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时,每亩提留八仟元的土地出让金提留,应用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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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计提费用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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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收支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11〕3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提留和分配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落实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提留规定  (一)按照中央关于在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提留专项资金的规定,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10%的教育资金和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障资金计提的规定,相应调整失土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计提标准。  1.失土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的,按耕地4万元/亩、非耕地2万元/亩计提或计征。  2.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10%计提,原建设用地出让及补办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5%计提。失土农民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  (三)其他专项提留项目标准。  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的5%计提。  2.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15%计提(7.05元/平方米)。  3.土地出让业务费: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2%计提,存量土地出让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1%计提。  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34元/平方米计提。  5.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按出让土地农用地征收面积90元/平方米计提。利用增减挂钩(复垦)指标的出让土地不再计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  6.统筹资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3%计提。  二、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教育的投入  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专项安排用于全市的农田水利建设和教育支出。  中心城区范围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70%分成给相关镇(街道),30%市财政统筹专项用于镇级农田水利项目补助;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全额分成给相关镇(街道)。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教育资金专项用于镇(街道)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等项目支出,相应列报“2120812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2120808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  三、统筹落实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统筹专项安排用于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  中心城区范围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全额补助相关镇(街道),专项用于相关镇(街道)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办定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以上是土地出让金计提费用的相关内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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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第一笔价款中一次性全额计提。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二、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一般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4-8%计提。如:省按5%收取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和支出、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项目后,作为计提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四、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从土地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文件规定:从日起,按照当年缴入国库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国库支付的征地和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若全年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2%,则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到2%,其中30%缴入省级国库,70%缴入地方国库。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五、教育资金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从土地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从日起,按照当年缴入国库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国库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若全年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2%,则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到2%。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下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六、土地出让业务费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从招、拍、挂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中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一般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的2%比例执行。主要用于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方面的支出。七、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主要法规: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2、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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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地方都会把空余的土地拿来进行拍卖给开发商以修建楼盘,但是土地拍卖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会涉及到方方面面,具体来讲大家对土地拍卖了解多少呢?下面为大家介绍土地拍卖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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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都市南二环内侧买了个二手房,办国土证的时候要求交8720元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是什么?
我有更好的答案
二手房怎么会让你交土地出让金呢。如果你真要交,他是以地面价乘以面积就是你要交的了!只是很奇怪,你买个二手房怎么可能有土地出让金,南二环,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双楠?玉林,所谓土地出让金是指你有土地的使用权?哪个房子哦
采纳率:65%
一笔交易,国土性质是一样的。两证在手的补偿不会少,没有必要担心,一直是行政划拨的土地,将土地收入交易价格点,行政划拨的土地
鹅鹅鹅饿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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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_关于土地出让收益提留情况的说明(含汇编).docx 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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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西港搬迁改造项目
关于土地出让收益提留情况的说明
总体情况说明
秦皇岛市关于土地出让政策性提留共有以下几项:
主要政策文件提留比例分享比例
(中央/省/市)主要支出规定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号)8.85元/平方米0/30/70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土地出让业务费《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征地管理费征收和土地出让业务费使用规定的通知》(冀财综[2002]63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总收入的2%0/0/100为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调查研究费、办公用品费、广告宣传费、咨询费;
对有偿使用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费用;
土地出让、转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土地在进行出让、转让(拍卖、招标等)时所付出的场地佣金;
奖励在土地出让、转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比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冀财综[2007]47号)总收入的5%0/0/100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廉租住房保障基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08]60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办[2011]54号)总收入的5%0/0/100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等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3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1]88号)净收入的10%20/15/65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教育资金《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1]81号)净收入的10%0/0/100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下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有富余的可以将教育资金用于城市基础教育的上述相关开支。铁路建设费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铁路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11号)总收入的3%0/100/0用于地方铁路建设。养老保险市财政局提供2000元/亩0/0/100用于被征地居民的养老保险专项资金中。偿债资金市财政局提供总收入的8%0/0/100
具体情况说明
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
政策文件依据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号)
提留比例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号),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各市、县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号),从土地出让金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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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应如何处理
来源:程灿烂 唐剑&   |
  在城市建设中,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和基础设施等原因,对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实行一定比例或额度返还,房地产企业取得返还款应如何处理?这直接关系到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和营业税的计算,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B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开发某物流园,先期向B市财政垫付征地拆迁补偿资金2.2亿元,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1.2亿元。B市政府要求该项目二年内建成,分次返还A公司土地出让金6亿元。其中:征地拆迁补偿2.4亿元(含资金占用费20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2亿元,用于物流园区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和土地平整;财政补贴1亿元,用于补偿该公司建设期间的损失;回迁房安置费6000万元,用于安置拆迁户。A公司对取得的返还款应如何处理?是冲成本?还是计收入?征纳双方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法理分析
  要处理好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在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下,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我们先了解土地出让的相关法律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土地应当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号)第十八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关于土地出让收入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关于土地出让金的上缴和使用,该文件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土地开发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十五条规定,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和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从上述法律规定上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前,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由政府负责,纳入储备的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土地出让时,土地出让金为总成交价款,严禁各种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
  上述案例,A公司收到返还的征地拆迁补偿属于垫付款项,不属于应税范围,应通过业务往来进行账务处理。垫付时,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收到返还款时,作相反分录冲回。返还的资金占用费,应认定A公司为B市提供金融保险业应税劳务行为,应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会计处理上,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计提营业税,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收到返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土地出让前政府应支出的前期开发费用,相应形成土地出让成本。由于B市在土地出让时,既未实际发生该笔费用,也未实际收取,且返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又属于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因此,A公司收到该返还款时,应冲减土地成本,待公共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后,凭合法有效票据,再计入土地开发成本。会计处理上,缴纳土地出让金,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收到返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设施竣工验收后,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收到的回迁房安置费,也属于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因A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已垫付了征地拆迁补偿金,并按规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A公司收到该返还款时,应认定其为预售回迁房应税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在土地增值税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所得税处理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支出包括回迁房建造支出。会计处理上,以实际收到的返还款计入经营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并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支付回迁房建设工程费用时,
  借:经营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
    贷:银行存款
  实际工程支出大于返还的回迁房安置费时,确认为拆迁补偿费,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贷:经营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
  小于则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抵减拆迁补偿费,不作账务处理。
  A公司收到的财政补贴属于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上,应按照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规定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取得时,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如按二年分摊递延收益,每年分摊5000万元,
  借:递延收益50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5000万元。
  税务处理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A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万元,在第二年度内,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万元。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则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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