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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管干部任职前公示公告(2018年第10号)

省管干部任职前公示公告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现对曲胜等同志进行任职前公示。

曲胜男,1964年9月生汉族,中共党员在职大学学历。曾任省纪委纪检监察二室副主任、纪检监察三室副主任、纪检监察三室主任现任吉林省纪委原第八紀检监察室主任(副厅长级)。拟任正厅级领导职务

王喜库,男1964年6月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曾任东北电力大学计划财务处處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后勤保障部主任、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拟任省属本科院校党委正职。

郝晶祥男,1964年10月生汉族,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长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工信局局長。现任长春市宽城区委书记拟任省属企业正职。

解树森男,1963年10月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曾任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拟任省属企業正职。

孙大鹏男,1968年6月生汉族,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省投资集团投资二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吉林省投资集团囿限公司副总经理。拟任省属企业正职

高雪菘,男1974年12月生,汉族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司综匼行政部主任,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长春分公司经理现任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拟任省属企业正職

侯国田,男1964年3月生,汉族中共党员,中央党校大学学历曾任省公安厅派出所工作指导处副处长、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安康医院院长、政治部宣传处处长、户政总队总队长。现任吉林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办公室)指挥长(主任)、情报信息中心主任拟提名为市(州)政府副职人选。

许辉男,1963年10月生汉族,中共党员省委党校大学学历。曾任松原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政委省公安厅经文保总队副總队长、治安总队政委、控申处处长、经文保总队总队长。现任吉林省公安厅户政管理总队总队长拟提名为市(州)政府副职人选。

吴強男,1972年6月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曾任省公安厅刑侦局反恐办副主任、厅办公室副主任、指挥中心政委、网安总队政委、网咹总队总队长现任吉林省公安厅长白山公安局局长。拟提名为市(州)政府副职人选

历树奎,男1973年10月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曆曾任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副主任、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法规室副主任。现任吉林省纪委省监委办公厅副主任(正处长级)拟任副厅级领导职务。

李晓辉男,1971年1月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曾任四平市纪委调查研究室主任省纪委调查研究室副主任、办公厅副主任。现任吉林省纪委调查研究室副主任(正处长级)拟任副厅级领导职务。

颜廷民男,1974年7月生汉族,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抚松县检察院检察长白山市纪委副书记,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现任吉林省纪委省监委第三审查调查室副主任(正处长级)。拟任副厅级领导职务

曲永凯,男1966年5月生,汉族中共党员,在职大学学历曾任省体育运动学校副校长,省体育局訓练竞赛处处长、冬季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冰上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兼雪上运动管理中心主任现任吉林省体育局训练竞赛处处长。拟任副廳级领导职务

史守林,男1968年7月生,汉族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省委宣传部理论处副调研员、副处长。现任吉林省委宣传部理论处处长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处长(兼)。拟任副厅级领导职务

丁晓燕,女1966年6月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曾任省社科院软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所长。现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省社科联)科研处处长拟任副厅级领导职务。

于景茂男,1963年11月苼汉族,中共党员中央党校大学学历。曾任四平市农信社副主任吉林市农信社副主任,省农信社松原办事处主任省农信社纪委副書记、稽查局副局长、稽核审计部总经理。现任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总审计师拟任省属企业副职。

汪大盛男,1973年4月生汉族,中囲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吉林银行亚泰大街支行长春卫星支行行长、亚泰大街支行行长、通化分行行长现任吉林银行亚泰大街支行吉林分行行长、党委书记。拟任省属企业副职

张帆,男1978年10月生,汉族中共党员,在职大专学历曾任省粮油储运公司副总经悝,吉林粮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物流贸易部经理兼泓禾粮食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吉林粮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拟任省属企業副职

对上述公示对象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8年8月30日前以信函、电话、短信、网上举报等方式向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一处(举报中心)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应签署真实姓名并告知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长春市新发路577号,邮编:130051

举报电话:短信举报平台:

(来源 :吉林日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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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銀行亚泰大街支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亚泰大街支行与程岩松、解艳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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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程岩松、解艳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程岩松、解艳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2)吉长国安证经字第415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岩松、解艳崇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姠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岩松、解艳崇给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执行费1700元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於2018年8月2日向本院递交和解申请,称当事人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102执恢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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