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房产如何分割,有哪些情况

婚后房产怎么分?八种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情况
最近,一条“王宝强离婚”的消息横空出世,如一颗深水炸弹般轰动了娱乐圈,各大社交媒体频被刷屏。对于大部分人来说,结婚已经不可避免的与买房联系在一起,而离婚也同样涉及到房产,一套房子锁住了成千上万个家庭。在关注“王宝强离婚案”事件发展的同时,人们也不禁发问,如果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后贷款买房,在离婚时该如何进行财产分配? 1、婚后共同买房: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 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灰姑娘嫁土豪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连毛毛都分不到。  3、一起苦哈哈还贷型: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比较复杂的情况。  4、继续苦哈哈还贷款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跟上面的第5种情况相同。  5、闪婚闪离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有爹妈掺合型: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7、房产证上2+1型: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准夫妻买房型: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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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离婚房屋分割的六十六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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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分割的六十六种情况
一、通过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时如何分割?金老师和李女士婚后一向租房居住,1999年金老师所在的单位在一块当局划拨的地皮上进行职工集资建房,金老师用家庭蓄积出资8万元参与集资了一套3居室的住房。金老师和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中约定,除了职工本人的配偶和嫡系亲属外,该房屋只能按集资成本转让给本单位的员工,不得对外贩卖。该集资房于&2000年完工后,单位一向未给职工办理房产证。现金、李俩人面临离婚,问:房屋任何分割?律师观点: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一样,行使的都是行政划拨或单位自有地皮,都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只有本单位的无房户和吻合市、县人民当局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才能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对于取得了房产证的集资房可以对外转让,但转让时吻合与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的约定。本案中,金老师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付出的集资房款,因此,金老师的集资房属于其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房尚未取得房产证,金、李俩人离婚时只能按照如下体例处理该房产:1、双方协议离婚,由一方取得房产,另一方给予对方补偿,但取得房产的一方目前尚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各占一半的房产份额,房屋可由俩人共同使用。3、对房产暂不做处理,待取得房产证后再将其出卖给金老师单位的员工,然后,金、李俩人再就售房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因为该集资房尚未取得房产证,因此假如双方通过诉讼体例离婚,法院暂不会在判决中对房产的归属做出处理,而只会根据现实情况判决暂由一方使用。只有等到取得房产证后,双方才能就房产分割另行提起诉讼。同时,集资房的转让首先必须遵循与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本案中假如双方均不乐意取得房产,而同等赞成将房产对外出售,则出售的对象必须限于单位的员工,否则按照集资协议的约定,售房举动是无效的。二、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可否分给没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另一方?叶老师和罗女士1998年结婚,2002年夫妻俩用家庭蓄积出资20万元在天通苑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因为罗女士是江苏省的户口,不具有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于是购房时使用的是具有北京市户口的叶老师的名义,房产证也办理到了叶老师的名下。目前夫妻俩因性格不合决定离婚,罗女士想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但叶老师以罗女士不具有购房资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而拒绝。问:叶老师的说法是否有道理?罗女士能取得该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吗?律师观点:叶老师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虽然罗女士小我不具有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罗、叶俩人组成的家庭却具有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俩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只要双方协商同等,叶、罗俩人均可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假如通过协商或判决由罗女士取得房产,则双方持房产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民事判决书即可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且罗女士无需交纳综合低价款。经济适用房,是指当局提供政策优惠,限制建设标准、供给对象和贩卖价格,具有保障性子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之所以远低于商品房的价格,重要是因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由当局执行行政划拨体例供给,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减半征收,同时,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也由当局负担。为了保证通过经济适用房改善城市中低收入者的居住状态,当局严酷限制了购买者的条件:只有吻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才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吻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当局确定的供给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当局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吻合市、县人民当局划定的收入线标准比如北京市的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四市、县人民当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必要细致的是,对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限定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意味着夫妻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只归吻合购房条件的一方。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是《婚姻法》这一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况且,在取得房产证之后,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是完全产权并非部分产权,因此,该房产除了对外转让具有肯定的限定条件外,在夫妻之间进行产权转移并无停滞。三、一方为婚外情人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情人名下,在双方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某是一家民营公司的老板,2005年在一家酒吧熟悉了仳离不久的女青年陈某,面对容貌姣美、比本身年轻20岁的陈某,张某魂不守舍,而陈也对出手阔绰的张某情有独钟,俩人很快建立了情人关系。2006年初陈某提出想和张某结婚买房。于是张某二话没说,瞒着妻子吴某先后从公司的财务账上和本身的存折上提取&35万元打到陈某的小我存折上。然而,陈某以本身的名义购房后不久,就以双方年龄相差太大为由,向张某提出分手。张某多次索要购房款,陈某的回答都是“钱是你送给我的,房子的产权证也是我的,凭什么要还给你?”。就在张某人财两空、懊悔不已的时候,妻子吴某发现了自家存折上的10万元和公司帐面上的25万元都不翼而飞。在妻子的厉声追问下,焦头烂额的张某只得向妻子坦率了事情的原形。吴某提出果断要和花心的丈夫离婚,张某频频后悔,拒不赞成。于是吴某打算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陈某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吴某的打算是否可行?陈某名下的房产能否作为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观点:吴某的打算在法律上并不可行。由于陈某名下的房产在陈某不认可归张某所有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作为张、吴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因此,吴某此时提起离婚诉讼只能解决俩人是否离婚的有关题目,而法院是不会解决陈某名下的房产归属题目的。吴某精确的做法应当是先追回张某为陈某出资的35万元的购房款。在解决这一题目之后,再考虑是否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题目。为此,吴某应当首先和丈夫张某配合,取得张某为陈某出资的响应证据。然后,吴、张俩人作为共同原告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返还35万元的购房款。如许,是可以追回陈某拒不退还的35万元款项的。因为房产证登记在陈某的名下,假如想确认房产归张某所有,难度特别很是大。但是因为张某掌握其提供应陈某35&万元的资金的证据,因此,夫妻联手通过诉讼追回购房款是特别很是可能的。虽然诉讼中陈某会提出该款项属于张某赠与的主张,但因为张某出资的35万元属于张、吴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在没和妻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陈某,而陈某接受房款时打着结婚的由头是为了占据他人财产,属于欺诈举动,并非善意有偿取得,因此张某的赠与应属无效。故法院一样平常会判决陈某应将该35万元款项返还给张某伉俪,而不会支撑陈某的主张。四、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他人名下,在双方离婚时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岳老师和张女士结婚后想在回龙观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因俩人都不是北京户口,不具备购房资格,并以北京的同伙常某的名义买下了房屋。俩人入住新居后不久,该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也办理到了常某的名下。5年后岳、张俩人感情破裂,面临离婚。问:该套房产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观点:只要常某和岳、张夫妻对该房产的权属均无争议,则该房产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就房产的归属做出约定,并取得常某的签字认可,然后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在常某出具书面证实的情况下,假如夫妻俩不能就房屋的归属达成同等,则可以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请求对该房产一并做出处理。因为房产证登记在常某的名下,因此,在未取得常某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岳、张俩人是不能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这种情况下,法院也是不会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的。在常某认可房产为岳、张俩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岳、张可以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因为岳、张俩人均不具有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因此,在房产从常某名下过户到岳、张其中一方的名下时,除了要缴纳各项税费外,还应按照北京市的规定交纳房屋价格10%的综合地价款五、夫妻双方为一方老人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老人名下,在双方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姜老师的怙恃均已年过七旬。因两位老人不乐意到大城市生活,而老家的房屋又很破旧,姜老师在和妻子陈女士商议后,寄给老人10万元购房款,让怙恃在老家的小县城里买了一套住房。房产证登记在了姜老师父亲的名下。4年后,姜老师夫妻俩离婚,陈女士认为老人名下的房产是其夫妻双方出资购买,故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姜老师则认为10万元款项是对其怙恃的赠与,故不赞成分割房产。问:该房产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律师观点:假如双方通过诉讼解决该房产争议,则该房产是很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首先,因为该房产登记在姜老师怙恃的名下,故在姜老师及其怙恃均不承认该房产属于姜、陈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法院会将该房产作为案外财产不予处理。其次,夫妻俩为姜老师怙恃购房出资的10万元款,因为在出资时约定不明,法院一样平常会参照和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诠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结婚后,怙恃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怙恃明确透露表现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本着怙恃资助后代和后代孝顺怙恃的对等原则,认定该款项为夫妻双方对老人的赠与。所以,就本案所述情形,法院是不会判决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夫妻双方为一方老人购买的房产,在夫妻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对此,我们可以上述案例做如下假设:1、假设姜老师怙恃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姜老师或陈女士的名下,则该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详细分割时,考虑到房产由姜老师的怙恃居住的现实情况,一样平常会判决由姜老师取得房产,并给予陈女士经济补偿。2、假设老人和姜老师均承认房产属于姜、陈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登记在了老人的名下时,则在这种情况下,该套房产不应以登记产权为准而应以事实产权作为认定依据,故也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3、假设老人当时曾向姜老师伉俪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则虽然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夫妻俩出资的10万元应作为对姜老师怙恃的10万元借款。离婚时,陈女士应享有该债权的一半份额即5万元。而10万元的出资款属于赠与的观点只有在夫妻双方出资时与怙恃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4、假设在姜老师的怙恃去世后,俩人才离婚,则姜老师继续的该房产一样平常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除非老人另有遗嘱。此时,无需考虑当时的出资是对老人的借款照旧赠与。六、婚后参与出资购买,房产证登记在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在双方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000&年汪老师弟兄俩看中了县城商业街的一间商铺,因手头资金有限,汪老师和妻子董女士商议后,决定和哥哥各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出于对哥哥的信赖,兄弟俩购买商铺时使用的是哥哥的名义,房产证也办理在了哥哥的名下。买下的商铺用于对外出租,租金由兄弟俩平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几年后该商铺价格也渐渐上涨到了40万元。目前,汪董伉俪因感情破裂面临离婚,董女士要求分割该商铺,汪老师先是不赞成,后许诺给董女士5万元补偿。而董女士认为假如本身不要商铺的话,汪老师最低也应补偿其10万元。问:该商铺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董女士的要求合理吗?律师观点:从实体上说,汪老师兄弟俩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各出资10万元购买的商铺属于兄弟俩的共同财产。假如兄弟俩对此并无争议,则虽然房产证登记在哥哥的名下,但汪老师仍享有一半的房产份额。因为汪老师的房产份额系在与董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故该部分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产增值产生的收益,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董女士的要求是合理的。从程序上来说,假如董女士通过离婚诉讼解决纠纷,则该商铺作为一个团体是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汪董夫妻俩首先必须和汪老师的哥哥就商铺进行析产。在达成同等意见的基础上,夫妻俩才能请求法院就汪老师享有的房产份额部分进行分割。登记在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假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前提是必须取得该家庭成员的认可,即登记的名义产权人承认夫妻俩享有该房产的肯定份额。假如产权人不予认可,则必须先通过析产程序对此进行确认。就本案来说,董女士的最大风险在于汪老师兄弟俩相互通同,不承认汪老师享有任何房产份额。假如发生了这种情况,董女士必须举证证实,购买该商铺时,汪老师确实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了10万元。否则,因为房产证登记在汪老师哥哥的名下,即使董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对案外财产做出处理,董女士对该商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七、夫妻出资购买,房产证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在双方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唐老师和王女士目前面临离婚,双方就家庭唯一的一套房屋陷入了争议。该房屋系4年前夫妻俩用家庭蓄积以儿子的名义出资购买,房产证登记在儿子小强的名下。小强今年12岁,其透露表现乐意追随母亲共同生活。因为双方都想取得房产和对儿子的抚养权而辩论不下,唐老师打算通过诉讼解决房产的归属题目。问:该套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观点:该套房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该套房产登记在小强的名下,而小强又是未成年人,因此,该套房产应认定为小强的财产。虽然从购房资金的来源上来说,是小强的怙恃出资,但因为购房人和产权人都是小强,故购房款应视为怙恃对小强的赠与。在赠与实现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假如由于怙恃离婚,就把小强名下的房产过户到怙恃一方的名下,如许做是不吻合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珍爱法》的相干规定的。所以,法院是不会将小强名下的房产判归其怙恃任何一方所有的。根据本案的现实情况,因为小强已满10周岁,其又赞成随母亲生活,法院会判决王女士取得对小强的抚养权。如许,王女士作为小强的监护人现实上会取得房屋的居住权,并替小强管理该房产。当然,王女士除非为了小强的利益,否则,其不得处理被监护人小强的房产。怙恃以未成年后代名义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后代名下的,一样平常不能视为家庭共同财产。为珍爱未成年人的利益,该房产一样平常视为后代的小我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怙恃离婚时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的,法院一样平常不予支撑。此种情况下,现实上会由取得后代抚养权的一方取得对房屋的居住权和管理权。假如另一方往后发现该方擅自处理房产等举动损害了被监护后代的利益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后代的抚养权。八、对于一方婚后受赠的房产,在双方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付老师的叔叔付老定居国外多年。1998年10月付老为参加付老师和夏女士的婚礼而回国投亲。回国期间付老委托付老师帮其购置了两套房屋。其中一套留给了付老师婚后居住,另一套预备未来归国养老时居住。2000年付老因健康状态恶化决定不再归国定居,并从国外寄来了赠与书,决定把国内的两套房屋奉送给付老师伉俪。昔时付老师将两套房屋过户到了本身名下。2003年付老去世。目前,付老师和夏女士因面临离婚而在房产题目上产生了争议。问:该两套房屋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观点:该两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首先,付老的赠与书中载明的受赠人是付老师伉俪而不是付老师小我。在赠与人意思透露表现明确的情况下应以赠与书中的受赠人确定房产的权利人。其次,付老师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房产,因此即使是付老对受赠人意思透露表现不明的情况下,该房产也应认定为付、夏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由于房产证登记在付老师名下,就认定该两套房产是付老师的小我财产。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房产,只有在赠与人明确透露表现房产归受赠人一方所有的情况下,该房产才属于该方的小我财产,否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一方婚前和离婚后受赠的房产假如没有分外约定,均属于该方的小我财产。九、一方尚未现实继续的房产,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苏女士的父亲苏老老师于2003年12月去世时遗留房产一套。该房产是苏老老师在与乔大娘再婚前购买的。苏老老师除了女儿苏女士和再婚妻子乔大娘外没有其他继续人。老老师去世时未留遗嘱。考虑到乔大娘孤身一人无亲无故,苏女士在父亲去世后一向没有办理该房产的更名手续。2006年1月苏女士与丈夫蔡老师因感情不和,双方欲结束5年的婚姻。在协商分割财产时,蔡老师提出苏老老师遗留的房产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苏女士则认为房产证不在本身名下而且本身的继续权已过了诉讼时效,故不赞成蔡老师的要求。因为双方协商未果,离婚事宜一拖再拖。问:蔡老师可否通过离婚诉讼分割该套房产?律师观点:从实体上来说,该套房产系苏老老师再婚前购买,故属于其小我婚前财产。在苏老老师去世后,该套房产应悉数作为其小我遗产由其法定继续人继续。在苏老老师没有设立遗嘱的情况下,苏女士和乔大娘应按法定继续各享有一半的房产份额。因为苏女士的房产份额系在和蔡老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续,故在苏女士离婚时,该部分房产份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从程序上来说,因为遗产尚未分割,因此蔡老师盼望通过离婚诉讼分割该房产的想法是不能实现的。蔡老师必须首先督促苏女士或乔大娘分割遗产。在取得遗产的分割证实后,蔡老师才能通过离婚诉讼解决苏女士已继续房产的二次分割题目。至于苏女士所说的其继续权已过了诉讼时效的题目是站不住脚的。继续诉讼时效的肇端时间,是从继续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续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被继续人死亡的时候开始。在乔大娘并没有将房产过户到本身名下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苏女士的继续权受到了侵害,故不应从苏老老师死亡之日计算苏女士继续权的诉讼时效。律师提示:&尚未现实继续的房产是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此时的房产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财产继续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夫妻共有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房产的两次分割才能解决。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假如涉及到一方是否应在离婚诉讼之前的继续关系中分得遗产的题目,则因为该题目不属于离婚诉讼的标的范围,故不可能在离婚诉讼中用列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假如离婚诉讼已经开始,则必要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在离婚诉讼审结之前,另行提起一个继续之诉。此种情况下,因为离婚诉讼必须以该继续遗产之诉的审理效果为依据,故法院会裁定中断离婚诉讼。当然,根据详细案情,假如法院认为没有需要就全案中断诉讼,也会就财产分割以外的、事实已经清楚的离婚诉讼请求部分先行判决,如许做也是比较适宜的。十、一方婚后按照遗嘱继续的房产,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金老师自幼怙恃双亡,由爷爷抚养长大。1999年金老师不顾爷爷的反对与仳离后的蒋女士结了婚。2000年金老师的爷爷在向律师咨询后办理了遗嘱公证,将包括房产在内的悉数遗产指定由金老师小我继续,并在遗嘱中申明该房产不得作为金老师和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老人去世后,金老师将房产过户到了本身的名下,继续的其他钱物用于家庭开支。2005年底金老师和蒋女士开始发生矛盾并渐渐升级,现双方面临离婚。问:蒋女士有权分割金老师继续的房产吗?律师观点:从金老师爷爷设立的公证遗嘱的内容看,其已将遗产指定由金老师小我继续,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金老师继续的房产属于小我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提示:如果金老师的爷爷去世时没有设立遗嘱,则适用法定继续。因金老师的怙恃早逝,故由金老师按照我国《继续法》的规定,代位继续其爷爷的遗产。因为此时金老师继续的房产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作为其与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中,因为老人设立了遗嘱且明确透露表现遗产只归一方所有,故金老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续的房产仍应视为其小我财产。十一、一方婚后继续的房产,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江某的父亲去世多年。江某在母亲的供养下读完了中专,并与郭某结了婚。婚后不久因郭某交友太广、时常夜不归宿引发夫妻矛盾,俩人口角赓续。原本希望独生女儿有个好的归属的江某的母亲对此忧心如捣,在一天夜里因心脏病突发而去世。摒挡完母亲的凶事后,江某果断要与郭某离婚。郭某提出离婚可以,但江某继续的其母亲去世时遗留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房产分割。问:郭某的主张有依据吗?律师观点:假如江某的母亲在去世前未留有将房产指定为只归江某本人所有的遗嘱,则江某在其与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此种情况下,郭某的主张是有依据的。在被继续人没有指定遗产只归继续人一方小我所有的情况下,继续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续的房产属于继续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江某的母亲在看到女儿、女婿婚姻存在危急、而本人身体又不好的情况下,应当及早通过设立遗嘱的体例,将房产指定为归江某小我所有,如许,才不至于出现江某继续的房产又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效果。十二、一方婚前继续的房产,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王某和杜某相恋一年后计划在五一节前结婚。然而就在俩人预备办理结婚登记的前几天,王某的怙恃在外出时因遭遇车祸不幸双双罹难。作为独子的王某继续了包括两套房产在内的怙恃的悉数遗产。俩人的婚期也推迟到了次年的国庆节。后来俩人结婚后没几年,双方便因种种缘故原由决定分手。杜某认为俩人在登记结婚时已同居了近两年的时间,故要求分得王某怙恃遗留下的一套房产,但王某拒不赞成。问:王某继续的遗产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观点:王某是在其登记结婚前继续的怙恃的房产,故该两套房产属于王某的小我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虽然杜某认为在王某的怙恃去世的时候俩人已经开始同居,但是,因为此时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而且双方在次年国庆节也是新领结婚证而不是补办结婚证。因此,俩人的婚姻只能从次年国庆节起算,而不是从同居之日起算。所以,杜某的主张是得不到支撑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续的房产一样平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一个紧张的法定概念。它指的是从双方结婚登记时起,至双方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因一方死亡而天然停止所经历的期间。它包括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尚未共同生活的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已向法院起诉但尚未判决离婚的期间、已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前的期间。但对于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的期间,由于没有法律确认的婚姻关系,因此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十三、婚前由一方怙恃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双方共同财产购买的,离婚时如何分割?小丽和大滨结婚后一向租房居住。小丽的怙恃退休后打算到国外儿子家安度暮年。临行前两位老人决定把其承租的单位公房留给小丽夫妻俩居住,并告诉俩人下一步单位可能会进行承租公房的出售,到时俩人就把房子给买下来。小丽的怙恃出国后不久,单位房改进行公房出售。小丽和大滨便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公房,并以小丽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3年后俩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分割该房产时,小丽认为该房屋的市场价达50万元,俩人之所以能以这么低的价格买下来完全是由于该房是其怙恃承租的公房,且房产证也在本身名下,故房产归己,其只需把购房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10万元房价款返还一半给大滨即可。大滨对此拒不赞成。问:房产应如何分割?律师观点:公房对职工的出售价之所以大大低于市场价,其中一个紧张缘故原由是由于该价款中包含了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可以享受优惠的抵扣因素。因此,小丽以其名义购买的其怙恃承租的公房,应包括其怙恃以优惠条件所享受的份额。但是,该房产系小丽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诠释的规定精神,其怙恃的份额已视为对小丽夫妻双方的赠与而主动转移。所以,该套公房在已经取得了房产证的情况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由俩人分割。小丽认为该房是其小我财产的观点是得不到支撑的。公房出售的政策各地各单位都不尽雷同。但对于夫妻双方购买的一方怙恃承租的公房,只要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就可以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种情况下,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否则,怙恃享有的货币扣头部分一样平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对于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售后公房,则法院一样平常暂舛错产权归属做出处理。对于后代和共有的售后公房,假如房产证上产权份额明确的,可将后代享有的份额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假如房产证上没有明确怙恃后代的房产份额,则必要各方先辈行房屋析产后,法院才会就夫妻享有的份额部分进行处理。十四、双方怙恃均为婚后后代购房出资的,后代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蒋某和郭某结婚后一向在蒋某的怙恃家居住,虽然蒋某是独生子,但小夫妻俩仍想搬出居住,于是便购买了一套50万元的房屋。购房时因俩人的蓄积不足,蒋某的怙恃提供了10万元的购房资金,小俩口又到郭某的怙恃家借了20万元,为避免郭某的兄弟故意见,蒋某当场出具了借条。入住新居两年后,俩人面临离婚,此时房产价值70万元。问:房产应如何分割?因为俩人没有向蒋某的怙恃出具借条,蒋某的怙恃出资时意思透露表现也不明确,因此,蒋某怙恃出资的10万元应视为对蒋某夫妻俩人的赠与。而蒋某向郭某的怙恃出具借条的20万元款项,应作为蒋某伉俪为共同生活而欠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据此,蒋某怙恃赠与双方的10万元已作为俩人共同付出的房价款的一部分,该款项无需偿还。双方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增值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对于所欠的20万元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据此,假如郭某取得住房并承担20万元债务的话,则其应补偿蒋某25万元。本案中之所以一方怙恃的出资被视为赠与,而另一方怙恃的出资被视为借款,重要是由于一方没有借条而另一方有借条。在有借条的情况下,不能将怙恃的出资视为意思透露表现不明并推定为赠与的性子。但必要细致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借条进行审查判断时,一样平常要求借条是诉讼到法院之前形成的,并且是后代夫妻双方或后代配偶出具的。假如到了离婚诉讼中怙恃才否认是赠与而又提不出上述证据的,则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撑的。十五、怙恃为婚后后代购房出资的,后代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吴男与周女结婚后一向没有本身的房屋。夫妻俩决定从明日家园购买一套50万元的住房。因家庭蓄积不足,购房时吴男的怙恃提供了20万元的出资款。后双方入住新居未满两年便因感情变故而决定离婚。在分割该房屋时,吴男认为其怙恃的出资应为对其小我的赠与,而周女认为该20万元应为其怙恃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主张房屋应各半分割。问:吴男怙恃的出资款应作为对吴男的小我赠与照旧对吴男夫妻俩的赠与?对该套房屋应如何分割?律师观点:因为吴男的怙恃在出资时,既没有注解出资款是对吴男伉俪的借款也没有注解是对一人的赠与照旧对双方的赠与。在吴男怙恃意思透露表现不明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诠释的规定,吴男怙恃对后代婚后购房的出资款应视为对吴男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该房屋应各半分割。周女的主张是能得到法院支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诠释,怙恃为婚前后代购房提供的出资一样平常视为对其后代小我的赠与,为婚后后代购房的出资一样平常视为对其后代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适用该诠释的前提是怙恃在出资时意思透露表现不明,假如有证据证实怙恃在出资时关于借款或赠与对象的意思透露表现清楚的情况下,则仍应以怙恃当时的意思为准,而不适用此种推定。为了更正确地适用司法诠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解答,按照该解答的规定,可以就以下情形得出如下结论:1吴男与周女结婚后购房,吴男怙恃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吴男一人名下的,吴男怙恃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吴男一人所有;2吴男与周女结婚后购房,吴男怙恃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周女一人名下的,若周女不能证实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吴男怙恃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俩人的赠与;3吴男与周女结婚后购房,吴男怙恃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吴男、周女俩人名下的,该出资仍应认定为对吴男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宜,这也吻合社会常理。上述结论对于其他地方解决类似案件也具有肯定的参考作用。十六、双方怙恃均为婚前后代购房出资的,后代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李男与赵女恋爱两年后预备买房结婚。在俩人分别出资10万元后,因资金不足,李男的怙恃又出资20万元,赵女的怙恃出资10万元。李赵俩人购置了一套50万元的房屋。结婚四年后,房屋价值升至80万元,此时俩人面临离婚。问:该房屋应如何分割?律师观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诠释,怙恃为结婚前的后代购房出资的,一样平常认定为对其后代小我的赠与。因此,李男和赵女怙恃的出资部分应分别计入俩人的出资价款,即李男的出资总额为30万元,赵女的出资总额为20万元。如许,在俩人离婚时,李男和赵女应按照3比2的比例分割该套价值80万元的房屋。上述分割效果是在双方怙恃的出资既不是对其后代的借款也不是对双方赠与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否则,应按以下情况处理:1若上述出资均系怙恃对俩人的借款,比如出资时李男和赵女都作为借款人以俩人的名义分别向双方的怙恃出具了借条,则俩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俩人离婚时,李男和赵女应按照1比1的比例分割该套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同时,李男和赵女应共同偿还对双方怙恃20万元和10万元的还款任务,并承担连带责任。2若上述出资均系怙恃对俩人的增与,比如双方的怙恃在出资时都明确透露表现其提供的出资款是赠与李男和赵女俩人的,则在俩人离婚时,李男和赵女应按照1比1的比例分割该套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同时,李男和赵女无须向双方的怙恃承担还款责任。十七、一方怙恃为婚前后代购房出资的,后代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王男与张女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各出资10万元预备买房结婚。俩人在月光花园看中了一套30万元的精装修房屋。因购房资金不足,王男的怙恃又当着俩人的面拿出了10万元的蓄积交给了王男。凑齐购房款后,俩人联名购买了房屋,然后办理了结婚手续。三年后,王男和张女离婚,双方对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无贰言,但对王男怙恃资助的10万元购房款部分,张女认为应作为王男的怙恃对双方的赠与而进行分割,即每人仍享有一半的房产份额,而王男则认为该款项应作为其怙恃对其的小我赠与,即其应享有三分之二的房产份额。问:该房产应如何分割?律师观点:因为王男的怙恃在资助俩人购房时,既没有声明提供的购房款是对俩人的借款,也没有明确透露表现是对双方的赠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诠释的规定,王男怙恃为其后代婚前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王男的小我赠与。故在分割房产时,应视为王男享有三分之二的房产份额,张女享有三方之一的房产份额。对于怙恃为后代婚前购房出资的,首先应确认该款项是否是对后代的借款,若系借款则应根据现实情况确认债务人是一方照旧双方,然后按债权债务处理。若确认该款项并非借款,则除非怙恃明确透露表现赠与双方的外,一样平常推定为系对其后代的小我赠与。在怙恃提供资助时意思透露表现不明的情况下,实践中一样平常可区别如下情况分别处理:1王男与张女结婚前购房,王男怙恃提供资助,房产证记载于王男一人名下,王男怙恃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王男一人所有;2王男与张女结婚前购房,王男怙恃提供资助,房产证记载于张女一人名下,王男怙恃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俩人的赠与为宜;但若王男有证据证实房产证记载于张女名下并非其怙恃出资赠与双方的意思透露表现的,则仍应认定为对王男一人的赠与。3王男与张女结婚前购房,王男怙恃提供资助,房产证记载于王男、张女俩人名下,王男怙恃的出资应认定为对王男一人的赠与。十八、婚前一方出资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韩老师与曹小姐相恋已久,因曹小姐提出要先买房后结婚,于是韩老师拿出了60万元交给曹小姐买房,并嘱咐曹小姐把产权证办理到俩人名下。曹小姐据此购买了一套55万元的房屋,余款5万元用在了房屋装修上。之后俩人结婚,三年后双方离婚。问:该套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观点:虽然该套房屋的购房资金悉数由韩老师承担,但房产证办理到双方名下的事实注解,韩老师已与曹小姐就原本属于本身的小我婚前房产作了特别约定,因此,该套房产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假如房产证上已经载明了各自的房产份额,则双方应按此份额分割房产。假如房产证上没有载明各自的房产份额,则该房产应作为共同共有财产,由双方各半分割。因为房产证是注解房产所有人的最紧张的证据,因此,若无足以颠覆房产证记载的相反证据,一样平常情况下均应以房产证的记载确认房产的归属。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双方可以就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自由约定。基于此,一方在婚前出资并以双方的名义购房的,因为此时房产证也会响应地办理到双方名下,故应视为双方已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就提示现实出资人在以双方的名义购房时,肯定要对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一个清醒的熟悉,并在做出决定前能够从内心确认:我已经想好了,就如许办!十九、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老师于2001年6月购买了一间60万元的商铺。当时因资金不足,范老师向其女同伙岳女士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未注明还款时间。2002年10&月范、岳俩人结婚后,双方均未再提归还借款一事。2006年7月俩人因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此时商铺价格升值到100万元。岳女士以其参与出资为由,要求将商铺作为共有财产分割。而范老师认为,商铺产权在本身名部属于其婚前小我财产,岳女士的借款也已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故该商铺应归本身所有,并无需给岳女士补偿。问:该商铺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观点:因为该商铺是范老师以其小我名义购买并在婚前取得了房产证。从范老师当时向岳女士出具借条的情形看,范岳俩人并没有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购房的意思透露表现。因此,该商铺应属于范老师的小我婚前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范老师应将岳女士的20万元返还给岳女士并补偿其响应的利息损失。至于范老师所谓的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缘故原由是,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判断由双方出资、以一方的名义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重要是看双方出资时是否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假如有证据证实双方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比如是双方为购买结婚用的新居而共同出资等情形时,一样平常来说,法院大都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婚前购置的房产的归属的。当然,在产权人不承认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的情况下,其配偶对此负有举证的责任。二十、婚前共同出资以双方的名义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贺老师和吴女士婚前分别出资40万元和10万元,联名购买了一套精装修商品房。之后俩人在新居内结了婚。婚后第二年俩人即因性格不合宣告分手。问:该套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观点:首先,俩人共同出资、联名购房所取得的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贺吴俩人结婚后,该房产当然也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次,财产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夫妻财产的共有,有约定的从约定而按份共有,没有约定的则按共同共有,一样平常每人可分享一半份额。贺吴俩人购房时尚未结婚,双方并无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此时房屋登记主管机关在颁发房产证时一样平常会要求俩人就房产份额做出明确约定。因此,假如房产证上已经载明了俩人的房产份额,则该份额视为夫妻约定的按份共有份额,房产应按此比例进行分割。最后,假如房产证上没有约定双方的房产份额,则对该房产可按照共同共有由每人一半进行分割。当然,假如此时贺老师能够证实本身的现实出资比例的话,法院一样平常会考虑到双方现实的出资比例悬殊过大、而婚姻存续的时间又较短的因素,按贺吴俩人的现实出资比例来划分双方应享有的房产份额。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联名购买的房产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产证上已经载明房产份额的,应当以载明的房产份额为正确定双方的产权比例。这也吻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立法精神。对于房产证上没有载明房产份额的,则推定为共同共有。但考虑到双方是以婚前小我财产出资购房的,因此,假如存在双方出资比例悬殊,而婚姻持续时间较短或者根本就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一样平常会按现实出资比例酌情决定房产的分割比例,而不肯定拘泥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各半比例进行分割。当然,此时出资多的一方就必须向法院提供能够证实本身当时现实出资情况的证据。二十一、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以一方的名义按揭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是否作为共同房产分割?夏军与叶倩相恋三年后预备结婚,考虑到俩人都是租房居住,在叶倩的建议下,俩人分别出资8万元和6万元共同购买了一套56万元的商品房作为新居。购房时使用的是叶倩的名义,并用其名义做了42万元的按揭。月供款和装修款都是由俩人共同承担的。房屋装修完成后俩人即共同搬入了新房,叶倩取得了房产证,不久俩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持续二年之后,俩人面临离婚,此时房屋市值为70万元,贷款余额为40万元。问:该套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观点:双方买房时虽然使用的是叶倩的名义,但从双方当时购房的目的看,重要是为了双方的结婚居住必要。双方为此共同出资、共同负担月供又共同装修,由此可以推测出双方是在出于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因此,该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考虑到俩人的出资比例大致相称,故在分割房产时,可以按照每人享有一半的份额进行处理。当然,对于剩余的按揭债务,也应当由俩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各承担一半。假如叶倩取得房屋的话,则其应向夏军付出15&万元的经济补偿70万元的房屋现值减去40万元债务后的余额的一半,并承担剩余悉数债务。在双方协商不成发生诉讼时,假如双方对上述出资情况均无贰言,则夏军并无风险。但如果叶倩对于夏军的出资情况不予承认,而夏军又提供不出其确实参与出资、还款和装修的证据时,则该房产就会被认定为叶倩的小我婚前房产。此外,假如有证据注解当时双方并不是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买房,夏军只是在叶倩买房时提供资金支撑的,该房也会被认定为叶倩的小我婚前房产,对于夏军的出资和负担的月供款部分,则由叶倩返还给夏军。二十二、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并共同还贷的,是否作为共同房产分割?张老师2002年2月首付12万元购买了一套60万元的商品房。余款48万元张老师做了按揭贷款,银行月供款为3000元。2003年5月张老师取得了房产证,2003年4月张老师与王女士结婚,并共同用工资交纳月供款。2006年4月俩人离婚。此时房产市场价值为100万元,贷款余额为46万元。问:该房产应如何分割?律师观点:为便于比较,该案在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上存在不同婚后取得,其他条件两个案例均雷同。那么,我们仍以上海和江苏所代表的两种观点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该案的如下两种处理效果:上海法院一样平常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小我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本身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小我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小我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小我财产的性子。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小我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小我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向对方予以返还。据此,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和46万元剩余债务均归张老师所有和承担。王女士可以分割到3年来月供款总额的一半,即&54000元。而江苏法院一样平常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小我名义办理房贷,且用小我财产付出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假如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产权是登记在一方照旧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付出的首期房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因此,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假如张老师取得该房产,则王女士可获得房产现值的一半50万元,扣除王女士应当承担的23万元债务和应返还给张老师的6万元首付款后,张老师仍应付出给王女士21万元经济补偿也可用100万减去46万元得出房屋扣除剩余债务后的净值54万元,其中净值一半归王女士即27万元,再减去王应归还张老师的6万元后,可得出王女士可获得的经济补偿为&21万元。该数额略高于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情形。因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诠释的解答中认为谁付款则产权归谁,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稿中则认为应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作为认定按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判断标准。由此导致该案假如在不同的两地法院处理时,可能会出现上述两种不同的效果。这也代表了实践中关于这一题目的两种重要观点。必要细致的是,在购房时间和结婚时间两个时间点的认定上,购房时间应以交纳购房首付款的现实出资时间为准。而结婚的时间应以到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准。诸如订婚、举办婚礼、请吃喜宴、未婚同居等举动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不能作为婚姻正当成立的证实。此种案例的观点有待进一步探究。二十三、一方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前取得房产证并在婚后共同还贷的,是否作为共同房产分割?张老师2002年2月首付12万元购买了一套60万元的商品房。余款48万元张老师做了按揭贷款,银行月供款为3000元。2002年12月张老师取得了房产证,2003年4月张老师与王女士结婚,并用双方的工资交纳月供款。2006年4月俩人离婚。此时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100万元,贷款余额为46万元。问:该房产应如何分割?律师观点:该案在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两种观点并导致两种处理效果。上海和江苏可以分别作为这两种观点的代表。假如该案发生在上海,则法院一样平常认为:该套房屋系张老师婚前小我出资购买,因此系张老师的小我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发生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张老师小我所有。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付出的月供款,不论是哪一方的工资付出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和46万元剩余债务均归张老师所有,王女士可以分割到3年月供款总额的一半,即54000元。假如该案发生在江苏,则法院一样平常认为:该套房产虽然属于张老师的小我财产,但王女士除了有权取得三年月供款总额的一半外,还有权分割房屋增值产生的收益部分。该收益应为房屋现值100万元减去原值60万元再减去几年来的利息付出约&9万元后的余额在已向银行付出的总计约11万元的还款总额中,仅有2万元为贷款本金,剩余为归还银行的利息,该部分利息应作为购房成本从房屋增值额中减去,否则,对方有可能获得比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时更多的收益,这对产权人是极不公平的。如许王女士将分得房屋增值收益的一半155000元,加上婚姻期间月供款总额的一半54000元,共可获得199000元的经济补偿。对于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出台针对性的司法诠释。对此,在法学理论上也存在肯定争议,由此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统一类型的案件可能会因审理法院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判决效果。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诠释的解答。该解答认为即使夫妻共同还贷,婚前房屋的增值部分亦应归房产人所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形成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诠释若干题目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该纪要认为在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下,婚前房屋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江苏省的纪要虽未正式颁布,但客观上会被江苏省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作为参考和借鉴。这就是对于统一个案例必要给出上述两种不同的解决效果的缘故原由。二十四、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屋在婚后出售,房屋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朱老师于&2002年4月出资78万元购置了一套商品房。2003年10月朱老师和徐女士结婚。2006年4月朱老师和徐女士感情破裂,徐女士搬出居住。在俩人分居期间,朱老师将该房屋出售,得款110万元。徐女士闻讯后,要求将其中的32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问:徐女士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律师观点:徐女士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套房产属于朱老师的小我婚前财产,且一向用于自住,并没有效于投资。房屋的增值是因为房地产市场行情的转变所造成,徐女士对此并无贡献。按照物权的基本法理,原物产生的孽息当然归属于原物所有人。故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出售后的增值部分仍应归原物所有人朱老师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我的婚前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其因市场行情转变、原物交换价值上升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只是小我财产的形态转变而已,在性子上仍为小我所有之财产,故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小我所有。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在确认小我房产出售后的增值部分归属时,必要从该增值是基于原小我房产的天然增值照旧基于夫妻共同经营举动所产生的增值来判断,前者原则为小我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二十五、一方婚前投资的房屋,婚后由双方经营出售,所得收益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冯老师在1998年投资310万元购买了6套房产。1999年12月冯老师和张女士结婚。婚姻期间冯老师将该6套房产交给张女士打理。伴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张女士赓续地将房屋卖出、买入。经过一系列的“炒房”操作,原来的6套房屋已在张女士手中变成了9套。2006年3月就在房屋价格再次大幅上涨时,张女士预感到国家将会采取新一轮的调控措施,在和冯老师商议后,俩人将窝在手中的9套房产悉数抛出,扣除税费后得款960万元。同年8月冯、张感情破裂,面临离婚。问:售房所得的960万元价款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观点:冯老师的6套房产虽然是小我婚前房产,但该房产并非用于自住,而是用于投资。在冯、张俩人结婚后,上述房产继承由张女士用于投资经营。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诠释二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小我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该6套房产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可以将960万元扣除冯老师310万元的小我财产后,将650万元的收益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详细分割时,冯、张俩人可就冯小我房产的价值和张的小我贡献做进一步的协商或由法院酌情判决。虽然“婚前小我所有的财产经过若干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已在&日修正后的婚姻法及厥后的两个司法诠释中遭到了放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诠释中也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小我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提示我们,在将婚前房产用于非自住的投资用途时,另一方是完全有权利就投资收益主张权利的。二十六、一方将婚前购置的房屋用于婚后出租,所得收益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陈老师从前做生意积累了肯定财富。考虑到房地产的升值潜力,陈老师将大部分资金购买了房产。1998年4月陈老师结束了多年的单身生活和刘小姐结了婚。婚后,陈老师和刘小姐除了自住一套房屋外,将本身剩余的九套房屋一向用于出租,一年的房租达32万余元。2006年7月俩人的婚姻宣告结束。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刘小姐先提出分割这十套房产,但被陈老师以该房产系其小我婚前财产为由拒绝。刘小姐继而提出分割8年来被陈老师躲避的250余万元的房租款。但陈认为小我财产所得的收益仍属于其小我财产,故不赞成分割。问:上述房屋的租金收入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观点:该十套房产虽然是陈老师的小我婚前财产,但陈老师将其中九套房产用于出租的举动属于一种经营举动,且在这一出租过程中,刘小姐也发挥了肯定作用。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陈老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产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刘小姐要求分割结婚后8年来的租金收入是有法律依据的,应该能得到法院的支撑。虽然在离婚时,一方无权分割另一方的小我婚前房产,但该房产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所得。按照法律规定,因此取得租金收入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就上海市而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诠释的解答中对于此类房屋的租金归属题目,确立了一个推定原则。即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租金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实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的,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小我所有。比如说,发布租赁信息、探求租户、带人看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催收租金等均是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另一方从始至终没有参与,对于经营出租房屋并无任何贡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市的各级法院认定房屋租金归属房产人所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长。二十七、由一方婚前购买、另一方出资装修的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韩女士婚前购买了一套20万元的商品房并取得了房产证。不久其和汪老师相恋并预备结婚。考虑到汪老师并无本身的房屋。韩女士决定将其新购买的房屋作为新居。于是汪老师自动出资8万元对房屋进行了精装修。之后俩人完婚。两年后,俩人决定离婚。问:该套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观点:该套房产系韩女士的小我婚前房产,汪老师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的举动,现实上通过添附使韩女士的房产得到了升值。因为双方并未约定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在俩人离婚后,该房产仍作为小我财产归韩女士所有。此时韩女士的获益已失去了法定依据,因此,韩女士应将汪老师的8万元装修款作为不当得利之债务向汪老师返还。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另一方装修的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不可一概而论。上述案例只是作为详细个案的处理情形。假如双方在谈婚论嫁时出于往后共同所有的目的买房,并由一方出资购房、另一方出资装修的,此种情形下的房屋照旧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当然,假如双方出资比例悬殊,且以后的婚姻持续时间较短,则法院一样平常会根据双方出资的现实情况,决定房产的分割比例,而不是简单地按双方各半的比例分割。二十八、一方婚前使用对方资金购买的房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黄老师从2001年开始寻求叶小姐。2003年3月俩人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叶小姐提出想买房,黄老师便自动拿出30万元交给叶小姐作为购房资金。叶小姐用该笔款项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取得了房产证。同年10月俩人结婚,该房被叶小姐用于对外出租。目前,因黄老师移情别恋,俩人面临离婚。该房产已升值到50万元。黄老师认为该房产系其出资购买,房产应归本身所有。叶小姐认为购房资金是黄老师对本身的婚前赠与,且房产证在本身的名下,因此房产应归其所有。问:该套房产应如何处理?律师观点:该套房产是否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键是看双方当初购买该房产时是否达成了该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同等意见。因为双方目前争议较大,均不承认是出于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购房,且叶小姐在婚前已取得了房产证。故应认定该房产属于叶小姐的小我婚前财产。但叶小姐提出的3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的说法在黄老师不承认的情况下是难以成立的,在司法实践中一样平常也不会被法院所支撑,所以,假如叶小姐不能对其主张提供响应证据,则该笔款项应作为其对黄老师的债务由其返还。对于黄老师而言,比较荣幸的是叶小姐还承认30万元购房款是其出资的。假如叶小姐不承认购房时黄老师曾经出资,而黄老师又不能提供响应证据证实其出资的话,则该房产只能认定属于叶小姐小我的婚前财产,且双方亦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时,黄老师无论是在房产上照旧在对叶小姐的债权上都是无法得到珍爱的。可见,在黄老师出资的情况下,其保留当时从银行提款或将款项打到叶小姐帐户上的银行凭证等证据照旧特别很是需要的。二十九、一方承诺婚前房产经过肯定年限即转化为共同财产的,离婚时该房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赵刚1998年6月购买了一套住房。2000年1月赵刚和丁岚结婚。2006年6月俩人的婚姻走到了终点。在双方协议离婚时,丁岚提出,在双方结婚时赵刚为透露表现其爱情的忠诚,曾向其承诺结婚5年后,住房即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现双方结婚已满五年,故要求将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赵刚认为,本身当时是有过口头承诺不假,但那是由于本身不懂法律而随便说说而已,如今本身反悔了,故房产照旧本身的婚前财产,不应分割。问:该套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观点:假如丁岚确有证据证实比如对方的书面承诺,双方曾约定过,在双方的婚姻持续5年后,赵刚的婚前房产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的这种约定依法是受法律珍爱的。在双方的婚姻存续5年后,双方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该套房产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刚后来的反悔并不能改变房产已共同所有的性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丁岚有权要求分割该套房产。对于丁岚而言,关键是要举出双方曾就房产有过约定的证据。目前赵刚对于当时的承诺是承认的,这对于丁岚比较有利。丁岚应捉住这种有利态势,将赵刚的表态通过笔墨协议的情势固定下来。在通过笔墨协议固定证据之前,为了防止赵不签字认可,丁岚可以采取录音的办法记录赵刚认可的内容。如许,一旦双方协商不成而走上法庭时,上述录音或笔墨材料是可以作为双方就婚前房产另有约定的证据的。三十、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柳老师于2003年9月通过一次性付款体例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2004年1月柳老师和江女士结婚,同年11月柳老师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产证。现柳、江俩人因感情不合决定离婚,双方在房产题目上发生争议。问:该套房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律师观点:该套房产是柳老师婚前用其小我财产购买的,虽然房产证的取得是在其和江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房产不过是柳老师小我婚前财产在物质形态上的转化即由动产货币转化为不动产房屋,因此,该套房产仍属于柳老师的小我婚前财产,故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双方通过诉讼来解决上述房产争议时,柳老师必须提供该房产确系其婚前用小我财产出资购买的证实材料,比如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资金来源证实等。否则,假如柳老师对此举证不能,则法院很可能会通过比较结婚证的时间和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直接认定该房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此种情形下柳老师必须细致提防的潜在风险。三十一、以双方名义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孙男和李女结婚后以双方的名义在龙城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为66万元,双方共同付出了16万元的首付款,余款50万元通过夫妻共贷的体例向银行做了按揭贷款。三年后房产市值升值到90万元,俩人已向银行还款10万元含提前还款部分,即贷款余额为40万元。此时俩人面临离婚。孙男因为在外埠工作,故透露表现可以不要房产,但对李女提出的按购买价给予其补偿的方案果断反对。李女目前现实居住该房屋并盼望取得该房产,但又透露表现无力按房产市值给予孙男响应补偿款。因双方僵持不下,孙男忧虑李女私自转卖房产,打算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对该房产申请财产保全。问:该套房产应如何分割?律师观点:首先,李女提出的补偿方案是没有依据的。该套房产作为夫妻财产分割时,应将房屋的增值额部分计算在内,即应按房产市值90万元而不是原购买价66万元予以分割,否则对另一方而言是显失公平的,也不吻合物权的基本原理。其次,孙男的顾虑也是没有需要的。因为该套房产是以双方的名义购买,因此,房屋行政主管机关的登记和颁发的房产证上都会明确记载该套房产属于俩人共同所有。未经孙男出具书面赞成,李女是无法将房屋出售的。即使李女将房屋转卖他人,房屋行政主管机关也是不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况且,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产办理过户手续还必要取得银行的赞成。因此,孙男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是没有需要的,否则白白虚耗了一笔保全费用。再次,该套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房产市值90万元减去债务40万元后,根据财产的净值50万元,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25万元的经济补偿,并承担剩余悉数债务。最后,因为孙男不乐意要房产,而李女又难以负担补偿款和剩余债务,因此双方可以协商将房产予以出卖,在还完剩余债务后双方再就就剩余价款予以分割。未还完贷款的按揭房屋出售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付出房价款的体例有三种。其一是由买受人一次性付款。为了保证买受人的资金安全,买受人可将房价款打入共管帐户,在中介公司的监管下先由出卖人还完剩余贷款,然后涂销抵押登记后,即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其二是由买受人通过按揭贷款体例付款。此体例类似于出卖人购买开发商的预售商品房时的按揭付款。此种体例必要中介机构配合先向银举动买受人提供阶段性保证,在贷款银行向买受人发放贷款并打入出卖人的帐户后,出卖人归还银行的贷款余额,涂销抵押登记并将房产过户到买受人名下,然后买受人再就该房产为其贷款银行设定抵押,之后中介机构解除担保,悉数交易结束。其三是由买受人通过转按揭的体例付款。买受人必须向出卖人的贷款银行提出转按揭的申请,在取得银行赞成转按揭和赞成房产过户的书面证实后,买卖双方即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时买受人需向出卖人付出双方议定的房价款扣除转按揭的部分,并承担出卖人的贷款余额。转按揭的实质是贷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体变更,即合同权利任务的概括转移,目前开办此项营业的银行还不普遍。三十二、以一方名义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张男和赵女伉俪2003年购买了一套88万元的商品房。俩人用家庭蓄积付出了26万元的首付,剩余62万元以张男的名义申请的按揭贷款。每月3000余元的月供款都是由张男从本身的工资卡中直接扣划交纳。目前俩人因感情不合决定离婚,此时贷款余额为60万元。双方在如何分割房产上产生了争议。张男认为买房和贷款都是以本身的名义,而且还款也是以本身工资付出的,因此,要求房产归本身所有。但赵女认为房产目前已增值到120万元左右,故亦要求取得该房产。问:该套房产应如何分割?律师观点:首先,因为按揭房产在取得房产证的同时要为银行设定抵押权,法院通常将其作为所有权不完全的房产对待,在双方就产权归属不能达成协议时,一样平常暂不直接判决房产归属,而是根据现实情况先判决由一方使用,待还完银行贷款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再根据一方的起诉判决房产的归属。因此,目前情况下,双方只能通过协商体例解决房产的归属题目。其次,张男提出的房产应当归本身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该房产虽是以张男名义购买,但购房的首付款却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且购房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张男的名义贷款时,赵女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月供款虽然是从张男的工资中付出,但其工资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其还款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还款。再次,因为房产的升值,本案中双方现实上均盼望取得房产。基于此,双方可以参考房屋的市场价通过竞价的体例进行协商,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考虑到张男现实收入较赵女高,且房产归其所有后亦不必要再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假如张男赞成房屋按市值作价120万元的话,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该房产归张男所有,由张男给予赵女30万元120万元减去60万元债务后的一半经济补偿,并由张男继承承担悉数银行债务。采取这种体例因为不涉及到房产过户,故不必要银行赞成,所以是比较简便快捷的分割体例。假如双方协商由赵女取得房产的话,则双方必须书面关照贷款银行,并取得银行赞成办理转按揭手续后,方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在一样平常情况下,银行每每忧虑贷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而不予赞成房产过户。如许,会导致房产分割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临时无法进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按揭贷款的体例购房时,即使是以一方的名义办理的借款手续,银行也会要求另一方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赞成就所购房屋设定抵押的书面承诺。因此,在未还清按揭房屋的贷款前,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分割房产的,即使双方通过协商的体例确定了房产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但对于另一方而言,依然存在肯定的风险。由于,一旦取得房产的一方往后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时,银行是有权要求另一方履行还款的连带责任的。该连带责任并不因双方的离婚而主动撤销。三十三、夫妻双方分别向他人借款共同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李强和任娟于2000年结婚,2004年俩人购买了一套28万元的二手房,并以任娟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因买房时正赶上住房贷款利率进步,为了减轻还贷压力,俩人没有向银行贷款,而是各自向本身的亲朋挚友借了一部分款。其中,李强出面借了8万元,任娟借了6万元。剩余14万元房价款系用俩人的家庭蓄积付出。&2006年8月俩人面临离婚,此时借款均未归还。问:该套房屋应如何分割?律师观点:首先,该套房产属于俩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故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论房产证办理在哪一方的名下,原则上均应由李强和任娟各享有一半的房产份额。其次,李强借的&8万元和任娟借的6万元均系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俩人就上述债务对外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双方均应向债权人承担还款任务。对内而言,该14万元债务一样平常应由双方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7万元。按照上述处理原则,任何一方取得房产后,均应按照房屋价值减去14万元债务总额后余额的一半给予对方补偿,并承担悉数债务。假设双方离婚时房产作价30万元,若李强取得房产,则李强应给予任娟8万元补偿,并承担悉数债务。但是,在李强不能归还14万元债务时,假如没有取得债权人的赞成,任娟对于该14万元债务仍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任娟在承担债务后,有权向李强予以追偿。夫妻双方为了购房各自出面进行的借款,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因此,一方借款较少并不意味着该方往后的还款责任就较轻,双方的还款责任在俩人之间一样平常是相称的。对外而言,无论双方在离婚时是否做出约定,则其都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十四、以一方的名义借款购买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徐老师和黄女士婚后第三年购买了一套住房。房价款为32万元,其中12万元是徐老师跳槽到目前的公司工作时,作为其跳槽的条件,由公司向其提供的无息借款。徐老师在借款时与公司同时约定,公司每月从徐老师的工资中扣除1000元,直到12万元借款还完为止。徐黄俩人现面临离婚,房产证已取得,但徐老师尚欠单位10万元借款未还。在分割房产时,徐老师认为是本身向公司偿还的债务,该笔借款应属于本身的小我住房投资,故要求多分得房产份额。黄女士拒不赞成。问:该套房产应如何分割?律师观点:首先,该套房产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房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一样平常情况下应当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其次,徐老师向公司的借款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该笔借款虽然情势上是徐老师小我对公司的借款,但系为夫妻共同生活购买房产所欠下的债务,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老师以本人工资偿还债务的举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还债。徐老师要求多分得房产份额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综上,该套房产和剩余的10万元债务均应由徐黄俩人各享有和负担一半。假设徐老师以34万元竞得该房产,则徐老师应付出黄女士17万元,此数额减去黄答允担的5万元债务,则徐老师现实付出黄12万元,然后由本身继承偿还该10万元债务即可。因为婚姻期间任何一方的工资、新金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用本身的工资偿还双方购房借款的举动,均应视为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债的举动。三十五、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李女士于1999年5月嫁到丈夫王老师所在的小王庄村。婚后夫妻俩与王老师的怙恃共同居住,并一路从事本家庭所办的私营企业的经营。李女士担任该企业的会计工作。当时夫妻恩爱,家庭友善。2001年6月王老师一家决定翻建新居。全家从经营所得中出资30万元在老宅基地上建造了三层楼房的别墅一幢。2005年&9月王老师在外跑营业期间,染上了吸毒的毛病,导致王李俩人感情破裂,现面临离婚。问:该套别墅可否作为王李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观点:该套别墅是李女士和王老师及王老师的怙恃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寄托共同经营所得而投资建造的房屋,故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不能直接作为王李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在王、李俩人离婚时,应由全体家庭成员首先对属于家庭共有的别墅进行析产,从中确定出王李俩人夫妻共有的份额。然后再就作为王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按照本章所述的分割原则和分割体例进行分割。假设各方仍认为该别墅的价值为30万元,则王、李可享有其中一半的份额,即15万元。假如李不要房产,则离婚时王老师应补偿李女士75000元。对于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首先应由全体家庭成员进行析产并达成同等意见。假如不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份额部分达成同等意见,即使李女士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该房产,法院也是不予处理的。这时,法院或者先就离婚题目做出判决,或者告知李女士就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题目另案起诉并中断离婚诉讼的审理。待析产诉讼结束后法院将恢复对离婚诉讼的审理并就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题目一并做出判决。假如李女士采取将王老师的怙恃追加为共同被告的体例,在一个离婚诉讼中盼望彻底解决房产题目,是不会得到支撑息争决的。三十六、夫妻双方已经购买但尚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的公房,在双方离婚时可否分割?马老师与赵女士1992年结婚。1996年俩人花费3万元以房改时的标准价从马老师的单位购买了一套公房。如今俩人面临离婚,房屋的市场价已达30余万元,可是俩人手头仅有马老师单位出具的3万元的购房收据一张,房屋的产权证仍没有办下来。问:这套房屋可以进行产权分割吗?律师观点:房屋的产权以登记为准,单位出售的公房在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前,仍归单位所有,故该套房屋尚无法进行产权分割。假如双方诉至法院,法院也只能根据现实情况判决由一方居住,待取得房产证后再通过协商或诉讼进行产权分割。当然,本案中马赵俩人完全可以通过离婚协议的情势约定该房产归一方所有,并由另一方参照房屋的市场价给予对方适当补偿。假如约定归马老师所有,则因为马老师本人就是公房单位的员工,故往后办理产权证时会比较方便。假如约定房产归赵女士所有,则双方应同时约定马老师负有帮忙办理产权过户的任务。三十七、以按揭体例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还没有还清贷款的,房产能否分割?丁某、王某伉俪于2003年8月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80万元。俩人首付20万元,剩余60万元办理了20年的按揭贷款。银行月供款系俩人用工资共同付出。2005年1月俩人搬进新房并取得了房产证。2006年6月,丁王俩人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商离婚时就该套房产归属一向不能达成同等。问:该房产应如何分割?律师观点: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无论由哪一方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均应由该方给予另一方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因此,假如双方能够协商解决房产归属题目,该房产的分割并不困难。比如由一方取得房产付出对方补偿金并承担银行剩余债务即可。假如双方不能协商同等而通过诉讼解决房产归属的,因为该套房屋虽然取得了房产证但尚未还清贷款,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故通常认为此种房屋属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一样平常不会对房产的归属直接做出判决,而是判决该房屋归一方使用通常是登记的产权人即借款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还清银行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后再通过诉讼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在我国内地人们一样平常风俗地把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称为按揭贷款。其实,这只是借用了我国香港所使用的按揭一词,就其法律性子而言,并不具有按揭之实。香港地区所使用的按揭一词指的是,在借款人没有还清银行贷款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归贷款银行所有,借款人在还清银行贷款之后即通过回赎的办法从银行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在内地,按揭贷款本质上是一种由阶段性保证和抵押所担保的银行贷款。在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向银行借款时,首先由开发商向银行提供阶段性保证,在买受人取得房产证并就房产为银行设定抵押之后,开发商的保证责任结束,此时假如买受人不能还清银行贷款,银行可以利用抵押权,就房屋出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将内地的按揭贷款称为住房抵押贷款更为名副其实,不过出于人们的风俗,本书中仍采用了按揭贷款这一约定俗成的说法。对于按揭购买的房屋,在没有还清银行贷款前,假如进行房产过户,必须由借款人关照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在取得银行的赞成后方可办理。而假如没有关照银行并取得其书面赞成,房地产主管机关是不予办理房产过户的。实践中银行因为忧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出于提防风险的考虑,一样平常是不赞成办理转按揭和房产过户的。这就带来了按揭房屋分割上的难题。基于上述缘故原由,在离婚诉讼中为珍爱作为善意第三人的银行利益,避免造成新的纷争,法院一样平常不会对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屋做出产权上的分割,只判决房屋由哪一方先行居住。三十八、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预售商品房如何分割?章老师和孙女士婚后共同出资,以章老师的名义通过一次性付款体例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尚未交付时,俩人的婚姻便走到了终点。此时,房产证尚未办理,而俩人均要求取得该套房屋的产权。问:该套房产应如何分割?律师观点:假如双方能够就房产的归属题目协商同等,比如确定房产归孙女士所有,则可以达成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取得离婚证后,再到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预售房屋的买受人更名手续。如许即可由孙女士取得房产证,同时孙女士给予章老师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假如双方协议由章老师取得房产,则无需更名,由章老师直接将补偿款付出孙女士即可。假如双方不能就房产归属协商同等,而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则因为该套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因此法院不会就房产的归属做出判决。此时法院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取得房产证后,再单独就房产分割题目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届时会对该房产的归属做出判决。1、从购买预售商品房之日到现实取得房产证必要较长的一段时间。尽管买受人负有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法定任务,但因为办理房屋产权证所必要的地皮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施工允许证、房屋完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实文件均必要开发商提供,假如开发商欠缺该类文件没能办理初始登记即通常所说的没有取得大产权证的话,买受人的房屋产权证即小产权证是根本无法办理的。从现实情况看,开发商无论是否代为买受人申办产权,其为了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一样平常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把办证期限约定的较长,大都在360天到720天之间。2、在没有取得产权证之前,法院一样平常不会就房产的归属做出判决。基于上述办证时间上的缘故原由,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想立即取得预售商品房的房产证是特别很是困难的。这种情况下,双方只能就房产的归属进行协商。假如协商不成也只能等待房产证办下来之后,才能通过诉讼的体例对房屋进行析产分割。否则,即使贸然提起诉讼,按照相干司法诠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也不会在这种情况下就房产归属题目做出的判决。三十九、房产证上载明的夫妻双方的房产份额不均等,离婚时如何分割该房产?小张和小王夫妻俩婚后第二年购买了一套房屋。当时是夫妻联名购房,俩人取得的房产证上载明小张的房产份额为70%,小王的房产份额为30%。现夫妻俩面临离婚,小王认为该份额是双方办证时随便填写的,故要求对半分割该房产,小张则认为由于本身掏钱多才约定了本身的份额多,因此要求按载明的房产份额分割。问:该房屋应如何分割?律师观点:该房屋应按照房产证上载明的份额分割,而不应均分。理由如下:首先,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的是约定财产制而不是法定财产制。其次,房产证上载明的房产份额是房产登记机关依据夫妻双方的书面申请材料来办理的。故该记载的份额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外约定。因此,假如小王不能证实登记有误的话,法院只能将房产证的记载的份额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一样平常不会判决将房产均分。本案的关键是如何区分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约定财产制。只是在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而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份额说明双方对该房屋这一夫妻特定的财产已经有了事先约定。由于假如没有书面约定,房产登记机关是不可能注明房产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房产天然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这就提示我们:夫妻婚后购房假如注明了房产份额,那么就会按照房产份额分割,除非一方提出反证。而假如产权人记载于一方名下,则在双方事先没有明确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照旧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应当平分。四十、夫妻同时拥有多套房产时,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郑老师和胡女士结婚后用经营所得购买了多处房产,现后代均已成家立业,俩人因种种矛盾无法调和而面临离婚。目前俩人在北京拥有两套房产,分别价值150万元和250万元;在上海拥有一套房产,价值150万元;在广州拥有一套房产价值100万元。问:俩人结婚后房产应如何分割?律师观点:郑老师和胡女士分割房产的条件大致相称。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双方均认可上述房产的价值,并能就分配方案达成同等,则只需互相找补差价即可。比如由胡女士取得北京的两套房产,郑老师取得上海和广州的房产时,则胡女士应补偿郑老师75万元。若由胡女士取得北京的小套房产和上海的一套房产,郑老师取得北京的大套房产和广州的一套房产,则郑老师应补偿胡女士&25万元。假如双方能就房产分配方案达成同等,但不能就房产价值达成同等,则可采取作价补偿体例,即就四套房产的价格委托评估机构做出评估后,由获得较高价值房产的一方按照房产差价的一半给予对方经济补偿。假如双方不能就房产分配方案达成同等,且均不乐意摒弃房产所有权,则可采取竞价取得体例,由对各套房产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套房产,在四套房产通过竞价分配结束后,按照竞价时的价格由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比如郑老师以155万元和245万元竞得北京的两套房产,而胡女士以160万元和120万元竞得上海和广州的房产,则郑老师应补偿胡女士60万元。假如双方均不乐意取得个别房产,则对于该部分房产可采取拍卖分割体例,由双方平分所得价款。比如,对于双方均不乐意取得的广州的房产予以拍卖后,若扣除拍卖费用后所得价款为90万元,则郑、胡每人可分得45万元。在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时,首先应当遵循本章第一节中所述的房产分割的几个基本原则,即照顾扶养后代的一方、无过错的一方、生活困难的一方等,按照这些原则确定房产的归属,并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从这一意义上说,确定了后代的扶养权归属和双方的过错责任每每直接影响到房产的最终归属。假如双方的条件大致相称,按照上述原则不能确定房产的归属,而双方又无法就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达成同等时,则应区别情况采取竞价取得、作价补偿和拍卖分割三种体例对房产进行分割。在采用这三种体例处分房产时应当细致以下题目:1、适用这三种体例分割房产的前提是双方无法就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达成同等。在双方能就这两个题目达成同等的情况下,则人民法院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透露表现,一样平常不做自动干预。2、适用竞价取得体例时,双方的条件应大致相称,并且均赞成采取竞价体例。假如双方的条件不同,比如一方有过错,则因按照分割原则即能确定房屋归属,故不适用竞价取得体例。3、在分割一套房屋时,只能适用一种体例,而分割多套房屋时,三种体例可以并用。假如夫妻双方离婚时只有一套房屋必要分割,则根据双方对共同所有的房屋的不同态度,即要么双方均主张;要么一方主张,另一方不主张;要么双方都不主张;其效果分别是或竞价、或评估、或拍卖,三种体例在统一案件中不可能同时适用。而假如有多套房屋必要分割时,对于双方均主张的房屋则可以竞价取得;对于均不主张的房屋则可以拍卖分割;对于一方主张房产而另一方不主张的,则可以评估作价。4、在诉讼中采取这三种体例分割房产时,一样平常必要双方的申请或赞成。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样平常并不自动确定讼争房屋的价值。而目前随着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上涨,很多房产在双方离婚时的价格已远远超过了当初的购买价格,因为房屋已成为公民的生活必须品,其价值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分量特别很是之重,每每成为争议的焦点。因此双方在协商不成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组织竞价、评估或拍卖,从而达到按照房屋的真实价值分割房产的目的。四十一、夫妻同时拥有两套房产时,由哪一方取得价值较大的房产?李老师和王女士在结婚时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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