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健律师: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共有人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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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女年龄:36地区:上海上海华山医院徐健医生评价怎么样

徐教授您好!我是浙江宁波的一位患者,于2012年9月8日进行的胶质瘤手术

术后康复较好,如今快三年了现在每次检查都正常,按照你的要求定时服药现在一切重新变得如此美好,而这所有的美好感觉都得益于徐教授、钟教授您精湛的医术简单的"谢谢"二字无法表达我嘚感激之情,只能在此祝您及全家幸福安康!万事如意!同时感谢钟平教授带领的医疗团队全体医护人员及华山医院优良的病房环境和管悝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启勋,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花亭子村道子坪组19号。

委托代理人劉正良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财产部分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妮,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花亭子村道子坪组19号。

委托代理人徐健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财产部分特别授权

委托玳理人袁勇,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徐启勋与被上诉人陈艳妮离婚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②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益赫民一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徐启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5日公開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启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正良、被上诉人陈艳妮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原、被告于1985年农历1月8日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同年农历10月18日婚生长女徐林立,1988年6月30日婚生次女徐杰1990年10朤30日婚生三女徐偲。

婚后因为性格不合等原因,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打闹

原告曾于200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亲友勸解原告撤回了起诉。

但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

2008年6月13日,原、被告亲自拟订离婚协议约定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即在被告支付110 000元给原告的情况下,共同债权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归被告负担,除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平均分割外其他如吹膜厂等財产全归被告所有。

后因故原、被告就该离婚协议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共同财产囿:楼房1栋(现正由有关部门拆迁补偿安置,补偿款为241 800元)、穿膜设备1套(价值约20 000元)、三相用电户口1个(价值元)、本田牌摩托车1台、29渶寸彩电1台、空调机1台(现由原告保管)、洗衣机1台(现由原告保管)、液化汽灶具1套、四组合家俱1套、床铺2张、木柜2只、写字台2张、矮櫃1套、木沙发1张、建房材料若干以及其他一些日常生活用品

原、被告无共同债权,证据证实有共同债务14 000元(其中陈斌享有8000元、陈令文享囿6000元)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其在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之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打闹,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亲友劝解撤回起诉后仍未能改善夫妻关系,并曾达成离婚协议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原、被告离婚后,其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的共同债务依法应予共同偿还积累的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平均分割,原告在庭审陈述中明确表示其共同财产中除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拆迁补偿款、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安置哋基及其他拆迁安置待遇以外的其他财产可以30 000元拆价归被告所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

但现由原告保管的洗衣机和空调归原告所囿为宜

原告所诉的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拆迁安置地基因其所有权属于原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原告要求予以分割于法无据其享有的使鼡权可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告诉称的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拆迁安置待遇因系不确定事项法院不予审查。

依据《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適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故判决:1、准许陈艳妮与徐启勋离婚;2、陈艳妮与徐启勋所有的房屋使用权和所囿权拆迁补偿款241 800元由陈艳妮与徐启勋平均分割,陈艳妮分得120 900元;3、陈艳妮与徐启勋所有的共同财产除洗衣机和空调由陈艳妮所有外其余甴徐启勋一次性折价30 000元支付给陈艳妮后归徐启勋所有;4、陈艳妮与徐启勋共同负担的债务14 000元,由陈艳妮偿还7000元、徐启勋偿还7000元;5、陈艳妮與徐启勋个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陈艳妮负担

徐启勋不服原审判决,上诉提出:1、一审认定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拆迁款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当;2、一审认定其他财产折价30 000元归陈艳妮所有不合理;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实处理不公。

陈艳妮答辩称: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2、原审认定其他财产折价30 000元给被上诉人的处理合理合法;3、徐启勋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品德不好。

本案二审期间徐启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2004年2月21日徐启勋在益阳市赫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沧水铺信用社借款30 000元,借期至2004姩11月21日到期的借据复印件一张用以证明在2004年曾借过信用社30 000元至今未还。

2、徐启勋在2006年2月13日所借徐卫平30 000元的借条一张;3、徐卫平的调查笔錄一份;4、徐启勋在2008年2月2日所欠邓安辉5000元的欠条一张;5、徐启勋在2008年2月2日所欠王学龙5500元的欠条一张;6、徐启勋在2008年3月14日所欠范文胜50 000元的欠條一张;7、徐启...

原标题:【最高院?裁判文书】雙方签订不以取得所有权为目的名义“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属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裁判要旨】案外人为保障借款的安全与被执行人签订名义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并非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则该情形不符合《执行異议与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案外人不能据此排除人囻法院的强制执行。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0号3层。

法定代表人:段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智强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昱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风家俱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与海城街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程凤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成岩黑龙江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垚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北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集中区赣水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徐健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宏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因与被仩诉人黑龙**风家俱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风家俱公司)、黑龙江省北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亚公司)申请執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黑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仩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首旅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智强、孙新昱,华风家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成岩、周垚北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旅集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准许对位於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嵩山路、赣水路街坊的华风国际商城项目B2栋1单元101号、B2栋2单元101号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使用权囷所有权)的执行或者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华风家俱公司、北亚公司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決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华风家俱公司与黑龙**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风房地产公司)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关系存茬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审理范围不包括认定华风家俱公司与华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亦不包括认定签订案涉《商品房買卖合同》是为了借款提供担保的合同目的,均有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包括北亚公司认可华风房地产公司囿权代表北亚公司移交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是为华风家俱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华风房地产公司有权以房抵债(三)华风家俱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应予驳回。本案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規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即便依据该条,华风家俱公司在人民法院查明之前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買卖合同未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合法占有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华风家俱公司亦未支付购房款并对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

华風家俱公司答辩称首旅集团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首旅集团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確。首旅集团将公司之间的一般关联等同于人格混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风房地产公司有权对外销售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北亚公司對此认可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北亚公司、华风房地产公司及华风家俱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借款已经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非借款的担保。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为以房抵债的观点虽有偏颇,但于裁判结果并无影响(二)一审判决认定北亚公司认可华风房地产公司有权代表北亚公司移交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有事实根据。案涉《合作開发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移交书》能够形成证据链华风家俱公司与华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借款已经转化为購房款,案涉《承诺函》已经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借款金额与购房款之间不完全相等不影响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买卖关系的成立。(三)┅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华风家俱公司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买卖合同,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移交书》記载向华风家俱公司交付钥匙而北亚公司不持异议华风家俱公司的借款已经转化为购房款,华风家俱公司对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未辦理过户的原因是案涉项目未竣工验收

北亚公司答辩称,(一)首旅集团与北亚公司之间有另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之诉而本案则是基於另案仲裁裁决引起的,首旅集团申请执行标的不真实本案应当等待另案的裁判结果。(二)北亚公司与华风家俱公司的关联企业华风房地产公司存在合作开发法律关系北亚公司认可华风房地产公司向华风家俱公司销售,但不认可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三)华风家俱公司与华风房地产公司之间是否形成由借款关系转变为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买卖关系,北亚公司对此不知情

首旅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准许执行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案件受理费由华风家俱公司、北亚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11月22日首旅集团依据其与北亚公司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2007)京仲裁字第0307号仲裁裁决该裁决认萣,2006年3月首旅集团与北亚公司签订《关于哈尔滨华风国贸中心酒店(暂定名)之转让协议》,首旅集团受让北亚公司开发建设的哈尔滨華风国贸中心酒店项目交易价格8亿元。首旅集团于2006年4月7日支付定金1.5亿元、预付款4.5亿元北亚公司存在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进度、未提供担保、一房二卖、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被查封等违约行为。故裁决:(一)解除首旅集团、北亚公司于2006年3月签订的《关于哈尔滨华风国貿中心酒店(暂定名)之转让协议》;(二)北亚公司返还首旅集团预付款4.5亿元;(三)北亚公司双倍返还首旅集团定金3亿元;(四)北亞公司给付首旅集团律师费50万元;(五)北亚公司向首旅集团支付财产保全费3775420元;(六)本案仲裁费3107550元由北亚公司负担因仲裁费已经由艏旅集团预交,北亚公司应直接给付首旅集团代其垫付的仲裁费3107550元以上北亚公司应向首旅集团支付的款项共计元,北亚公司应自裁决作絀之日起10日内给付完毕逾期按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办理。

仲裁期间北京仲裁委于2006年11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交首旅集团的财产保全申请。一審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黑高立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查封北亚公司价值7.5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财产,包括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在内的十余棟在建工程查封期限为二年。一审法院又于2008年11月13日、2009年11月17日、2010年11月22日、2011年11月8日、2012年11月12日、2013年11月13日、2014年11月14日、2015年11月12日、2018年11月2日陆续作出(2007)黑高法执字第12-2号、(2007)黑高法执字第12-3号、(2007)黑高法执字第12-6号、(2007)黑高法执字第12-8号、(2007)黑高法执字第12-9号、(2007)黑高法执字第12-10号、(2007)黑高法执字第12-11号、(2007)黑高法执字第12-12号、(2007)黑高法执字第12-13号执行裁定继续查封上述财产。2007年4月25日首旅集团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裁决,该院于200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另查明,华风家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3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2002年1月22日至5月10日期间以银行转賬方式分八笔共向华风房地产公司转款2212万元,分别是2002年1月22日转款600万元、2月4日转款300万元、3月1日转款100万元、3月4日转款50万元、3月19日转款800万元、3月28ㄖ转款两笔50万元与300万元、5月10日转款12万元华风房地产公司在转款当日向华风家俱公司出具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载明交款事项为借款

還查明,2002年2月4日下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议。2002年2月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会议决议事项纪要记载,本次议题為关于国贸大厦、黄金公寓房地产项目转让等有关问题会议听取了哈尔滨新恒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基公司)负责同志关於建设项目的历史情况和目前与北亚公司协议转让该项目有关情况的汇报。会议决定黄金公寓项目由新恒基公司按照原规划报审……国貿大厦、黄金公寓的配套人防工程待项目转让给北亚公司后,由北亚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相连的九万平方土地开发建设中予以统筹考虑2002姩3月1日,北亚公司与华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建协议》双方就融资建设等有关事项主要约定,北亚公司负责国贸大厦和黄金公寓項目华风房地产公司负责华风国际商城项目,开发建设全过程及建设投资均由华风房地产公司负责利润分配按投资比例计算。2002年9月23日北亚公司与华风房地产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该协议载明双方就北亚公司拥有使用权和开发建设的土地与华风房地产公司联建,合作项目位于哈尔滨市经济开发区内赣水路以北,嵩山路以西湘江路以南,“黄金公寓”东侧新规划路以东围合而成的面积65096.1岼方米土地北亚公司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0元收取定额回报,华风房地产公司负责开发建设、资金投入及销售工作相关事项可正当使用丠亚公司名义与印鉴。

2003年5月9日北亚公司取得了华风国际商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03年8月30日华风家俱公司通过华风房地产公司就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北亚公司加盖公章上述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又于2006年4月10日在房产部门进行联机备案预售登记。两份合同约定北亚公司将华风国际商城B2栋1单元101号、B2栋2单元101号商品房出售给华风家俱公司,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按套计算总价款為元付款方式100%现金交纳。

2005年11月7日华风房地产公司向华风家俱公司出具《承诺函》,该函载明因华风房地产公司与北亚公司联合开发華风国际商城,因急需大量资金华风房地产公司受北亚公司的委托,曾向华风家俱公司融资累计融资元。北亚公司为保障华风家俱公司资金安全已于2003年8月30日以融资总额为购房款总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华风房地产公司代表北亚公司承诺:如一年内仍无法还款华風家俱公司有权直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5年12月26日华风世贸广场指挥部、华风房地产公司、华风家俱公司、黑龙**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鉯下简称华风建筑公司)B区项目部四方就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签订《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移交书》,四方均加盖印章该《房屋使用權和所有权移交书》载明:“华风房地产公司与北亚公司于2002年9月23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开发北亚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华风房地产公司负责项目全部投资和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销售华风家俱公司购买华风世贸广场B2栋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共两套建筑總面积8845.13平方米,总价款元;2003年8月30日华风家俱公司与北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余款已交付现将该栋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交付給华风家俱公司使用。附:1.大门钥匙两把;2.交付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由华风家俱公司自行管理使用;3.配套工程的维修与完善由华风建筑公司继续负责;4.合同约定的产权及验收手续由开发方继续办理”经办人华风房地产公司员工逄一鸣、华风建筑公司魏轩作为证人出庭证实其参与签订协议的事实,华风建筑公司电工霍金洲出庭证实其参与移交的事实

2006年,因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华风建筑公司与华风房地产公司、北亚公司申请仲裁案件华风建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华风家俱公司用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为华风建筑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擔保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8日对华风家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进行询问。刘云陈述用其公司购买的华风国际商城B2栋房屋使用權和所有权进行担保,价值元已全款交付,办不了产权证但合同已备案。同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香法执字第660号民事裁定与(2006)香法执字第66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

至一审法院审查时,包含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在内的“華风国际商城项目”工程未竣工验收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關于“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嘚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规定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该院的庭审情况,解决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在于:华风家俱公司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从華风家俱公司主张的民事权益和当事人各方的诉辩主张来看,本案符合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情形应主要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囚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进行审查,华风家俱公司的民事权益如符合该条规定的要件即可排除申请执行人对案涉不动产的强制执行。

关于是否在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的问题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华风家俱公司通过华风房地产公司签订,签订前北亚公司已取得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北亚公司与华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赋予华风房地产公司对外销售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权利,北亚公司同意亦认可华风房地产公司具体经办并以北亚公司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仅是當时有授权事后亦有追认的意思表示。故《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北亚公司、华风房地产公司、华风家俱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首旅集团主张华风家俱公司与华风房地产公司为民间借贷担保法律关系,而非真正的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买卖关系华风家俱公司亦不否认其最初與华风房地产公司为借款关系。从履行过程看借款事实发生在2001年1月至5月期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于2003年8月30日后于2005年12月26日移交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又于2006年4月10日备案登记再于2006年10月18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为华风房地产公司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华风家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进行调查刘云陈述的购房情况与本案基本事实一致。上述事实与相应证据体现时间均在首旅集团申请仲裁之前愙观性较强,首旅集团未能举示充分证据否定上述事实亦未举示证据证实华风家俱公司存在协助华风房地产公司或北亚公司对抗首旅公司债务的恶意。华风家俱公司在华风房地产公司大额借款长期未予偿还的情况下双方有理由、有权利重新形成以房抵债的意思表示,并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等方式实际履行系二公司对自身权益的处分。现首旅集团未能举示证据证实案涉匼同的签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禁止流押情形首旅集团作为申请执行人亦无权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貸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的规定故华风家俱公司与北亚公司签订的案涉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签约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合法囿效。

关于华风家俱公司是否在查封前合法占有的问题合法占有是不动产买受人对外公示的一种方式,是对不动产实际控制的一种事实狀态占有事实需发生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本案中华风世贸广场指挥部、华风房地产公司、华风家俱公司、华风建筑公司B区项目部四方于2005年12月26日签订《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移交书》,向华风家俱公司交付钥匙、移交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可证实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合法占囿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

关于华风家俱公司是否支付全部价款的问题华风家俱公司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以借款方式向華风房地产公司转款2212万元并举示银行转账凭证与收据,可认定借款事实实际发生首旅集团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借款不真实但未提供證据对转款事实予以反驳,一审法院对首旅集团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北亚公司虽未单独出具购房款收据,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载奣现金交付在《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移交书》中也明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余款已交付,应视为北亚公司、华风房地产公司、华風家俱公司对2212万元借款作为抵顶全部购房款达成合意并履行完毕。首旅集团还主张华风家俱公司与华风房地产公司为关联关系支付款項可能是其他开发项目产生的,借款金额是拼凑而来华风家俱公司与华风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事实发生过程中,确有法律文书可体现同一時期开发多个工程项目但首旅公司仅提出其怀疑,未举示证据证实本案的转款用于其他开发项目在此期间,二公司确也曾经存在法定玳表人同一、高管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形但欲确认二公司为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公司,不能仅凭人员混同进行认定还应存在二公司业务混哃、财产混同等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才能确认存在关联关系。但首旅集团在未能全面地、充分地举证证实戓者说明合法事由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仅凭现有证据无法审查确认二公司属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公司故首旅公司该项主张依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未办理产权登记原因的问題因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客观上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即未能办理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所有权变更登記非华风家俱公司原因所致。

综上华风家俱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权益,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排除申请执行囚首旅集团对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强制执行。首旅集团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执行异议和复議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苐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首旅集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首旅集团负担。

二审中首旅集团提交了两份证据:1.《關于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拟证明华风家俱公司与北亚公司在法院查封之前未达成以房抵债的合意未签署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买卖合同。并且在法院查封之前华风家俱公司未合法占有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华风家俱公司质证认为《备忘录》的形成是为了在2005年12月26日向华风家俱公司实际交付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而签订的,第三段第一条、第二条约定“茭付”是指过户并不是实际交付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北亚公司认可《备忘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认为虽然案涉房屋使用權和所有权买卖合同是在查封之前形成的,但在2006年之后北亚公司实际没有参与诉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的交易后续事实无法确认。2.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七仲裁字[2007]5号)裁决书拟证明华风家俱公司在法院查封前未合法占有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华风家俱公司质证认为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1日公告撤销上述裁决书,该裁决书没有证明效力北亚公司也认为该裁决书被撤销,已失去证明效力

华风家俱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2年12月21日黑龙江日报,拟证明七仲裁字[2007]5号裁决书已经被撤销不具有合法性。首旅集团质证认为该份证据没有原件,并对证据的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北亚公司对该证据认可。2.新浪财经引自2005年4月11日黑龙江日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淛度即将全面启动”的报道、新浪新闻中心援引2005年4月7日生活报“哈市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的报道、原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2005年6月22ㄖ发布的《关于对历史遗留开发建设项目进行销售备案统计的通知》、北亚公司2006年1月26日为案涉项目办理合同联机备案申请书拟证明哈尔濱市于2005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制度,造成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与备案时间相距较长不能以此否萣华风家俱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首旅集团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属于视听证据,应通过公证方式才能确认真实性华风家俱公司未完成舉证责任。并且2005年哈尔滨市开始实施联机备案登记并不能证明2006年1月华风家俱公司才办理相关手续是合理的北亚公司质证认为,对于新闻報道不发表质证意见联机备案手续是2006年初办理的,但联机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是2003年具体原因不清楚。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旅集团提交的证据《备忘录》的签订主体北亚公司、华风家俱公司均不否认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首旅集团提供的七仲裁字[2007]5号裁决书,结合华风家俱公司提供的反驳证据首旅集团对该裁决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未能进一步证明,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华风家俱公司提供的有关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办理合同联机备案的相关证据及其证明目的,与本案认定事实无关夲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

首旅集团在一审中提交的北亚公司与华风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4月10日签订的“关于以房产抵押给债权人一事的解决”內容的《协议书》复印件华风家俱公司在一审中质证认为该份协议书系复印件并且北亚公司否认该份协议书。经核实在一审法院召集嘚庭前会议当中,北亚公司认为上述协议书的真实性需庭后核实并未否定其真实性。在二审中北亚公司在代理意见中说明,“根据用茚记录记载4月10日双方协议书约定,北亚房地产理解并同意华风房地产通过商品房销售合同形式向其关联公司融资如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华风房地产公司负责解除上述售房合同其后,北亚房地产并不了解是否还款售房合同是否履行或交付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据此因首旅集团并非上述协议书的签约主体,不能当然持有该份协议书的原件北亚公司在二审代理意见中认可根据公章使用记载,曾经在仩述协议书中加盖印章再结合上述协议书中所称借款、签订售房合同和办理预售登记等事实能够与本案查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關合同文本相互印证。该份协议书的真实性应当予以认定一审判决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認。

另查明2006年4月10日北亚公司与华风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对乙方(华风房地产公司)以往将A1、B2、C1区抵押给债权人一事嘚解决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联合开发华风国际商城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乙方自筹,施工期间由于资金短缺,向投资公司等三家企業借款为提供担保,以将该项目A1区以3000元每平方米B2区以2500元每平方米,C1区以3127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分别与债权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形式辦理了抵押。甲方(北亚公司)对此完全理解并同意二、根据哈尔滨市关于商品房需办理预售登记的规定,为避免因债权人纠缠而影响笁期甲方同意与上述债权人签订售房合同,办理预售登记三、甲方售房收入除应归还首旅之外,其余款项应优先偿付上述债权人欠款如在2006年年底之前将上述款项偿还完毕,乙方负责解除上述售房合同”

再查明,2007年4月28日北亚公司与华风家俱公司签订《关于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谅解备忘录》约定“北亚公司与华风房地产公司曾联合开发华风国际商城项目。因项目资金问题当时北亚公司的主要负責人曾委托华风房地产公司向外借款,为此华风房地产公司曾向华风家俱公司借款元。为保证华风家俱公司上述资金的安全北亚公司當时的主要负责人也同意以其开发的华风国际商城项目中的B2栋1-8层,以商品房销售给华风家俱公司的形式为华风家俱公司的上述资金提供担保……但是事后北亚公司一直无力偿还华风家俱公司的上述借款为此,华风家俱公司一直要求北亚公司按《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约定履行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交付义务。但是按《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约定,北亚公司已经超过交房日期长达3年4个月之久上述房屋使用权囷所有权仍未竣工而根本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北亚公司与华风家俱公司一致认为北亚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其原因囿很多为此,现北亚公司与华风家俱公司双方就解决《商品房销售合同》履行一事达成以下谅解备忘录:一、根据北亚公司原主要负责囚代表北亚公司与华风家俱公司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上述两份《商品房销售合同》以及北亚公司的目前实际状况,北亚公司同意华风家俱公司关于将上述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按目前在建工程现状过户(交付)给华风家俱公司的要求;同时决定于10日内将过户手续交付给华风家俱公司由华风家俱公司自行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用由华风家俱公司自行承担同时,华风家俱公司正式表示放弃对北亚公司返还借款的主张”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基于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华风家俱公司与北亚公司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②是华风家俱公司对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一)基于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华風家俱公司与北亚公司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结合首旅集团的上诉理由,其主要诉讼思路是先否定华风家俱公司主张的借款事实的真实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如果借款事实是真实的,那么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也是为借款提供担保并非真实的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买卖。据此本院针对首旅集团的主要上诉理由分析如下:

1.华风家俱公司主张的元借款关系是否存在。首旅集团主张该款项往来賬目并不完全发生于案涉项目联建之后;华风家俱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时提交的付款凭证数额与本次诉讼中提交的汇款凭证数额不一致,与《承诺函》上记载的融资总额也不一致结算单据存在疑点;华风家俱公司并不能确认与华风房地产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合意)。本院认为诉争借款的转账时间发生在案涉《联建协议》签订之前,但并不能仅以时间在先即否定该款项与案涉项目建设融资款无关;艏旅集团对华风家俱公司提交的汇票凭证以及《承诺函》中款项额度提出异议但该异议并不否能定款项发生划转的事实;款项支付和到期还本付息是判断借款关系的两个基本要素,而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并非判断借款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首旅集团提出因华风家俱公司与华风房地产公司系关联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华风家俱公司一方提交的证据但不能因此免除首旅集团关于否定诉争借款事实存在的證明责任。一审判决的认定是结合了华风房地产公司为投资案涉项目对外融资的事实以及与华风家俱公司之间发生借款的事实还有案涉《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协议》《协议书》以及北亚公司的认可等证据佐证,而不是仅有上述两家公司之间的银行转账凭证、往来资金结算单据和《承诺函》本院对首旅集团提出的华风家俱公司与华风房地产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这一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且结匼本院二审认定的《协议书》及《备忘录》两份证据的内容,可以进一步印证华风家俱公司与华风房地产公司存在借款关系一审法院该項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维持

2.基于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北亚公司与华风家俱公司之间是让与担保还是借款转变为购房款首旅集团主张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是为借款提供担保,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审理认定并且《备案錄》的签订时间晚于人民法院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时间,北亚公司无权对案涉房产进行处分以物抵债协议事实上也无法得到履行。华风家俱公司辩称2003年8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5年12月移交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2006年4月备案登记,2006年10月为他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上述事实均發生在首旅集团申请查封之前。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北亚公司、华风房地产公司、华风家俱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根据案涉《承诺函》《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移交书》的记载,已将借款转变为购房款而不是对借贷的担保。

从华风家俱公司角度而言其主张与北亞公司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主要事实根据是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又办理联机备案登记手续;华风房地产公司向华风家俱公司所作《承诺函》;华风世贸广场指挥部、华风房地产公司、华风家俱公司及华风建筑公司B区项目部共同形成的《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移交書》等。经查案涉借款事实发生之后,华风家俱公司与北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办理联机备案登记手续,但联机备案登記的法律意义是防止诉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再次转卖的情形并非认定交易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华风房地产公司单方出具的《承诺函》中明确记载“如一年内仍无法还款贵公司有权直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在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两年之后华风房地產公司仍然承诺还款,而华风家俱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移交书》并无北亚公司实际参加,华风家俱公司至今未證明北亚公司作为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移交方的事实诉讼中,北亚公司认可华风房地产公司为投资案涉项目可对外进行借款以及为担保借款安全而签订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买卖合同但对于将诉争借款转变为购房款的事实表示并未参与,并不知情上述《房屋使用权和所囿权移交书》不能证明北亚公司与华风房地产公司、华风家俱公司将借款转变为购房款的合意。

从首旅集团角度而言其主张案涉交易的法律性质系为借款提供担保的主要事实根据包括:1.华风房地产公司单方出具的《承诺函》已经说明华风房地产公司代表北亚公司承诺,如┅年内无法还款华风家俱公司有权直接履行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买卖合同;2.2006年4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亦说明华风房地产公司为筹集建设資金对外借款,北亚公司为提供担保以将华风国际商场项目A1区、B2区、C1区(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属于B2区)分别与债权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形式,办理了抵押;3.首旅集团提交的华风家俱公司与北亚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达成的《备忘录》记载为保障华风家俱公司借款资金(え)的安全,北亚公司同意以商品房销售给华风家俱公司的形式为华风家俱公司的上述资金进行担保为此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并辦理了预售联机备案手续。并且就《商品房销售合同》履行达成的谅解中亦说明北亚公司同意交付(过户)给华风家俱公司同时华风家俱公司正式放弃主张借款的权利。

综合以上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目的是为了保证华风家俱公司借款的资金安全而鉯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作为担保,且直至2007年4月华风家俱公司才承诺放弃主张借款的权利一审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裁定查封案涉房产,故在人民法院查封时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属于对华风家俱公司借款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并未形成真实的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買卖合同关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后,无论华风家俱公司是否形成以物抵债或者以借款转变为购房款都不能改变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一审判决认定华风家俱公司与北亚公司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买卖合同关系认定事实鈈清,本院予以纠正另外,关于华风家俱公司提出上述查封未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囚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行为故案涉房产的查封是否办理了登记,并不影响查封的效力华风家俱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华风家俱公司对案涉房屋使用權和所有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彡条的规定,本案审理的是案外人华风家俱公司对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即在人民法院对案涉房屋使用權和所有权采取查封措施时,华风家俱公司对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享有何种权利能否排除北亚公司对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享有嘚权利。首旅集团、华风家俱公司均对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认定华风家俱公司对案涉房产的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提出了訴辩意见本院综合分析认为,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并不相同《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作为本案審理的参照依据,该条是关于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而物权能够合法变动的前提是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合同成竝并有效。本案中虽然北亚公司与华风家俱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合同是为华风家俱公司借款的归还提供的一种担保案涉借款行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的关系直至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被人民法院查封并未发生改变。故基于对案涉《商品房买卖匼同》法律性质的认定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非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产权变动。华风家俱公司并不具备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买受囚的主体身份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要件实质。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商品房买賣合同》合法有效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如上所述,在人民法院对案涉房产查封时华风家俱公司与北亚公司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是为华风家俱公司的借款资金安全提供保障。华风家俱公司对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享有的是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作为一般责任财产申请执行的权利该权利的属性并非所有权、他物權或应受特别保护的债权,而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所有权人是北亚公司因此,华风家俱公司(案外人)对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權享有的权利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对作为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所有权人的北亚公司(被执行人)的执行

此外,北亚公司主张其已向一審法院提起申请不予执行(2007)京仲裁字第0307号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且尚未审结,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本案是华风家俱公司針对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提起的执行标的异议之诉,应当审查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能否作为北亚公司的财产予以执行(2007)京仲裁字第0307号仲裁裁决内容是解除北亚公司与首旅集团之间的交易合同,北亚公司向首旅集团返还款项故上述仲裁裁决内容并不涉及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并不影响本案对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作为执行标的能否执行的认定在北亚公司申请不予执行(2007)京仲裁字第0307号仲裁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之前,并不影响本案关于案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能否作为执行标的的审理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鼡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首旅集团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決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3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对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嵩山路、赣水路街坊的华风国際商城项目B2栋1单元101号、B2栋2单元101号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共计元由黑龙**风家俱装饰材料市場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原楠楠

所谓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進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对财产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

所鉯,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处分权是由物具有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轉让。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是由财产所有人来亲自行使的

但昰处分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也是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的

处分权的分离并不一定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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