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能按原购房出资比例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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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的首付怎么才能按比例分割?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首付(男23万,女10万),婚前房本下来了,上面有双方的名字,目前双方要离婚,那首付如何才能让以前那个首付款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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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本上约定的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果按份共有会写各自所占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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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双方的证据了。。。
可以拿出双方各自付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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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是以出资比例为准吗?
各位律师,有套房子,是婚后我家和老婆家合力购买,产证名字是我父母和丈人3个人均分。实际购房时,出资比例是我父母占了60%,丈人占20%,还有20%是我老婆名义借来的。现在老婆家决定离婚分房子,说20%借款她们承担,那法院分割该房时,是以双方出资比例判的吗?房产证我父母占2/3有什么影响吗?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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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该房屋系你们双方父母的产权,分割时与你们离婚案件本身无关。其次,判断房屋产权份额问题一般是结合产证登记的约定进行,产证登记中约定按份共有的,分割时根据约定的份额比例进行分割;产证登记中未明确约定份额的,一般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家庭共同共有,另一种是一般共同共有,该房屋的产权状况应当符合后者一般共同共有的形式,分割时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较常见。不过,该房屋上对应的债务即你老婆...
首先,该房屋系你们双方父母的产权,分割时与你们离婚案件本身无关。其次,判断房屋产权份额问题一般是结合产证登记的约定进行,产证登记中约定按份共有的,分割时根据约定的份额比例进行分割;产证登记中未明确约定份额的,一般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家庭共同共有,另一种是一般共同共有,该房屋的产权状况应当符合后者一般共同共有的形式,分割时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较常见。不过,该房屋上对应的债务即你老婆名义借款,如果还款时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你可以在离婚时主张返还已经还款的一半财产归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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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的分割一般按双方对该房屋贡献大小来确定。
一般是三人均分为原则。
法院分割该房时,是会充分考虑双方出资比例判。可来电详细法律咨询。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能按照一般共有物分割,产证登记中未明确约定份额的,分割时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这种情况,还是你父亲占三分之二,他们分得三分之一,和出资没有关系,也不需要退给她出资,需要帮助可电话联系我面谈
房产证上写明三个人的名字,但没写份额,通常情况下可以视为三人共同共有。你父母占房产份额三分之二,你丈人占三分之一。至于因为房屋的借款,房产证上的三个人共同偿还借款。
离婚时原则上不会涉及分割,因为不是你们夫妻的名字。但是一般要分是按房产证均分。
那么这套房子在你们离婚的时候就不好涉及的,因为没有体现你们两个人的名字
可以按出资比列进行分割
第1-10条,共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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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原则,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正在读取...&|&作者:无锡房产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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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谱中国】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一、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原则1、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2、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3、婚后购买的应当评分。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二)如何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的归属?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标准相统一,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1、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2、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3、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三)离婚诉讼中,婚前有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含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但,从上海的实际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也有失公允,对此我们认为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四)父母为子女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此外,尽管司法解释(二)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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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房产律师温馨提示:在实践中,离婚房产分割时,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条件下,则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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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的,离婚时是按照出资比例还是均等分割
男女双方出资比例不同,离婚时是按出资比例还是均等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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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还在答题的路上,先看看下面这些内容吧~
婚后夫妻俩人一起还房贷,这样的购房模式在年轻人中并不少见。如果夫妻离婚,这房子的归属可能会产生争议。这样的房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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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在父母名下儿女离婚可以分割房产吗,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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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 & & & & & & & 如今的社会率不断增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经常会引起纠纷,尤其是住房,那么住房在父母名下儿女离婚可以分割房产吗?对于房产的分割有什么要求,不同情况下该如何判定,有何法律依据。下面就让小编为你介绍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一、婚前(一)、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如何分割?若婚前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二)、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婚前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即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也应认定为,进行分割。父母资助买房的一方有权利按照规定要求分割房屋。(三)、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前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认定为夫妻。如果双方对房产份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享有房子的产权。(四)、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前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双方父母均出资的,应该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房产的份额。(五)、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前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也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也不能认为登记在一方名下就是对一方的赠与。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父母的出资比例享有房产的份额。二、婚后买房(一)、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二)、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如果婚内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只是赠与自己子女的。(三)、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科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四)、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后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五)、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房产如何分割?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您已经了解了不同情况下购房后进行的也是不同的。住房在父母名下儿女离婚可以分割房产吗,这一般是不可以的,但最终还是要依据法律来进行分割。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365。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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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分割给夫妻双方。离婚时,进行财产的分割是头等大事,那么,《新婚姻法》规定离婚财产应如何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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