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欠薪问题案被告支付了欠薪还服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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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10起恶意欠薪典型案件
  近年来,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有力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商丘市两级法院连续开展了6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成效显著。仅2014年以来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7起8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36人。为进一步营造打击恶意欠薪犯罪的高压态势、增强用工单位和人员诚信守法意识,近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10起恶意欠薪典型案件。
  1.被告人徐中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夏邑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徐中科分别与某建设江苏有限公司和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负责承建两公司在夏邑县龙湖明珠的建筑工程。工程完工后,两公司分别支付给徐中科549528元和561624元工程款。徐中科领到工程款后,拒不支付司某等29名工人工资352351元,并关闭手机后躲藏起来。一审法院于日作出判决,认为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徐中科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2万元。
  2.被告人沈献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宁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被告人沈献宾与合伙人运某某经与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陵项目部经理徐某某协商,签订了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取得了宁陵县金顶双苑住宅小区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权。沈献宾组织农民工施工后,拖欠苗诗连等12人的工资报酬92045元,经宁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支付并逃匿。一审法院于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沈献宾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合伙人在本案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报酬,沈献宾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沈献宾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3.被告人赵文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文昌在民权县北关镇王公庄村承包王公庄文化艺术社区的建筑工程期间,拒不支付何某等十余名工人的工资269890余元。经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支付工人工资,造成恶劣影响。一审法院于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文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文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5万元。
  4.被告人张振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8月,被告人张振海在永城市丰庄未来城工地承包工程期间,用结算的工程款偿还自己的房贷,拖欠卢某等人工资9.15万元未支付。在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后,张振海采取躲避、藏匿等方法拒不支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振海支付了部分工资,并与工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一审法院于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振海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张振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支付了部分工资并与工人达成了协议,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振海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罚金1万元。
  5.被告人王海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海军承包该市太丘镇兴旺家园建筑工程的木工活期间,无故拖欠高某某等47名农民工工资69178.50元拒不支付。后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先后下发了《劳动保障责令改正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海军一直拒不履行处理决定,仍不支付工人工资,且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而逃往新疆。一审法院于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海军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海军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6.被告人洪龙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宁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洪龙珠在经营宁陵县龙珠运动制品有限公司期间,拖欠67名工人2014年3月份至5月份工资13万余元后逃匿,经宁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支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洪龙珠已全部支付67名工人工资。一审法院于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洪龙珠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全部支付工人工资,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洪龙珠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
  7.被告人吴举、张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日被告人吴举、张冲承包该市芒山镇卫生院家属楼土建工程。2012年年初起,被告人吴举、张冲一直拖欠工人工资未结清。日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二人将所欠40多人工资145427元交到监察大队。被告人未按决定书要求执行,且外出逃匿。日劳动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月17日将案件移交至永城市公安局。日被告人张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被告人吴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吴举、张冲拖欠的工人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一审法院于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吴举、张冲的行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张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支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吴举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冲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8.谢信国、江见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睢阳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和执行人申请,于日对谢信国、江见民涉16起案件、欠劳动报酬6万余元一案立案执行。执行期间,谢信国、江见民均长期在外,个人财产经执行干警多方查找均无线索。日,执行干警获悉被执行人谢信国已回到家中,经执行干警做工作,谢信国仍拒不履行清偿义务,法院依法作出对谢信国给予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谢信国被依法拘留15日后仍不履行清偿义务,态度蛮横。法院决定将16起案件的处罚措施分别予以实施,15天拘留期满后以另案对谢信国再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面对法院执行攻势和处罚措施的双重压力,被执行人谢信国最终表示愿意履行清偿义务,于日清偿了3起案件的债务2.9万元,并与其余申请人达成了还款协议。
  9.王如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睢县人民法院依据生效裁定和执行人申请,于日对王如一欠劳动报酬17000元一案立案执行。执行期间,王如一以在外地为由长期不予履行,故意躲避执行。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睢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将王如一从其躲藏的某窑厂抓获,并依法给予其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在拘留期间,王如一家人替其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该案执结。
  10.王继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和执行人申请,于日对王继业欠劳动报酬11950元一案立案执行。王继业接到执行手续后迟迟没有履行清偿义务,也没有主动申报财产。执行干警通过各种途径均未查找到王继业的可供执行财产,其本人也故意躲避法院执行。日,执行干警获悉王继业行踪,并将其控制。在王继业仍拒不配合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对王继业司法拘留15天、罚款3000元的决定。
责任编辑: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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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与法
应多部门联手打击与预防恶意欠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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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日起施行,这是我国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如何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如何正确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有待于进一步商榷。但打击与预防恶意欠薪行为,只靠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力量显得还有点薄弱,打击与预防此类犯罪行为,还需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联手行动。一、国内几起恶意欠薪案。(一)浙江遂昌恶意欠薪案。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冯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高消费活动。日左右,被告人冯某以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周某、姜某处以包清工的形式承包了位于遂昌县城的一幢综合楼主楼及附楼一楼大厅装修工程后,雇请潘某等95名工人进行施工,并于日至日间,分五次从周某、姜某处领取工程款人民币41万元。同年8月14日,被告人冯某在尚欠潘某等95名工人工资人民币元的情况下,擅自撤离施工场地,隐匿行踪。遂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遂昌县人民法院依潘某等95名工人的申请,先后作出“遂劳仲案字【2011】第64号”《仲裁裁定书》及“(2011)丽遂执民字第795号”《执行裁定书》,要求被告人冯某在规定期限内向潘某等95名工人支付工资,但被告人冯某仍以隐匿行踪的方式,拒绝向潘某等95名工人支付工资。日,遂昌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遂昌县公安局处理。被告人冯某在侦查期间及审查起诉期间仍未向潘某等95名工人支付工资。日至日,共计有140605元款项分7次存入冯某的尺度公司银行账户,该笔钱款均被被告人冯某用于日常开支。日,被告人冯某在杭州市临安市於潜街道红园假日酒店409房间被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闻潮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冯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于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同年10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沪公金刑移字【2012】2号”《案件移送通知书》将本案移送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管辖。被告人冯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与民工达成协议,已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民工的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元,数额较大,经遂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本院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支付部分工资,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闽北恶意欠薪案。欠下太多外债无力偿还,居然带着57名农民工共计22万元血汗钱恶意逃匿,拿这样的无良包工头怎么办?日,闽北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在建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孙某渠当场表示服判。日,孙某渠从南平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万晟工程项目部承包到万晟星城二区一期工程的泥水分部分项工程。2012年2月-5月,孙某渠所承包的工程部共雇57名农民工进行施工,6月21日,万晟工程项目部将57名农民工工资22.7794万元转账至孙某渠的银行账户,但是,款到账后,孙某渠并未将这笔钱如数发给农民工,而是当天携款潜逃。去年6月26日,57名农民工向建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该局经调查后,对南平市六建工程有限公司及孙某渠出具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孙某渠在收到责令改正书后,仍拒不支付工作报酬。6月28日,南平市六建工程公司根据指令书,为孙某渠垫付了57名工人的工资。8月25日,孙某渠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被抓获归案。主审法官介绍,孙某渠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予支付,触犯了相关法律。鉴于他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做出如上判决。(三)河南周口恶意欠薪案。孟某今年36岁,淮阳县人。2011年上半年,孙某承包了商水县练集镇一社区房屋建筑工程后,孟某和王某共同和孙某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协议》,转包了这个社区的工程。此后,孟某和王某带领朱某等60名农民工施工。检方指控,2011年8月,孙某支付给孟某和王某农民工工资款共计25.77万元,这笔钱由孟某掌管,但他并未足额发放,共拖欠工人工资13.0467万元。当地镇政府多次督促孟某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上访后,镇政府又让孙某催促孟某,但孟某拒不全额支付。检方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孟维河起诉至商水县法院。孟某供述,除了借给别人一部分,他还和王某请客送礼花了2万多元,剩余一些钱自己花了。日,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四)四川成都双流县恶意欠薪案。日,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被告人胡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胡某当庭认罪,表示不会上诉。2010年11月,32岁的胡某聘请20余名工人,在双流黄水镇某工地做景观园林工程。今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某从发包商处领到51万元劳务款,但他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20余名工人工资13万余元。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某在限期内支付拖欠的工资,但他拒不支付,并于当晚买了第二天飞往上海的机票,随后携妻潜逃。7月12日,胡某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经过协商,拖欠工人的工资由相关单位代为支付。(五)浙江平湖恶意欠薪案。日,浙江平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备受社会关注的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黄某,江西省新余市人,2005年向亲戚朋友筹借25万元在平湖创业,创业初期只有一条生产线。2010年,黄某创办的平湖市新艺箱包厂已发展到3条生产线,拥有职工70余名。2011年5月,因大客户所下订单骤减,该厂业务量急剧下降,经营陷入危机。为逃避支付职工工资,黄某产生收到应收款项后逃匿的想法。日,黄某收到应收账款28万元后,关闭手机,携全家逃匿。2011年11月,警方会同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找到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零陵服装批发商场卖衣服的黄某,并责令其支付所拖欠的职工工资,但黄某拒绝支付。主审法官李登峰说,此案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底曝光的3起恶意欠薪案例之一,社会影响很大。鉴于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判决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些企业主此前并不知道欠薪逃匿构成犯罪,黄某被追刑责,对一些不良企业主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二、对上述案例的评析。(一)第一起浙江遂昌恶意欠薪案,被告人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高消费活动。这个判决的缓刑部分,是量刑部分,而限制其高消费,是禁止令。对冯某下禁令的目的,旨在促使冯某还钱,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据我国《刑法》第77条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冯某敢于违反法院刑事判决书载明的禁制令,轻则法院可对其司法拘留、罚款,重则可取消对其的缓刑,将其收押到监狱服刑。(二)第二起案件,判决结果显然是对被告人孙某予以刑事惩罚,但孙某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却没有下落,比起第一起案件的判决,显然有所逊色。(三)第三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第二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接近,都没有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四)第四起案件的判决结果略显不足,原因是达到了为农民工讨薪的目的,所以,可判处被告人胡某缓刑。不过,这样的判决结果也可起到震慑犯罪的目的,这就看是否会起到震慑作用,如果起不到震慑作用,那么,判决就显得确实重了。(五)第五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第二、第三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接近,同样没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且量刑一年也起不到较大的震慑犯罪的目的。综上分析,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考虑立法本意,以为农民工讨薪为目的,围绕这个目的展开案件的判决,只要恶意欠薪者能给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对其的判决就从轻,可以考虑判处其缓刑。笔者赞同第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这个判决结果的目的是非常正确的,就是围绕为农民工讨薪的目的,符合立法本意。三、相关法条链接。(一)我国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三)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对“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同时还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的执行标准。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尚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四、对依法打击与预防恶意欠薪行为的思考。(一)恶意欠薪按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笔者认为,恶意欠薪案,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该充分运用这种制度,如果恶意欠薪者能如数归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公诉的建议。(二)司法解释应跟进。目前,恶意欠薪案涉及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还有待于进一步跟进。笔者认为,对恶意欠薪行为的量刑幅度应加大,达到足以震慑犯罪的目的。量刑幅度以农民工月收入的标准加倍确定量刑。比如,恶意欠薪一万元,农民工月收入为一千元,那么量刑标准按照一万元除以一千元乘以二,就是二十个月。拖欠的越多,量刑幅度越高。(三)判决结果围绕立法本意。立法本意是为了采取刑事打击举措为农民工讨薪,所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多做被告人及其亲属等的思想工作,督促他们还钱,从而对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而农民工也能拿到相关的工资。(四)国家相关部门应防患于未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我国的劳动监察部门,应动态关注辖区内是否存在恶意欠薪现象,并及时督促工头等给付农民工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予以高度关注,避免发生刑事案件。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也应做好普法工作。(鄂尔多斯市中院:乔四厚 马银伟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张静)
看了《应多部门联手打击与预防恶意欠薪行为》的人还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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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发布“期违法保健...当前位置:
拖欠62名民工工资拒不支付
包工头恶意欠薪被判刑罚
作者:刘金丽&&发布时间: 10:49:43
  工程结束后,包工头谭某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关闭手机、更换号码,逃往外地。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包工头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责令支付62名工人工资47万余元。
  2014年,谭某承包了北碚区某别墅及附属工程模板制作、安装、架体搭拆等工程项目。谭某组织安排民工施工,劳务费由发包方拨付给谭某,谭某再发给民工。
  2016年2月,发包方向谭某转账工人工资款共计人民币101万元。
  谭某收到该款项后,明知自2015年6月起拖欠工人工资,仍将款项用于归还欠债,并关闭手机,之后又更换手机号码并逃匿。
  2016年2月,重庆市北碚区人社局向谭某送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责令谭某于次日12时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谭某知悉后仍不履行。
  至案发前,谭某累计拖欠何某等62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
  2016年3月,谭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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