从新开始竞标。而且提高底价也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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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人资格被取消,第二中标候选人合同价如何定?
公招中,第一中标人资格被取消,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合同价按第一中标价还是第二中标价?并请谈谈法律
我有更好的答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一中标人候选人资格被取消,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中标人即为第二中标首选人,当然应当按照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与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无关。
采纳率:67%
来自团队:
合同的标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二中标人的中标价格硬是投标文件所报价格
第一中标人资格被取消,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合同价按第是第二中标价,
依据是:《招标招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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