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上海亲和源养老院院是一样吗

法院判养老院担七成责任
楚天都市报讯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聂丽娟 通讯员史文君 江泉 实习生舒方澜)生活无法自理的79岁老爹爹,被家人送入养老院进行全程护理,护工上厕所时将老人用绳子固定在椅子上,后老人摔倒导致十级伤残。记者昨悉,法院认定护工行为失当,判令养老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2015年6月,79岁的徐爹爹住进江夏一养老院,护理标准为全程护理,家人每月付费2900元。日,徐爹爹被护工小张搀扶到电视间看电视。期间,小张要上厕所,就让徐爹爹坐在椅子上并用绳子固定,不料徐爹爹摔倒,后被诊断为十级伤残。
徐爹爹的儿子起诉养老院索赔。养老院则认为,徐爹爹未经工作人员允许和帮助自己摔倒,应自担责任。
江夏区法院审理认为,徐爹爹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养老院应按约定提供“全程护理”,护工使用固定绳后离开,有失妥当。且事发时没有其他看护人员在场,所以养老院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昨悉,江夏区法院判决养老院承担70%赔偿责任,徐爹爹自负30%的损失。
作者:聂丽娟 史文君 江泉 舒方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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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男子与养老院打官司 发现医院出具假证明|养老院|医院|虚假证明_新浪司法_新浪网
  原标题:两家正打官司 医院出虚假诊断证明
  现在,53岁的姚先生实在不知道该如何是好,发生在自己老母亲身上的事,让他非常烦恼。
  老人在养老院期间发现褥疮
  姚先生是临潼人,2015年3月,他把83岁的母亲田桂兰送往位于临潼区的西安金秋爱心乐园养老,每月支付2550元。
  2016年8月,姚先生发现母亲骶尾部褥疮溃烂,金秋乐园随后将老人送往西安临潼开发区博仁医院住院12天。随后,金秋乐园为节约费用,又将老人带回治疗,“他们承诺单人单间,专人护理,我就同意了,但两个月后,他们让我缴纳护理费。我认为母亲还处于治疗阶段,应不交或少交护理费,另外,我母亲的褥疮未痊愈,他们应该继续送往医院治疗。”
  由于没有协商到一起,姚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服务费、护理费等8900元,并将老人送往博仁医院继续治疗。金秋乐园辩称,无证据证明褥疮和他们的护理有因果关系,不能证明其有责任。
  不服判决养老院提出上诉
  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双方对褥疮防护没有约定,但金秋乐园服务质量应该达到国家标准,根据《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压疮预防包括定时更换卧位、翻身、减轻皮肤受压状况,清洁皮肤等,金秋乐园无证据证明服务已达该标准,应适当减少服务费等费用。日,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决金秋乐园赔偿老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360元,并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将老人送往博仁医院治疗褥疮。一审判决后,金秋乐园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入住协议中并未对患褥疮后送往博仁医院进行治疗进行约定,且老人未提供充分证明其褥疮未愈,故该请求不予支持。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决中的“金秋乐园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将老人送往博仁医院对骶尾部褥疮进行治疗”,其他的都维持原判。
  发现医院出具虚假诊断证明
  姚先生说,在中院判决前,也就是2017年11月初,他在法院看到了金秋乐园向法院提交的一个证据:“西安临潼博仁医院诊断证明书”,上面显示,他母亲田桂兰日至11月8日在博仁医院被诊断为褥疮,住了一个月院并已治愈。这个诊断证明书上有治疗经过和建议,还盖有医院的公章。
  “事实上,这期间,我母亲一直在金秋乐园,没有去博仁医院住院,金秋乐园提供的是虚假证据。”昨日,姚先生说,他找到博仁医院,医院也承认是个虚假诊断,并就此提供了证明,11月中旬,他把这个证明交给了法院。他认为,正是因为虚假诊断,导致西安市中院撤销了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决中的那一项,“博仁医院应附有责任。”
  医院称虚假证明是个人行为
  昨日下午,博仁医院执行院长周长安说,虚假诊断证明是医院皮肤科医生樊某某私自行为,目前,医院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姚先生认为医院的虚假证明导致最终判决出现了变化,我们觉得问题不在这。”周长安说,因为在法院最终审判前,医院就已提供了前一份证明系虚假的证明,姚先生也将这份证明提交给了法院。“我们该做的都做了,姚先生有异议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说法
  提供虚假证明可被罚款或拘留
  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焦瑛表示,中院判决书中说,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中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但未详细介绍新证据,法院可能未采纳当事双方提交的证据,但无论怎样,都不该提交虚假证据。”焦瑛说,如果姚先生认为另外一方提供虚假证明,可向法院说明。法院核实后,可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还可向有关部门发司法建议函,要求进行行政处罚。
  医疗纠纷中 医疗机构证明更可信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王渤海律师说,医疗证明是指医疗单位出具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重要医疗文件,一旦盖了医院的公章,对外即具有公信力,医生应对此负责并承担责任。同时,医生开具医疗证明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医院亦有一定责任。法院审理过程是一个对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事实、法律法规通盘考量的过程,虚假的证明对法院的判决会产生影响。因为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证明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和采信力。 本组稿件由华商报记者 佘晖 采写
编辑:sf_xue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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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养老院未尽职照看老人法院认定违约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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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日,原告郭X娟陪同父亲郭系系到被告1开办的**老年公寓,三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郭系系每月向被告支付护理、膳食费1600元,押金2000元;老人病危,公寓及时通知家属,需要急救时,被告应立即将老人送至医院;被告竭诚为郭系系提供住宿、膳食、娱乐、护理和康复保健服务等等。2013年4月底,郭系系在老年公寓单独下楼梯时摔伤,在市中医院进行两次手术,花费医疗费3000元。日下午5时许,原告郭X娟及家人到老年公寓看望父亲郭系系时,发现其已死亡,享年69岁。
经查,被告1开办的吉州区**老年公寓未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相关工作人员无护工资质。被告1给原告郭X娟出具的收据上名称为“吉州区古南街道太平桥社区托老服务中心”的印章未经公安备案,属于假印章。
【律师意见】
关于黄X华等四人诉宾X芬、太平桥社区托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作为黄X华等四人的委托代理人,为协助法庭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 &被告的违约行为与郭系系死亡具有间接因果关系;
(一)、被告存在三处违约行为。一是公寓的楼梯设置不安全、不科学,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2013年4月底,郭系系下楼时,因楼梯过陡和扶手过高致郭系系摔倒受伤,被告未及时送至医院诊治,而是留其观察,并给其打针、开药,因伤情恶化,直至6月2日才让原告送去医院救治。二是被告的护理不周到。因死者郭系系因摔伤无法行走,整日卧床,患上褥疮,加上被告护理不周全、不科学,致褥疮溃烂,病情加剧。三是被告未全面履行巡查义务。今年7月5日,原告郭X娟来看望郭系系,郭X娟12:30分离开公寓,下午4:30分许再次来公寓,发现郭系系死亡。被告称每一个半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内容为查看老人身体状况、询问老人需求等。从郭X娟离开公寓至其下午再次回来的三个小时内,被告应有两次巡查,但其未发现郭系系去世。据一般生活常识,活人与死人的神情脸色、生命表象有明显区别,被告的护工作为专业人员,对此很容易判断。
综上,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足以说明被告在提供服务中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楼梯设施不适合老年人的安全保护要求,违反法定及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 & &被告的无证经营及私设分支机构增加了发生意外的风险;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经查实,本案的被告未办理上述两证,系无证经营。被告称**老年公寓是太平桥社区托老服务中心的分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三、被告为郭系系治疗感冒、褥疮,从事打针、开药等非法医疗行为和非法销售药品行为也是诱发郭系系意外的因素。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师法》及《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从事医疗、护理行为必须取得相应医师和护工资格,经营药品应取得卫生部门的许可,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均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等犯罪。被告的非法行医行为,虽然原告无直接证据证明其行为与郭系系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被告为郭系系使用自制的草药,该药是否有毒有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四、本案的责任主体为宾X芬,托老中心不具责任主体资格 。
宾X芬开办的**老年公寓未办理相关证照,系无证经营。被告以托老服务中心的民非证书来冒充有证经营,其辩解于法不符。因为法律禁止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分支机构,**老年公寓与托老服务中心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关系。
总之,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养老院作为老年人安居的场所,负有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使命。被告的失职、违约行为致郭系系摔伤,被告未及时发现病故致原告无法为郭系系“送终”,成了原告的终身遗憾!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审议,谢谢。
& & & & & & & & & & & & & & & & & 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
& & & & & & & & & & & & & & & & & 律师 曾庆鸿
& & & & & & & & & & & & & & & & & & & 日
【法院判决】
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郭X娟代表三原告与被告宾X芬开办的**老年公寓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被告的疑问是为入住老人提供食宿、护理和康复保健等服务,且对老年人这一特定服务对象应提供有针对性的安全保障设施,郭系系入住后在下楼时不慎摔伤,被告在楼梯防护等实施上未充分考虑老年人行动不便的情形,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合同约定老人寿终时,被告应第一时间通知家属,郭系系死亡时被告未及时发现并通知原告,违法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作为郭系系的家人,在老人摔伤后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的情况下,对老人应尽到应有的赡养、照顾义务,且郭系系的死亡原因不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郭系系的死亡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鉴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1万元违约金。被告辩称**老年公寓是吉州区太平桥社区托老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但**老年公寓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老年公寓实际系被告宾X芬个人开办,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宾X芬个人承担。据此,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宾X芬赔偿原告违约金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
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吉民二初字第601号。
【办案总结】
1、 书面合同要订好 看护责任要明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最好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养老院到底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要只是达成口头协议。同时,养老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完善老人健康档案制度。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养老院的居住条件,增加便于他们生活的各种设施,减少意外的发生。
2、 专业人员,科学护理。养老院作为有偿向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的一个重要安居场所,负有妥善照顾好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使命。目前家属与养老院间的纠纷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护理人员的护理不到位,在护理工作中发生侵权事件。院方的经营证照要齐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科学护理,发现无法处置的问题及时报告,早发现早预防。本案中郭老在摔伤后,被告方未及时送至医院,在护理人员不足和医疗条件有限的情况下,郭老伤情未愈合仍继续护理,以致郭老发生意外。
您身边的朋友,可信赖的律师.
吉安律师曾庆鸿咨询热线:135 ,QQ:
律师工作网站:http://www.zqhlawyer.com/
【案情简介】
日,原告郭X娟陪同父亲郭系系到被告1开办的**老年公寓,三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郭系系每月向被告支付护理、膳食费1600元,押金2000元;老人病危,公寓及时通知家属,需要急救时,被告应立即将老人送至医院;被告竭诚为郭系系提供住宿、膳食、娱乐、护理和康复保健服务等等。2013年4月底,郭系系在老年公寓单独下楼梯时摔伤,在市中医院进行两次手术,花费医疗费3000元。日下午5时许,原告郭X娟及家人到老年公寓看望父亲郭系系时,发现其已死亡,享年69岁。
经查,被告1开办的吉州区**老年公寓未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相关工作人员无护工资质。被告1给原告郭X娟出具的收据上名称为“吉州区古南街道太平桥社区托老服务中心”的印章未经公安备案,属于假印章。
【律师意见】
关于黄X华等四人诉宾X芬、太平桥社区托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作为黄X华等四人的委托代理人,为协助法庭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 &被告的违约行为与郭系系死亡具有间接因果关系;
(一)、被告存在三处违约行为。一是公寓的楼梯设置不安全、不科学,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2013年4月底,郭系系下楼时,因楼梯过陡和扶手过高致郭系系摔倒受伤,被告未及时送至医院诊治,而是留其观察,并给其打针、开药,因伤情恶化,直至6月2日才让原告送去医院救治。二是被告的护理不周到。因死者郭系系因摔伤无法行走,整日卧床,患上褥疮,加上被告护理不周全、不科学,致褥疮溃烂,病情加剧。三是被告未全面履行巡查义务。今年7月5日,原告郭X娟来看望郭系系,郭X娟12:30分离开公寓,下午4:30分许再次来公寓,发现郭系系死亡。被告称每一个半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内容为查看老人身体状况、询问老人需求等。从郭X娟离开公寓至其下午再次回来的三个小时内,被告应有两次巡查,但其未发现郭系系去世。据一般生活常识,活人与死人的神情脸色、生命表象有明显区别,被告的护工作为专业人员,对此很容易判断。
综上,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足以说明被告在提供服务中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楼梯设施不适合老年人的安全保护要求,违反法定及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 & &被告的无证经营及私设分支机构增加了发生意外的风险;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经查实,本案的被告未办理上述两证,系无证经营。被告称**老年公寓是太平桥社区托老服务中心的分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三、被告为郭系系治疗感冒、褥疮,从事打针、开药等非法医疗行为和非法销售药品行为也是诱发郭系系意外的因素。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师法》及《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从事医疗、护理行为必须取得相应医师和护工资格,经营药品应取得卫生部门的许可,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均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等犯罪。被告的非法行医行为,虽然原告无直接证据证明其行为与郭系系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被告为郭系系使用自制的草药,该药是否有毒有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四、本案的责任主体为宾X芬,托老中心不具责任主体资格 。
宾X芬开办的**老年公寓未办理相关证照,系无证经营。被告以托老服务中心的民非证书来冒充有证经营,其辩解于法不符。因为法律禁止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分支机构,**老年公寓与托老服务中心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关系。
总之,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养老院作为老年人安居的场所,负有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使命。被告的失职、违约行为致郭系系摔伤,被告未及时发现病故致原告无法为郭系系“送终”,成了原告的终身遗憾!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审议,谢谢。
& & & & & & & & & & & & & & & & & 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
& & & & & & & & & & & & & & & & & 律师 曾庆鸿
& & & & & & & & & & & & & & & & & & & 日
【法院判决】
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郭X娟代表三原告与被告宾X芬开办的**老年公寓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被告的疑问是为入住老人提供食宿、护理和康复保健等服务,且对老年人这一特定服务对象应提供有针对性的安全保障设施,郭系系入住后在下楼时不慎摔伤,被告在楼梯防护等实施上未充分考虑老年人行动不便的情形,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合同约定老人寿终时,被告应第一时间通知家属,郭系系死亡时被告未及时发现并通知原告,违法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作为郭系系的家人,在老人摔伤后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的情况下,对老人应尽到应有的赡养、照顾义务,且郭系系的死亡原因不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郭系系的死亡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鉴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1万元违约金。被告辩称**老年公寓是吉州区太平桥社区托老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但**老年公寓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老年公寓实际系被告宾X芬个人开办,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宾X芬个人承担。据此,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宾X芬赔偿原告违约金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
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吉民二初字第601号。
【办案总结】
1、 书面合同要订好 看护责任要明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最好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养老院到底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要只是达成口头协议。同时,养老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完善老人健康档案制度。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养老院的居住条件,增加便于他们生活的各种设施,减少意外的发生。
2、 专业人员,科学护理。养老院作为有偿向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的一个重要安居场所,负有妥善照顾好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使命。目前家属与养老院间的纠纷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护理人员的护理不到位,在护理工作中发生侵权事件。院方的经营证照要齐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科学护理,发现无法处置的问题及时报告,早发现早预防。本案中郭老在摔伤后,被告方未及时送至医院,在护理人员不足和医疗条件有限的情况下,郭老伤情未愈合仍继续护理,以致郭老发生意外。
执业机构: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妈妈在敬老院,法院要证明,怎么写?_百度知道
妈妈在敬老院,法院要证明,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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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让敬老院写老人家在其单位养老就行了!!
去敬老院办公室要他们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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