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向我父亲借钱,那个需要借款合同代书遗嘱需要见证人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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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治
时间: 14:28:20
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那么,借款合同的“见证人”要注意哪些事项?
  近日,奈曼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纠纷案件。宋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一直相处的很好。2014年宋某开了一个装修公司。因承揽一装修工程,宋某要向某装饰材料公司购买16万元的装潢材料,付款时因钱款不足,宋某为该公司出具了欠款8万元的书面借据,王某为其,宋某在借据人处签名、王某在借据保证人处签名。后宋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还款期届满后,韩某下落不明,装饰材料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庭审中王某辩称上的文字被他人篡改,自己签名时欠据上并没有保证人三个字,是原告后填上的,当时是基于朋友义气,碍于面子才在欠条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的。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无论是以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签名的,都必须在其姓名前注明身份或明确约定,否则将承担约定不明确、或相应的。被告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作为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签字与借款人签字在法律上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王某在亲笔书写的上签名时,应看清自己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如作为见证人,其在签名时完全可以注明,而在本案中,王某在保证人处签名,表明了其担保责任。王某一直以自己是见证人的身份提出抗辩,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明自已是见证人的任何证据,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王某承担了保证责任。
  承办法官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虽然作为见证人签字,一般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必须注意,在签字时应表明&见证人&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紧挨着签下自己的名字,否则事后可能被他人在签名前添加&借款人&、&担保人&、&保证人&等字样,当签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仅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就可能被判决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
  (原标题:做借款合同的&见证人&要谨慎)
A如果确定的说,一般合作建房无效,当然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外,如果是集体土地就应该谨慎。
A您好,可以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如果是代书遗嘱需要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果是自书遗嘱则不需要。
A不可以。。。。。。。。。。。。
A要找到相关证据,有证据才有话语权。
A找原房主交涉要求办理过户。。。。
A只要有处分遗产性质的文书都算遗嘱,但是这个情况应该是无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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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推荐:民间借贷的7个典型问题、8大坑人陷阱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但是,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
  典型问题
  1、仅凭借条难以完全证明大额现金的借贷
  【案例】许某持借条要求黄某返还100万元借款,但黄某称,许某实际上并未交付这100万元。庭审时,许某对这笔借款形成的原因、款项的来源,以及交付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实的陈述均存在明显疑点,最后,鄞州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数额较小的现金出借和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都被认定借贷事实存在。但如果出借金额较大,而借款人又提出异议,且有一定依据,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大额现金。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在交付现金后,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通过转账方式出借的,应保留银行的转账凭证。
  2、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案例】柳某向徐某借款500万元,在徐某交付了这笔钱的当天,柳某就向其预先支付利息28万元。此后,双方因利息如何支付发生争议。法院认为,徐某在交付借款当天即收到利息28万元,只能认定其向对方实际交付借款472万元,利息也应以此为基数计算。
  【说法】在现实生活中,借款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大量存在,但根据相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
  【案例】祝某向江某借款6万元,但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因祝某逾期未还款,江某起诉,要求祝某返还本金并按央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法院判决未支持江某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请求。
  【说法】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4、逾期利息按银行基准利息计算
  【案例】夏某向朱某借款20万元,未按约定日期归还。法院认为,夏某逾期未返还借款,给对方造成利息损失,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支付给对方。
  【说法】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违约责任的,逾期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
  5、自愿支付高息,法院不予干预
  【案例】蔡某向叶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蔡某在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后,不愿再支付,并拒绝归还本金。叶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返还本金并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虽超出法律规定,但蔡某以前自愿按3%标准支付的利息法院不予干预。此后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予以支付。
  【说法】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已自愿给付,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不予干预。
  6、见证人在借款人处签名应承担责任
  【案例】于某由马某介绍,向周某借款,马某、于某均在借条的借款人栏处签名。于某到期未还钱,周某起诉两人,要求互相承担连带责任。马某答辩称其仅作为见证人签名,而非担保人更不是借款人。法院认为,马某、于某共同为周某出具借条,并在该借条借款人栏后签名,认定两人为共同借款人,两人均应承担还款责任。
  【说法】在民间借贷中,为了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当事人常常要求有人证明。如果仅是借款的见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必须注意,此时,其在借条中应明确注明自己是“见证人”,如果把名字写在“借款人”或“保证人”一栏,相应责任难以避免。
  7、借贷双方可依法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
  【案例】李某与方某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曾约定海曙法院为管辖法院,但此后李某却把方某起诉至鄞州法院。鄞州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海曙法院为管辖法院,且双方签订合同的地点在海曙区,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海曙法院管辖。
  【说法】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八大陷阱
  借条,大概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法律文书之一,但是借条怎么打、什么样的借条隐含法律风险、如何避免在民间借贷中因为借条形式内容的不当而造成损失,却很少有人研究。大致归纳起来借条陷阱大致有八种: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律师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律师提醒: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
  (三)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律师提醒: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律师提醒: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律师提醒:写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律师提醒: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律师提醒:将借据遗失一事明确载明。
  (八)借条不写利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
  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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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问题政策解答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助学体系,即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简称“奖、贷、助、补、减”)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特别是自1999年以来,国家推出了国家助学贷款,与以往的助学贷款相比,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需要担保,只需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且介绍人和见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最大限度便于学生申请贷款。现将有关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解答如下。  问: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答:(1)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使经济较困难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
  (2)是国家为了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3)进一步完善了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缓解了高校资助经费不足的矛盾。
  (4)帮助学生树立了自立自强观念,鞭策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有力地推动了高等学校学生素质教育的改革。
  (5)为公民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提供了社会保障机制。
  问:国家助学贷款由哪些银行负责承办?其贷款的性质是什么?
  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其贷款性质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银行贷款业务管理。
  问: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范围和规模如何?
  答: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为使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八个城市进行了试点;从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均能申办国家助学贷款。
  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四定”、“三考核”措施,以确保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及时获得贷款。
  问: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6)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学生个人可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是多少?
  答:由于各学校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和各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同,学生贷款的最高数额也不完全相同。按现行政策规定,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数额。
  问: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有多长?
  答: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问: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现行年利率为:
  (1)六个月(含)以内:5.04%(2)六个月至一年:5.31%(3)一年至三年(含):5.49%(4)三年至五年(含):5.58%(5)五年以上:5.76%问: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是怎么回事?答: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个人负担。
  问:学生到哪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答:银行不直接受理在校学生的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天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向学校的指定部门(一般为学生处)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问:国家助学贷款为什么称作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
  答:国家助学贷款是大学生凭自己的信用申请的贷款,毕业就业后逐步归还贷款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基础是学生的个人信用,是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在学校提供贷款介绍人和借款学生自行提供见证人,以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发放的助学贷款。
  问:信用助学贷款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贷款方式相比,有何优点?
  答:学生办理保证担保贷款需要提供保证人担保,办理抵押和质押担保贷款需要以房产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学生办理信用助学贷款则不需要担保,只需要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以个人信用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且介绍人和见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问:什么人可申请信用助学贷款?
  答: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大学生一般发放无担保的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既可以发放信用助学贷款,也可以发放担保助学贷款;对法定监护人一般发放担保助学贷款。
  问:对在校大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有何要求?
  答: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借款学生必须提供两名贷款见证人。
  问: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介绍人是指什么?
  答: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问:国家助学贷款中的见证人是指什么?
  答:见证人是指与借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学生的家长、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或同班同学等),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贷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问:在校大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由介绍人和见证人提供的证明;在校期间学习认真、品德优良。
  问: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答:信用助学贷款应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要求借款学生做出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提供最新通信方式的承诺。
  问:借款学生违约时,贷款银行采取哪些处罚措施?
  答: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是有效防止借款人违约的重要措施。贷款银行对违约的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贷款银行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法律责任。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不提供工作单位和通信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问:学生在借款期间,需要调整贷款数额或中止贷款,应该如何解决?
  答: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一经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手续。
  问:借款学生所在学校如何协助贷款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答:借款学生所在学校要加强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毕业去向和其他有关信息,并将学生的借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在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中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要对学生加强信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借款学生所在学校应及时通知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对被学校开除、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的借款学生,借款学生所在学校应立即通知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协助银行督促学生或学生的父母(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
  问: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1)各普通高等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初审。
  (2)高等学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贷款中心设在教育部,负责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事务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事务管理工作)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
  (3)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贷款申请额度后,报送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5)经办银行对收到借款学生办妥的借款手续审查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经办银行按贷款合同编制放款通知书,通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
  问:国家助学贷款是如何领取发放的?
  答: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所贷学费、住宿费贷款分年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每年发放10个月,可采取按年一次发放或按月发放的办法。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学生在贷款银行的银行卡或在储蓄所开立的活期账户。
  问: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有何规定?
  答: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学生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欠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不计复利。
  问: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可以办理展期?
  答:借款学生确实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展期是指:贷款到期后,本金不能归还,又申请续贷),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
  问:贷款银行如何收回借款学生偿还的贷款?
  答: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手续。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自动从账户中扣收。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向借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问: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银行、借款学生及其所在学校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借款学生毕业后,学校将借款学生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书面通报经办银行。借款学生也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等变化情况。借款学生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借款合同中的要求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贷款担保等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依法追偿贷款。
  问: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外地如何还款?
  答: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经办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银行也可与借款学生工作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问:什么情况下,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答: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2)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3)借款学生未按合同偿还学生贷款本息的;(4)借款学生中途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7)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问:为什么说信用是当代大学生的立身之本?
  答:国家助学贷款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借自己的信用申请的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大学生跨入社会的第一笔信用记录,国家积极鼓励大学生使用信用贷款完成学业,同时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教育大学生维护个人信用。在维护个人信用的基础上,今天的大学生还肩负着改善整个国家信用状况的历史使命,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知识将直接影响中国信用体系的实施和发展。因此,强化当代大学生的信用教育,无论对于大学生个人还是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信用是当代大学生的立身之本。因此,大学生要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认识到背信违约的危害,做诚实守信的模范。
  问:现行政策都采取了哪些防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措施?
  答:(1)利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收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个人情况的查询;(2)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3)公安部门将首先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公民身份证,实现身份证号码终身惟一化,并协助银行查找违约借款学生工作和居住地址;(4)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并纳入电子化系统管理,实现学校、银行间联网;(5)在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等信息;
  (6)各用人单位和银行、海关、出入境管理等单位在录用、发展新金融业务、出入境验放等业务时,应查验银行、教育系统发布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
  问:“四定”、“三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为落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提出的“要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向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发放贷款”的要求,在总结国家助学贷款开办以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于2002年2月出台了“四定”、“三考核”政策。
  (一)定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本辖区内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院校(以下简称贷款学校)。申请贷款学校限于全日制本专科生(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所在的普通高等院校。
  (二)定范围。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申请贷款学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三)定额度。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各地区具体比例,由省级教育部门、银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水平和学生申请贷款情况研究确定。教育行政部门和申请贷款学校按照本地区确定的比例和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贷款数额,根据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经济状况和贷款需求,具体测算确定各申请贷款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需求额度,并及时通知贷款经办银行。
  (四)定银行。由各申请贷款学校自主选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基层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目前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协议的银行原则上不再变动;尚未选择经办银行的申请贷款学校要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经办银行,“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城市的商业银行要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这项工作。”
  “三考核”。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与教育行政部门要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发放金额,对考核情况要按月分折,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协调解决。
  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出台后,原学生贷款制度是否继续执行?
  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在宣传、组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同时,仍要继续执行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有关学生贷款制度的规定。
(教育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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