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7000还9400十二期年10年期国债利率走势图是多少

利率幻象|从趣店到定投利率幻象|从趣店到定投小基快跑百家号最近,网贷平台趣店和现金贷成了朋友圈里的热门话题。 10月18日,趣店正式登陆纽交所,首日股价大涨21%,市值跃至近百亿美元,一时风光无限。 然而紧接着,对它的质疑接踵而至,商业模式不清晰,盈利来源不道德…正如前两日一篇热文所言:扒去金融科技和大数据的外衣,趣店做的就是一种互联网次级贷款生意,收割的是一群消费水平超出了消费能力的低收入群体。而他们普遍财商不高,自控不行,难以挣扎出生活的泥淖。面对一片声讨之声,趣店CEO的罗敏回应堪称奇葩:结果话音刚落,就迅速被舆论打脸,“从不追债”、“年化利率绝不超过36%”等回应被纷纷证伪。 趣店的股价也随之进入暴跌模式:10月23日大跌19.64%,市值较高点蒸发了28亿美元。趣店上市以来股价走势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顺着趣店这条线,这两天网上掀起了一场金融知识的普及,特别是信贷产品的实际利率。说到底,趣店等网贷平台玩得就是一场“利率幻觉”的游戏。 什么意思? 我们还是从现金贷讲起。这是某家现金贷平台的产品。借款10000元,实际到账9400元,分12个月还款,每月还951元。 这个现金贷的年利率是多少呢? 很多人会这样算: 每月还款951元,那么12个月一共还11412元,()/%,年利率14.12%。 对吗? 不对!也有人会这样算: 实际到账是9400元(扣除了600元的服务费),()/%, 年利率21.40%。 对吗? 还不对! 正确答案是:44.55% 怎么得来的?请注意,虽然借了9400元,但还款方式是分期还款,其实在这12个月中,平均占用的资金金额只有大约4600元。只有最后还的那笔951元用了12个月,而第一个月还的951元只用了1个月... 而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12个月后的951元和现在的951元并不是一回事。你想想,把钱放在货币基金或者存银行还能产生收益呢。所以,要计算分期还款的真实利率,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正确的姿势应该是用内部收益率(IRR)来计算。 听起来很复杂,其实用EXCEL就能算。计算过程我们放在文末,感兴趣的小伙伴拉到最后去看看。在这个栗子中,把实际44.55%的年利率算成14.12%和21.40%就是一种利率幻觉。 网贷平台利用“分期还款”和“预扣手续费”两个障眼法,让大多数人低估了借款的实际利率。有这个觉悟是好的。 然而,你或许能躲过趣店等网贷平台的收割,但“利率幻觉”无处不在,下面是一个常见的信用卡分期购物的栗子。现在很多信用卡都提供分期购买的服务,比如上图中原价6188元的手机,分12期付款的话,每期需支付556.91元。 那么,这个分期的年利率又是多少呢? 当然不是(556.91×12-6188)÷%啦! 看完上一个栗子,你应该知道这时候应该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了,再次祭出IRR,直接上计算结果(计算过程见文末):“分12期买6188元手机”的实际年利率是15.45%,比8%高了近一倍。 理财型保险也有类似的套路。××人寿推出了一款号称“每年收益率10%,第五年收益率50%”的理财型保险,如果每年缴费10000元。1、每年固定获利1000元2、每5年固定获利5000元3、10年返还本金100000元听上去很诱人啊,比货币基金、理财产品高多了。那么,它的实际年收益率真有这么高么?继续用IRR计算:实际年利率才3.46%,远没有宣传的那么高。综上,很多人由于对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对于收益率没有科学的理解,导致在信贷、保险等等领域吃了大亏,还浑然不知。 更可悲的是,很多人在上当的同时,还忽略了对自己有帮助的货币时间价值和内部收益率(IRR)。最典型的要属基金定投了。 因为绝大多数人都低估了定投的收益率。继续举栗子: 从2016年1月起,定投融通深证100(161604),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扣款1000元。截止2017年9月底,共投入21期,累计21000元,持有市值24679元。 定投收益率﹦(2)÷2%但是,这个收益率并不是定投的真实收益率。 前面我们讲了信用卡分期的例子,其实也可以把定投理解为一种“分期付款”: 每月投入同样的金额(定投扣款),期末持有一堆基金份额,对应一个基金资产。上面例子中21000元是按月分批投入的:只有2016年1月投入那笔1000元用了21个月,而2017年9月投入的1000元只用了1个月... 虽然每笔投入的1000元都赚了17.51%,但是投入的时间长度是不同的:21个月赚17.51%和1个月赚17.51%能一样么? 所以,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需要用内部收益率(IRR)来计算定投的“真实收益率”。这个结果又是多少呢?35.12%! 也就是说原来的计算方法低估了定投的真实收益率。 当然,如果定投是亏损的,用内部收益率(IRR)算出来的定投亏损幅度也要更大一些。说了这么多,希望小伙伴能够趋利避害。不要掉进利率幻象的坑,同样也别低估定投的收益率。附文中例子的计算过程1、现金贷实际年利率计算过程① 打开EXCEL② 输入数据借款实际到账9400元,输入“9400”;每期还款951元,输入“-951”。③ 用IRR计算(单期)月利率输入公式“=IRR(数据范围)”,数据范围即上一步输入的全部数据。本例中IRR=3.12%④ 折合成年化利率把上一步计算出来的月利率(IRR)转化为年利率“(IRR+1)^12-1”小贴士:如果你觉得这样算太麻烦,这有一个简便算法——实际利率大致等于“(利息支出+服务费)/实际放款金额”年化后的2倍。例如在上面的例子中,()/9400 X 2=42.91%,基本接近实际利率。2、信用卡分期实际年利率计算过程3、理财型保险实际年利率计算过程每年缴费10000元,获利1000元,实际缴费9000元,第5年获利5000元,实际缴费5000元。4、定投真实收益率计算过程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小基快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在“输家的游戏”中争当赢家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2,409被浏览1,142,586分享邀请回答454125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9K353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德君、谈永清、四川年年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谈拥政。委托代理人刘忠祥,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君,男。委托代理人宋仁涛,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谈永清,男。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谈拥政。委托代理人刘忠祥,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坤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德君、谈永清、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年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坤甲公司和原审被告年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忠祥、被上诉人刘德君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仁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谈永清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刘德君与谈永清系朋友关系。因经营酒需要资金周转,谈永清提出向刘德君借款。刘德君于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款25万元给谈永清,同年11月7日刘德君之妻薛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款216000元给谈永清,同日刘德君交付现金4000元给谈永清。谈永清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德君现金人民币肆拾柒万元整,小写﹤470000元﹥,双方商议月利息为4分,时间为1年﹤号到期﹥按月付息﹤18800﹥,壹万捌仟捌佰整,并由和提供担保。﹤注:每月6号前付息﹥,借款人:谈永清,号。坤甲公司和年年眉山分公司在借条上同乙担保处加盖了公章。刘德君陈述,谈永清从2012年12月起,每月5日偿还利息18800元,至日,共计11个月,偿还的利息共计206800元。诉讼中,坤甲公司申请对借条上字样的印章与坤甲公司在公安机关的备案的印章是否为同一枚印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以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14)文鉴字第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借条上公章印文与同名样本公章印文是同一枚章盖印形成。坤甲公司垫交了鉴定费7000元。刘德君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年年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坤甲公司认为鉴定机构的取样是在调取的,该取样不是在公安局调取的,对该取样有异议。刘德君陈述,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都是由制作和保存。鉴定意见书上部分载明样本:日,我中心鉴定鉴定及双方当事人前往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调取编号公章印文原件扫描件及复印件作为比对样本(缩写:YBYW)。另查明,年年眉山分公司系年年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该分公司已于日办理了注销登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日起,一年期贷款的年基准利率为6%。原判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谈永清向借款47万元,刘德君与谈永清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谈永清依法应清偿借款。坤甲公司主张借款本金是466000元,计算利息基数应是4660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一审不予支持。坤甲公司认为鉴定机构的取样是在调取的,该取样不是在公安局调取的,因鉴定意见书上明确载明了比对样本是鉴定中心及双方当事人前往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调取的,且刘德君陈述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都是由制作和保存,坤甲公司对此又无证据予以否定,故对坤甲公司的该辨解意见,一审不予采信。坤甲公司提出借条上虽盖有坤甲公司的印章,但系谈永清利用工作之便私自盖印,未获得坤甲公司同意,坤甲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一审认为,是否是私盖印章系坤甲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问题,应以加盖公司印章这一表象形式,作为认定代表公司行为的基础依据。坤甲公司在借条上加盖了公章,担保还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坤甲公司该辨解意见,一审不予采信。借条上虽然加盖有印章,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刘德君未提交证据证明年年眉山分公司提供担保系受年年公司的授权委托,且年年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因此,年年眉山分公司的担保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年年眉山分公司明知自己没有担保资格且未取得公司法人的授权,仍为刘德君提供担保,其行为存在过错。因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未经法人的书面授权,且年年眉山分公司已被注销,故其过错责任依法应当由年年公司承担。作为债权人的刘德君,应当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负有审查义务。但其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年年公司应当对谈永清不能清偿部分的损失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双方虽未约定逾期利息,但双方对借款期限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出借人可参照借款期限内的约定利率要求借款人承担逾期利息,但对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不予保护,对坤甲公司提出的借条中未约定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的辨解意见,一审不予以采信。本案借条上约定月利息为4分,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对谈永清已付的款项,按实际还款时间进行分段计算,超出四倍的利息在本金中予以扣减,截止日,谈永清尚欠刘德君本金元(计算方式:日还款18800元,其中还利息47万元6%/12月1月4倍=9400元,还本金18800元-9400元=9400元,剩余本金47万元-9400元=460600元。日还款18800元,其中还利息460600元6%/12月1月4倍=9212元,还本金18800元-9212元=9588元,剩余本金460600元-9588元=451012元。日还款18800元,其中还利息451012元6%/12月1月4倍=9020.24元,还本金18800元-9020.24元=9779.76元,剩余本金451012元-9779.76元=元。日还款18800元,其中还利息元6%/12月1月4倍8824.64元,还本金18800元-8824.64元=9975.36元,剩余本金元-9975.36元=元。日还款18800元,其中还利息元6%/12月1月4倍8625.14元,还本金18800元-8625.14元=10174.86元,剩余本金元-10174.86元=元。日还款18800元,其中还利息元6%/12月1月4倍8421.64元,还本金18800元-8421.64元=10378.36元,剩余本金元-10378.36元=元。日还款18800元,其中还利息元6%/12月1月4倍8214.07元,还本金18800元-8214.07元=10585.93元,剩余本金元-10585.93元=元。日还款18800元,其中还利息元6%/12月1月4倍8002.35元,还本金18800元-8002.35元=10797.65元,剩余本金元-10797.65元=元。日还款18800元,其中还利息元6%/12月1月4倍7786.4元,还本金18800元-7786.4元=11013.6元,剩余本金元-11013.6元=元。日还款18800元,其中还利息元6%/12月1月4倍7566.13元,还本金18800元-7566.13元=11233.87元,剩余本金元-11233.87元=元。日还款18800元,其中还利息元6%/12月1月4倍7341.45元,还本金18800元-7341.45元=11458.55元,剩余本金元-11458.55元=元),一审依法调整为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率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谈永清经一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辨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谈永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德君借款本金元及利息(从日起,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对第一项被告谈永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德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6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496元,由原告刘德君承担3000元,被告谈永清、共同承担9496元;鉴定费7000元,由被告承担。坤甲公司上诉称,《借条》上并由四川坤甲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及同乙担保内容全由谈永清书写,但谈永清并未获得坤甲公司授权,坤甲公司并无同意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坤甲公司在得知被起诉后曾找过谈永清,谈永清承认《借条》上坤甲公司的印章系其利用工作之便私自盖印。一审对坤甲公司是否同意担保未审查清楚。本案双方并未约定逾期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一审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是。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项,改判上诉人对谈永清向刘德君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不承担连带责任。并由刘德君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和保全费。刘德君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年年公司答辩称,同意坤甲公司上诉理由和意见。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借条、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单、结婚证、企业工商登记基本情况、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以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14)文鉴字第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坤甲公司是否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二是本案借款逾期利息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是否恰当。关于坤甲公司是否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坤甲公司称未授权谈永清签字没同意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借条》上坤甲公司公章系谈永清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盖印,故坤甲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坤甲公司称谈永清与坤甲公司没有关系,但又主张谈永清系利用职务之便在《借条》上盖印,坤甲公司对谈永清与其之间是何种关系陈述不清,根据其陈述不能得出谈永清与坤甲公司没有关系这一结论,相反,坤甲公司认为谈永清盖印行为系利用职务之便,既然谈永清盖印行为系利用职务之便,那么作为相对方的刘德君便有理由相信谈永清出具的《借条》上有坤甲公司印章即代表坤甲公司同意担保。即便谈永清的盖印行为没有得到坤甲公司同意,也是坤甲公司内部印章管理的问题。因此,对坤甲公司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据此判令坤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本案借款逾期利息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是否恰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月利率是4%,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虽然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但借期内的利息双方约定每月4%,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逾期利息本就体现对违约方的惩罚,因此逾期利息低于借期内利息显然是不符合常情常理的,故一审按照借期内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并无不当。坤甲公司还认为一审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因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一致,不管参照哪个标准计算结果都一致,故对坤甲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坤甲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634元,由上诉人坤甲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毕旭齐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罗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娟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借8000多还1630分12期,年化利率是多少?_百度知道
借8000多还1630分12期,年化利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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