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救援队队员信息在出任务时受伤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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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专业救护队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专业救护队建设与管理,提升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救护队(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焦化)以及其他专业救护队)的建设、管理和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业救护队建设指导思想是对党忠诚、纪律严明、平战结合、业务精良、整合资源、服务社会。
第四条 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省专业救护队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专业救护队所属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救护队的检查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专业救护队负责本单位、化工园区、指定区域、协议服务单位等责任区内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六条 专业救护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每3年向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一次考核认定材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救护队是指具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并通过省级及以上行业监管部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在允许范围内从事救援工作的队伍。
第二章 专业救护队建设
第八条 专业救护队遵循&政府牵头、企业运作、统一管理&的方针,其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九条 各市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专业救护队数量、分布及规模等情况,制定专业救护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大中型企业应组建专业救护队,有条件的可单独组建,也可联合其他企业合作组建。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组建的,应与邻近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援协议。
第十一条 专业救护队应严格依照《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细则》进行等级评定。矿山救护队达到三级以上方可参与事故救援,达到二级以上可以承担矿山救护队队员培训工作,达到一级可以参与或承担有关国际交流工作;危险化学品救护队达到三级可以独立负责本企业(含协议服务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任务,达到二级可以负责园区应急救援任务,达到一级可承担园区外指定区域应急救援任务和救护队员培训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专业救护队管理
第十二条 专业救护队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指战员管理、接警出警、现场检查、教育学习、科目训练、培训演练、救援总结、内务管理、装备维护保养和奖励处罚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专业救护队应将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岗位。各岗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各类工作记录台账,保证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专业救护队各级指挥员均实行持证上岗制,经过相应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救护队员培训合格证书需经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审核,并按规定定期培训复审。
第十五条 专业救护队应科学、规范的制定年度、月度和日常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结束要考核。适当加强对指战员救援作战心理适应性训练,培育良好的现场救援心理素质。
第十六条 专业救护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第十七条 专业救护队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单项演习训练,每年组织一次救援技术竞赛和综合性演习,定期熟悉签订救援协议的企业环境、关键岗位和路线。
第十八条 专业救护队设立值班备勤制度,24小时不间断值班,时刻保持救护队战斗准备状态。任何人不得随意调动救护队伍、救援装备从事与救援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专业救护队接到出警救援任务时,应迅速出动,并立即向所在地及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地点、事故性质、出动时间、出动人数和后备力量。救援结束后,应在7日内总结本次救援工作并报有关市级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跨区域参加事故救援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协调。
第二十条 专业救护队每年应至少对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自评,提出进一步改善的计划和措施。
第四章 专业救护队装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救护队应根据责任区内的事故特点和事故风险评估结果,建立配全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救援装备、物资器材。
第二十二条 专业救护队救援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时淘汰、更新落后装备,确保救援装备性能可靠。
第二十三条 专业救护队应安排专人负责救援装备。装备器材应定位放置,摆放整齐,不准挪作他用。各类装备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定责任人、定维护内容、定维护时间,确保救援装备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第二十四条 专业救护队员应当熟悉个人配备和使用的救援装备,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救护队应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救援装备在使用前必须严格按技术要求进行验收,新装备应当组织规范的安全操作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五章 专业救护队考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为全省专业救护队的考核认定机关,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为本辖区专业救护队的初步考核认定机关。省级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全省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市级应在省级检查验收前组织一次初步检查核查,并出具初检意见。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考核认定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组织机构及队伍情况;管理机构和专职救援管理人员配置文件(复印件);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
(三)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料(有效证书复印件),救护队队员培训考核情况;
(四)专业救护队资产、主要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情况;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有关证明材料;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情况简介;
(五)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并开展考核认定。
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机关认定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质量标准化等级证书。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考核认定机关应当加强对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取得证书的专业救护队信息。
第六章 专业救护队保障
第三十条 所属单位应保障专业救护队投入和运营经费。
第三十一条 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将专业救护队建设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专业救护队实行有偿服务制度,通过签订救援协议,为企业提供有偿救援服务,所收取的救援服务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专业救护队员工资应不低于本地区企业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与一线特种作业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救护队应为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并每年组织一次身体检查。
第三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采用捐赠等形式参与救援事业。
第七章 专业救护队事故救援
第三十五条 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负责调遣专业救护队参加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需要调遣专业救护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应通过依托单位调遣,同时报告省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依托单位调遣救护队参加本单位及所服务企业应急救援或其他救援活动时,应报告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其他单位需要专业救护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报请有相应调遣权的单位调遣。
第三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调用专业救护队以及借用或者征用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等产生的费用,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十条 专业救护队员在事故救援中受伤、致残、牺牲的,按照社会保险、伤残抚恤、申报烈士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 专业救护队及队员在事故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属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取得证书的专业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核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暂扣证书:
(一)因违章指挥、违规作业造成专业救护队员伤亡的;
(二)实施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三)在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达到专业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要求或在考核验收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项的;
(五)其他原因责令限期整改的。
第四十三条 取得证书的专业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核认定机关吊销证书:
(一)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证书的;
(三)暂扣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条件的;
(四)其他原因责令吊销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非煤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细则
2.危险化学品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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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一公司职工,受委派到别的公司协助生产。一天休息时,他在上宿舍楼的过程中摔骨折,坚称自己是在出差过程中受伤,应算工伤。这究竟算不算工伤呢?近日,掇刀区人民...
受单位委派到别的公司协助工作,在休息日摔伤,这算工伤吗?
  我市一公司职工,受委派到别的公司协助生产。一天休息时,他在上宿舍楼的过程中摔骨折,坚称自己是在出差过程中受伤,应算工伤。这究竟算不算工伤呢?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奇特的工伤争议案件。  20多岁的小罗是荆门一公司职工。今年3月15日,公司派遣小罗和另一职工小吴到有业务往来的湖南一公司协助生产。当月21日是星期六,湖南公司没有安排小罗工作,小罗按例休息没有上班。当日19时许,小罗在湖南公司宿舍楼上楼时在楼梯口不慎摔倒受伤,后被同事小吴送至当地医院治疗,次日转到荆门市二医治疗,被诊断为右锁骨骨折。  4月16日,小罗向荆门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受理后向小罗所在公司调查。其公司按期提交了考勤表,证明小罗事故当日未上班,不属于工伤。次月,该局认定,小罗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  小罗不服市人社局的认定结果,依法向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坚称,自己是因工出差,因工作原因在公司指定地点住宿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其在此工作地点发生意外受伤是在正常生活所需要的范围内,其受伤时没有做偏离工作任务的事情,因此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工外出(或出差)是指职工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其接受的是本单位的管理。小罗被公司派遣到湖南的公司协助生产,其需按照湖南公司的要求工作并接受其管理,这属于工作外派,而不属于因工外出(或出差)。小罗在湖南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和生活是相对稳定有规律的,其正常的非工作日的休息时间不能视为工作时间;因其受伤时间是在休息期间,湖南公司并未安排工作,故其受伤不是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将个人生活所需的诸如走路、吃饭、睡觉等活动宽泛延伸理解为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小罗也没有证据证明受伤是因工作原因所致,故其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的情形,不能以此为据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驳回小罗的诉讼请求。(记者汪兵洋 通讯员丁媛媛)  原标题:  受单位委派到别的公司协助工作,在休息日摔伤,这算工伤吗?  非因工外出也非工作时间,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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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救援队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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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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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救援队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商业系统红十字会:
加强红十字救援队建设是适应灾害频发、减轻灾害损失的迫切需要,是完善中国红十字会应急体系建设、提升救援能力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红十字救援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公众生命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组建和发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紧急救援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志愿服务,一专多能;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政府的支持下,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全面推进救援队组织体系、工作机制、预案制度、物质装备、保障机制等各项能力建设,逐步形成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红十字救援队体系。
二、主要目标
经过五年左右时间的努力,使我会救援队能力得到全面提升。依据红十字会的特色和优势,重点建设赈济、医疗、供水、大众卫生、心理、搜救、水上救生等各类救援队伍,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红十字救援工作新格局。
重点加强国家级红十字救援队建设,将总会的医疗、供水、大众卫生救援队打造成训练有素、装备良好、可独立承担国内及国际重大灾害救援任务的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应急队伍。
灾害多发省红十字会结合当地灾害特点和能力,至少建立一支省级红十字救援队,能够独立开展省内救援任务,逐步推进地市、县级红十字救援队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重点加强国家级红十字救援队建设
总会将发展救援队作为救灾工作的战略转型和突破,将救援队建设纳入“十二五”彩票公益金项目五年规划,并积极争取国内外支持,大力发展总会救援队。未来五年,要继续加强救援队标准化建设及装备更新、人员培养、政策支持等方面工作,力争将供水、大众卫生、医疗等救援队打造成训练有素、装备良好、可独立承担国内及国际重大灾害救援任务的具有特色的红十字应急队伍。
(二)全面推进省级红十字救援队建设
省级红十字会要根据本省(区、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自身能力,吸纳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志愿者或依托现有的红十字医疗机构、团体会员单位等成立救援队,通过标准化的培训及配备相应救援设备及装备,打造若干支精通业务、运转高效、勇于吃苦的专业救援队伍,积极参与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工作。对于灾害多发省份要成立省级赈济救援队及医疗救援队,亦可结合自身能力和需求,根据总会提供的救援队建设标准建立其他种类的紧急救援队。救援队的建设应首先满足本地救援需求,在经验积累和实力增强的基础上可逐步扩大规模,开展跨地区救援,条件允许的队伍可申请加入总会救援队序列参与国内或国际重大灾害救援。
(三)逐步推进地市级、县级红十字救援队建设
地市级红十字会要根据自身实力,依托现有的红十字医疗机构、团体会员单位等资源建立紧急救援队,配备基本的救援设备,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其他种类的紧急救援队。基础较好的县级红十字会根据自身条件,可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救援队。各级红十字会要有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救援队的建设和发展工作,制订救援队建设方案,细化队伍职责,加强救援队业务演练,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应急能力。
四、保障措施
救援队伍的建设涉及到资金、设备、人员、制度、政策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省应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一)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各级红十字会是推进红十字救援队建设和发展的责任主体。省级红十字会负责本省范围内各级红十字救援队建设规划,确定救援队的布局和规模,强化支持政策的研究,加强对救援队建设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要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救援队建设示范工作,不断提高救援队管理水平,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推进本级红十字救援队组建工作。
(二)加强救援队人才建设
各级红十字会要本着志愿服务、专兼并举的原则,建设以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专业志愿者为主体的救援队伍,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争取公开招募的方式,建立救援人才数据库,志愿者实现信息化分类管理,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及团体会员单位、冠名医疗机构的作用,形成合力,开展好灾害救援工作。
(三)不断深化救援队制度建设
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将红十字救援队部署与本级应急预案紧密结合。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特别是多部门、多种类救援队的联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本领、及时发现问题,不断修订和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制定应急救援宣传方案,努力使红十字救援队成为我会的品牌项目。
(四)切实落实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红十字会要将救援队经费列入预算,采取政府补助、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救援队伍经费渠道。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红十字救援队的工作经费、应急培训、演练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加大筹资力度,设立救援队专项筹资项目,为救援队募集相关经费。
(五)完善安全保障和激励机制
认真研究解决救援队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协调落实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等保险,以及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的免交过路费等政策措施。要加强安全保障方面的投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和设备,最大限度地保护各类救援行动参与人员的安全。建立对救援队员的奖励机制,对在救援队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红十字会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提高其参与救援队建设工作的积极性。
在救援队建设发展过程中,各级红十字会要与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强沟通,要纳入政府应急体系,在演练、实际救援工作中密切合作,切实发挥好在政府应急救援领域的助手作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当前位置: &&&&&&
上湖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方案
日期:日&&作者:&&字体:[] [] []
上湖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公安部关于加强市级综合性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的有关规定和省、宜春市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应急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建设目标。按照文件要求成立上湖乡应急救援队。建设一支除承担灭火执勤任务以外,同时承担突发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交通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恐怖袭击、突发性群体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任务,同时做好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抢险救援工作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
二、队伍建设
依据省、宜春市和高安市有关文件精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上湖乡人民政府是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上湖乡应急救援大队依托上湖城管队组建,乡长担任总指挥,城管队长担任队长。
三、指挥机构
成立上湖乡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乡长担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副总指挥。指挥中心负责制作全乡各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了解掌握全市易发灾害事故的特点、规律,收集掌握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处置能力及状态,并受理报警,根据灾害事故情况报告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到指挥中心,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发布、调集乡属相关单位及救援物资前往灾害地实施救援,组织各种灾害事故的演练工作。
& &四、组织指挥
应急救援队充分发挥电信移动等无线通讯等技术手段,做到指挥调度统一协调无缝链接、运转高效。当上湖派出所和社会其他联动部门及单位协同作战时,由上湖乡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五、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根据我乡实际,由相关单位牵头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可由相关牵头单位结合现有力量组建,也可依托相应企事业单位力量组建,在人员数量、素质和装备水平上满足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按省、宜春市和高安市要求重点成立以下五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一)组建防汛抗旱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由水管站牵头,队伍人数22人,要组织人武(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建成乡防汛抗旱队伍。要配备必要的如大型机械、运输车辆、水泵、水上救生设备、通信设备、编织袋、队员防护用品等队伍装备,以及满足防汛抗旱应急所需。防汛抗旱重点地段的村(居)委会,要组织本辖区居民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建村级防汛抗旱队伍。各村防汛抗旱队伍要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有关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好汛期巡堤查险和险情处置,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合理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
(二)组建森林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由林业站牵头,队伍人数22人,要组织本地、本单位和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切实加强森林扑火装备配套,要按队员数量配齐防护装备,并积极开展防火灭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
(三)组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地质灾害应急专业队伍由市国土所牵头,队伍人数15人。主要任务是参与各类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控,开展防范知识宣传,隐患和灾情等信息报告,配合指挥部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重点村(居)、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单位,要在国土部门的组织下,明确参与应急队伍的人员及其职责,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培训。
(四)组建卫生和食品药品应急专业队伍。由卫生院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牵头,队伍人数15人。卫生院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要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在现有医疗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卫生专业应急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如现场工作设备、现场检测检验装备、常用药品储备、现场生活及后勤保障装备、医疗救援设备等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培训、演练活动。
(五)组建动物防疫和农作物灾害应急专业队伍。由兽医站牵头,队伍人数5人。由林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建立由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人员和农作物灾害防疫人员及有关人员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灭杀器具、灭杀药品、检疫检验设备、队员防护、运输工具等应急装备。具体负责家禽牲畜、野生动物、农作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所需的设施设备建设及疫苗、药品、试剂和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提高应急能力。 
六、基层应急队伍管理体制和保障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基层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是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队伍建设,主要领导亲自抓,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加强综合性应急队伍和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保本地、本系统处置突发应急事件的需要,在队伍数量、装备水平上要满足突发事件所需。公安、人武、国土、农办、民政、教育、城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管站、林业、安监、环保、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要明确推进本行业的具体措施,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进基层应急队伍组建工作。
(二)完善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各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集结到位,在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应急管理机构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由党政办牵头,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与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及装备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各类队伍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三)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努力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建立群防群治队伍体系,加强知识培训。鼓励各类志愿者组织在工作范围内充实和加强应急志愿服务内容,为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应急志愿服务提供渠道。各相关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纳入应急救援队伍。
(四)加大应急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力度。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的装备配备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及要求。保证器材装备完好率,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紧急调用、征集、补偿机制。
(五)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相关政策。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基层应急队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落实基层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保险等政策措施。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参加基层应急队伍,完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制订应急救援队伍装备标准并配备必要装备。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开展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推动我乡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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