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遇的同时可否享受医疗

黑龙江省灵活就业者可参加职工医保,失业人员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工伤无人管 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28日,在《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之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对《社会保险法》中居民所关心的包括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六大&利好&方面给予了解答。&&& 基础养老金向国家级统筹过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黄迎新介绍,《社会保险法》涉及到养老保险制度的有三大亮点最能给受众带来实惠。&&& 首先,今后基础养老金将从现在的省级统筹向国家级统筹过渡。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基础养老金属于省级统筹,养老金逐步扩展到国家级统筹,对参保职工来说无疑是更有保障。&&& 其次,《社会保险法》规定,今后将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也就是说今后在对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管理过程中,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再次,《社会保险法》还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这是一个新的待遇项目,也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进步。&&&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医保&&&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率会因此得到极大提高。其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共同构成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城乡的各类居民都覆盖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之内,实现医疗保险全民覆盖。&&& 其中,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强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未成年人、大中专学校学生、老年人等非从业城镇或农村居民,则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业人员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方面也有一项突破性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且,失业人员不用自己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笔费用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据了解,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职工在失业期间由于无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仅能申领医疗补助金。但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非常有限,失业人员承担医疗费用的能力较弱,难以保障失业期间的基本医疗需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给予失业人员必要的医疗补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 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我省事业单位职工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直是大家关心的话题。《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即将全体职业人群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目标是清晰的。&&& 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参保范围扩大到所有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今年2月,省政府发出通知,要求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3%至0.5%缴纳工伤保险费,我省近100万名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工伤无人管 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现行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社会保险法》还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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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都有哪些类型
17:12&&来源: |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
  1、 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医疗期或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1)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 工伤津贴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最低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5%.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3、伤残待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按其伤残等级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 伤残抚恤金-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五&&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1级为 24个月伤残职工本人工资;2级为22个月;3级为20 个月;4级为18个月;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鉴定为7-10级,职工本人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4)在职伤残补助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后,伤残职工工资降低,为补偿伤残职工所受的工资收入损失,由企业发给其工资补助待遇。其标准为伤残职工工资降低部分的90%.伤残职工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5)易地安家补助费-工伤职工易地安家的,发给6个月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职业康复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包括:(1)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按月发给;护理等级是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3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2)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5、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包括:(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和孤儿:40%;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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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欢迎走进儒思微学堂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内容是“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可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我国的社会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地完善,他对劳动者对参保人员的保障的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那么此时参保人员也越来越加关注自己所能得到哪些社会福利,甚至他会积极的去争取各项福利待遇,我们说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逐渐提高是件好事,但是提升之后所有的想法,是否都是正确的那,我们今天案例中出现了这种情况我们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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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能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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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是专门针对职工的一种保险待遇,要想享受,必须先对工伤进行认定和鉴定。只有确定了是否属于工伤范围以及属于哪一级工伤,才能最终确定相应的待遇。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工伤职工能享受哪些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部分,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待遇、工亡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1)工伤用。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费用支付也是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一般采用限额支付方式。2.伤残待遇伤残待遇包括、、生活。(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补助金。一至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24~6个月的本人。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并办理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的。(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3.其他待遇其他待遇包括伙食补助、外地就医差旅费、停工留薪待遇等。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4.工亡待遇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职工家属可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2)丧葬补助金。工伤职工家属可领取专项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其标准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按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具体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知道,工伤待遇一般是由四部分组成,即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和其他待遇。但其中每一项的相关待遇都是根据工伤职工的受伤情况而确定的,同时因为每个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即使是两个职工所受工伤完全一样,要是他们在不同的两个地方,则最后能享受的工伤待遇也会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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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劳动工伤律师
律所:江苏无锡万仕邦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
擅长劳动工伤
律所: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梁溪区
擅长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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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是在工作期间遭受了伤害,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然后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但是很多人却不知道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如何算的。因此,律师365小编就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作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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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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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为什么本市工伤认定申请要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管辖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单位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办法》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但在具体实践中,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往往存在一地注册、多地经营等现象,容易引起管辖上的混乱。为避免因管辖不清导致工伤职工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的情况发生,本市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管辖唯一性的要求执行。本市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中事业单位以单位法人登记证所记载的住所为准,企业以营业执照所记载的住所为准,具备用工资质的企业分支机构按照该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场所为准,其他类型用人单位均以单位登记成立相关证书载明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为准。
二、在本市注册登记、但住所地在外省市,或者未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已经批准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使用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可向本市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本市工伤认定实践中,用人单位注册、管辖、参保情况比较特殊所带来的工伤认定管辖问题一直存在。比如登记地和参保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本市司法系统在外地的劳改农场,或住所地在外省市、但已经批准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梅山钢铁等单位,如果一概以用人单位注册地为依据确定工伤认定管辖地,会出现异地(跨省市)认定,这样既不利于保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行政风险。因此,《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此类单位使用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当向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在注册地和本市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在沪施工单位,其使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且申请人要求在本市进行工伤认定的,是否可向本市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为了方便此类人员的维权,《通知》规定,在注册地和本市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在沪施工单位,其使用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且申请人要求在本市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向项目施工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本市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未作过规定。但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本市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其在原单位发生事故伤害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保障此类人员的合法权益,《通知》规定,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或者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可以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如何把握工伤认定审理中伤病关联性确定的问题?
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对事故伤害部位原有疾患可否认定为工伤部位,或事故可能引起的身体其他部位、器官疾患加重等伤病的关联性判断,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均未涉及。为了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基金的安全,并有效降低行政风险,《通知》规定,区县人社局在工伤认定审理过程中,对申请人要求认定的工伤部位与事故伤害部位有争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伤病关联性的鉴定结论,申请人不提供或者确实无法提供的,区县人社局可以咨询区县劳鉴委,并根据专业鉴定机构、区县劳鉴委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咨询意见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由谁承担?已经确认由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单位还需要承担护理费用吗?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经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者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鉴委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并根据生活不能自理程度享受了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再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用人单位不再承担护理责任。
七、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结论改变的待遇如何调整?
工伤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复查鉴定结论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其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如:
伤残5级的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等级提高到伤残3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但按伤残5级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伤残10级的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的等级提高到伤残9级的,按伤残10级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但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按伤残9级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复查鉴定结论改变的工伤人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何不作调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人员负伤时肢体或生理受到损伤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故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改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九、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县工伤认定部门是否应当受理?
由于某些职业病具有较长潜伏期的特性,往往在从业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据此,《通知》赋予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人员,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责任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区县人社局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费用由谁承担?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经认定为工伤的人员,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责任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责任单位分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纳入责任单位浮动费率的考核范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责任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人员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其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如何确定?
尚未退休工伤人员
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
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市人社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计发
已退休工伤
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养老金就高确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尚未退休工伤人员
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
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计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低于《实施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已退休工伤
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养老金就高确定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
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退休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
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经认定、鉴定为伤残1-4级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何处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经认定、鉴定为伤残1-4级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如下情况分别处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由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责任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5年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责任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不足15年的,补足至15年。
十三、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关系能转移吗?如何办理转移手续?为了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工伤责任,防止相互推诿,更好地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权益,《通知》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后,经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人员三方协商一致,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体由劳务派遣单位变更为用工单位的,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可以转移至用工单位。具体手续由用工单位持工伤认定书、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况说明及用工登记材料等到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
十四、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或注销后工伤人员待遇如何处理?为了确保工伤人员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使权益受到影响,《通知》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对其相关的待遇问题作了进一步分类处理:一是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不足15年的,补足至15年。二是伤残5级及其以下的工伤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按《实施办法》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三是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失去享受条件时止。
十五、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征地养老待遇的因工死亡人员的近亲属可否列入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范围?如何享受待遇?考虑到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征地养老待遇水平相对比较低,从充分保障因工死亡人员近亲属权益的角度出发,《通知》明确因工死亡人员的近亲属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征地养老待遇的,可以列入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其享受的上述待遇水平低于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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