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买房网签多长时间间判决

口头协议借名买房 法院判决返还房屋
来源:未知&&作者:靳双权&&时间: 17:35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若仙、马致远诉称:马建国与被告赵珍欣系同事关系。2002年,赵珍欣找到马建国,称其弟赵方元来京没有房屋居住,欲借本案争议房屋居住,马建国同意,双方也未约定期限。该房产系马建国1986年单位分配的公房,直至2001年买断工龄后,马建国才不在此居住。2009年,马建国因故需要使用该房屋,与赵方元协商腾房,赵方元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腾退。综上,马建国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现马建国去世,其继承人刘若仙、马致远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限期腾退马建国所有的北京市房山区x号房屋。
  二、被告辩称并反诉
  被告赵珍欣辩称:原告认为涉案房屋购房款折算马建国夫妇工龄缺乏事实依据,这个房子是公司的,2001年马建国因买断工龄离开等原因,让被告赵珍欣照看涉案房屋。2003年以前这个房子虽然由马建国承租,但一直空着。2003年初马建国提出让赵珍欣的弟弟居住,故从2003年以后一直是赵珍欣弟居住。2004年马建国在无意购买单位福利房的情况下,提出把房子退回公司,但考虑到赵珍欣的弟弟没地方住,主动提出让赵珍欣的弟弟购买,借名买房,考虑到双方的关系,便以口头方式,借马建国的名义购买了福利房。随后赵珍欣一次性支付了房屋总款及维修基金,所有权证和购买发票都是由赵珍欣掌管,应视为对赵珍欣的实际交付,购买房屋后一直由赵珍欣占有使用至今。借马建国名义购买房屋虽不符合单位内部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赵珍欣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及维修基金,并进行了装修,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了改造,马建国没有提出质疑,所以赵珍欣通过事实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珍欣反诉称:该房屋属借名买房,当时鉴于双方为好朋友,比较信任,未签订书面协议,只是达成口头协议,双方一直按照口头协议履行。其后该房屋由赵珍欣装修、占有、使用并居住至今。赵珍欣支付购房款28000元,公共维修基金1580元,装修款60000元。2009年赵珍欣要求过户,马建国因房价上涨,便索要房屋过户费,因协商不成,便恶意起诉要求赵珍欣腾退房屋。如腾退房屋,应补偿赵珍欣房屋增值损失。提起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刘若仙、马致远返还购房款、房屋装修等费用90000元;2、判令刘若仙、马致远支付房屋增值补偿500000元。
  刘若仙、马致远针对赵珍欣的反诉辩称:赵珍欣分别于2013年1月、2015年2月就涉案房屋分别以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确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请求过户和确权。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检察院监督,均未支持赵珍欣的请求,并已被生效判决驳回。所有权确认纠纷经一审二审亦被生效判决驳回。现赵珍欣以相同事实理由提起反诉,违反了一事不再审的法律原则。由于涉诉房屋于2005年办理购房手续,但早在2002年3月即借给赵方元居住,且赵方元及赵珍欣一直没有支付过房租,购房款及维修基金折抵一些房租。涉诉房屋系刘若仙、马致远所有,房屋装修属于添附行为,未经我方同意擅自装修已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我方要求恢复原状,并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赵珍欣主张增值补偿,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既没有损害行为,也没有损害后果,赵方元是否购房,购什么房屋实属其个人行为,与我方无关。综上,赵珍欣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三、审理查明
  北京市房山区x号房屋原系公司所有,该单位职工马建国系承租。2005年8月,公司与马建国签订公司内部住房买卖合同出售给马建国,折算了马建国夫妇的工龄后购房总款为28000元。x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马建国名下。
经查,马建国在诉讼期间于2015年7月13日去世。马建国的全部法定继承人配偶刘若仙、子马致远参加了诉讼。
& & & 四、法院判决
&  1、被告赵珍欣、赵方元将北京市房山区某房屋腾退给原告刘若仙、马致远。
&  2、反诉被告刘若仙、马致远返还反诉原告赵珍欣购房款28000元及公共维修基金1580元。
   3、驳回反诉原告赵珍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1、关于谁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动产的权属证书是确认房屋所有权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根据生效判决已确定本案涉案房屋系由马建国及其配偶利用折算工龄优惠购买的单位分配的内部住房,马建国依法享有涉诉房屋的所有权。
赵珍欣虽以其持有公司内部住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及房屋所有权证意证明其系借名买房,但经法院生效判决及检察院申请监督程序,均不能认定赵珍欣的该项主张。
现马建国去世后,其继承人刘若仙、马致远作为涉案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要求赵珍欣返还涉诉房屋,理由正当,证据充分。
  2、关于赵珍欣主张的购房款及维修基金的返还问题。因本案房屋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是由赵珍欣所支付,故赵珍欣反诉要求刘若仙、马致远返还房屋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应予以支持。
  3、关于房屋增值补偿款及装修款一项,根据查明的事实,涉诉房屋出售前的承租权人为马建国,公司出售该房屋是针对承租权人进行的,马建国系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赵珍欣及其弟赵方元在此房屋内居住使用,马建国并未收取任何费用,现赵珍欣要求刘若仙、马致远按房屋市场价格给付房屋增值补偿及装修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无法得到支持。
&&& 提醒:建议遇到此类案件时,借名买房一定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应详细咨询相关专业律师,问您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  孙先生借用李先生的名义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后李先生后悔要求将房屋收回。孙先生起诉要求赔偿。日前,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李先生给付100余万元的补偿。
  原告孙先生称:原告与被告李先生是朋友关系,2000年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位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的房屋,待能过户时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购买房屋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2009年与2010年,被告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从涉诉房屋内搬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按现行市场价格向原告支付房款损失14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李先生称:原告依照市场价向被告索要房屋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2000年,原告与被告协商,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出资购房,原告在居住满3年到5年后,原告将房屋交与被告,被告将购房款支付给原告。2003年,被告的父母年迈多病,被告多次催促原告交房,履行之前二人的约定,原告一直推脱。直到2006年9月,原告提出连同室内家具、装修全交给被告,被告向其支付35万元。后在双方约好时间准备交接房屋、房款时,原告却以房本已抵押给他人为由,拒绝交付房屋。2009年,被告只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本案中,原告因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而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原告因购买该房屋所支出的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税费等相关款项,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该合同的无效,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与原告达成借名买房合同后又拒绝履行等因素,被告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故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被告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原告相应的补偿,补偿数额由法院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等酌情予以确定。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给付原告孙先生人民币100余万元的补偿。(谢 婧& 高琳琳)&
  本案主要涉及到合同无效的情形、法律后果等问题。
  第一,本案中孙先生与李先生约定的借名购买房屋的合同是无效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该规定,孙先生与李先生的借名购房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孙先生在不具备购买条件的情况下以符合条件的李先生的名义购买了该经济适用房,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占用了购房名额,致使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无法购买经济适用房),该合同无效。
  第二,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过错方应当负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根据上述规定,孙先生与李先生的借名买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该经济适用房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但本案中,原告孙先生因购买该房屋所支出的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税费等相关款项,被告李先生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该合同的无效,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因此,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而承担责任。(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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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电子公告备案130001号“借名买房合同”的法律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借名买房合同”的法律分析作者:石嘉莹来源:《学理论·上》2015年第02期“借名买房”是指,由于实际购房人受到国家政策的限性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强制,不符合购房条件,从而委托符合购买条件的人以其名义制性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购买房屋。通常而言,表现为实际购房人与其用语多为“应当”“必须”““借名买房合同”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禁止”等,但由“应当”所提示的法律规定并非总是强付,此外,其通常还会支付一笔额外的酬金给名义购房人。为更好地分析相关法律关系,笔者拟引入一则案例进行具体分析。案情如下:张三欲买房,无奈受制于限购政策。张三与李四系好友,李四不受限购政策制约,可以买房。张三与李四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李四出面购买房屋,由张三出资并负责还贷。房屋登记在李四名下,但由张三实际占有使用。待国家限购政策取消后,李四再向张三转移登记。李四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房屋也登记在李四名下。购房首付由张三实际支付,贷款本息由张三实际归还,房屋也一直由张三占有使用。因李四向王五借款,将该房屋抵押给王五。张三提出异议登记,并请求法院确认其所有权。基于上述案例,笔者拟从以下问题入手,从而理清“借名买房合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例中,借名买房合同”同是有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政策性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52; 条“违反强制制性规定,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但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可以通过补正等措施弥补其效力,因此有学者将这类规定称为“倡导性规定”。②能实现其私人目的。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动必然有后果。合同法赋予我们的行动以合法的后果、承诺的强制展行。由于使人们相互信赖并由此协调他们的行动从而有助于人们达到其私人目标。”[1];在市场经济社会,每个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合理的“经济人”,都是为了追求一定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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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doc.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果果文本库 版权所有 联系站长:ggdocadmin@163.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号为什么借名买房的实际产权人总是败诉10 months ago2收藏分享举报{&debug&:false,&apiRoot&:&&,&paySDK&:&https:\u002F\u002Fpay.zhihu.com\u002Fapi\u002Fjs&,&wechatConfigAPI&:&\u002Fapi\u002Fwechat\u002Fjssdkconfig&,&name&:&production&,&instance&:&column&,&tokens&:{&X-XSRF-TOKEN&:null,&X-UDID&:null,&Authorization&:&oauth c3cef7c66aa9e6a1e3160e20&}}{&database&:{&Post&:{&&:{&isPending&:false,&contributes&:[],&title&:&为什么借名买房的实际产权人总是败诉&,&author&:&zhou-zheng-feng-lv-shi&,&content&:&\u003Cp\u003E最近写了几篇关于借名买房方面的文章,媒体刊登了我的部分观点,陆陆续续接到了不少借名买房纠纷的咨询,不少实际产权人一审败诉,有的是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有的是用实际产权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构成借名关系驳回诉讼。\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今天就再聊下借名购房的有关诉讼方面的技术性问题。\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一、借名协议的法律效力,一般认定是合法有效。\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现在的通说是认为借名协议合法有效,相关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并非国家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认为借名协议违反调控政策属于无效协议的法律依据不足。理由是“政策调控希从宏观着手,从调控总量上看,政策目的并没有落空,其对调控对象的限制从A转移至B身上,将A和B 看做一个整体,调控总量并未减损,并未侵犯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详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第358页。\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我个人认为借名买房的代持协议,谈不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房产始终登记在有购房资格的一方名下,对社会整体的购房对象在数量没有任何实际影响,允许实际产权人在有购房资格后变更登记,没有损害社会整体限购目标,这是当事人之间合法处分自己名下购房资格的问题。从整体上看,没有对限购政策形成冲击,实际产权人只有具备购房资格后才可以申请变更登记,房子还是始终登记在有购房资格的人名下,限购的对象和数量没有变更。而规避信贷政策,规避的是首付款的支付比例和利率水平,而银行不能代表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当然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也就是借名购买对购买人有特定人身属性要求的房屋,因为这类政策性住房对于购房资格有特殊的要求和严格的审查公示程序,双方的借名协议一般会被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二、实际产权人提出确权诉讼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对房屋产权的归属已有约定,登记产权人只是个被借名的登记产权人。\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借名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关于所有权归属问题的约定,借名人主张房屋确权或要求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的,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是有权另行主张出资债权。\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很多人在没有取得双方存在房屋所有权约定的情况下,贸然提出确权诉讼,导致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对争议的房产所有权有明确约定,因证据不足败诉。\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你为了买房,从其他人处借了一笔钱,该借款人就不能在房价上涨的时候要求房产归他所有。你比如为了做生意从银行贷了一大笔款,然后用部分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价上涨后,银行就不能基于你曾经向他借款的这一事实,主张你购买的房产归他所有。\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这就要求,双方在一开始就要签订明确具体的借名协议,约定房产的归属情况,避免以后举证存在困难,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要提供相应的录音、短信或微信等证据补证双方真实存在借名购房的法律关系,在完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关系的情况下贸然提出诉讼,败诉不足为奇。 \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只提供出资证明的证据,可以是借贷关系,也可以是赠与关系,但是和房产的所有归属问题没有必然联系。\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三、房产被查封后实际产权人再依据借名协议提起确权诉讼存在被驳回的法律风险。\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对借名购房给与否定性的评价,认为规避政策的法律风险应该由实际产权人承担,不能把不利的法律风险让基于相信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第三人承担,目前这一观点在法院系统越来越占上风。\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你比如,登记产权人瞒着实际产权人出售房产,收取购房者定金或大额的购房款后逃之夭夭,因为违约被买家依法申请予以查封,此时如果支持实际产权人确权的诉讼请求,买房人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而进行的买卖合同,风险处于完全不可控的状态,而这个完全不可控的状态是因为实际产权人规避政策造成的物权登记权利人不符。\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今天为什么要说查封后实际产权人的诉讼权利会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主要是最近碰到多起案件,法院均是因为房产已经被其他人查封,用各种理由驳回实际产权人的确权诉讼。北京市高院更是在其指导意见中明确,对已经被他人查封的借名确权诉讼不予支持。实际上这种情况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价值判断题,可以支持实际产权人的诉讼请求也可以驳回,两种判罚均没有错。\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在如此不利的情况下,实际上打确权诉讼,不如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路径进行继续履行诉讼。按一房多卖的游戏规则,实际产权人在已经占有的情况下,做为买受人诉讼继续履行反而更容易解套,第三人的查封此时也没有意义了,买受人已经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并且买受人已经实际居住,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三人的查封可以被化为无形。\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对于已经到了执行阶段被查封的房产,单独另案提出确权诉讼,存在被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的诉讼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在各地法院均是要求,在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此种情况只能到执行机构通过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来处理。\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说了这么多就是告诉大家,对待查封房屋的确权诉讼上,各个法院作法是不一样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对借名买房在维权时碰到房产已经被人查封时可能存在的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结果并非很乐观。提醒下各位实际产权人在发现问题后要争取第一时间作为第一查封人锁定房产,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
下面是上海高院对已查封房屋的确权诉讼的处理办法。\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原告对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提出确权诉讼,审理中发现系争房屋已经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执行措施的情况。如何处理存有不同意见。\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倾向性意见认为:法院在审理房屋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登记在当事人一方名下的房屋在诉讼中的权属状况,发现系争房屋已经被法院执行部门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的,应从程序上驳回当事人的确权诉请,引导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来自上海高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2015)\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四、房屋确权判决作为民事确认之诉,不具有执行力,只提出确权请求,胜诉后权利人也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直接去房产登记部门要求变更登记,但是实际上,房屋登记部门通常不受理只有确权判决的登记申请,需要当事人通过另案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这就要求在提起房产确认之诉的时候,要顺便提出要求借名登记人协助实际权利人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赋予判决书执行力,争取在一个案件中一次性解决问题。\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五、依据借名关系提出的确权诉讼,实际产权人需要符合相应的购房政策,不符合购房政策,则诉讼请求不会被支持,因为在实际产权人没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支持了其确权诉讼请求,就等于变相废了政府的限购政策。因为不知道这一点,不少人的诉讼费算是白扔了。\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先写到这里吧。\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周争锋日写于深圳\u003C\u002Fp\u003E\u003Cbr\u003E\u003Cp\u00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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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z。\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本律师发展自己的深圳房产微信群,想加入的可以加我的微信或zzfycy。\u003C\u002Fp\u003E&,&updated&:new Date(&T18:02:28.000Z&),&canComment&:false,&commentPermission&:&anyone&,&commentCount&:1,&collapsedCount&:0,&likeCount&:2,&state&:&published&,&isLiked&:false,&slug&:&&,&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rating&:&none&,&titleImage&:&https:\u002F\u002Fpic4.zhimg.com\u002Fv2-a1c94b63bef_r.jpg&,&links&:{&comments&:&\u002Fapi\u002Fposts\u002F2Fcomments&},&reviewers&:[],&topics&:[{&url&:&https:\u002F\u002Fwww.zhihu.com\u002Ftopic\u002F&,&id&:&&,&name&:&深圳市&},{&url&:&https:\u002F\u002Fwww.zhihu.com\u002Ftopic\u002F&,&id&:&&,&name&:&深圳工作&},{&url&:&https:\u002F\u002Fwww.zhihu.com\u002Ftopic\u002F&,&id&:&&,&name&:&深圳公司&}],&adminClosedComment&:false,&titleImageSize&:{&width&:477,&height&:248},&href&:&\u002Fapi\u002Fposts\u002F&,&excerptTitle&:&&,&tipjarState&:&closed&,&annotationAction&:[],&sourceUrl&:&&,&pageCommentsCount&:1,&hasPublishingDraft&:false,&snapshotUrl&:&&,&publishedTime&:&T02:02:28+08:00&,&url&:&\u002Fp\u002F&,&lastestLikers&:[{&bio&:&魔法学徒、渴望成为会大火球的正式魔法师&,&isFollowing&:false,&hash&:&c3e1ef0b45b623fb2cbfc3&,&uid&:540400,&isOrg&:false,&slug&:&zusorcery&,&isFollowed&:false,&description&:&会有一只魔法狗的(?????)っ(不回答魔法学基础知识,魔法修炼要自己查阅魔法书,否则可是进阶不了的哦⊙?⊙、反正高深魔法知识我也不会(????)?问了我也不知道,我还小,只会来个小火苗呢?_?)&,&name&:&Zusorcery&,&profileUrl&:&https:\u002F\u002Fwww.zhihu.com\u002Fpeople\u002Fzusorcery&,&avatar&:{&id&:&v2-fbb1b2ffdd65fe4c36dd0d76b1b4952e&,&template&:&https:\u002F\u002Fpic4.zhimg.com\u002F{id}_{size}.jpg&},&isOrgWhiteList&:false,&isBanned&:false},{&bio&:&&,&isFollowing&:false,&hash&:&c35f9a0adcf82c25a982d9d&,&uid&:44,&isOrg&:false,&slug&:&song-fei-fei-54&,&isFollowed&:false,&description&:&&,&name&:&飞飞带你飞&,&profileUrl&:&https:\u002F\u002Fwww.zhihu.com\u002Fpeople\u002Fsong-fei-fei-54&,&avatar&:{&id&:&da8e974dc&,&template&:&https:\u002F\u002Fpic4.zhimg.com\u002F{id}_{size}.jpg&},&isOrgWhiteList&:false,&isBanned&:false}],&summary&:&最近写了几篇关于借名买房方面的文章,媒体刊登了我的部分观点,陆陆续续接到了不少借名买房纠纷的咨询,不少实际产权人一审败诉,有的是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有的是用实际产权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构成借名关系驳回诉讼。 今天就再聊下借名购房的有关诉讼…&,&reviewingCommentsCount&:0,&meta&:{&previous&:null,&next&:null},&annotationDetail&:null,&commentsCount&:1,&likesCount&:2,&FULLINFO&:true}},&User&:{&zhou-zheng-feng-lv-shi&:{&isFollowed&:false,&name&:&周争锋律师&,&headline&:&深圳知名房产律师&,&avatarUrl&:&https:\u002F\u002Fpic1.zhimg.com\u002Fv2-413a1de13e2ffd1f92c5_s.jpg&,&isFollowing&:false,&type&:&people&,&slug&:&zhou-zheng-feng-lv-shi&,&bio&:&律师&,&hash&:&b4a8f26da0d2b1d610bb760&,&uid&:625600,&isOrg&:false,&description&:&深圳知名房产律师&,&badge&:{&identity&:null,&bestAnswerer&:null},&profileUrl&:&https:\u002F\u002Fwww.zhihu.com\u002Fpeople\u002Fzhou-zheng-feng-lv-shi&,&avatar&:{&id&:&v2-413a1de13e2ffd1f92c5&,&template&:&https:\u002F\u002Fpic1.zhimg.com\u002F{id}_{size}.jpg&},&isOrgWhiteList&:false,&isBanned&:false}},&Comment&:{},&favlists&:{}},&me&:{},&global&:{&experimentFeatures&:{&ge3&:&ge3_9&,&ge2&:&ge2_1&,&androidPassThroughPush&:&all&,&sEI&:&c&,&nwebQAGrowth&:&experiment&,&qawebRelatedReadingsContentControl&:&close&,&liveStore&:&ls_a2_b2_c1_f2&,&nwebSearch&:&nweb_search_heifetz&,&rt&:&y&,&showVideoUploadAttention&:&true&,&isOffice&:&false&,&enableTtsPlay&:&post&,&newLiveFeedMediacard&:&new&,&newMobileAppHeader&:&true&,&hybridZhmoreVideo&:&yes&,&nwebGrowthPeople&:&default&,&nwebSearchSuggest&:&default&,&qrcodeLogin&:&qrcode&,&enableVoteDownReasonMenu&:&enable&,&isf8&:&0&,&isShowUnicomFreeEntry&:&unicom_free_entry_off&,&newMobileColumnAppheader&:&new_header&,&androidDbRecommendAction&:&open&,&zcmLighting&:&zcm&,&androidDbFeedHashTagStyle&:&button&,&appStoreRateDialog&:&close&,&default&:&None&,&isNewNotiPanel&:&no&,&adR&:&b&,&wechatShareModal&:&wechat_share_modal_show&,&growthBanner&:&default&,&androidProfilePanel&:&panel_b&}},&columns&:{&next&:{}},&columnPosts&:{},&columnSettings&:{&colomnAuthor&:[],&uploadAvatarDetails&:&&,&contributeRequests&:[],&contributeRequestsTotalCount&:0,&inviteAuthor&:&&},&postComments&:{},&postReviewComments&:{&comments&:[],&newComments&:[],&hasMore&:true},&favlistsByUser&:{},&favlistRelations&:{},&promotions&:{},&switches&:{&couldSetPoster&:false},&draft&:{&titleImage&:&&,&titleImageSize&:{},&is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canTitleImageFullScreen&:false,&title&:&&,&titleImageUploading&:false,&error&:&&,&content&:&&,&draftLoading&:false,&globalLoading&:false,&pendingVideo&:{&resource&:null,&error&:null}},&drafts&:{&draftsList&:[],&next&:{}},&config&:{&userNotBindPhoneTipString&:{}},&recommendPosts&:{&articleRecommendations&:[],&columnRecommendations&:[]},&env&:{&edition&:{&baidu&:false,&yidianzixun&:false,&qqnews&:false},&isAppView&:false,&appViewConfig&:{&content_padding_top&:128,&content_padding_bottom&:56,&content_padding_left&:16,&content_padding_right&:16,&title_font_size&:22,&body_font_size&:16,&is_dark_theme&:false,&can_auto_load_image&:true,&app_info&:&OS=iOS&},&isApp&:false,&userAgent&:{&ua&:&Mozilla\u002F5.0 (compatible, MSIE 11, Windows NT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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